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自2010年发布首套系列审判白皮书至今,已经连续发布13年,发布主题涉及审判综合情况、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参与城市治理,加强审判白皮书在行为指引、决策参考上的功能作用,“至正研究”公众号自本周三起连续六个工作日向公众推送今年发布的六本审判白皮书。本期主题为《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下期主题为《2017-2022年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工作开始至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多样化、多层次的探索作出了重要贡献,回应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健全了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特编制《2017-2021年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白皮书》,对近五年来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探索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分流和审理机制,为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繁简分流、促进公平正义提供助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一、2017-2021年认罪认罚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为全面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比例、程序选择、刑罚适用、上诉救济等方面的整体情况,本文选取上海二中院2017-2021年审结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为样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情况从整体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多维度分析。
(一)认罪认罚案件整体概况
1.认罪认罚一审案件情况
2017-2021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一审案件505件,涉及被告人842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一审案件21件,涉及被告人29人,分别占一审案件总数的4.2%、3.4%。作为2016年9月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18个地区之一,上海二中院先行先试,审理认罪认罚一审案件也多集中在2017-2018年。
2.认罪认罚二审案件情况
2017-2021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二审案件7749件,涉及被告人9169人,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1820件,涉及被告人2044人,认罪认罚二审案件数及被告人人数分别占二审案件总数及被告人总人数的23.5%、22.3%。在上述1820件案件中,认罪认罚抗诉案件共15件,占认罪认罚二审案件的0.8%。
我院审理的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中,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分别有863件、903件、54件,分别占比47.4%、49.6%、3.0%。速裁和简易程序消化了超过95%的认罪认罚案件,分流作用十分突出。从二审审理方式看,采用不开庭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1424件,占比78.2%。二审在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即作出裁判,审理效率大大提高。
(二)认罪认罚案件微观考察
1.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我院审结的认罪认罚一审案件中,法院均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二审案件中,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仅40件,占比2.2%,经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的13件,占比0.7%,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
2.被告人判处刑罚情况
我院审结的认罪认罚一审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的16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5件。1820件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有1315件,占比72.3%,其中判处拘役222件,判处缓刑24件,分别占比12.2%、1.3%。总体来看,认罪认罚二审案件中轻罪比例较高。
3.被告人获得辩护情况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要求,样本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均有律师在场签字见证。在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背景下,我院审理的认罪认罚一审案件、认罪认罚抗诉案件以及上诉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均有辩护人。而进入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如在一审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一审审理时也均有辩护人参与诉讼。
4.二审审理情况
我院审结的认罪认罚一审案件,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从二审案件的上、抗诉理由看,15件认罪认罚抗诉案件中,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5件,且案件多集中在2019年;因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抗诉的7件;因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抗诉的3件。认罪认罚上诉案件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量刑过重,共有1630件,占比达90.3%;认为事实不清、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有107件、27件,分别占比5.9%、1.5%;其他上诉理由的40件,占比2.3%。值得注意的是,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在二审中称真实上诉意图系为了拖延案件生效时间,使剩余刑期接近三个月,以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从二审结果看,二审维持原判669件、撤诉1142件、改判9件,分别占比36.8%、62.7%、0.5%。其中15件认罪认罚抗诉案件中,二审驳回抗诉6件、撤回抗诉6件、支持抗诉3件,在抗诉案件中分别占比40.0%、40.0%、20.0%。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5件案件中,4件撤回抗诉、1件支持抗诉(二审认为原审量刑过轻改判);因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而抗诉的3件案件中,1件驳回抗诉、1件撤回抗诉、1件支持抗诉;因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抗诉的7件案件中,5件驳回抗诉、1件撤回抗诉、1件支持抗诉。与被告人为留所服刑上诉相对应,上述1136件撤回上诉案件中,被告人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825件,占比72.6%。经过二审法院退卷、一审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看守所分批移送执行等阶段,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被告人大部分最终都留所服刑。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无因上诉”情况突显
根据前述统计,认罪认罚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占比高达90.3%。部分被告人甚至在二审提讯时明确表示上诉系为了拖延时间,即所谓的“无因上诉”。该类案件比例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被告人利用二审程序延长羁押期限,以此使自身羁押期限在折抵后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二是在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原则下,试图谋求二审获得更轻刑罚。
“无因上诉”降低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由此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上诉权行使的争议。实践中主张对被告人上诉权“绝对保护”的观点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应保护被告人通过上诉寻求救济的正当诉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简化了案件审理程序,但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被告人为获得“从宽”量刑已减让了部分诉讼权利,若再限制其上诉权的行使,无疑阻断了被告人获得救济的可能,也有悖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正义要求。主张对被告人上诉权“必要限制”的观点则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价值是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追求司法效率。认罪认罚案件中“无因上诉”的被告人系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否定,如对被告人上诉权不加区分一律予以保护,也无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应对违背认罪认罚承诺的上诉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防止上诉权滥用,从而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因上诉而抗诉”问题突出
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无因上诉”案件,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即意味着对检察院定罪和量刑建议的全盘接受,并作出承诺。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裁判后,被告人或出于留所服刑或出于进一步谋求量刑从宽的目的而提出上诉,不仅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赖要义,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当通过抗诉进行修正。如:某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一审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刘某无正当理由上诉,丧失了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前提,致使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应予改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后该案被告人撤回上诉,检察院随后撤回抗诉。
面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以抗诉回应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支持检察院的抗诉,被告人上诉导致原判丧失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亦即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必要以抗诉规制这种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有的法院则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能以抗诉对抗上诉,只有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改判,因而应当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该问题引发的争议已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新热点,亟待司法实践凝聚共识、予以解决。
(三)值班律师作用虚化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满足了“有辩护”的要求,但是与“有效辩护”还存在一定差距,更罔论律师参与度更低的速裁和简易程序。囿于受教育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储备的不同,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识程度不一,部分被告人甚至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存在误解。基于辩方处于的弱势地位,绝大部分被告人不具备独立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能力。对此,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法律帮助权,通过派驻值班律师、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确保被告人获取有效法律帮助。
实践发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在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的见证流于形式,协商过程相对虚化。一方面,值班律师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供的法律帮助才能落地见效。实践中,值班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大部分系司法机关临时指派,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了解不够。另一方面,对值班律师缺乏相应的激励或考评机制。值班律师进行会见、阅卷、提供法律帮助等工作的动力不够。因此,大多数的法律帮助止步于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适用建议以及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无法在被告人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时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四)中级法院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主动性不足
1.中级法院极少在一审案件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适用阶段、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017-2021年,我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明确适用认罪认罚的仅21件,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如何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兼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验司法机关的办案智慧。另一方面,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的较多,即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从宽的空间亦相对狭小。因此,司法机关在对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持审慎态度,这也是试点过后,在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所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二审阶段的适用存在争议
在一审已经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才提出认罪认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目前亦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如果上诉人表示认罪认罚,同时兼有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给予从宽处理。如果仅是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但没有其他情节,其认罪认罚无论是在程序分流还是实体处理方面,均已失去制度适用的本源意义。实践中亦存在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进行程序倒转的情形。我们认为,在一审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仅因此调整量刑,否则反而拖延了诉讼程序,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对策建议及有益做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举措。针对实践中显现的具体问题,应当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立场,秉持“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科学内涵,切实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量刑建议协商机制,挖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中级法院适用的潜力,不断丰富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样态。
(一)坚持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实质性审查
第一,准确界定“认罪”和“认罚”的科学内涵。根据《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的文本表述,结合司法实践现状,应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准确解读、把握“认罪”“认罚”的内涵。实践中强调,“认罪”系对客观犯罪事实的承认,而不局限于对侦查机关立案或者检察院指控的罪名的承认;“认罚”系对可能被判处刑罚的认可,反映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的悔罪态度。换言之,不能机械地认为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即为对认罪认罚的否定,应当允许被告人表达其对可能被判处刑罚的预期。
第二,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情况。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意味着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但并不代表证据标准的降低,仍应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此类案件。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前提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检察院指控的证据需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概言之,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实现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实质性审查,以此判断建议的量刑是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匹配。
第三,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的前提。在认罪认罚协商机制之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易受到“从宽”福利的诱导,也更易为了获得更大程度的量刑优惠而让渡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宜通过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客观行为,审查其认罪悔罪的主观意愿,结合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权利的实现情况和效果,来确定其所作认罪认罚是否真实、自愿。
(二)健全公平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
第一,坚定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本立场。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构造中弱势一方的被告人的救济权,不应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实践案例中出现,检察院将被告人“无因上诉”作为出现“新证据”或者据此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提出抗诉,事实上是对上诉人救济权的限制。在现阶段值班律师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尚有提升空间的现状下,允许被告人通过上诉进行程序救济,契合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第二,从实体上审查是否存在“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又“反悔”,不能由此推定其前期认罪认罚系投机性行为,并因此将其所作的有罪供述、签署的具结书,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使用。法院在对控辩协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一方面,要注重对被告人入所体检记录、签署具结书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要着重审查量刑协商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等诉讼权利。具体而言,既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举证或者直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采用庭前提讯、庭审核实的方式。
第三,在程序上借助速裁、简易程序等达到“简案快审”的目的。对于可能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集中开庭、当庭宣判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但是,也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变化,及时转换审理程序,兼顾效率与公正。对于仅为了拖延诉讼进程的“无因上诉”案件,当前我院通过由专门的刑事速裁审判团队审理,采用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制作刑事速裁格式文书等简化模式来达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三)畅通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运行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模式中协作式的一面,良好的控辩审关系以及充分的量刑协商是顺利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关键,其高效、良好运行,有赖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与辩护律师的协同作用。
第一,优化量刑建议的模式。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为了保障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预期性、降低其认罪认罚反悔的概率,建议检察院采用“复合的量刑建议模式”,以提高量刑协商的成功率。对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确定了量刑幅度和各种量刑减让细则的罪名,检察院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新类型以及不常见的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则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此外,对于部分案件事实、情节尚未固定的情形,检察院可以提出附条件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比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要求退赔,但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尚无法完全履行的,检察院即可提出复合量刑建议,激励被告人积极主动将认罪认罚落实到行动。
第二,确保控辩双方充分协商。控辩之间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是保证量刑建议公正性、合理性的必由之路,同时也能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一是强化控辩协商环节时的证据开示,检察院在提审被告人时,可将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整理归纳为证据清单,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出示证据。特别是在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的案件中,还可进行多轮协商程序,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二是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量刑进行协商外,还应当告知其同案犯的建议量刑,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形成更为准确的心理预期。三是鼓励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就认罪认罚协商情况在最大程度上达成一致,更好地实现辩护效果。
第三,完善量刑建议提出后的调整机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法院是否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还影响审判程序的选择、转换。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不同意见时,既不能为了快速结案而勉强采纳意见,也不宜直接否定量刑建议径行作出判决。更恰当的做法是基于事实、证据、情节等,结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在说明理由后告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建议变更,应当向被告人释明并征求其和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同意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让被告人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告知法院。法院对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探索完善中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路径
第一,厘清中级法院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逻辑起点。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在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但案件特点并非阻却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绝对事由。由于该些案件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中级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仍有其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率的双重价值。因此,除重大、复杂、敏感等不适宜的、对促进程序简化等无实质意义的案件外,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也应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作为程序分流的起点。对于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审理阶段提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与其签署具结书。如果没有签署的,法院可以结合其他情节,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第二,建立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分流机制。目前,我院正积极探索在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适用该制度的新路径,尝试以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为标准,搭建两类诉讼程序,围绕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情况分别进入快、慢分流车道。由于“认罪”与“认罚”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情节,因此在诉讼程序的构建上还应考虑按照“定罪—量刑”的层级进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适用聚焦庭审实质化的普通程序,以“一证一举证一质证”为原则进行“繁案精审”,让证据充分展示质证、诉辩意见充分发表、事实充分查明认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但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求刑的,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强化审前程序的证据把关和过滤,以分类举证的方式,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对于被告人完全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即可集中于控辩双方对协商性事实的争锋,重点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定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的认罪程度、对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等内容。
第三,审慎启动二审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旨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经济是其制度设计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审未进行量刑协商、二审时被告人申请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形,宜综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坦白、退缴等情节,依照一般案件中对坦白、自首从宽的处理思路作出裁判。
(五)强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衔接机制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运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制度本身,也需要多方合力的综合配套衔接机制予以保障。
第一,探索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赋予值班律师类似辩护人身份的诉讼地位。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优先指定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实质协助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将法律明确赋予值班律师的“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法律帮助职权延续至上诉期满,通过一审判后答疑降低被告人“无因上诉”的概率,也避免发生检察院以抗诉对抗被告人上诉的情况。
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适度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率,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恢复性司法构建的价值。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优势,建立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四地跨省社区矫正协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提高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提供前置性制度保障。通过更密切的信息共享、更畅通的材料网上流转、更便利的执行方式,保证跨省流动人口进行社区矫正的及时性、有效性。
第三,利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加强公、检、法、司之间横向的业务交流,以及上下级机关之间纵向的业务指导。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就认罪认罚的一些具体适用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尤其是在“认罪”“认罚”的解读、被告人“无因上诉”的处理立场以及重大刑事案件中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方面凝聚各方智识,并在规范层面联合制定相关量刑细则,促进量刑建议尺度的一致性,形成改革合力。
撰写人:袁婷、王霏、夏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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