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九江A县法院召开了吴某涉恶案的庭前会议。当辩护人纷纷提出,多名被告人被羁押在B县廉政教育基地时,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公诉人居然提出一个观点,“基地不是羁押场所,而是生活场所。”我当时真的被这个观点震惊了。
在过去几年的扫黑除恶案中,我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被滥用的迹象,而且指居点各有不同。犯罪嫌疑人不是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也不是监视居住在家中,而是被关在各种酒店、宾馆、临时办案点、廉政教育基地等。家属不知道具体关押地点,律师无法会见,时间可能长达六个月,而在这期间,刑讯逼供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河北滦州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廉政教育基地,遭受刑讯逼供;湖南株洲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廉政教育基地,被刑讯逼供,望城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岳阳某宾馆,遭受刑讯逼供;衡水涉黑案,嫌疑人在某酒店遭受办案人员电击,后送医院抢救……
这些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到底是羁押场所,办案场所,还是生活场所呢?
我曾观察过某些指居点,外部看上去平淡无奇的酒店、宾馆,廉政教育基地,很多都被改造成了适合关押的指居点。比如湖南长沙某个维也纳酒店,被公安机关征用,出入都是办案人员。六层以上的羁押楼层门窗都是封死的,关在里面的人根本不知昼夜,他们平时戴着镣铐,被几个辅警或保安轮流看管,刑讯最长的持续数月,身心饱受摧残。在株洲某地的滴水井基地,犯罪嫌疑人过得都暗无天日,遭受殴打是家常便饭,经常能听到持续的哀嚎,曾有某嫌疑人遭遇体罚,意外致死,后有民警以滥用职权罪遭追诉,我这里都有相关裁判文书佐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普遍规避了。迄今为止,我没有发现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像九江A县的吴某,被指居到了B县的廉政教育基地,理由是他在B县没有固定住所。而名义上是B县公安局办的案件,实际上全部是A县的办案人员在审讯。而且,很难说廉政教育基地不是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
廉政教育基地,通常是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场所,现在总是被公安机关借用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因为这些场所既有关押嫌疑人的基本设施,又不用遵守看守所的监管规定,不受类似看守所的监督,采取任何措施都更随心所欲。
公诉人说廉政教育基地是生活场所,我当庭质问:生活场所是被告人饮食起居的地方,他在生活场所不应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喜欢这个地方,可以离开,这才叫生活场所。办案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给他们戴着手铐,还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这能叫生活场所吗?诸位愿意在这样的“生活场所”生活吗?在生活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可是非法拘禁哦。而事实上,除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指居点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羁押场所,因为它具备了羁押所场所的必备要素:封闭、限制人身自由、看管,而且它还不允许律师会见,比看守所更让人窒息。
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程序的规定,在涉黑恶案件中被大量规避。A县管辖的案件,被指定到B县,就可以堂而皇之指居,关在某个基地长达六个月,根本没有什么监督。在基地刑讯,不存在同步录音录像,做笔录时就提到执法办案中心,让同录看不出刑讯迹象。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原本用来保证讯问合法性的制度设置,完全成了摆设。这就导致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基地”,因为没有正式笔录,公诉人又称其不是办案场所。几乎不受任何监督的“基地”这样的恐怖的存在,还是我们理解的“生活场所”吗?
我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廉政教育基地的那些涉黑涉恶案件,都存在规避刑诉法第75条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不让会见等一切程序违法等弊病。很多嫌疑人在送看守所之前,遭遇过非人的折磨,威胁、恐吓、羞辱、殴打、电击、喷辣椒水、脱光衣服折磨,甚至被逼喝尿,都司空见惯,而仅有极少数案件,非法获取的口供才会被排除。我曾向湖南省政法委邮寄过一份详细的报告,举示发生在湖南的五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其中就有涉黑涉恶案件,但最后处理的结果要么是赔偿家属,要么是办案人员被从轻处理。目前,还有一起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的涉恶案在长沙待审,诉到法院一年半仍未开庭。
我曾说过,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而不是一味地给公安机关站台、背书。在这类明显存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各被告人在法庭陈述被刑讯逼供细节时声泪俱下的案件,公诉人像机器人一样说讯问合法,说指居点不是羁押场所而是生活场所,对得其作为法律人的良知吗?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不监督刑讯逼供,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排除非法证据,那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究竟该怎么实现?做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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