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向东,浙江大学哲学系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文科领军人才。主要从事伦理学、政治哲学以及早期现代哲学的教学和研究。
我们需要思考一下成为这个意义上的世界主义者究竟是否可能或如何可能——一个人可以不依赖于任何承诺来认同某个东西(例如某种文化)吗?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即一个人不需要利用任何价值观念就可以批评或认同某个价值吗?如果我们认为对后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对前面那个问题的回答同样是否定的,不仅因为后者只是前者的一种特例,而且也因为任何承诺都取决于对所要承诺的东西的价值的认识。不过,文化认同的情形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如何思考或理解文化的本质。世界主义观念的倡导者经常将文化理解为一种不断变化的东西。人们在商贸、旅行方面的往来促进了文化交流和文化融合;不论是个人还是社会,也会为了生存而不断地回应和适应环境变化,而文化适应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化确实不是固定不变的。不过,说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不是说一个文化没有自身的独特性。一般来说,我们所生活的文化并不是我们每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但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或共同体至少部分地是由我们所生活的文化构成的,在人类生活中,前者是某些重要的个人关系和群体归属的来源或根据。当然,虽然我们所生活的文化是被给予我们的,而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结果,但是,甚至在我们生来就属于的文化中,只要我们保持开放的精神,具有适当的理性反思能力,在适当的社会与政治条件下,我们仍然可以反思性地认同或接受其中的某些要素,拒绝接受或抛弃某些其他的要素。杰里米·沃尔德伦论证说,这个事实意味着,假若说文化能够有一个本质的话,那么其本质并不在于其独特性,而在于其中的某些实践、惯例、习俗等,这些东西在人们所能分享的生活方式中占据了一定地位,因此就构成了一个文化。在追问一个社会中的某种实践是否适当时,我们很可能不是按照它在社会上是否流行来做出判断,而是按照它在一个社会中得以存在的理由来做出判断。假如我们问一个人:“你为什么遵循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他可能就会向我们讲述一个故事,其中涉及互惠与平等在爱情和婚姻中为什么极为重要,一夫多妻制为什么不能恰当地满足这种需要。在听完故事后,我们可能会接受他对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提出的说明。但是,如果他对我们说,世上只有一个太阳和月亮,因此人们之间也只能有一夫一妻制,那么我们大概就不会接受他提出的说明。沃尔德伦希望用这个例子来说明,文化认同和文化选择取决于理由,因此,只要我们发现自己有理由选择和采纳某些原本不属于“本土文化”的东西,例如某些价值观或生活方式,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文化的本质就在于其独特性,也不能认为对自己生来所属的文化的忠诚是无条件的或绝对的。
然而,沃尔德伦用来表明文化并不具有独特性的论证其实有点可疑:上述例子所表明的是,我们有某些共同的理由(或者至少可以分享的理由)认同包含在某个文化实践中的某些东西。例如,当我们现在倾向于反对一夫多妻制、赞成一夫一妻制时,我们的理由可能来自我们对平等尊重的重要性的理解,而即便我们所有人现在都接受了平等尊重的观念,这也不意味着包含这个观念的文化并不具有任何独特性,因为文化并不是一堆互不相干的东西的聚集体,而是一种具有某种程度的统一性和生命力的东西———即便我们在世界上发现的所有文化都分享了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这也不意味着文化没有独特性,正如即使每个人都认同和接受平等尊重的观念,这也不意味着个体没有独特性。假若我们了解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限度》中的观点,我们可能会认为沃尔德伦对文化的看法恰好就是桑德尔所要批评的。桑德尔将批评的矛头指向罗尔斯,认为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个体设想为原子式的个体,一种既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也没有任何形式的集体忠诚的“无拘无束”的个体。但是,不管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是否可靠,沃尔德伦对文化的理解实际上有点复杂——他所要反对的当然就是桑德尔自己认同的那种社群主义观点,即认为文化是一个人的身份的本质要素,而且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人能够自愿选择的。
沃尔德伦之所以试图表明我们应当成为文化意义上的世界公民,是因为在他看来,对任何单一文化的认同和依恋都会妨碍我们成为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者。实际上,他将自己对文化世界主义的理解与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的观点结合起来讨论。正如我们下面就会看到的,康德的政治哲学与其道德哲学具有重要联系。不过,在罗尔斯后来将政治哲学理解为“现实主义乌托邦”的意义上,康德对政治的理解实际上是“现实主义”导向的——他的政治立场在实践的方面更接近霍布斯的观点,尽管他肯定会反对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者”的概念。按照沃尔德伦对康德的解读,康德的政治见解与他对文化的看法具有重要联系。康德采纳了一种自然目的论来表明,地球表层的资源是被造就来供人类共同利用的,人类的自然性情使他们倾向于好奇和探险,不断地寻求新的区域来满足生存需要。一个民族或群体一开始生活在某个地方是一个极为偶然的事实。随着环境的变化和生存资源的欠缺,人们必然要开拓新的疆域,掠夺和侵略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甚至实施奴役和种族屠杀。文化在广泛的意义上说本来就是人们为了生存需要而发明的,因此,当人们彼此接近时,文化交融就成为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这是沃尔德伦声称文化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主要理由:一方面,文化让人们具有了社会属性,或者说塑造了人们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人类在任何特定时期都不具有充分的社会性,因为人们为了生存总是在不断地寻求资源,不断地掠夺和侵犯他人。在康德这里,正是这种不完全社会化的社会性产生了他所说的对“世界公民法权”(cosmopolitan right)的需要,即需要寻求一套约束来制约人们在与陌生人相处的过程中自认为自己有资格得到的东西,或者当陌生人接近他们时陌生人自认为自己有资格得到的东西。康德认为,只要人类已经在其生活历程中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经受的苦难,他们迟早会认识到在世界上确立永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此,人们就需要彼此妥协,就如何划分和利用地球上的资源达成某种协议。对康德来说,文化或民族的形成和融合在历史上完全是偶然的,因此人们就不能合理地声称对某个特定区域的占据就是“我们的”。地球表层的资源都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康德所说的“世界公民法权”其实就是人类为了生存发展而共同拥有地球资源的权利。如果人们不可避免地与他人“肩并肩”地生存,那么就需要有一套原则来制约所有人对有限的地球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在这里,我们特别需要关注的是沃尔德伦对文化的看法与他对康德的观点的阐述之间的关系。在总结他自己对康德的解释时,沃尔德伦提出了如下说法:
我们与其他人享有地球,他们的行为方式可能不同于我们的,也许是我们很少能理解的,他们可能出于合作和克制而对我们提出某些要求,这些要求可能不同于我们准备服从的要求。我们倾向于跨过一个有界限的区域的表面,或者在其周围游荡。结果,就无法辨别哪个人或哪个群体是我们可能会发现的邻居,就无法辨别我们是按照什么条款与他人合作,或者我们需要适应什么实践。
这段话暗示了两个要点:第一,如果文化是人们为了生存需要而发明的,那么文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我们就不能有意义地说一种文化的本质就在于其独特性;第二,如果任何一种文化都不是固定不变的,或者至少并不具有某些相对稳定的核心内容,那么我们好像就不能认为,文化是人们的本质身份的一个构成要素,作为一种具有规范含义的东西而要求无条件的忠诚。倘若如此,当人们不可避免地肩并肩生活时,好像也不能从文化中挖掘出某些共同的东西,以此作为人们彼此妥协、达成协议的基础或根据。为了实现和维护共同生活的愿望,就只有确立某种共同的法律框架,用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来管理和分配地球资源。
沃尔德伦显然认为,既然文化只是人们为了生存需要而发明出来的,既然人们为了生存需要可以觊觎和抢夺其他人的生存资源,破除这个困境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一种法律框架来确立一种世界国家,从这个目的来看,文化认同也不应当被认为具有任何根本的或独特的重要性。然而,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康德自己恰好对这种做法持怀疑态度。康德确实有理由怀疑,因为任何文化都不仅仅是人们为了生存需要(特别是沃尔德伦在一种霍布斯式的图景下所描述的生存需要)而发明出来的纯粹工具性手段,尽管它可以充当这种手段。如果文化只是这样一种手段,那么人类文明的更加高级的形式(例如各种形式的艺术)就不可能发展出来,可能也无须被发展出来。在当今世界,即使我们仍然倾向于将各种技术发明看作拓展人类需要的工具,但是,我们不仅具有更加纯粹的理论科学,其目的旨在满足我们的好奇心,特别是帮助理解人在宇宙中的地位,而且也需要在道德上反思各种新技术及其应用,而这种反思及其可能性本身就暗示了人类具有超越纯粹物质需求的一面。当然,在关于文化的世界主义和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之间确实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即使我们确实有理由将正义的观念从有边界的社会扩展到全球层面,我们似乎也没有理由简单化文化与正义的重要联系。实际上,假若存在着地外文明的话,这样一个文明可能就会持有与人类截然不同的正义观,因为其文化根本上不同于人类文化,正如蝙蝠的感知方式不同于人类的感知方式。文化构成了我们用来看待世界的一种视角,因此是让世界向我们呈现出某种意义的一种方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通过文化呈现出来的东西总是正确的或可靠的,正如我们用来看待世界的任何其他视角也可能会产生错误结果一样。然而,只要我们试图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有意义,文化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东西。
当塞缪尔·谢弗勒将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表征为一种既与社群主义或民族主义相对立、也与罗尔斯式的社会正义观相对立的立场时,也就是说,当他按照博格所说的“规范个体主义”来界定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时,他对关于文化的世界主义也提出了如下对比性说法:
“关于文化和自我的世界主义与任何这样的建议相对立,这种建议认为,个人的福祉、他们的身份、他们拥有反思性的人类能动性的能力,往往取决于他们在某个确定的文化群体中的成员身份,而该文化群体的边界是合理地清楚的,其稳定性和凝聚力也是合理地有保障的。”
这种负面的描述意味着,关于文化或自我的世界主义否认文化是固定不变的(即具有明确的界限或独特性),因此否认在一个文化中的成员身份具有任何道德重要性。如果文化本身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构成性的,如果人们所能形成的个人关系和社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及其内容并非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毫无关系,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断言,一个人生来属于哪一个文化与他应当被给予的伦理关怀无关。极端的世界主义者往往认为,文化、国籍、出身之类的东西不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因此都是道德上任意的,而道德上任意的东西不应该决定人们在道德上应当得到的考虑。然而,这个抽象的说法本身就掩盖了很多道德上重要的东西。正如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指出的,即使某个东西在来源上是道德上任意的,这也不意味着它所产生出来的任何东西也都是道德上任意的,正如人类只是偶然地出现在地球上并不意味着人不具有道德重要性。当然,只要极端的世界主义者将他们所说的这些“道德上任意的东西”从一个人那里剥离掉,一个人似乎就只剩下作为人而存在的抽象身份。这样一种抽象地存在的人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呢?在生物学上被称为“智人”的那个物种的成员?抑或世界主义者所说的“世界公民”?纯粹的生物学事实本身显然不能产生任何道德上有意义的结论。但是,我们又该如何设想那个被剥夺了具体身份的“世界公民”的道德地位呢?当然,就像我们在讨论人权的根据时所说,我们可以像康德那样将理性能动性看作人的一个本质标志,但是,我们其实也可以将理性能动性看作人作为社会性动物而逐渐具有的一项成就,其拥有和培养取决于社会的存在,其有效行使也取决于社会目标和社会条件。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谢弗勒为什么会认为在世界公民的观念中存在一种模糊性,这种模糊性也会转移到关于文化和关于正义的世界主义上:
一旦一个人被看作世界公民,在我们用来理解其特定的人际关系和群体归属的规范地位的方式上,就会存在模糊之处。更确切地说,这里的问题是,既然一个人已经是世界公民,他还能有什么理由特别关注与自己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那些人——这种关系要么本质上是个人的,要么在于在某个更大的群体中的共同成员身份。
当然,有两种方式解释世界公民身份与一个人所能具有的更加具体的身份之间的关系:第一,世界公民的身份是根本的,更加具体的身份是次要的或从属性的;第二,除了人们在特定社会或共同体中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和归属关系外,一个人也可以与一般而论的其他人处于伦理上重要的关系中。我们可以将前一种解释称为“主从关系解释”,它得出了谢弗勒所说的“极端的世界主义”,将后一种解释称为“并列关系解释”,它得出了“温和的世界主义”。但是,这两种形式的世界主义都会面临各自的问题:极端的世界主义意味着,特殊的个人关系和群体归属并不产生独立的行动理由;实际上,就像罗伯特·古丁所认为的那样,它们的存在可能只是人们履行普遍义务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充其量只具有工具价值。但是,这似乎不太符合我们对特殊的个人关系以及我们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的直观理解———个人关系能够是内在地有价值的,而假如我们确实认同自己所生活的社会(当然,这种认同并不意味着我们根本上不能批判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我们就会认为我们与它的关系并不只是工具性的。温和的世界主义同样会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当两种身份所产生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冲突?换言之,这种世界主义面临任何一种多元主义价值论都会面临的问题。我不是在说任何价值冲突都是可以解决的,然而,同样重要的是,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不可能总是生活在价值冲突的状态。只要我们试图解决冲突,我们或是需要按照某些东西来权衡发生冲突的价值,或是需要为了生活本身而达成某种妥协,例如在宗教信仰发生冲突的某些情形中。
关于文化的世界主义也存在类似的模糊性。我们大概可以在两种意义上来理解这种世界主义主张:第一,个人无须生活在某个单一的文化传统中就能过上繁盛生活;第二,生活在单一文化传统中的个人不可能过上繁盛生活。第一种理解产生了所谓“温和的文化世界主义”,第二种理解得出了所谓“极端的文化世界主义”。前一个主张只是说,为了过上一种充分繁盛的生活,一个人并不一定需要生活在某个特定的文化中。这种世界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是“温和的”。后一个主张之所以是“极端的”,是因为它否认对一个特定共同体的价值和传统的忠诚根本上表达了一种可行的生活方式,并倾向于否认个人与特定文化共同体的关系是特殊责任的一个潜在来源。这两个主张是否可靠,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繁盛生活”这个概念。如果“繁盛生活”并不只是指一种满足了动物性的基本需求的生活,那么它显然就必须包括文化的要素。我们的生活的丰富多彩得益于我们对世界各地文化的了解,而且,这种了解不只是为了增添日常生活的乐趣或者满足纯粹的好奇心,也是为了学会与其他社会友好相处。当我们透彻地理解了一个文化的特异性及其历史源流时,我们至少就可以学会尊重合理的差异,而不是持有一种文化帝国主义心态或者一种缺乏合理辩护的文化优越感。这些都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为繁盛,变得更像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生活——一种能够平等相待、尊重差异的生活。如果关于文化的世界主义指的是对所有其他文化保持开放的态度,那么它就可以是一个合理的主张。然而,在这种理解下,关于文化的世界主义首先取决于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人类文化——为了让其主张变得有意义,它首先必须确认任何一种特定的人类文化包含了某些值得去了解或欣赏的东西,当然也会有一些值得批评的东西,因为至少对于生活在一种文化中的个体来说,文化是一种既定的、非反思性的东西。就此而论,这两种形式的文化世界主义实际上都是成问题的,因为任何一种文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特有的生活方式。
直观上说,正义在于用一种公平合理的方式让人们过上得体的人类生活,或者至少拥有追求这样一个生活的基本条件和机会。因此,如果人们对“好生活”的设想本来就是文化上相关的,那么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同样也是文化上相关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谢弗勒对文化世界主义的分析转化为如下问题:从文化上说,一种世界主义的生活方式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好于一种沉浸于某个单一的、有凝聚力的文化的生活方式?如果一种世界主义的生活方式要求一种文化折中,又是什么东西使得这种折中成为可能?在尝试回答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就像沃尔德伦一样,谢弗勒并不否认文化选择或者对某个文化中的某些要素的认同是一种基于理由的活动,而不是一种无理由的盲目信奉或被动接受。甚至选择一种世界主义的生活方式也是需要理由的,例如通过认识到多元文化是有价值的生活的一个来源。但是,如果一个人根本上不能脱离文化来生活,那么,只要他已经生活在某种文化中,他就不能避免内在于文化的特殊关系和群体归属,不管他所生活的文化是单一的或统一的,还是多元的或混杂的。他不能避免的是某种形式的文化认同,但是,我们总是需要用一些东西来认同另一些东西,正如我们总是需要按照某些东西来反思其他东西,否则我们的认同或反思就是无根的,从而会陷入一种根本上就说不上是理性认同或反思的状态。当然,有人或许会说,理性本身就向我们提供了认同或反思事物的能力。但是,如果认同或反思所涉及的是生活实践本身,那么它需要使用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理论理性。就实践理性必定具有规范内容而论,它在认同或反思中需要利用的是具有实践含义的规范、原则和理由,这些东西是不能脱离我们所能设想的任何一种社会来设想的,否则我们对理性的运用就不是实践意义上的运用,即使实践理性的运用可以具有某种程度的超越性,例如得出某种在各方的观点中原来都不存在(至少不是明显地存在)的共识。康德需要采纳某些关于人性和人类条件的经验假设,才能从其可普遍化原则中推出实质性的道德义务,而且,在这样做时,他还必须假设人因为潜在地具有道德能力而是平等的,或者应当被看作是平等的。
如果一种“世界主义文化”只是一堆缺乏内在统一性和凝聚力的杂合体,它就不可能向生活提供深层的价值和意义,因为能够具有这个作用的东西必定是一个人具有深刻承诺的东西。在前面提及的伯顿的例子中,我们很难想象伯顿对其所“投入”的文化具有真正的承诺,因为文化对他来说至多只是满足某种好奇心的工具,或者是他将自己看作一个文化意义上的吉卜赛人的象征。伯顿是谢弗勒所说的“随心所欲的文化世界主义者”的典范,而这样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就类似于哈里·法兰克福所说的“漫无准则的人”(wanton),一个对自己的生活没有任何理性规划、随心所欲地满足出现在自己身上的任何欲望的人——假若他有资源和能力满足这些欲望的话。这样一个人说不上有一个真正的自我。在这里,值得指出的是,对自己所生活的文化具有某种依恋感和归属感,并不意味着不可能有选择地接受外来文化中的某些要素。因此,谢弗勒正确地指出,即使我们承认文化是流动的,这也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文化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如果我们只能采取理性认同和批判反思的方式来接受和塑造某个文化,那么一个人生来所属的文化就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具有某种优先性,因为他首先是利用这个文化来形成一个看待世界和他人的观点。因此,极端的文化世界主义看来不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项。假若我们接受温和的文化世界主义,我们就会碰到在关于正义的温和的世界主义的情形中所碰到的类似问题,即如何调和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一种价值是与对所有人的平等尊重相联系的平等和正义的价值,另一种价值是与特殊的个人关系和群体归属相联系的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和需要考虑的。玛莎·努斯鲍姆认为,我们在这里面临一个两难困境:如果我们有义务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和所有人,也有义务履行特殊关系所产生的特殊责任,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如何选择?谢弗勒将这个困境表述如下:
要么我们必须表明,特别关心与我们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们是造益于全人类的一种有效方式,要么我们必须假设,那些人只是值得比其他人多一点关注而已。我们无法做到的是确认所有人都值得平等对待,同时又坚持认为我们与某些特定的人的特殊关系要求我们特别关注他们,不管这样做会不会促进全人类的利益。换言之,努斯鲍姆的两难困境意味着,为了将特殊关系和群体归属处理为理由和责任的独立来源,就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我们必须否认人们值得平等对待。
在谢弗勒看来,努斯鲍姆鉴定出来的困境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真实”困境。谢弗勒的论证关键地取决于他在其他著作中发展出来的一个基本主张,即我们不可能将特殊关系理解为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将亲情、友情和爱情之类的特殊关系看作只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不仅有悖于我们对这些关系的直观认识,而且也是一种病态的做法。如果谢弗勒的论证是可靠的,那就意味着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并不是来自我们对待其他人的普遍义务。特殊关系产生了内在于这种关系的特殊理由,若不按照这种理由和相应的要求来行动,我们就说不上拥有这种关系。当然,我们对特殊义务的履行不应当违反我们对待其他人的消极义务,例如不要伤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或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要妨碍他人自由的义务。但是,就积极义务而论,在资源、能力或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正当地选择优先考虑与我们具有特殊关系的人。换句话说,特殊关系提供了偏离普遍的平等要求的正当理由,允许我们在不违背对于他人的消极义务的条件下,用一种不平等的方式来对待与我们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们。当然,我们也可以补充说,特殊关系不应当违背程序公正和机会平等的原则。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将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归结为普遍义务和责任。努斯鲍姆所说的“两难困境”之所以并不真实,是因为特殊的个人关系和群体归属提供了责任的“基础结构”。谢弗勒对这种基础结构的重要性提出了如下论述:
共同体往往提供了一种制度性框架以及一套相当复杂的心理机制,在这种框架内,特殊关系所产生的责任可以得到履行,那套机制则有助于培养和支持个人为了可靠地履行职责而必须具有的动机。简而言之,共同体往往向个人提供了对其责任的合理地清楚的阐述,鼓励他们发展将会导致他们履行这些责任的动机。共同体向他们提供了可以被称为“责任的2础结构”的那种东西。与此相比,过一种随心所欲的世界公民生活的人们,已经切断了将他们与特定的共同体和传统联系起来的纽带,因此就失去了这样一个共同体所提供的基础结构。实际上,个人之所以往往受到一种世界公民的生活方式的吸引,正好是因为他们觉得一个特定的共同体的基础结构过于狭窄或过于沉重,因此就试图疏离它。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世界公民的生活可能并不具有一个用来替代这种基础结构的现存方案。
如果特殊关系对于个人生活来说极为重要,而为了维护这种关系,人们就需要确实履行它所产生的责任,或者满足彼此间的合理期望,那么谢弗勒所说的那种基础结构和心理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谢弗勒并没有明确断言一种世界公民的生活方式不可能具有所需的那种基础结构和心理机制,但是,只要世界主义者并不深刻地认同和承诺任何一种特定文化,我们就有理由怀疑他们能够具有真正有价值的个人关系——事实上,假若他们正是因为感觉到了特殊关系和传统的重负而决定成为所谓的“世界主义者”,他们根本就不可能培养和发展任何有价值的特殊关系和群体归属。由此看来,极端的世界主义确实缺乏充分合理的根据。由此我们不难理解阿伦特提出的一个主张:当一个人被迫切断与任何共同体的联系时,他最终只能诉求人权的观念来证明自己的存在。但是,被活生生地切断这种联系确实不是也不应当成为人类生活的常态。而只要我们恰当地理解了特殊关系的本质和来源,温和的世界主义呈现出来的那个两难困境也未必是一个真实困境。这个结论对于我们理解世界主义观念的制度实现及其与民族主义或社群主义的关系显然具有重要含义。
如果我们不能将自己转变为彻底的心理利他主义者,并用一种严格不偏不倚的方式来看待和对待所有人和每一个人(不管他们与我们有没有特殊联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正义理论来协调特殊关系和群体归属的价值和平等地尊重所有人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世界主义的正义观既可以应用于个人,也可以应用于制度,也就是说,个人和制度都要严格遵守平等地尊重所有人的要求。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指出的,尊重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平等尊重也未必要求平等对待。如果特殊关系确实具有不能按照“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原则来衡量的独特价值,那么它们至少就应当在个人生活中占据一种特殊地位。这个要求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一个合理的道德的要求,不管我们如何解释“‘应当’蕴含‘能够’”这个元层次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放弃博格所说的“伦理世界主义”,即如下主张:无论是个体行动者,还是国家或制度之类的集体行动者,都要严格遵守平等地尊重所有人的要求,致力于实现平等尊重的条件。当这个要求被用作评价个人行为和制度行为的单一标准时,它产生了所谓“一元论的世界主义”。这种形式的世界主义旨在将世界主义的核心观念当作一个纯粹的伦理标准,用它来评价个人行为或制度表现。然而,在第七章中,我们已经表明,通过任何一元论立场将正义与道德混为一谈并不可取,甚至在正义问题上,我们也应当实施罗尔斯意义上的制度分工或责任分工。在道德生活的领域中,行为功利主义之类的一元论观点会产生过分严厉的道德要求,采纳一元论的世界主义也会产生本质上类似的问题,因为这种观点要求我们放弃特殊的个人关系和群体归属。如果我们必然要生活在某个共同体中,如果分配正义本身就与任何社会的公共的政治文化具有紧密联系,那么一元论的世界主义对我们来说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合理取舍,因为其落实不仅要求我们放弃特殊关系和个人承诺,也要求一种彻底抹除各个文化的特异性及其差异的“世界文化”,但是,我们并不清楚这样一种文化究竟是什么样子。就像罗尔斯的正义观所暗示的,我们能够合理地做的,是在充分尊重所有个体和所有人民(包括他们自己认同的文化)的前提下,参与确立和维护各种正义制度,参与纠正和修复各种形式的不正义。当我们将各种形式的制度设想为正义的首要主体并自觉遵守相关的公共规则时,我们仍然为自己留下了自由地追求个人生活目标(包括特殊关系、个人承诺以及对某个群体的理性忠诚)的空间。我们不可能在文化上成为随心所欲的世界公民,与此同时,我们也无须成为政治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不仅因为我们既不可能也不应当确立一个单一的世界国家,更重要的是因为,只要各种形式的制度得到合理而公正的设计,我们本来就可以在基本的意义上实现平等尊重的理想,而无须放弃我们自己对特定文化和特定传统的忠诚
来源:徐向东,《权利、正义与责任》,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第820-8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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