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
》(下称《纪要》),进一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积极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长期以来,省法院高度重视产权司法保护与民营经济服务保障,深入开展全省涉企经济犯罪、民营企业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处置等多项专题调研,积极推进涉企业和企业家久拖不决、久押不决刑事案件排查清理工作,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营造企业健康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司法机关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年3月2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中,张军院长指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要既“厚爱”又“严管”,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
为协同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涉企业犯罪诉源治理,省法院于2022年成立企业合规改革调研专班,系统梳理全省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在江苏、浙江多地与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及专家学者、律师、企业家代表组织会商、座谈,深入涉案企业实地调研,全面了解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3年1月13日、3月7日,与省检察院联合召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专题座谈会,沟通交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案件办理经验情况,重点研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有关问题,经充分讨论研究,最终形成纪要。
《纪要》共10条规定,从程序衔接、证据审查、文书表述、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中长期效果考察等五个方面提出工作原则与具体要求。《纪要》规定了依法有序、协同推进、能用尽用等工作原则,明确提出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建议书、裁判文书中载明。《纪要》首次对审判阶段企业合规工作的具体开展作出规定,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尚未完成合规评估验收的案件,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纪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制作用,首次提出法庭审理阶段可以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创新性提出对于合规整改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进一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重磅10条
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涉企业犯罪诉源治理与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召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专题座谈会。座谈会介绍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情况,交流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经验,重点研究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起诉与审判衔接有关问题,就进一步协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协作达成共识。
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推动“治罪”与“治理”并重、促进企业依法守规经营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司法机关以自身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举措,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法院、检察院要坚持“从政治上看”,胸怀“国之大者”,加强合作、汇聚合力,依法有序、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积极贡献实践经验。
二、人民检察院要承担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审查把关责任,对于符合改革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的,能用尽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一般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完成。对于单位犯罪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需要将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分案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三、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已完成合规整改并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阐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的相关情况,并将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原件随案卷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四、对于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量刑建议书中明确表述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从宽处罚幅度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五、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量刑建议等,组织出庭公诉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依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六、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但合规评估验收尚未完成、需要先行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起公诉前,与人民法院沟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七、涉案企业、涉案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适宜开展的意见,并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审判阶段决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民法院给予必要支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八、对于在审判阶段完成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整改情况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未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整。
九、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合规整改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进一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发现涉案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十、相关工作要求如遇上级规范性文件发布或者修改,执行上级规定。
下一步,省法院将继续深化调查研究、加强检法衔接,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法院在审判阶段开展企业合规,积极沟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促进合规实质审查与判后效果考察,研究细化举措不断提升全省涉企业合规刑事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积极贡献江苏经验。
综合:江苏高院、江苏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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