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I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第五章
重要的是动机/伊曼纽尔·康
一、什么是自由?
自由是道德的基础和前提,要弄明白康德的道德哲学,我们就需要理解他所说的“自由是什么。我们经常将自由看做毫无障碍地做我们想做之事,即“”由着自己“”。
问题是,
由着自己”什么?是欲望、激情、还是理性?
康的认为,自由不是由着自己的欲望和激情,而是理性。

康德的推理如下: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地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为什么呢?因为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是在追求欲望的满足,那么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为了某种外在于我们的目的。我以这种方式来充饥,以那种方式来解渴。
假设我正在试着决定买哪一种口味的冰激凌:我是应该买巧克力的呢,香草的呢,还是咖啡太妃糖颗粒的呢?我可能认为自己是在运用选择的自由,但是,我真正在做的就是在试着弄明白,哪一种口味能最好地满足我的偏好一那些我事先并没有加以选择的偏好。康德并没有说,满足我们的各种偏好是不对的,他的要点是: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自由地行动,而是在根据一种外在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毕竞,我对咖啡太妃糖颗粒的偏好而不是对香草的偏好并不是我刻意去选择的一我就是有这个偏好。
若干年以前,雪碧有一句广告语:“服从你的渴望”(Obey yourhist)。雪碧的这一广告(当然是无意地)包含了一种康德式的洞见。当我拿起一罐雪碧(或百事可乐、可口可乐)时,我是出于服从而不是自由在行动。我只是在服从我的口渴感。
只要我的行为被生物性所决定,或被社会性所规范,那它都不是真正的自由。根据康德的思想,自由地行动就是自律地行动,自律地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一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种理解康德所说的“自律地行动”的意思的途径,就是将意志自由与其对立面作比较。康德发明了一个词来表达这一对比——他律(heteronomy)。当我根据他律而行动的时候,我就是在根据那外在于我而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举个例子:当你丢下一个台球时,它会落到地上;当它下落的时候,它并不是在自由地行动,其行动受到自然法则一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地球引力一的支配。
假设我从帝国大厦上跌落(或被推下),当我冲向地面的时候,没有人会说我在自由地行动;我的行动与那个台球一样,受制于地球引力这一法则。
现在再让我们假设,我落在了另一个人身上并且砸死了那个人,我不会对这一不幸死亡负有任何道德上的责任。就像那个台球,如果它从高处跌落并砸到某个人的脑袋,它也不会对此负有道德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中,那正在下降的物体一我,或者那个台球一都不是在自由地行动,而是都受制于地球引力这一法则。由于这里没有意志自由,那么也就没有道德责任。
因此,在作为意志的自由和康德的道德观念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地行动,并不是为了给某种特定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方式,而是为了目的本身去选择目的一这是一种人类可以作出,而台球(以及大多数动物)却不能作出的选择。
二、道德是动机
根据康德的理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所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所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或成就。”康德写道。它本身就是好的,而无论它是否盛行。“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熠熠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事物一样。”
对于任何一个要具有道德上的善的事物而言,“它应当遵守道德法这一点是不够的一它还必须为了道德法而被完成。”那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就是一种义务的动机;后者在康德这里的意思是指,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做正当之事。
如果我们是出于某些动机一如自我利益一而不是义务去行动的话,那么,我们的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康德坚持认为这是真实的,这一点不仅仅是针对自我利益而言,也是针对所有的、企图满足我们的各种期望、欲求、偏好和渴望的尝试而言。康德将这样的动机一他称之为“倾向的动机”一与义务的动机作了对比,并且认为,只有出于义务动机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给出了很多事例以说明义务倾向之间的区别。第一个事例是关于一个慎重的店主的。一个毫无经验的顾客(例如一个孩子)走进一家杂货店买一袋面包,店主可以多要他的钱一向他索要比通常一袋面包的价格要高的钱,而且这个孩子对此并不知情。可是这个店主意识到,如果有其他人发现他以这样的方式占这个孩子的便宜,那么这件事就会传播开来,从而影响他的生意。出于这个原因,他决定不多收这个孩子的钱,而是按通常的价格收费了。因此,店主做了正确的事情,然而却是出于错误的理由。他诚实地与这个孩子做生意的唯一原因,是为了保护他的名声。
店主只是为了自我利益才诚实地行动,他的行为缺乏道德价值。我们可以在纽约商业改进局的招募活动中,发现一个与康德的慎重的店主极为相似的事例。为了征召新成员,商业改进局经常会在《纽约时报》上刊登整版广告,并以“诚实是最好的策略,也是最有利可图的”为标题。这则广告的内容毫无差错地表达了它所诉求的动机:
诚实,与任何其他财富一样重要。因为一场以真实、开放和公平价值为基础的交易,不会做不好。正是为了这一目的,我们支持商业改进局。加入我们吧,你可从中获益。
康德不会谴责商业改进局,促进诚实的商业交易是值得称赞的。然而,在为了诚实而诚实与为了底线而诚实这两者之间,有着一种重要的道德差别。前者是一种原则性的立场,而后者则是一种慎重的立场。康德认为,只有原则性的立场才与义务的动机相一致,而义务的动机是唯一能够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
或者让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例子:若干年以前,马里兰大学试图通过要求学生签署不作弊的保证书,以反对那种普遍存在的作弊问题。作为一种鼓励,那些签署保证书的学生得到了一张打折卡,他们凭这张卡在当地商店消费可以节省10%~25%的花费。没有人知道,有多少学生是为了当地比萨店的折扣而承诺不作弊。可是,我们大多数人会同意,收买诚实这一行为缺少道德价值。(这些折扣可能成功地减少了作弊的发生率,也可能没有;然而,这里的道德问题是,被那种对折扣或物质奖励的欲求所推动的诚实,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康德对这一疑问的答案会是否定的。)这些例子体现出康德的主张的合理性,他认为只有义务的动机一因为某事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有用的或便利的而去做它一才能给一个行为赋予道德价值。可是,另外有两个例子却体现了康德这一主张的错综复杂性。
我们用以维持生命的大多数预防措施,因此都缺乏道德含量。系上座位安全带和控制我们的胆固醇等,都是一些慎重的行为,而并非道德的行为。大多数人之所以活下去是因为他们热爱生命,而并不是因为他们有义务这样做。假设了一个毫无希望的、悲惨可怜的人,他的心中充满了绝望,以至于他没有任何继续生存的欲望。如果这样的一个人,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意向来振奋意志以维持生命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
康德并不是认为,只有悲惨的人才能完成维持自己生命的义务。我们很有可能热爱生命并仍然为了正确的理由一一个人有义务这样做一而维持生命。假如一个人认识到那种维持自己生命的义务,并在心里出于这一理由而这样做了,那么,那种想要继续生存的欲望,就并没有破坏那种维持生命的道德价值。
“助人为乐有没有偶偶道德价值呢?
有些人是利他主义的,他们同情他人并从帮助他人中获得乐趣。然而,对康德而言,出于同情而做好事,“无论它可能多么正当,也无论它可能多么友善”,都缺乏道德价值。这似乎是违反直觉的。难道成为那种在帮助他人中获得乐趣的人不好吗?康德会说好。他当然不会认为,出于同情而行动有什么错;但是他将这种帮助他人的动机一做好事给我带来快乐一与义务的动机区分了开来,并且坚持认为,只有义务的动机才能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利他主义者的同情,“值得我们称赞和鼓励,但不值得尊敬”。°
那么,一件好事要想具有道德价值的话,要具备什么呢?康德提出了一种情形:让我们来想象一下,这个利他主义者遭受了一种不幸,使他对于人类的爱都不复存在。他变成了一位厌恶人类者,缺乏所有的怜悯和同情。然而,这个冷心肠的人将自己从冷漠中扯了出来,并着手帮助他的同胞。由于没有任何帮助的倾向,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义务”。那么,他的行为才第一次具有了道德价值。”
这从很多方面来看都是一种古怪的评判。康德有意要把厌恶人类者界定为道德榜样吗?不,一点儿也不是。从做好事中获得乐趣,并不一定破坏其道德价值。康德告诉我们,重要的是,人们之所以做某件好事是因为它是正当之事一而无论这样做是否给我们带来快乐。
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发生于若干年前的情节:在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全国拼字大赛”上,一个l3岁的男孩被要求拼写“echolalia”,意指一个人重复任何他所听所闻的倾向。尽管他拼错了这个单词,可是考官也听错了。考官告诉他拼对了,并允许他晋级。当男孩得知自己拼错了之后,他走到考官面前告诉了他们。后来他被淘汰了。第二天,报纸头条称赞这个诚实的年轻人是“拼字大赛的英雄”,他的照片也出现在《纽约时报》上。“考官们说我非常正直。”男孩告诉记者说,并接着说他的部分动机是“我不想感觉自己像是一个讨厌的人”。
这位英语拼字大赛的英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吗?
不想感觉自己像是一个讨厌的人,这当然是一种倾向。因此,如果这是他说实话的动机,那么,这就似乎诋毁了他这一行为的道德价值。可是这似乎太苛刻了。这可能意味着,只有没有感觉的人才能做出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我认为,这并不是康德的本意。
如果这个男孩说实话的唯一理由就是避免感到罪恶,或避免万一他的错误被发现后而导致的坏名声,那么,他说实话这一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然而,如果他说实话的原因是他知道这是正当之事,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价值,而不顾及那可能与之相随的快乐或满足。只要他是出于正当的理由而做了正当的事情,那么,对这件事情的良好感觉,就并没有诋毁它的道德价值。
康德的利他主义者也是如此。如果他帮助他人,仅仅是为了这样做所给他带来的快乐,那么,他的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然而,如果他认识到一种帮助人类同胞的义务,并且出于这种义务而行动,那么他从这种行为中所获得的快乐在道德上就不能说是不合格的。
当然,在实际中,义务和倾向经常同时存在。我们经常很难弄明白自己的动机,更不用说确切地知道他人的动机。
三、道德是绝对命令
道德是一种行动的命令。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命令。一种命令一可能是人们最熟悉的那种一就是假言命令。假言命令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要X,那么就做Y。如果你想要一个良好的商业声誉,那么就要诚实地对待你的顾客。
康德将假言命令(总是有条件的命令)与那种无条件的命令(绝对命令)作了对比。
  •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在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一命令就是假言命令。
  • 如果这个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善,并因此对意志一这种意志自身符合于理性一来说非常必要的话,那么这一命令就是绝对的。
对于康德而言,只有一个绝对命令才有资格作为一种道德命令。
什么是绝对命令呢?它又命令我们什么呢?康德认为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个观念一一项绝对的、不带任何进一步的动机而自主命令的实践法则一来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那种使我们作为理性存在而联合起来的法则的观念,而不顾及我们的各种特殊目的一来回答这个问题。那么,它又是什么呢?
康德提出了若干版本或形式的绝对命令,他认为这些是等同的。
绝对命令1:使你的准则普遍化
康德将第一种形式称为普遍法的准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康德所说的“准则”,意指一种给予你的行动以理由的规则或原则。他实际上是在说,我们应当仅仅依据那些我们可以使之毫无矛盾地普遍化的原则而行动。为了弄明白康德的这种不可否认的抽象考察是什么意思,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具体的道德问题:作出一个知道自己不会遵守的承诺是对的吗?
假设我现在急需钱,因此想找你借一笔。我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在近期内无法偿还,那么,我通过作出一个虚假的承诺说将很快偿还这笔钱一一个我知道我无法遵守的承诺一而得到这笔借款,这在道德上是否允许呢?一个虚假的承诺与绝对命令是否一致呢?康德说不,显然不一致。我看清这一虚假承诺与绝对命令不一致的途径是:试着将我即将赖以行为的准则普遍化。”
在这一情形中,准则是什么呢?好像是这样的东西:“无论何时,当一个人急需钱的时候,他应当借款并承诺还款,即使他知道自己并不能还。”康德说,如果你将这一准则普遍化并与此同时根据它而行动,那么你就会发现一种矛盾:如果每个人在需要钱的时候都作出虚假的承诺,那么就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的承诺。实际上,将会没有“承诺”这种东西;将这种虚假的承诺普遍化会破坏“遵守诺言”的这一习俗。届时你试图通过承诺而获得一笔钱的尝试,将是徒劳的、非理性的。这表明,作出虚假的承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与绝对命令不一致。
有些人会发现康德这种形式的绝对命令并不具有说服力。这种普遍法的准则,与成年人谴责那些插队、不合时宜地说话的孩子们时所用的道德陈词滥调,有着某种相似之处:“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呢?”如果每个人都说谎,那么没有人会相信其他人的话,我们也都将更加糟糕。如果这是康德所说的,那么,他最终也就是在作一种结果主义的论证一并不是在原则上反对虚假的承诺,而是因为其可能具有的有害效果或后果而反对之。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这样的思想家,对康德提出了这一批评。然而,密尔误解了康德的意思。对于康德而言,弄明白我是否能够将自己的行为准则普遍化并继续依据它而行动,并不是一种推测可能性结果的方式。它是一种考察,以弄明白我的准则与绝对命令是否相一致。一个虚假的承诺,在道德上之所以是错误的,并不是因为它明显会破坏社会诚信(尽管它会这样)。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在作出这样一个虚假承诺时,我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对金钱的欲望)置于他人的需要和欲望之上。这种普遍化的考察表明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这是一种检验的方式,它力求弄明白一我即将作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置于他人的之上。
绝对命令2:将人看做目的
康德这样提出他的第二种绝对命令:我们不能将道德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基础之上,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将仅仅与那些目的的拥有者相关联。“然而,如果我们假设它们是一些其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作为目的本身,“那么在其中一仅仅在其中,就会有一个可能的绝对命令的基础”。2”什么作为目的本身,会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呢?康德的答案是一人性。“我认为,每一个人一一般来说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一都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这种或那种意志所任意使用的手段。””康德提醒我们,这是人和物之间根本性的区别。人是理性的存在,他们不仅具有一种相对价值,而且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本质性的价值一如果任何事物都具有这种价值的话。也就是说,理性存在拥有尊严。
这种论证路线引导康德达到了第二种形式的绝对命令:“应当这样行为:不要总是将人一无论是你自己本身还是任何其他人一仅仅看做一种手段而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看做一种目的而加以对待。””这就是将人作为目的的准则。
让我们再一次考虑一下那个虚假的承诺。绝对命令的第二种形式帮助我们从一个稍稍不同的角度看明白,它为什么是错的。当我承诺说我会把钱还给你,而又知道自己并不能这样做的时候,我是在利用你。我将你作为我经济上的偿还能力而加以利用,并不是将你看做一个值得尊重的目的而加以对待。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自杀的情形。我们注意到,有意思的是,谋杀和自杀都是与绝对命令想抵触的,而且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从道德上来看,我们经常将谋杀和自杀看做完全不同的行为。将他人杀死是违背他的意志而剥夺了他的生命,而自杀是自杀者自己的选择。然而康德的“将人看做目的”这一观念,将谋杀与自杀放在同等地位上了。如果我实施了谋杀行为,我就是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一如抢劫银行、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发泄我的愤怒之情一而夺走了某个人的生命。我将这个受害者当做一种手段加以利用,而没有将他的人性当做目的而加以尊重。这就是为什么谋杀违背了绝对命令。
对于康德而言,自杀以同样的方式违背了绝对命令。如果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的情形,我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么我就是将自己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然而康德提醒我们,一个人并不是一个东西,“不是被仅仅当做手段而加以利用的东西”。我没有权力舍弃那内在于自己的人性,就像我没有权力舍弃内那在于他人的人性一样。对于康德来说,自杀与谋杀之所以错误的原因是一样的。两者都是将人看做物而加以对待,都没有将人性作为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
自杀的例子,凸显了康德所说的“尊重我们人类同胞之义务”的显著特征。对于康德而言,自尊和尊重他人源自于一个并且是同样的原则。尊重的义务是我们亏欠那些作为理性存在物、作为人性的承担者的一种义务。它与这个人实际上是谁并无关系。
在尊重和其他形式的人类情感之间,有着一种不同之处。爱、同情、团结以及同胞情感都是道德情感,它们将我们与一些人拉得比另外一些人更加亲密。可是,我们必须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因,与任何关于它们的特殊事物无关。康德式的尊敬与爱不同,不同于同情,也不同于团结或同胞情感。这些关心他人的原因,与他们具体是谁有关。我们爱自己的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我们同情那些我们能够认出的人,我们与朋友和同志感觉到团结。
然而康德式的尊敬是尊敬这样一种人性,尊敬一种内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的、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我的情形中侵犯它与在他人的情形中侵犯它,是同样值得反驳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康德式的尊敬原则适合于普遍人权的学说。对于康德而言,公正要求我们支持所有人的人权,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以及我们与他们有多熟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就因此而值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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