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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前几天小学生校内被撞身亡,昨天其母亲又在小区坠楼身亡。看到新闻整个感觉都不好了,真是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只找苦命人。
我也看了网上那些非常不友好的评论,如果能穿越回去的话,我特别想告诉这位妈妈,网上那些评论根本不值得一看。
无论是那些善意的安慰,还是那些恶意满满的“嚼舌根”评论,都十分廉价,都不必太当真。
家里出现这么大的变故,最好的办法是有人陪着,不要去关注网上的各种消息。有重要的正式消息,自然会有正式渠道得知。
网络上很多喷子,说话不管不顾,并不会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所以张嘴就来。反正既没有什么成本,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而另一方面,绝大多数人平时都是网络上的看客,既不参与评论,也不会被别人评论。
像这次一样,一旦因为某件事自己成为焦点,成为被别人评论的那一个,很多人可能都没有做好心理预设,没有做好思想准备。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特别在意别人的看法。
但是网络上什么人都有,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像现实中那么友善平和。相反,人性中那幽幽的阴暗面,会因为网络上的匿名和不需要负责而被放大。
这个比例不会太大,但即便是只有1%,就足以让当事人承受不住。
有时候人是会悲观厌世的,特别是在经历这么大创伤之后,那些几不友好的评论,的确很容易成为压垮她的那最后一根稻草。
我也会经常收到不友好的评论,有的评论从不讨论文章观点,就只有人身攻击。
前几年年轻气盛,还会骂回去,现在已经学会了,不要在这种人身上浪费时间,直接拉黑了事。
不过这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就像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经历挫折一样,各种各样的人和评论见得多了,才能产生一定的免疫力,才会慢慢不去在乎。
这位妈妈肯定是第一次经历,又在这样的脆弱时刻,所以我们可以想象她所承受的痛苦。
我常常在想,教会孩子神经大条一些,不去在意别人的看法,真的很有必要。简单说就是,皮要糙、脸要厚。
不要轻便易被别人通过肉体伤害,更不要轻易被别人通过精神伤害。PUA就是一种精神控制和伤害,学会爱自己、肯定自己,不轻易被别人否定,应该成为家长和孩子的必修课。
不过这件事还有另外一种声音,也值得说一说。
很多人把那些不友好“嚼舌根”评论,定性为“网络暴力”,并进一步寻求执法机关的处罚甚至是刑罚,这恐怕需要谨慎对待。
诚然,那些不友好的评论很“找打”,如果当着别人的面说那些风凉话,恐怕免不了挨一顿揍。
微博等平台做出禁言或者封号的惩罚,这是可以的,毕竟平台有权制定自己的行为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言论进行惩罚有理有据。
但是客观讲,这种评论行为很难被定性为真正的“暴力”行为,毕竟从性质上说,只能说是原来一群喜欢“嚼舌根”的人,跑到网上来胡说八道了。
另外需要看到的是,无论是我们个人,还是再公正的司法机构,恐怕都很难在这种评论行为和这位母亲的坠亡之间建立起一个很强的因果关系。
不能说完全无关,但很难确认这位母亲最后的选择是否跟评论有关,甚至很难判断她是否看到过这些评论。
即便是我们假设她看过这些评论,我们也很难在众多的不友好评论中间,做出一个孰重孰轻的权重判断。
这种情况下,如果贸然执法,非要把这些负面评论定性为违法或犯罪,那恐怕会带来很大的执法随意性。
需要强调一下,我并没有说这些评论不该受到治理,我强调的是慎用行政和刑罚的手段。
此前“哈尔滨停车事件”,一个开着奥迪穿着体面的男子在街上违停,交警上前处理,结果被趾高气昂地怼了一顿。
视频发到网上,形成一定舆论压力之后,很多人猜测这个男子有背景才敢如此嚣张,最终证实并非如此。
但与此同时,另一位小伙子却悲催了。据微博一位知名博主的电话录音透露,某个男子只是因为在该视频下面评论了一句“这是副市长吧?” 就被行政拘留15天。
停车事件的当事人和评论中提到的副市长,远远地看确实有几分相似,有疑问有怀疑实属正常,正因为有疑问有讨论真相才很快被发现,误会被澄清。
相反,如果一开始就不允许提出疑问,不允许讨论这个问题,真相才更容易被掩盖,误会只会更深,而不是更容易解除。一句评论拘留15天,很多人大概率不会认同这个处罚。
不少人出于对这位妈妈的同情,希望追究那些恶意评论者的法律责任,甚至希望通过更严格的立法,把网络上“雪崩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个说法,体现在法律甚至是刑法里。
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实在是无法赞同。
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曾经说过,“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这句话的意思是,刑法除了惩罚犯罪人,还应当保障所有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
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刑名不具、没有成文的刑法的时代,只要一个县官就可以给人判处任何刑罚,这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
真的这样做,虽然可能达到快处快罚、震慑犯罪的目的,但后果便是,完全无法阻止权力的滥用。
实际上,对刑法稍微了解一下就会知道,制定成文刑法的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防止暴力机器的权力滥用,也就是为了制约国家的刑罚权。这可以说是各国法律界的基本共识。
所以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便是“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就不是犯罪,也就不应受到处罚。
通过这个原则,刑法就可以限制国家随意行使刑罚权,来保障普通行为人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从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和其他利益。
同样的,如果有人犯罪,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那就一定坚决按照法条去处罚。
如果想要把网上那些负面评论行为纳入刑法惩罚的范围,除了严格的立法程序之外,首先要确定的是评论和受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个因果关系不够扎实,就急于用刑法或行政手段来保护那些可能的、未知的受害人,带来的结果恐怕是很多问题讨论空间的进一步缩小,这既谈不上进步,也说不上是什么好事。
题图:Rubens Santoro(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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