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背景
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顾名思义,是在社会中签署的一种契约。但这不仅仅是其全部意思,由于各国从中世纪的绝对主义阴影下刚刚走出来,以及宗教改革时期人们对宗教开始产生的质疑,使得他们对「君权神授」这个概念也开始产生疑问。到后来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在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中,正式使政教分离得到了实施。正是因为宗教方面受到的质疑,君王的权威也被大众所质疑。人权,自由之类的新主张,被启蒙运动哲学家的带动下而逐渐兴起。
/ 简介
「自然状态」的推送中,我提到了英国文学家,WIliam Golding 的小说「蝇王」,在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这篇文章中,我们也会以这本书来作为引言,来讨论一下社会的形成。在这本小说中,在他们迫降在一个完全孤立的小岛上后,在度过一段时间的完全自由状态后,他们开始了一定程度上的分工协作,一部分孩子寻找食物,一部分孩子寻找住所,一部分孩子寻找水源,一切努力皆是为了自保,生存。这时,他们已经开始形成了一种互助组织。后来,他们一起确立了 Ralph 的领导位置,这时,他们已经开始了形成了一种原始的社会,在一个协调人下,每个人都安分遵守其法律,执行其工作。这篇文章将依然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展开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
/ 托马斯 · 霍布斯 THOMAS HOBBES
/权利的互相转让即是契约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个基本问题,「何为契约?」
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对于所有事物都没有限制,人们对所有事物都拥有绝对的自由,而这时,人们的权利总会有相互交织,相互干扰,在所有人都为了自己最大的利益的情况下,人们之间就会产生争斗,根据第二条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应该力求和平」,人们便会放弃一部分自己的权力致使其他人在追求同一事物的时候不会受到自己的妨碍。当然,人们可以放弃某一方面的权力来换取对方在其他方面的让步,也可以将自己的让步作为一种馈赠,赠与他人,但这时,这种行为并不算是一种契约,而是一种馈赠。立约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一个特征就是立约双方都必须自愿立约,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立约时,人们心中的畏惧感使得这个契约毫无意义。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指出,「语词之力太弱,不足以使人履行其信约」,那么,到底契约的约束力到底从何而来呢?一种是对违反信约的后果的担忧,另一种则是履行契约的那种荣誉,导致这一切的就是「激情」,而这种激情也分两类,一种是无法看见的神的力量,比如说宗教信仰,另一种则是违反约定时将触犯的人的力量,这两种约束都使得人们遵守信约。
在探讨完契约的定义以及性质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讨论一下社会的形成。
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力,把它收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半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中的一群人就成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
《利维坦》
在霍布斯眼里,社会的形成,即是人们将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统一在一起,并将其托付给一群人,或者是一个集体,来让他们代表自己的人格。在所有达成统一协约的情况下,将自己臣服于一人或者是一个集体之下,寻求其庇护,这样,这种按约建立的国家就成为了一种可能。而人们,在放弃了自主权的情况下,完全受到这人或者是这集体的统治,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反抗这人的统治即是违反这契约,这是,便是失信,同时,契约解除,失信之人也会脱离其契约状态而返回自然状态,恢复其原本所有的权力。但是,人们在放弃其自主权的时候,有一条权力人们永远无法放弃,这就是自保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了两条自然法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来保护自己」,在建立契约时,如果将自己对于自己生命的保卫权放弃,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违反基本自然法的行为,也就是不义的行为。同理,在主权者命令夺取自己的性命且自己不许反抗的情况下,这一行为违反了自然法,而这个时候,自己完全可以反抗主权者的命令,因为这时,主权者与自己的信约已经无效,所以也就没有什么失信的问题了。
综上所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重点即是主权者至上,和其臣民的绝对服从,这种契约没有任何余地,也没有任何可供臣民拥有自主的可能,而这一切也反映了霍布斯对于社会绝对稳定性以及和平的追求。
/ 洛克 JOHN LOCKE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视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一边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治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政府论》
洛克对于社会的这种形成也做出了自己的解读,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论。在他眼中,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有着绝对的自由,每个人都有处理自己人身以及私人财产的无限自由,同时,每个人自己也拥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权利,在自然法的约束下,人们有自由来决定以他们自身觉得最合适的方法来处置自己甚至他人的财产。但是,这种混乱的状态下,人们的私人财产就会遭受别人的侵害。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到别人侵害,便建立起了这样的一个契约。随着人们互相建立起了这种条约,他们也就形成了一个国家,这样他们彼此都可以舒适,安全地享受自己的财产,过着安定,快乐的生活。
不同于霍布斯以及卢梭,洛克认为,人们在缔约时,并没有转让自己所有的权利,而只是「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以及「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留下给臣民的,即是洛克主张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命(Life),自由(Liberty)和财产(Property)。这样,当建立的主权无法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时,人们可以起来反抗,推翻当权,建立新的政权。这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当初美国建国的时候,就深受洛克的影响,以及在其建立宪法时,也贯彻了洛克主张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
在这种条约下,这种按约建立的国家更加像是一种代议式国家,他们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为了大众之利益而着想,保证臣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立法机关不应当与执法机关重合,这样也就可以防止执法机关为了自己利益着想而亲发大众利益。
/ 卢梭 JEAN—JACQUE ROUSSEAU
由于人们不能再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联合和发挥现有的力量,他们为了保存自己别无他法,只能集合现有力量,形成一股可以战胜阻力的合理,用一个动机将他们调动起来,使之协调行动......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在结合体中每个人虽然与众人联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从前一样自由。
《社会契约论》
在卢梭眼里,自然的初始状态即是最好的状态,而人们的一系列作为,使得这种状态受到了极大的损害。随着这种损害的进一步放大,摆在人类生存的面前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大,而这一问题,就是卢梭所指的「阻力」。在这种阻力过大的情况下,人们没有能力产生新的力量,而他们可以做的就只是集合现有的力量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在这种过程中,不同于霍布斯,卢梭致力于解决在形成社会后人们之间权力的不平等,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也就是他的社会契约论。
做到这一点的方式也十分简单,不像霍布斯,认为人们自保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人们应当将自身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让给这个共和体,这样,共和体中,人人平等,没有人会成为另一个人的负担,这样,就能够达到完全平等的社会。反之,如果有人保留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那么很快,这种结合体必将最终覆灭或者成为暴君制,因为在个人和公共之间,没有能够作统一出仲裁的上司,这样,人人都是自己某些问题的仲裁者,而这种欲望逐渐将会变成成为所有事情的仲裁者,于是,这样的结合体也就变得徒有其名,或者暴君制。在这种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从而成为结合体的情况下,也就相当于没有将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将自己的权力全部上交的情况下,也就相当于获得了自己上交的权利,因此,人们的所得和所失对等,也就与自己之前拥有的权力别无二样,但是真正驱使人们组成这样的结合体的原因是,在这样的条约下,人们还能够获得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保卫自己所得的能力。于是,每个人不再是以前的数个个体,而是成为了一个抽象的集体。这一集体,就想人一样,其人格即是公意,而卢梭也将这一集体命名为「共和国」。
在卢梭的另一本书《爱弥尔》中,卢梭强调了法律对于人私意的限制,在书中,卢梭提到了两种依附关系,一种是物的依附,这种依附没有任何道德性,不产生罪恶,也不会影响自由,是属于自然性质的,而另一种则是人的依附,比如主与仆之间的关系,是属于社会性质的,这种人依附于人的关系,会败坏双方,也就是不义的。但是如何才可以阻止这样的私意所产生的罪恶呢?也就只有建立一种至高无上的体系来代替私意,也就是法律,只用将法律的强度来武装公意,这样才可以将这种人对人的依附改变为人对于共和国以及其法律的依附,也就是我们刚刚讲的物的依附。完成这改变后,才可以使社会契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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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岩松
编辑 / 潘泽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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