中国基金报记者 嘉合
10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将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等,并将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具体详情如下——
对四大内容给予修订
据悉,早在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从本次修订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让资本脚步更为顺畅
办法指出,非银行金融机构适用范围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据悉,此次《办法》在对外开放层面作出较大修订。在原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需要具备10项条件。
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条款,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此前称,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
在简政放权方面,《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此外,《办法》取消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另据业内人士看来,对于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的《办法》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出资人,这无疑打破了原有的框架,让“资本的脚步”更为顺畅。我国在积极鼓励、拥抱全球金融资本的同时,也明确对外表达了对公平竞争的尊重和倡导。
编辑:乔伊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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