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摘要
在全体休息一天后,521日,绵阳“扫黑大案”进入第天庭审。当天,辩护律师结束了对“黑老二”卢善文的发问,控辩双方开始对“黑老三”曾建斌的弟弟曾和平进行讯问、发问。合议庭决定,法庭调查改由罗毅主持,讯问、发问顺序按照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顺序进行。
曾和平表示:“我们根本不构成涉黑涉恶,涉黑涉恶有几个必要的条件,我们都不具备,起诉书说我们在建筑业、民间借贷、房产竞争造成了影响。但是其实针对我们公司可以了解得到,我们公司口碑是相当好的。
针对绵阳中学英才学校聚众斗殴案指控,曾和平说,宏坤公司此前数次进场,都被小岛的村民阻工,“当时害怕村民又来阻挠,我们才组织了人施工和扎人墙,害怕施工的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在这之前给游仙区政府、教体局等多个政府部门打了报告,说我们要进场、手续各方面齐全,害怕村民阻挠,请他们协助。当时进场的时候,校方还安排了专门的老师拍照、用无人机摄像,为老师们着想、方便取证,害怕将来村民无理取闹反过来还说我们。我们当时都在劝解双方,说我们是依法施工,不要阻扰我们施工。当时有警察在场,不是我们没有阻止。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村民很过激,还把我们的一个班组长打伤了,头上打了条口。
在陈述事实被审判员打断后,曾和平说:“不好意思,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来没有犯过罪。”
(绵阳中院)

庭审全纪录
9:00
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开庭,今天的法庭调查由审判员罗毅主持。
审判员罗毅:法警,传被告人到庭。为被告人解除戒具。被告人卢善文,考虑你的身体原因,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下面由被告人刘洪刚的辩护人闫许双继续对被告人卢善文进行发问。
闫许双律师:卢善文,2015年宏坤公司是否租赁了周德旭的塔吊?
卢善文:租了。
闫许双律师:据你了解,除了起诉书指控的丰泰事件,刘洪刚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
卢善文:没有。
闫许双律师:起诉书指控文红军、刘洪刚、卢善学、郭五强等人在曾和平的指使下,无视警察现场处置,围殴丰泰集团员工被害人郑成义。实际只有郑成义眼镜损坏,身体没有受伤,你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卢善文:我看到他们向那边跑,我就喊郑成义跑,郑成义就转过去跑了,根本没看到他们有肢体接触,而且郑成义当时在曾建斌、王海、邓德万等人背后。他的办公室在那后面,之前我去过一次他的办公室。2021年我听我们的办公室主任说郑成义被打进了医院,我就给郑成义打了电话问他,他当时在游仙区科技协会办事,我问丰泰那个事情当时是不是把你打得很惨,他说“我哪里被打到住医院了,只是眼镜损坏了”。
审判员罗毅:李阳含律师有无补充发问?
李阳含律师:卢善文,根据你说的,刘洪刚不是三汇系任何公司的员工,也不是班组长。你说他给塔吊公司上班,你是否记得塔吊公司的名称和老总名字?
卢善文:我只记得周德旭,还有个姓史的,名字我记不清了,可以查宏坤公司和他们公司的工程款发放情况。
李阳含律师:塔吊公司的名称你记得吗?
卢善文:记不清了,绵阳这种公司太多了,有几百上千个。
李阳含律师:当时给刘洪刚的工资是怎么发的?
卢善文:是塔吊公司发的,一个人大约两千多块钱,一个塔吊两个工人。
李阳含律师:我的意思是怎么给他发的工资,是塔吊公司直接发?还是由宏坤公司代发?
卢善文:这个是根据税收政策来的,塔吊公司不开发票,由宏坤公司发工资可以抵扣税费,就让宏坤公司代发了。
李阳含律师:宏坤公司的班组长有几百个,像刘洪刚这样的由班组长聘用的人,大概有多少个?
卢善文:多得很,最多的时候有几千个。
李阳含律师:刘洪刚和其他工人有区别吗?
卢善文:一样的,我说的真心话,没有任何区别。
李阳含律师:工资待遇与其他工人相比有不同?有无在公司获得额外报酬?
卢善文:都是一样的,我们的工资是根据工种、市场行情确定。
李阳含律师:刘洪刚开塔吊技术怎么样?
卢善文:刘洪刚年轻,开得比较可以。
李阳含律师:为什么塔吊业务要外包出去而不直接聘用?
卢善文:我们曾经有塔吊,但是养人、管理有点累,后来我们公司的开发能力大了,就请租赁公司来弄。
李阳含律师:你和刘洪刚的关系怎么样?相处时间多吗?
卢善文:刘洪刚是我大妹妹家里的孩子,我大妹妹没有读书,小时候生病都要死了,我读了点书,刘洪刚和我儿子是一年生的,我看到他们家要败了,我确实对刘洪刚很关心,也支持了一些。
审判员罗毅:卢善文,你不要展开,简单回答即可。
李阳含律师:也就是说刘洪刚对你的感情很深?
卢善文:是的,他们家当时都快败了(被打断)。
审判员罗毅:卢善文,辩护律师已经听清了,不要展开。
李阳含律师:刘洪刚是个什么样的人?
卢善文:很勤快,做事很积极,人品我很信任。
李阳含律师:就你对刘洪刚的了解,当他听说自己亲人被欺负后他会是什么样的表现?
卢善文:他肯定是很担心我,害怕我受伤。我后来听说他们一窝蜂就下去了,看是不是我,他就上来了。
李阳含律师:在丰泰事件之后,刘洪刚有没有因此得到任何金钱或者奖励?
卢善文:肯定没得。
王兴律师:根据其他辩护人发问的情况,我补充问一个问题。
审判员罗毅:同意。
王兴律师:周五下午王艳律师在问你进场工人的费用谁来承担,你说由宏坤公司承担。但是当时王艳律师问了三个事情,一个是丰泰事情,一个三汇装饰城拆迁的事情,还有小岛英才学校的进场,我想给你确认一下,这三个项目中宏坤公司都承担了到场工人的费用吗?
卢善文:没有啊。
王兴律师:那你周五下午的回答是什么情况?
卢善文:我当时身体不行了,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罗毅:法警,将被告人卢善文带至羁押室候审,并传被告人曾和平到庭。为被告人曾和平解除戒具。曾和平,考虑你的身体原因,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曾和平:谢谢。我身体不好,可以坐下吗?
审判员罗毅:同意。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曾和平:有。
审判员罗毅:你简要陈述。
曾和平:第一个事情就是那个公诉机关指控的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当时办案单位、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问我,因为这个事情二十多年了,我脑子里面没有任何印象了。他们都是问其他案件的事情,顺便问了这个事情,我回答都是没有印象。确实二十多年的事情,脑壳里没有印象了。
第二个事情就是谢成刚被寻衅滋事这个事情,当时2011年的时候,我们在修那个高新区人和天地,人和天地总共分为三期,我们在修一、二期的时候,三期还在空着,有个叫王国强的多次指使人来盗挖我们的连砂,我们知道是他指使的人后,就叫他到工地上给他说,不经过我们同意,不能乱挖连砂,你挖砂不要紧,但是我们处理因此被破坏的基础很麻烦,这个费用很大,他在现场答应了今后不会来挖。因为他是当地村长,我们还想着还要开发,事情就算过了。121日,他又叫人盗挖我们的连砂石,我当时给建筑公司总经理卢善文汇报,他的意思是过去看一下,把人撵走,我们当时报警了,还给王国强打了电话,下来再处理。我当时跟冯定楷、张良一起在喝茶,就一起过去三期工地。去的时候文红军、唐勇军已经在三期现场,我们在临时施工办公室附近(被打断)。
审判员罗毅:曾和平,你简要陈述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的异议,不要展开。
曾和平:这件事情指控我用石头、木棍打驾驶员、砸挖机,与事实不符,我没有下基坑打驾驶员、砸挖机,只是对挖机扔了石头,基坑下面凹凸不平,我没有下去。事后谢成刚也没有受伤,也没有拿出来医药费的报告,我印象中第二天还是过了几天,派出所通知我与王国强过去调解了。起诉书指控伍万元费用我们没赔,实际上我们在派出所算了账,他们盗挖我们连砂是破坏性的,我们地基只挖五六米,他挖了十几米,我们后面要处理,损失和他算清了。我们算账过后,我们这边的损失更大,他主动提出来算了,修挖机的费用和谢成刚的医药费自己承担,这一块派出所有调解记录,我们的损失更大,他也不赔了。起诉书指控我纠集陈勇,这个不对,我除了冯定楷和张良在一起以外,我没有和任何人打电话,没有纠集任何人。这是谢成刚的事情,他三番五次的盗我们的连砂,我们已经给他说了,他当时承诺了不来的,对我们的基础影响很大。(被打断)
审判员罗毅:被告人曾和平,法庭再次提醒你,你直接陈述你的意见,要简明扼要,不要重复。
曾和平:听到了,谢谢。接下来就是丰泰集团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2014年丰泰集团找了我们对我们进行考察,要修建紫金城A区商业,一个姓杜的介绍,卢善文去与他谈了,谈的过程很顺利,最后我们签了总承包合同,打了2200万履约保证金,打了过后,他在合同上承诺了在20153月能进场,最迟不超过20155月进场。后来这个项目拖到了2015年发生纠纷当天我们都没法进场,进场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合同当时约定了项目的基础处理这一块都是他对外单独承包,其他是我们总承包,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当时事实是他们在违约,合同都是真实意思表达。当时我们认为别人看得起我们,我们就准备想方设法、保质保量把项目修好,起诉书指控我们以丰泰违约为由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强行索要利息和损失费,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是有的,并非我们强行索要高额利息,我们签订了合同要收取违约金,中途书面、口头给他说过无数次,到了20153月我们无法进场,我们都跟他说要抓紧处理基础,最迟不超过5月份我们要进场,都是老乡,扯起来不好。最后,在我们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他又分包给唐庆,在我们还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他又分包、一女二嫁,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这是否合法。后面他承包给唐庆时,唐庆安排人去现场搭板房,我们知道后,我、唐勇军就去了,当天才开始搭建板房,起诉书指控我们毁坏财物,但是他才进场,我们也与他解释了总承包合同没有解除,他们承包是否合理?他听了这个情况就停下了没动,我们根本没有对他的财物造成任何影响,只是敲碎了临时板房的一块玻璃,我们讲道理后他就退出去了。
主要矛盾是20151229日这件事。我们四个人,曾建斌、卢善文、我和冯定慧合伙修的他这个项目。1229日之前,我们经过多轮电子邮件来往、协商,都是友好协商前提下谈解除总承包合同,不是起诉书指控说的给何峰施压。1229日谈这个事情的时候,我们只去了卢善文、冯定慧和我三个人,根本不是为了和他吵架、打架或者施压。起诉书指控说双方抓扯,当时是何峰与卢善文语言上发生了纠纷,然后他叫了七八个保安进来,开始对我们四号被告冯定慧动手,把手反转来后往外面拖,我在制止过程中,他叫过来几个保安把我逼到墙角,拳打脚踢,这些都有视频、照片为证,不是起诉书中一笔带过的双方发生抓扯。事实是保安对我进行了殴打,我们有视频、照片为证。最后那么多人打我,我确实向我哥哥、冯定慧的弟弟打了电话求救,说保安打了我们,让他们过来看一下。确实过来了人,但不是起诉书说的我们对丰泰的员工进行了围殴,只是与郑成义发生了抓扯,这是事实,把他眼镜打落在地上,踩烂了。至于五千多元的门、锁损失,这在第二天派出所解决的时候他们也没有提出来。当时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协调,派出所做了处理,这个在派出所都是能查到记录的。事情主要原因是我们要保证金,他来打我们,使事态升级,我们叫了人过去,没有大声喊叫没有殴打,警察来处理,叫我们第二天去派出所调解做笔录,双方也没有提出意见,对派出所的调解都是认可的。当时发生纠纷后,通过友好协商,丰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赔我们违约金2200万,而是协商以后,给我们赔了1159万的违约金和损失费,不是什么被迫支付、非法高额的利息,指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我想喝口水)
第三个事情,是新时空茶楼(聚众斗殴)这个事情,起诉书说的是曾建斌、朱建宝、安明刚因为赌博纠纷,据我了解是和二号被告(卢善文)赌博,不是和曾建斌赌博发生的纠纷,这个事情二号被告和朱建宝、安明刚解释得更清楚。当时是因为朱建宝、安明刚打假牌,把麻将做了很多记号,把二号被告的钱赢了,过后和卢善文一起打牌的人发觉了打假牌的事情,就把卢善文叫到现场,朱建宝、安明刚都承认了这个事情,他们就约了35号下午在新时空茶楼解决这个事情,就是说你打假牌赢了我们这个钱,要把这个钱退给我。什么时候解决我不知情,没人给我说。当天下午我下班的时候听说这个事情我才过去的。起诉书指控我用拳头、烟灰缸打安明刚,与事实不符,我没有用拳头、烟灰缸打安明刚,那么多人在场,不是我说没打就没打,这都是可以调查的。更可笑的是,还指控我给社会闲散人员支付了5000元出场费,我没叫任何人,也没给任何人什么出场费。最后,说我们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但事实是,当天晚上警察就来了,然后把当事人都叫到派出所去了,把我们二号被告和朱建宝、安明刚叫到派出所、进行了调节、进行了处理。
第四个事情,就是绵中英才(聚众斗殴)这个事情,2016年我们与绵中英才通过招投标后中标他们教师宿舍的工程,因为前期进场小岛村民以各种理由为由说校方、政府没有把事情解决好,然后在我们进场平场时进行阻挠,我们就停工了。后来,这个修建方、发包方,也就是学校方,把手续各方面都办齐了,我们承包方也是把各项手续都办齐了,校方也组织我们开了会,当时总经理卢善文、项目经理卢善学去校方开了会,说校方安排我们1224号进场,具体开会内容他们两个清楚。回来过后,我们在玫瑰花城开了会,开会后通知1224日进场搭围墙,当时害怕村民又来阻挠,我们才组织了人施工和扎人墙,害怕施工的时候发生安全事故。当时我们八点多过去的,当时很多部门到场了,在这之前给游仙区政府、教体局等多个政府部门打了报告,说我们要进场、手续各方面齐全,害怕村民阻挠,请他们协助。当时进场的时候,校方还安排了专门的老师拍照、用无人机摄像,为老师们着想、方便取证,害怕将来村民无理取闹反过来还说我们。当时过去进场后村民来了,我们确实扎人墙了,这是因为我们搭了一节围墙后害怕他们给我们掀了,也害怕他们殴打我们的工人,所以才扎了人墙。公司给我分配的任务就是维护秩序。当时确实有村民和我们的施工人员、班组发生了抓扯、推搡。起诉书说我们没有阻止,这个与事实不符,我们当时都在劝解双方,说我们是依法施工,不要阻扰我们施工。当时有警察在场,不是我们没有阻止。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村民很过激,还把我们的一个班组长打伤了,头上打了条口,当时救护车还来了,这是有伤情的。最后平息这个事态时,公安抓了几个无理取闹的村民,这个事情才平息下去。当时派出所应该有这个记录。后来,是由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我们的项目才得以顺利实施,不是起诉书说的我们强行进场,发生抓扯后没有制止,我们是制止了的,这都有视频为证,校方专门安排了老师、申请了无人机来拍摄,这些证据应该是有的。
审判员罗毅:曾和平,已经说清楚了的问题,不要反复去说。
曾和平:不好意思,我有点紧张,这个场合我也是第一次,以前从来没有犯过罪。
接下来是非法拘禁以卢善文的名义向代云洪借钱的事情,他借了几千万以后,结果本金本金没还、利息利息没还,人失踪了,人也找不到了,电话也关机了。2012年下半年卢善文找他收,问他不管暂时有无钱还,人要露面、电话要接。我们在北街找到他过后就叫他写还款计划,但是他吃喝拉撒、接打电话、下楼买烟都是自由的,我们只是跟着他,让他写还款计划,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起诉书指控说剥夺他几十小时人身自由,这个情况和实际情况不符合,他借了我们的钱,我们是合理合法催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根本不存在非法拘禁。
接下来就是三汇装饰城这个事情,三汇装饰城这个事情是2017年我们要改造升级,因为当时这个装修时间有些久了,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当时公司拟决定要升级改造,然后按照合同提前一年或半年以口头、书面方面通知了经营户,让他们做好准备,我们要升级改造,可能他们要撤场。当时对于商户的优先租赁权和赔偿大多数都达成了一致。只有很少一部分对装修费用漫天要价,我们多次谈都没有谈拢,过后他们把我们的二楼长期霸占,在那里打牌、喝啤酒、睡觉,吃喝拉撒都在二楼,不让我们装修,长达几个月。我们也通过有关部门(街道办、派出所、涪城公安局、涪城区政府)多次汇报,请求他们协助我们去解决,但是都没得结果。一直到618日所谓的强行进场的前一天,我们建筑公司的老总就到总公司这边开了会,觉得这么下去不是办法。当时我们也给有关部门多次汇报、多次协商不下来,经营户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也好,下来友好协商也好,都可以,但是不能长期霸占二楼导致商场闲置,这对公司、社会资源都是一种损失。所以,最后我们公司这边组织了在618日要进场,当时我的任务就是维持秩序。有个别商户在二楼安了一个床,霸占了我们的二楼,我的任务就是把这些人员请出来,然后扎人墙,把门焊住,不能让他们再进去,不让他们往里面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隐患。起诉书说“檀香世家”有损失,但是有损失后市场管理方下来后多次与商户进行了协商,友好解决,有些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这个事情。事实这块基本上就是这些。
审判员罗毅:接下来控辩双方对曾和平进行依次讯问、发问,法庭将在接下来的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按照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次进行讯问、发问。
梁雅丽律师:曾和平对指控涉黑部分还没有发表意见,曾和平,你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罪名和事实有没有异议?
曾和平:我肯定有异议。
审判员罗毅:梁律师,曾和平可以在接下来的环节,通过讯问、发问来发表他的意见。
梁雅丽律师:现在是针对起诉书发表异议的环节,可以让曾和平简要陈述一下。
审判员罗毅:曾和平,你简要陈述一下你的异议意见。
曾和平:我认为我们根本不构成涉黑涉恶,涉黑涉恶有几个必要的条件,我们都不具备,起诉书说我们在建筑业、民间借贷、房产竞争造成了影响。但是其实针对我们公司可以了解得到,我们公司口碑是相当好的,不管是房产也好、建筑也好,从来没有违约过,后期没有问题或者出现瑕疵。
审判员罗毅:曾和平,你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认可?
曾和平:肯定不认可。因为构成黑社会、参加黑社会有几个条件,我都不具备(被
打断)
审判员罗毅:对这个罪名有异议,你可以在接下来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具体陈述。
审判员罗毅:下面控辩双方讯问、发问,本庭再次挺行,第一,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要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对涉及价值判断、事实定性的问题,可以在法庭辩论环节进行。第二,讯问和发问的问题不得重复,不得进行诱导性发问。第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打断对方的发问,如有异议,应当先举手示意,经过法庭准许才能回答问题。如果遇到已经陈述过的事实,被告人可以向法庭说明,不再重复回答。下面针对三汇绿湾春寻衅滋事的事实,进行讯问发问。首先由公诉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宋志强:第一个问题,你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曾和平:我涉及的这几个事情,我不知道哪些是违法、哪些是犯罪,涉及到我犯罪的,我该面对的面对,我不逃避。
葛绍山律师:审判员,这个阶段不应该讯问是否认罪认罚。因为被告人曾和平已经回答得很清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异议。对于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应该是在做了认罪认罚,由法庭确认其自愿性。
审判员罗毅:辩护人异议有效,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宋志强:公诉人解释一下,这是认罪态度问题,被告人曾和平也已经向法庭报了他的认罪态度,这是第一个问题。
梁雅丽律师:其实这个刚才葛绍山律师已经讲过了,曾和平已经表达了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的异议,希望公诉人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缠,直接进入事实部分的发问。
公诉人宋志强:被告人曾建斌,你是什么时候进入三汇公司工作的?不好意思,是被告人曾和平,你最早给曾建斌打工是什么时候?
曾和平:大概是9798年。
公诉人宋志强:进入三汇公司工作后是当什么?
曾和平:当时是在花园批发市场当出纳。
公诉人宋志强:当出纳到什么时候?说一下经历?
王兆峰律师:审判员,现在问的是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的事情,但是公诉人的发问现在回到涉黑部分的发问了,关于曾和平的经历到时候到涉黑部分又要再问一遍,这又把顺序弄乱了。
审判员罗毅:辩护人异议有效,下面请公诉人围绕刚才本庭提出来的,按照起诉书所指控的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事实进行发问。
公诉人宋志强:曾和平,2003年你在三汇公司是否有任职?
曾和平:没有任职,是在建筑公司任职。我在建筑公司,那个时候还不叫宏坤建筑。当时二桥这个项目是挂靠在绵阳另外一家公司。
公诉人宋志强:是否在修三汇绿岛?
曾和平:是。
公诉人宋志强:还是在曾建斌手下做事?
曾和平:是,从法律上,我们是挂靠在其他公司下面。
公诉人宋志强:杨德清、黄卫东、李宗奇、杨一轮、王道宇,这些人你是否认识?
曾和平:杨德清好像原来是三汇实业公司的人。黄卫东我不熟悉。李宗奇是三汇实业的人,杨一轮记不清是三汇实业还是三汇房产的了,王道宇也是。
公诉人宋志强:三汇当时也有房产公司?
曾和平:当时房产公司是否成立我不清楚。
梁雅丽律师:审判员,关于公司的发展历程也属于涉黑部分,现在公诉人又问到涉黑部分的内容,现在问的是三汇绿湾春新区的事情,应该围绕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的事实进行发问。
审判员罗毅:异议成立,公诉人,请围绕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的事实进行发问。
公诉人宋志强:三汇绿湾春新区寻衅滋事这个事情参与了没有?
曾和平:我一点印象没有。
公诉人宋志强:卢善文当时和你在一起修这个三汇绿岛,对吧?是不是?
曾和平:应该是。
公诉人宋志强:公诉人讯问到此。
审判员罗毅:其他公诉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宋志强:审判员,现在是一个案子、一个案子的发问吗?
审判员罗毅:就是一个案子、一个案子进行发问。下面由曾和平的辩护人发问。
唐静律师:曾和平,三汇绿湾春新区这个案子,从2003年开始到本案案发以前,有没有人找你或者公司调查过这个事情?
曾和平:没有,一直没有。
梁雅丽律师:围绕刚才公诉人的发问,请曾和平仔细讲清楚,刚才公诉人发问你说2003年你是在挂靠在建筑公司上班?
曾和平:就是。
梁雅丽律师:曾建斌的其他工作你是否参与?
曾和平:不参与。
梁雅丽律师:对于是否修建三汇绿湾春新区等项目,你是否参与决策?
曾和平:没参与决策。
梁雅丽律师:清楚不清楚曾建斌是否承包三汇绿湾春新区物业的情况?
曾和平:我只是参与修建。
梁雅丽律师: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员罗毅:其他辩护人,对曾和平发问的,举手示意,发问前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其他辩护人是否发问?
吴丹红律师:起诉书指控说曾建斌纠集了你到现场,你说没有印象,你现在和法庭确认一下,曾建斌是否指使你对马敬令、马敬云实施了殴打?
曾和平:一点印象都没有。
吴丹红律师:你是否认识钟顺兵?
曾和平:不认识。
吴丹红律师:发问完毕。
审判员罗毅:下面由王兴律师对曾和平进行发问。
王兴律师:2003年,卢善文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曾和平:当时项目是挂靠在其他建筑公司,卢善文是现场负责人,负责工地现场负责。当时还没有成立宏坤公司。
王兴律师:当时卢善文是担任挂靠的其他公司的老总?
曾和平:不是,项目建筑的现场负责人。
王兴律师:你们做建筑的单位,管不管物业、保安?
曾和平:不管。
王兴律师:你们有没有职权参与物业管理?
曾和平:我们没有参与。
王兴律师:你认识马敬令、马敬云?
曾和平:不认识。
王兴律师:你有没有见过这两个人?
曾和平:没有见过。
王兴律师:卢善文有没有参与这个事情?
曾和平:我不知道。
王兴律师:后面怎么处理,你有没有印象?
曾和平:没得印象。
王兴律师: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员罗毅:该起事实发问到此结束,下面针对谢成刚被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发问、询问。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宋志强:曾和平,你是否参与了谢成刚被寻衅滋事这起事实?
曾和平:我到现场去过。
公诉人宋志强:你是如何知道的?最开始是谁告诉你的?
曾和平:当时是一个小卖部的人发觉他们在盗挖我们的连砂,然后告诉我的。
公诉人宋志强:哪个小卖部?
曾和平:是人和三期的小卖部。
公诉人宋志强:具体是谁?
曾和平:我记不清楚。这个有通话记录,当时办案单位问过我。
公诉人宋志强:你知道这个事情后,你向谁汇报过?
曾和平:我给卢善文说过。
公诉人宋志强:是电话还是当面给卢善文说的?
曾和平:办案单位查了通话记录,我说王三娃又来偷我们的连砂,他说你过去看一下,把他撵走。
公诉人宋志强:卢善文给你说的把他撵走,有没有说具体的方式?怎么撵?
曾和平:没有。当时说的是该报警报警,把他撵走,下来后解决。
公诉人宋志强:当天你叫了哪些人到现场?
曾和平:我没有叫任何人,只是张良、冯定楷和我一起喝茶,我说我到人和天地去处理个事,他们两个说我们一起过去。
公诉人宋志强:你的意思是说张良、冯定楷主动去的?还是你叫过去?
曾和平:他们两个是主动去的,当时我们在喝茶,我说去处理个事情,他们俩说一起过去。
公诉人宋志强:你去现场后,哪些人在场?
曾和平:文红军和唐勇军。他们住在一期,当时在修二期,隔得比较近。
公诉人宋志强:陈勇在不在?
曾和平:没印象,办案单位问过我陈勇在不在,我说没得印象。
公诉人宋志强:卢善文在不在?
曾和平:在不在现场,我也记不清了,因为时间过了这么久,然后在看守所待了这么长时间,脑壳确实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宋志强:除了唐勇军、文红军之外,还有没有人和天地的工人、保安在现场?
曾和平:当时我们在那有个搅拌站,好像有个开搅拌机的娃儿在。保安我没得印象。
公诉人宋志强:现场砸挖机的事情是谁下命令或指挥?
曾和平:我自始至终在临时办公室,他的挖机隔了好几十米远,我没有下基坑,也没有指使人砸挖机,我不清楚谁指使去砸挖机。
公诉人宋志强:现场是谁让砸挖机的?
吴丹红律师:审判员,公诉人在发问时把砸挖机作为事实来提问,在此前提上问谁下命令砸挖机。但是曾和平说了没有砸挖机,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公诉人是明显的诱导性发问。
审判员罗毅:异议成立,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宋志强:你刚才说的基坑,有没有人下基坑砸那个挖机?
曾和平:应该有,因为我们离挖机确实有点远,当时挖机确实有损失。
公诉人宋志强:下去砸挖机的是谁?
曾和平:我不清楚。
公诉人宋志强:你们现场的人有什么行为去砸挖机?
曾和平:我不知道,没看到,隔了好几十米远。
公诉人宋志强:你砸了吗?
曾和平:没有。
公诉人宋志强:你当庭陈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异议的时候,说到你们有报警?
曾和平:对。
公诉人宋志强:既然报警了,为什么不等警察来,直接对挖机打砸?
曾和平:我没指使人去砸,我也不知道谁去砸了。
梁雅丽律师:反对,曾和平已经说了他没有去砸,也没有看见别人去砸,所以这个砸挖机的前提并不存在,公诉人为什么反复对他进行诱导性发问,一直要预设砸的前提,为什么不问他有什么行为。
公诉人邱剑波:我解释一下,曾和平对起诉书的异议中,只是说他没有下基坑砸挖机,但是提到有人用石头砸了挖机。
曾和平:我能不能补充一下?当时天比较黑,我们的主要目的就是说扔几个石头过去,让他们知道有人发掘了,真实目的不是砸挖机,而是让他们知道我们发掘了,当时隔得很远,砸不到挖机。
审判员罗毅:本庭已经听清,公诉人还有无讯问?
公诉人宋志强:暂时没有。
审判员罗毅:下面由曾和平的辩护人对曾和平进行发问。
唐静律师:人和天地是不是你们通过合法的招拍挂取得的?
曾和平:这块地不是招拍挂来的,是通过协商取得。
唐静律师:土地性质是你们公司的?
曾和平:肯定是属于我们三汇公司。
唐静律师:这块土地是合法取得的?
曾和平:肯定是合法的。
唐静律师:挖机被砸的地方,是否属于你们人和天地三期的范围?
曾和平:肯定是人和天地的范围。我之前已经叫王国强过来,说的很清楚(被打断)
审判员罗毅:曾和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直接作答,不要做过多解释。
唐静律师:下一个问题,你刚才提到了王国强,他是什么地方人?担任什么职务?
曾和平:项目所在地的村长、书记一肩挑,村不是很大。
唐静律师:人和天地一期、二期项目,王国强是否供应了一部分的沙子?
曾和平:供应了一部分。
唐静律师:当时承包给王国强有什么考虑?
曾和平:有一些事情有求于他。他是当地领导。
唐静律师:人和天地三期的砂石是否承包给他?
曾和平:没有。
唐静律师:那王国强在没有取得承包的情况下挖沙是什么行为?
曾和平:盗挖的行为。
唐静律师:你说在2011121日之前,王国强来挖了好几次砂,这给你们造成了多大损失?
曾和平:当时挖的范围不是很大,但是他是破坏性的挖,我们的基础只要修五六米九行了,他挖了十多米,我们今后修建就要回填混泥土等,这个混泥土和其他地基的承载力不一样,这涉及一些专业问题,我们损失至少是一二十万,他是认可的。
唐静律师:王国强之前未经允许来挖连砂,你们为什么不报警?
曾和平:当时想到他是当地村长,口头给他说了几次,但是他是当地领导,不想把关系搞僵。
唐静律师:制止他之后,他有没有表示不再来挖?
曾和平:前两次他均说再也不来了,我们都给他说了,不想与他造成纠纷。
唐静律师:当晚你们到三期工地时你看到的是什么情况?挖沙面积大概多大、多长、多深?
曾和平:当晚看得不是很清楚,但看他在往下挖,第二天看的清楚,横竖几十米,深度十多米。
唐静律师:工地上当晚是否有灯光?
曾和平:没有灯。
唐静律师:你们在现场看到的挖掘机,是在坑底还是上面一半露在外面?
曾和平:他坐在半中央,然后往下挖。
唐静律师:根据第二天看到的情况,这么大的坑需要多少费用进行修复?
曾和平:当天晚上看不清楚,第二天才看清楚,深度十多米。我们的基础只需要五六米,他超挖了好几米。
唐静律师:根据你第二天看到的情况,修复需要多少钱?
曾和平:至少一二十万。
唐静律师:是否有人在当晚制止了对方行为?
曾和平:后来有人给我说,我们赶到之前就有人叫他不要挖,好像是开搅拌机的娃儿。但他没有听,继续挖。
唐静律师:你知道这个工人的名字吗?
曾和平:姓郭还是姓什么?记不清了。
唐静律师:你们到的时候正在挖还是已经停了?
曾和平:正在挖。
唐静律师:你们有无制止?
曾和平:我们制止了,扔石头,但是扔不到挖机上,但他能看到有人扔石头,挖机附近有光。
唐静律师:你们喊话他能听见吗?
曾和平:听不见。
唐静律师:当晚除了挖机驾驶员,对方是否有其他人在现场?
曾和平:我不是很清楚。
唐静律师:你说第二天有派出所处理,如何处理的?
曾和平:当时派出所进行了处理,做了笔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唐静律师:和你调解的对方是谁?
曾和平:王国强,指使来挖连砂的人。
唐静律师:调解达成协议,双方是否签署了书面协议?
曾和平:签了。
唐静律师:协议在哪儿?
曾和平:应该在派出所。
唐静律师:哪个派出所?
曾和平:石桥铺派出所。
唐静律师:警官是谁?
曾和平:一个姓涂的警官。
唐静律师:他的职务是什么?
曾和平:职务好像是副所长。
唐静律师: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及之后,你有没有给办案警官打过招呼、送过钱、谋求关照?
曾和平:绝对没有。
唐静律师:案发后至今,公安有没有找你调查这个事情?
曾和平:没有。
唐静律师:调解结束后,公安是否告诉你们回去等调查结果?
曾和平:当时达成了调解,双方都表示不追究了。审判长,我申请上厕所。
审判长李勤:带被告人上厕所。现在休庭10分钟。
审判长李勤: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员罗毅:梁雅丽律师继续发问。
梁雅丽律师:你在陈述起诉书意见以及回答公诉人发问的时候,你都提到说王国强是村书记,你们人和天地一期、二期有没有出现过当地村民给你们找麻烦的情况?
曾和平:有,不严重,我们都处理好了。
梁雅丽律师:谁帮你们处理的?
曾和平:都是下来友好协商这个事情。
梁雅丽律师:王国强有没有帮你们协调?
曾和平:有帮我们协调。
梁雅丽律师:在你们项目推进过程中,是否重要?
曾和平:作为当地的村官,有些事情肯定是要找他的。
审判员罗毅:其他辩护人是否需要对曾和平进行发问?
王兆峰律师:刚才调查的这起事件中,在事前你跟曾建斌说过挖沙子的事情吗?
曾和平:没有。
王兆峰律师:发生事情当天,你给曾建斌说过这个事情吗?
曾和平:没有。
王兆峰律师:你听过其他人说过?
曾和平:我不知情。
王兆峰律师:派出所出面调解过程中,王国强是否提出你们给挖机赔钱的情况?
曾和平:提出过。
王兆峰律师:你们有没有提出过让他们赔你们损失的问题?
曾和平:提出过。
王兆峰律师:最后调解的结果怎么说?是不是两边都不赔付?
曾和平:是。双方都有损失,我们的损失更大。
吴丹红律师:第一个问题,你前面说王国强盗挖行为,你向卢善文汇报了,那你是否知道卢善文有没有向曾建斌汇报?
曾和平:我不知情。
吴丹红律师:卢善文在电话里说该报警报警、该撵走撵走,那你们最后选择什么方式?
曾和平:当时警也报了。
吴丹红律师:撵走的行为也做了?
曾和平:就是。
吴丹红律师:你有没有当面或者打电话给王国强说不要挖沙这个事情?
曾和平:说过两三次。
吴丹红律师:有没有给挖机的老板、驾驶员说过这个事情?
曾和平:每次调过来的挖机不一样,人也不一样。
吴丹红律师:当天晚上有没有给驾驶员讲过?
曾和平:当天晚上有给他讲过,不要来挖了。
吴丹红律师:王国强当时同意了吗?
曾和平:他当时不在现场。只是挖机过来。
吴丹红律师:当天晚上有没有给王国强打电话讲过?
曾和平:好像是没打通还是怎么回事。
吴丹红律师:你笔录讲给王国强讲了,打电话说了,那王国强有没有遵守这个承诺,以后有没有继续来挖砂?
曾和平:121日已经是第三次,前面几次我都给他说过,他同意并保证不再来挖。
吴丹红律师:你笔录中说之前说有五次,损失是四十万,刚刚回答辩护人说有两次,二三十万,以哪次为准?
曾和平:我记不清了,反正损失好几十万。
吴丹红律师:你说损失二三十万是全部加起来,还是那一次?
曾和平:全部加起来。
吴丹红律师:121日盗挖连砂的时候,你们来了多少人?
曾和平:就几个人。
吴丹红律师:是否有起诉书说的一二十人?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对方多少人?
曾和平:就是挖机的驾驶员。
吴丹红律师:这个事情,曾建斌知道吗?
曾和平:我没给他说。
吴丹红律师:曾建斌有没有指使你用暴力手段去解决纠纷?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你去的目的是什么?
曾和平:就是把他撵走。
吴丹红律师:你们去的时候有没有携带工具?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现场盗挖沙子的人有没有和你发生肢体冲突?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你有没有对谢成刚进行殴打?
曾和平:没有,没有看到他受伤,调解的时候他也没有伤情报告、医疗单,我不知道他是否去了医院。
吴丹红律师:你有没有看到谢成刚的伤?
曾和平:没看到。
吴丹红律师:你扔石头是为了撵走他们,有没有砸到挖机?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那为什么挖机会有四万多的损失?
曾和平:应该是有人从坑道绕过去下基坑去砸了。
吴丹红律师:是否知道四万多的损失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曾和平:在派出所解决的时候他说有四万多的损失。
吴丹红律师:是否有鉴定?
曾和平:没有看到书面鉴定。
吴丹红律师:你是否给其他被告人或者员工说过,如果打了人怎么给警察说?
曾和平:没有。
吴丹红律师:他们盗挖连砂给你们造成损失比较大,为什么后面调解时没有给你们赔偿?
曾和平:我想到三期还没有开发,他又是当地村长,有些事情需要他帮忙协调。
吴丹红律师:也就是说调解时你们做了退让?
曾和平:肯定是退让了,调解协议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
吴丹红律师:后来双方是否信访或起诉?
曾和平:没有。
王兆峰律师:关于谢成刚的这个挖机,还有谢成刚本人,在这个事情以前,你说有很多次王国强组织挖沙,谢成刚这个挖机以前来过吗?
曾和平:我不是很清楚。
徐莹律师:曾和平,在人和天地三期卢善文是否负责挖土方的具体工作?
曾和平:他负责全面工作,不具体负责。
徐莹律师:当晚你给卢善文打电话后,卢善文是否明确给你说让你用什么方式把他撵走?
曾和平:没有说。
徐莹律师:卢善文在电话里说该报警报警,你什么时候报警的?
曾和平:好像是当天晚上我们报了警,王国强也报了警。
徐莹律师:卢善文是否在现场?
曾和平:我刚才已经说了,记不清楚了。
徐莹律师:当天晚上工地上没有灯,在没有灯的情况下,视线环境怎么样?是否能看清楚周围环境、人?
曾和平:挖机那边看得清楚,他有灯光。
徐莹律师:周围人呢?
曾和平:周围人不一定看得清楚。
徐莹律师:当天晚上,你有没有打电话向卢善文汇报过这件事情的处理情况?
曾和平:后来没有。
王兴律师:你提到有求于王国强,具体什么事情?
曾和平:我们进场的青苗赔偿、地上附着物的赔偿等等这些事情,需要他帮我们协调。
王兴律师:你在处理之前的村民阻工的时候,有没有使用过暴力威胁的手段制止村民?
曾和平:没有。
王兴律师:你们之前给王国强谈不要挖连砂的时候,有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曾和平:没有。
王兴律师:现场项目的物业公司是哪个公司?
曾和平:人和天地物业是瑞升物业公司。
王兴律师:你们这个工地当时有没有围墙、大门和保安看守?
曾和平:只有个小卖部。
王兴律师:因为没有保安看着,所以没有第一时间发现?
曾和平:好像就是,先没有发觉。
王兴律师:基坑当时你们施工了吗?
曾和平:我们没有开挖,是他挖了十多米。
王兴律师:如果是开挖砂的话,是否需要把挖了的砂拉出去?
曾和平:是的。
王兴律师:当时现场是否有运输车辆?
曾和平:现场应该有,我们到的时候没有看到,可能拉砂出去了。
王兴律师:你到的时候,他正在挖?
曾和平:是。
王兴律师:你们到了之后,他有没有停止挖?
曾和平:我们没有扔石头之前,他都没有发觉我们。
王兴律师:你们扔石头后他立即停止了吗?
曾和平:应该是。
王兴律师:你们跟王国强打交道过程中他是否对你们有什么恐惧?
曾和平:怎么可能有恐惧嘛,我们还有求于他。
王兴律师:你与王国强有无生意上的合作?
曾和平:没有。
王兴律师:王国强对雇佣挖机挖沙是否承认?谢成刚是否承认?
曾和平:没有否认,他承认盗挖我们的砂子。
王兴律师:你能不能回忆起来,当时你们提的具体损失金额是多少?
曾和平:至少十多万。
王兴律师:他当时提出来的损失数额是多少?
曾和平:可能要五万块钱左右。
王兴律师:他认可不认可你的损失?
曾和平:认可的。
王兴律师:你们有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威胁他接受这种方案?
曾和平:怎么可能,当时参与谈判的就是我们两个人,我一个人和他协商,没有逼迫的。
秦舰律师:这个挖机是自己开出去的,还是用其他车拖出去的?
曾和平:当天晚上是放在那边。
秦舰律师:后来什么时候开走的?
曾和平:这个就不知道的。
秦舰律师:你们报警后民警是否出警到现场?
曾和平:当时没有过来,是第二天通知我们过去。
秦舰律师:协议是你和王国强签订的?谢成刚是否在场?
曾和平:是,谢成刚不在场。
王殿学律师:一、二期有合作,为什么第三起没合作?
曾和平:一、二期他只是供应了一部分啥子,没有说合作。
王殿学律师:三期他不供应砂子了?
曾和平:很少。
王殿学律师:基坑里的物质是否是你们完整工地的一部分?
曾和平:是。
王殿学律师:你刚才提到了破坏性的挖沙,是不是对你们工地的一种毁损?
曾和平:对基础的毁坏损失比较大。
王殿学律师:起诉书说的是挖沙,你说的是偷沙,你看到有运输车吗?
曾和平:有运输车,但是我去的时候刚好没车。
审判员罗毅:这个问题王兴律师已经问过了。
王殿学律师:前两次他挖的砂已经运走了吗?
曾和平:是。
金琳律师:第一个问题,2011年砸挖机谢成刚的这起事实发生的时候,你刚才回答辩护人、公诉人的时候都说过,看到文红军也在场,那他当时是在什么位置?是在做什么?
曾和平:在临时板房和小卖部的位置。
金琳律师:距离挖机多远?
曾和平:好几十米。
金琳律师:你到了之后在哪个位置?
曾和平:我到了之后和他、唐勇军、冯定楷等人在一起。
金琳律师:文红军当时和人和天地三期有什么关系?
曾和平:他当时是在我们那做事的班组长,做钢筋的班组长。
金琳律师:是在三期吗?
曾和平:一、二期。
金琳律师:事后文红军有无因为这件事情让三汇公司给他什么利益或者好处?
曾和平:没有。
金琳律师:他是否会因为这个事情,得到什么好处?
曾和平:这个我不清楚。
金琳律师:第二天,你和王国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那当时或者事后民警是否让你通知当晚到场的其他人?
曾和平:没有。
陈家港律师:你说工地上没有灯,然后和其他人站在一起,你有没有亲眼看到文红军动手?
曾和平:我们都扔了石头了,应该都朝挖机扔石头。
陈家港律师:刚刚公诉人问你,有没有人跳到基坑里,你说没有看到,那你有没有看到文红军跳到基坑里去砸挖机?
曾和平:他好像离开了我们几个一段时间。
陈家港律师:你有没有亲眼看到他去砸挖机?
曾和平:没有。
陈家港律师:事后,有没有人给你说文红军砸了挖机?
曾和平:事后是他本人主动给我说过用石头砸了挖机。
程小洋律师:你什么时间与冯定楷认识的?
曾和平:断断续续的,两千零几年吧。
程小洋律师:当时喝茶的茶楼叫什么名字?地点?
曾和平:丽景花城的唯尔茶楼。
程小洋律师:哪几个人开的?
曾和平:他姐姐、我、庄严、何涌泉、陈勇这几个人一起开的。
程小洋律师:冯定楷是纯粹作为消费者在这里喝茶?
曾和平:茶楼好像是他在管理。
程小洋律师:是帮他姐姐管,还是几个股东共同聘请他参与管理?
曾和平:我们聘请他在全面管理。
程小洋律师:当时在这个事情发生的当时,冯定楷的家是不是在人和天地一期?
曾和平:是在那边买了房,但是不晓得他搬过去了没有。
程小洋律师:喝茶的时候,除了你、冯定楷还有张良,除此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人?
曾和平:我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接到电话的时候,你们喝了多长时间的茶?
曾和平:这个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当时你们喝茶是聊天还是打牌?
曾和平:也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你刚才说冯定楷、张良是主动和你一起过去的,为什么会主动过去?
曾和平:因为他也是在公司有时候做一点小活,算是公司的班组长。
程小洋律师:他是否承包了当时的人和天地的劳务?
曾和平: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冯定楷承包宏坤的劳务最早是哪一年?
曾和平: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后才有还是之前就有?
曾和平:应该之前就陆陆续续就做了一些。
程小洋律师:他在公司承包劳务是否要签订合同?
曾和平:是否签了我不清楚。有些做劳务,有些是供应材料。
审判员罗毅:辩护人发问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
程小洋律师:供应材料是哪个工地?
曾和平:供应塑钢他好像做过。
程小洋律师:当时你们以哪种方式从茶楼抵达事发地点?
曾和平:开车,三个人一个车过去,开车的是我还是张良我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停车的位置距离偷挖基坑多远?
曾和平:距离基坑的位置可能几十米,一二十米。
程小洋律师:那到挖机有多远?
曾和平:我们下车去了小卖部和临时板房那儿,和挖机有好几十米。
程小洋律师:你们到现场的时间是晚上八点多,回忆一下当天的天气、光线?
曾和平:光线不是很好,天气记不清楚了。
程小洋律师:冯定楷是否一直与你在一起?
曾和平:在我的记忆中,他和张良一直和我在一起。
程小洋律师:一直没有离开你的视线?
曾和平:是。
程小洋律师:冯定楷是否有进入到基坑里面?
曾和平:他应该没有。
程小洋律师:他站在哪个位置?
曾和平:我们都是站在基坑边缘。
程小洋律师:距离挖机有多远?
曾和平:好几十米。
程小洋律师:你有没有看到冯定楷用石头、棍棒打砸挖机?
曾和平:没有。
程小洋律师:有没有看到冯定楷打砸驾驶员?
曾和平:没有。
程小洋律师:事发后公安机关是否找过冯定楷或通知他?
曾和平:我所知的没有。
程小洋律师:王国强、谢成刚或者其他人有没有就这件事找过冯定楷?
曾和平:没有。
金琳律师:补充几个问题,你刚才说文红军当时从你身边离开了一会儿,那离开后是否又返回到你身边?
曾和平:我们走的时候就没有发现他人在。
金琳律师:他离开之后就没有返回过?
曾和平:当天晚上没有注意。
金琳律师:你们驱赶挖机大概持续多长时间?
曾和平:十多分钟。
金琳律师:你说事后好像听文红军亲口说砸挖机,这个时候是多久以后?
曾和平:处理完这个事情以后,他回来我们站的位置,我们要走的时候。
金琳律师:当时在你身边的有谁?
曾和平:冯定楷、张良、文红军。
金琳律师:只有他一个人这么说?
曾和平:是。
金琳律师:他有没有说砸了哪个地方?
曾和平:仪表盘。
金琳律师:其他人有没有离开你身边?
曾和平:没有。
金琳律师:你是否能够确认,在现场除了文红军以外其他人都没有离开?
曾和平:好像就是。
陈抗律师:曾和平,十多分钟是你们到达现场至离开现场时间?
曾和平:差不多。
陈抗律师:到现场到挖机停止工作大概多少?
曾和平:十多二十分钟。
陈抗律师:你们停车位置到人和天地一期住宅有多远?
曾和平:一期到三期几分钟路程。
陈抗律师:走路还是开车?
曾和平:走路。
李显峰律师:201212月,张良是不是宏坤公司的正式员工?
曾和平:好像那时候不是。
李显峰律师:你是怎么认识张良的?当时认识多久了?
曾和平:0809年的样子,就是挖人和天地一期的土方的时候认识的。
李显峰律师:你是怎么认识的?他是谁的什么人?
曾和平:当时他是在帮谁,一期土方包给王国强还是谁的,我记不清楚了。
李显峰律师:当时砸挖机的时候,是你还是宏坤公司的其他人负责挖土方?
曾和平:我。
李显峰律师:当时人和天地三期挖土方是否动工?
曾和平:没有。
李显峰律师:二期挖土方是否结束?
曾和平:我记不清了
李显峰律师::二期是谁承包的?
曾和平:好像是张良。
李显峰律师::砸挖机的事情发生时,张良那段时间是否在挖土方?
曾和平:时间点记不清楚了。
李显峰律师:201112月你和张良算是朋友关系还是上下级领导关系?他是否听命与你?
曾和平:那个时候他不是公司员工。
李显峰律师:当时是朋友关系?
曾和平:应该是。
李显峰律师:你说你要去人和天地处理事儿,张良、冯定楷说了一起去,你说处理事儿有没有说去撵挖机、砸挖机?
曾和平:没有说去砸挖机。
李显峰律师:你当时是否明确给张良、冯定楷说盗挖连砂的就是王国强?
曾和平:没有说明,但他们应该清楚,因为前几次他们都晓得。
李显峰律师:你形容一下,当时扔的石头是多大的石头?
曾和平:没扔到挖机。
李显峰律师:我问的是石头大小?
曾和平:不是很大的石头。有鸡蛋那么大。
李显峰律师:基坑上的石头多不多?好不好找?
曾和平:有。
李显峰律师:从基坑上下去,是否危险?是滑下去,还是绕道运输车下去的路下去?
曾和平:要绕过去。
李显峰律师:如果从基坑上滑下去,会摔倒?
曾和平:应该是。
李显峰律师:人和天地附近,哪些地方可以找到木棒和大石头?
曾和平:基坑下面可以找到石头,但是木棒不知道哪里找得到,因为还没有施工。
李显峰律师:你说张良给王国强打过工,根据你了解当时张良和王国强的关系怎么样?
曾和平:不清楚。
李显峰律师:你在扔石头时看着挖机的方向还是观察谁捡了石头扔了石头?
曾和平:没注意。
李显峰律师:你是否向谁报告过张良的行为和表现?
曾和平:没有。
李显峰律师::三期的土方是给张良挖吗?
曾和平:好像不是。
李显峰律师:原因?
曾和平:原因不清楚,好像不是他挖的。
李显峰律师:这件事亲发生的时候,曾建斌和张良是否熟悉?
曾和平:不熟悉。
吕灵兮律师:当晚张良有无打驾驶员谢成刚?
曾和平:没看到。
吕灵兮律师:张良有没有冲下去砸挖机?
曾和平:没注意。
杜明怀律师:曾和平,你说在现场看到唐勇军,那一年他是否在三汇工作?
曾和平:他在我们的一个搅拌站工作,负责搅拌站的日常工作。
杜明怀律师:具体做什么工作知道吗?
曾和平:具体是他在管搅拌站。
杜明怀律师:搅拌站是在哪里?
曾和平:在人和天地的三期。
杜明怀律师:当天晚上你有没有通知人和天地三期的人?
曾和平:没有。
杜明怀律师:你说姓郭的人是谁?
曾和平:搅拌站的工人。
杜明怀律师:唐勇军在现场什么位置?
曾和平:三期的临时小卖部是他开的。
杜明怀律师:当时他在不在工地?
曾和平:我去的时候他在。
杜明怀律师:现场有没有人拿木棒?
曾和平:没有。
杜明怀律师:是否看到唐勇军现场做了什么?
曾和平:好像也下去了基坑。他好像也离开了一段时间。我与冯定楷、张良就站在活动板房、小卖部的位置,好像他和文红军离开过一段时间。事后他好像也说过他到挖机那里去了。
杜明怀律师:是和文红军一起说的吗?
曾和平:我记得好像是。
杜明怀律师:你是否能够确认?
曾和平:能确认。
徐莹律师:你说当时文红军在板房办公室和小卖部的位置,人和天地三期和二期距离远吗?
曾和平:走路几分钟路程。
徐莹律师:二期工地在建吗?
曾和平:有工人。
徐莹律师:已经入住?
曾和平:部分入住。
徐莹律师:是否有工人住在一起?
曾和平:不清楚。
徐莹律师:唐勇军的搅拌站在三期?
曾和平:是。
徐莹律师:在附近的人平时会来小卖部买东西吗?
曾和平:有些会来。
徐莹律师:所以有人来很正常?
曾和平:是的。
金琳律师:曾和平,刚才你回答我的问题,先说到了只有文红军一个人离开了你的身边,在回答唐勇军的辩护人,也说唐勇军离开了你的身份,你到底对当天现场的情况能不能确定?
曾和平:确定,他们两个都离开过一段时间。
金琳律师:你说走的时候没有发现文红军,后来又说回到你身边后告诉你的,那当天晚上文红军到底有没有一起回到现场?有没有又回到你的身边?
曾和平:我们要走的时候好像他回来了。
金琳律师:自己回来还是和谁一起?
曾和平:记不清了。
金琳律师:二期工地工人已经下班了,那文红军作为班组长出现在三期工地正常吗?
曾和平:小卖部有耍的人,他可能在小卖部耍,他确实在小卖部,这是事实。
审判员罗毅:该起事实讯问、发问结束,下面针对丰泰集团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事情进行发问、讯问。
公诉人罗百川:丰泰紫金城的项目,是三汇相关公司的业务,还是个人投资行为?
曾和平:是个人投资行为。
公诉人罗百川:你是否出资参与承建?
曾和平:出资。
公诉人罗百川:谁同意或者提出你参与投资?
曾和平:曾建斌。
公诉人罗百川:你的投资比例是多少?
曾和平:我占20%
公诉人罗百川:这些钱是否你个人资金?
曾和平:不全是,另外一部分是我借的我哥的。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4人共计2200万的资金是否就是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曾和平:就是。
公诉人罗百川:后续还有没有投入资金?
曾和平:没有投入。
公诉人罗百川:此次投资的负责人是谁?
曾和平:和对方对接的是卢善文。
公诉人罗百川:项目最终是否进场?没进场的原因?
曾和平:没有,因为发包方的原因。
公诉人罗百川:具体是什么原因?
曾和平:他们一会儿说这个原因一会儿说那个原因,就是没进场。
公诉人罗百川:是谁说的?
曾和平:事实就是这样,卢善文在对接,他说的更清楚。
公诉人罗百川:谁决定不继续与丰泰合作项目?
曾和平:几个人一起商量的。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什么时候要求丰泰退还保证金?
曾和平:具体时间我不清楚。
公诉人罗百川:除了要求退还报警,是否要求何峰退还其他款项?
曾和平:就是违约金和赔偿金。
公诉人罗百川:何峰是否同意支付?
曾和平:肯定同意,协商了很多次,合同双方改了无数次。
公诉人罗百川:2015年你们有没有带人到紫金城唐庆承揽的工地去?
曾和平:唐庆的工地就是我们的工地,当时丰泰还没有和我们解除合同。
公诉人罗百川:你直接回答公诉人的问题,你有没有带人到唐庆的工地去?
曾和平:唐庆的工地就是我们的工地。
公诉人罗百川:我的问题是你有没有带人去?
曾和平:有,我去了、唐勇军去了,还有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有没有对唐庆的工地进行破坏?
曾和平:没有。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四人对丰泰退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曾和平:都商量过。
梁雅丽律师:公诉人发问的问题有指供嫌疑,四人投资,是否退回保证金,预设了一个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
审判员罗毅: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有没有向丰泰提出过收取利息?
曾和平:一直说的都是违约金,没有说利息。
公诉人罗百川:你们有没有商量过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曾和平:考虑过,当时去修的时候他们要求以他们的建筑公司出面去修,这就像他儿子告他,不可能的,这个事情只能协商。
公诉人罗百川:你的意思不是是丰泰下属公司签的合同?
曾和平:是,他们的建筑公司又跟卢善文签了合同,说要增加他的业绩。这种情况下,用诉讼的方式就相当于他自己告自己,我们没法提起诉讼。
公诉人罗百川:是否就能不能提起诉讼咨询过法律顾问?
曾和平:当时是以他们的建筑公司签合同,然后他们的建筑公司又跟卢善文签了合同,由卢善文负责。这个事情全权处理是卢善文负责。
公诉人罗百川:卢善文有没有告诉过你?
曾和平: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罗百川:20151229日你与卢善文、冯定慧到丰泰前,是否就丰泰如何退还保证金达成一致?
曾和平:卢善文、冯定慧给我说电子邮件的合同已经改了好几轮,当天去就是确认一两个细节,基本达成一致。
公诉人罗百川:你的邮箱有没有发相关邮件?
曾和平:有时候卢善文、冯定慧在一起说,我的邮箱没有。
公诉人罗百川:最终达成的大致一体意见是什么?
曾和平:按友好协商,不按最初签订的合同,达成意见是退履约保证金后再支付违约金。
公诉人罗百川:这个意见在你们找丰泰之前是否四人都知道?
曾和平:应该都知道。
公诉人罗百川:20151229日当天,在何峰办公室发生了冲突,你么你有没有受伤?就医?
曾和平:有受伤、报警了,就医我没去,有照片视频。
公诉人罗百川:当天你是否联系过曾建斌?
曾和平:我给他打电话,我给他说我们在丰泰谈解除总承包合同,何峰喊保安打我们。
公诉人罗百川:是你叫他到的现场?
曾和平:给他说了,我被打了,然后打电话求救。求救的权利总有吧。
公诉人罗百川:当天现场有无三汇班组或员工到场?
曾和平:后来有部分。
公诉人罗百川:你看见或知道哪些人?
曾和平:具体我不清楚,起诉书上面应该有。
公诉人罗百川:你是否安排人员到丰泰?
曾和平:没有。
公诉人罗百川:是否知道是谁安排的?
曾和平:我不清楚。
公诉人罗百川:当天现场是否有警察出警?
曾和平:有。
公诉人罗百川:三汇员工到现场是否围殴丰泰员工?
曾和平:没有,有抓扯行为。
公诉人罗百川:哪些人有抓扯行为?
曾和平:具体记不清楚。
公诉人罗百川:是谁让他和丰泰员工发生抓扯?
曾和平:也不清楚。
公诉人罗百川:你提出第二天由派出所调解,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曾和平:应该是达成了一致意见。
公诉人罗百川:什么意见?
曾和平:派出所有调解记录的,可以查。
公诉人罗百川:你方有没有调节协议?
曾和平:这个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罗百川:2016116日你方收到何峰的欠款后,是谁决定分配?
曾和平:是一起嘛。四个人一起。
公诉人罗百川:按照什么决定?
曾和平:有投资比例的。
公诉人罗百川:完全按照投资比例嘛?
曾和平:是。
12:00
审判长李勤:休庭,下午两点开庭。
(后续,见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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