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PART01
起草背景
价格监测是党委政府了解掌握市场运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重要基础,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目前,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通过价格监测预警活动,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有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引导价格预期,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近年来,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以保供稳价为重点,紧盯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加强监测预测预警,为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监测体系不健全、监测任务落实难、信息化建设水平低、相关工作缺乏法理依据等问题逐步显现,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价格法治,推动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等领域制度办法。目前,包括我省在内,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政府规章规范价格监测工作。
PART02
总体考虑
01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政府对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通过立法对价格监测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指导。
02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完善价格法治,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做到依法行政。
03
总结、梳理、提炼近年来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加以推广。
PART03
起草过程
根据2022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在深入研究中央及省相关文件、认真总结我省已有实践做法、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充分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办法》。
PART04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基本原则和方式。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价格监测预警的定义和内涵,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人员、经费保障,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部门间信息共享等作了规定,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主要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预警,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和准确,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价格监测预警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
二是建立价格监测目录管理和报告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对监测目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等进行规范,明确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主要监测对象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强调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定点单位的设置、调整条件和职责。
(第十条【监测报告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实行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及采集周期、报告方式等,并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细化价格监测预警方式方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主要对应急监测、市场巡查、专项调查、价格形势会商分析、价格预警、信息发布等进行规定,明确各种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监测方式,强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以及价格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调查,加强动态监测和趋势分析,同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应急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应急监测。
价格应急监测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作为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价格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是明确监测资格、褒扬激励和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监测人员资质要求、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内容,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业务指导,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同时对价格主管部门及监测定点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价格应急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PART05
主要特点
01
明确价格监测工作的实施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厘清了各级的职责和分工。
02
对应急监测和预警作了专门规定。强调在价格应急监测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力保障特殊情况下价格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03
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置条件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同时对相关的监测行为进行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04
对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筹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加强数据的交流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PART06
下一步工作
01
做好政策解读、媒体宣传等工作。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安徽价格信息网公布全文和解读材料,将政策宣传到位。
02
抓好贯彻落实。以重要民生商品和大宗商品为重点、以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抓手,依托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市依法依规开展价格监测,将政策落实到位。
03
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围绕服务保障民生和发展改革中心工作,不断完善价格监测工作机制,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推进全省价格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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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主办单位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技术支持 | 安徽新媒体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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