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违章会被扣分,如今,煤矿矿长若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力也会被扣分,严重者将被“摘帽子”。
近日,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联合出台《安徽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将以记分制对全省所有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履职考核。《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
料图:1月2日,皖北煤电集团钱营孜煤矿工人们正在检修设备。(李博 李子彦 摄)
据了解,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建设煤矿的项目经理、筹备处主任。
和驾驶证记分规则类似,煤矿负责人的每个记分周期总分同样是12分,依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他情形,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记分的分值为6分、3分、2分、1分。
记分规则是怎样的?
记6分的情形:
(一)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
(二)存在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失效等情况之一,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建设的;
(四)被责令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生产或者建设的;
(五)瓦斯超限后未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的。
记3分的情形:
(一)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的;
(二)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三)未执行井下生产安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突出危险性鉴定仍组织生产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未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等一种及以上情况,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七)未执行“三专两探”防治水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三区”管理的;
(八)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综合预防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九)未按规定留设或者违规采掘安全煤(岩)柱(隔水煤柱)的;
(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的;
(十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工艺、设备的;
(十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的;
(十三)监督检查发现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记2分的情形:
(一)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年度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
(二)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
(四)未组织制定实施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故意造成矿井安全异常信息处置记录台账、调查分析报告、监测监控数据、调度电话录音等一种及以上资料缺失的;
(六)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记1分的情形:
(一)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建设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或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
(四)未编制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一种及以上技术资料,仍然组织采掘作业的;
(五)煤矿通风、防突、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水等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资料缺失或者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前无法进行灾害治理过程回溯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
(七)其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记到一定的分数后,煤矿负责人将被约谈、参加安全知识考核,严重者还将被调整工作岗位。
  • 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作出警示并建议煤矿企业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个月内参加省能源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连续三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均达到12分,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建议煤矿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记者:王弘毅
编辑:马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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