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少华埠商户频频被残疾人提告,原因是商户门口有门槛,对于使用轮椅的人士不方便,没有提供无障碍入口和设施。现在布碌崙日落公园区也有一家中餐馆在上周一(15日)被残疾人提告。提告者是一位住在附近的残疾人,这意味着那一带的小商家都要注意,早做检查、未雨绸缪,才能避免额外的诉讼。
根据纽约东区联邦法庭的记录,原告Prisciliano Bonifacio是一名坐轮椅的截瘫者,被告是东兴中餐馆(New Tung Hing Restaurant)及其房东Ling Ta Fou。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纽约州人权法和纽约市人权法。
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原告最后一次尝试进入东兴餐馆是今年3月13日(周一),该餐馆距离他家仅十多英里,当天他在参加完葬礼后,在中午打算与女儿们一起进这家餐厅吃便宜的中餐。然而,在到达餐馆时,他发现其入口处有一个高度约6英寸(15厘米)的陡峭台阶。由于没有任何坡道、扶手或其它无障碍设施,原告无法用轮椅越过台阶进入餐馆。
原告说他经常在老社区拜访朋友和家人,并参加当地活动。他过去曾多次尝试在午餐时间进入东兴餐馆,但每次看到入口处的陡峭台阶时都会打退堂鼓,因此“遭受了实际伤害”,他和女儿们“被迫去别处吃饭”。他还说因为知道这些障碍而“不敢去中餐馆”。
他表示,一旦障碍消除且符合《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要求,他打算立即返回“东兴”享用平价的午餐。现在“被告的违法行为妨碍了他和其他情况类似的残疾人士不受歧视地旅行的权利”。
诉讼指出,根据1991年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颁布的联邦法规42 U.S.C. §12134(a)的规定,该部门可就第一次违反处以最高5.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并对任何后续违反,处以最高11万美元的罚款。
最后,原告要求赔偿损害,包括“所有适用的法定赔偿金和罚款,以及原告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但未提出具体金额,另外要求法官勒令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使其容易被残疾人使用。
东兴中餐馆员工陈先生周日(5月21日)告诉记者,他们以经营外卖为主,但店内也有一两张桌子,可以让客人坐着吃,他“没见过、也没有印象”有残疾顾客在门外投诉无法进餐馆,他说如果知道有这种情况,他们会出来为残障人士提供帮助。
陈先生还表示,可以在门前安装一个门铃,以方便有需要的顾客通知店员出来提供服务。“我们很欢迎他们来消费。”陈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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