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侵犯人权的边界在哪里?。
2006年3月10日,阿尔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一家正在为在伊拉克战场上牺牲的儿子马修·A. 斯奈德(Matthew A. Snyder)举行葬礼,现场庄严肃穆。
而在距离葬礼一千英尺多的地方,正有人写有:“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 “为9·11感谢上帝”、 “同性恋毁国”、“上帝恨同性恋”等等标语的牌子进行抗议。抗议者来自一个由菲尔普斯领导的、位于堪萨斯州首府的一个宗教小教派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Westboro Baptist Church,简称WBC),成员基本来自菲尔普斯的亲友。这个组织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在军人的葬礼上进行抗议,表达上帝憎恨美国,尤其是美国军方容忍同性恋,而士兵战死异乡则是上帝的惩罚,同时也谴责牧师等天主教会甚至人员的丑闻,比如性侵儿童。
葬礼举行时,马修的父亲在开车去殡仪馆时看到了一些迹象但并没有看清标语,晚上看新闻时才发现,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
事实上,在葬礼举行前,WBC就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要去马修葬礼上进行抗议,因为“全能的上帝杀死了马修·斯奈德上士。一个同性恋的国家已经被下咒······他死得可耻,没有荣誉,他一死就下了地狱。”
阿尔伯特•斯奈德以“故意造成情绪困扰、侵犯隐私、民事共谋”三项罪名向地方法院起诉菲尔普斯等人以及WBC(民事共谋即两人或两人以上,采取一致行动以谋求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以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斯奈德向法官和陪审团陈述了自己受到的精神伤害在法庭上,专家也证实他受到精神伤害导致抑郁症和糖尿病加重。
WBC并没有就自己的行为是否给原告带来伤害制造伤害进行辩解,而是站在了言论自由的角度认为自己的行为受宪法保护。
你认为此案谁会获胜?
WBC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吗?
2007年10月31日,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对一个正常人的严重侵犯,并且极其粗暴,其侵犯性和震惊程度是否达到第一修正案不能保护的地步”,要求被告支付1090万美元的赔偿。2008年2月4日,法官将赔偿金额定位500万美元的赔偿。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判决后,案件被递到了最高法院。
2011年3月2日,最高法院站在保护言论自由的立场以8:1的票数判决WBC胜诉。
你没有想到吧,菲尔普斯等人的行为竟然属于言论自由!
菲尔普斯等人的行为能否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庇护,或者说受到多大的庇护,关键在于法院将其抗议行为界定为公共言论还是私人言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但并非对所有言论一视同仁。美国著名学者米克尔约翰将言论分为公共言论和私人言论两类。前者是有关公共政策、决定的言论,享有绝对的自由;后者是表达个人思想的言论,和财产、生命一样属于私人所有物,虽然值得珍视,但是根据情况可以被剥夺和限制。正如他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所讲的那样,言论自由并不来源于假定的自然权利,而是出于民主自治的现实的需要。宪法坚决维护人们的言论自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人民对权力进行舆论监督,“只有掌握足够信息的民众才能成为民主国家的主人,没有知情权,不知晓政府运作的民众是无法行使其监督政府的权利的。” 在康尼克诉梅尔斯(Connick v. Myers)一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公共问题的思考占据‘第一修正案’的最高级别,并有权得到特别保护”。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何为公共言论做出了陈述:它可以“被公认为涉及社会上的任何政治,社会或其他问题,或者是一个普遍感兴趣且对公众有价值和关心的问题”时,就可以认定它属于公共言论。而菲尔普斯等人抗议的内容显然是涉及美国公众关心的话题的,他们并没有对马修个人进行言语攻击,而且他们一直从事此类抗议活动,因此也不能说他们当时的抗议是针对马修一人的。由此判定菲尔普斯等人的言论属于公共言论,受到宪法的严格保护。
但是,投出了唯一一张反对票的阿利托大法官不这么认为。不可否认,菲尔普斯等人抗议的内容涉及公共话题,但必须考虑到原告人,马修的父亲阿尔伯特•斯奈德并非是公众人物。一位普通的父亲想要为自己的在战场上牺牲的儿子举办一场葬礼,而死者也不过是众多战争亡灵中平凡的一个,本该是属于私人的事情因为菲尔普斯等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宣告以及葬礼当日的抗议而曝光于公众面前,只是很多人可能因此误认为马修是同性恋或者产生其他误会。涉及公共话题的抗议严重侵犯了作为平凡个体的私人的权利和隐私,而即便是“有关公共话题的言论也应该受到限制,如果它故意造成情绪干扰或者说意图骚扰而非劝说、沟通、交流。”无奈的是,阿利托势单力薄,即使他十分不能理解同事们的判决,也只能接受判决结果。
“我不赞同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虽然WBC的立场和做法并不被大多美国人认可甚至遭到唾弃,然而本案的焦点不在于菲尔普斯的等人的立场如何或者同性恋是否合法,而在与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在他们心里,言论自由的地位不可撼动,即使付出代价,因此,《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判决结果也受到一片好评。
自由总需要付出代价的。本案中不同寻常的地方在于,葬礼是个特殊的场合,而“在所有的场合和任何时候,保护言论自由不是平等进行的”。最高法院的对数意见认为菲尔普斯等人抗议的地点距离葬礼现场一千英尺有余,远超过了当时联邦和部分州制定的关于葬礼事宜的法律规定的“不得骚扰”地距离。
但持反对意见的阿利托大法官则将重点放在了情感上。宪法第一修正案为WBC组织提供了无数地点、无数时间、无数方式可以选择来进行抗议,可是他们偏偏选择在葬礼上,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和场合,人的感情跟分为敏感和脆弱,更容易受到伤害。而WBC组织对这些毫不顾忌,他们只是想要借此来吸引公众的注意。
这并不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在维护言论自由和保护私人甚至主流社会的情感之间选择前者。在《皮条客》杂志诉维尔福尔案(Hustler v. Falwell)中,虚构的采访记录给维尔福尔造成了严重的情绪干扰,但最高院依然选择给媒体足够的“呼吸空间”。
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正如该案的多数意见的主笔大法官罗伯茨所言:“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
参考文献:[美]安东尼·刘易斯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M ]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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