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芷毓 杜伦大学LL.M.
审稿李梓源 布里斯托大学 LL.M.
         Yilia 乔治城 LL.M.
编辑徐晓彤 UNSW LL.M.
(图片来源于网络)
19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1](以下简称“Griswold案”)中承认了作为隐私权一部分的节育权利,判定已婚夫妇拥有不受政府限制购买、使用节育物品的权利与自由。该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不仅承认了妇女节育的合法权利,使妇女拥有更多规划家庭与生活的机会,更为一系列影响美国社会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奠定了基础。
案件概要
1879年,康涅狄格州颁布Comstock法,将节育入刑,“任何为节育而使用任何药物、医疗用品或工具的人,应处以不少于50美元的罚款或不少于60天的监禁”。法律还规定,“任何协助、教唆、建议、促使、雇用或指挥他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人,可将其作为主犯进行起诉和处罚”。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是仅有的两个仍有此类法律的州,尽管这些法律几乎从未被执行过。
1935年,康涅狄格州首个计划生育诊所在哈特福特设立,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其他诊所也相继设立。1940年左右,其中一家诊所因提供节育药具引发了几宗案件,而质疑康涅狄格州法律的合宪性的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1961年,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联盟决定再次向该法律发起挑战。作为该联盟执行董事的Estelle T. Griswold与耶鲁大学医学院妇科医生C. Lee Buxton在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开设了一家诊所,为女性提供节育方面的医学建议与药物。后来,Griswold与Buxton被捕,并被提起公诉,而后被判有罪。最终,案件被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5年,最高院以7:2推翻有罪判决,判定康涅狄格州1879年Comstock法违宪,并明确“婚姻隐私权”是一项宪法下受保护的基本权利。
案件审理
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代表法院多数方撰写该案司法意见,其中援引《权利法案》第一、三、四、五修正案,并援引此前的判例Meyer v. Nebraska[2]、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3]来证明没有被《权利法案》具体列举的个人自由与权利。法院认为,婚姻隐私权同样没有被列举出来,而是隐藏其中,大法官Douglas运用了一段比喻来描述该权利的隐含性:“上述案件表明,《权利法案》中对个人权利的特殊保障如同(不透明体遮住光源时形成的)半影,这些对权利的保障赋予半影以生命,而各种各样的权利保障共同组成了隐私的范围……对于这些隐私权,我们曾有过许多争议,而这些案例均表明亟待被证明的隐私权是一项合法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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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半影”的比喻,大法官Douglas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没有被《权利法案》明确列举出来的权利具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并认为婚姻隐私权在被保障的权利范围内,进而判定康涅狄格州1879年Comstock法侵犯了个人权利,违反宪法。此外,大法官Douglas指出婚姻隐私权是一项比《权利法案》还要古老的权利,并对婚姻的神圣性进行了阐述:“我们能容许警察仅仅因为一点使用节育药品的迹象就来搜查已婚夫妇的卧室吗?这种想法本来就与婚姻关系中的隐私观念互斥。我们现在面对的是比《权利法案》更加古老的隐私权——该权利比所谓的政治党派、学校体制都要古老。婚姻是风雨同舟、长长久久、亲密神圣的结合。婚姻是生活而非事业的联合,是和谐生活而非政治信仰的联合,是相互忠诚而非商业或社会项目的联合。婚姻如同我们先前所作的重大决定一样,是一个崇高的联盟。”[5]
判决影响
美国法院首次在Griswold案中阐释了未被《权利法案》列明的隐私权的合法性,开启了一场传统与现代的争论,[6]为现如今许多种类的隐私权奠定了基础。在其后的许多年中,Griswold案成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例,不仅在婚姻隐私、女性堕胎、同性婚姻等领域影响深远,也成为见证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标志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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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72年Eisenstadt v. Baird案[7]法院将Griswold案中的婚姻隐私权扩展至未婚男女;1973年Roe v. Wade案[8]将隐私权扩展至女性终止妊娠的权利,认为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973年Doe v. Bolton宽泛地界定了堕胎的期限,认定怀孕前三个月堕胎合法;1977年Carey v. Population Services International案[9]法院认为“禁止除持证药剂师以外的任何人向16岁或以上的人分发非处方避孕药具、禁止任何成年人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分发非处方避孕药具、禁止包括持证药剂师在内的任何人宣传或展示避孕药具”等规定均违反宪法;2003年Lawrence v. Texas案[10]法院推翻德克萨斯州反同性恋法律,并基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判定该法律触及到人们最私密的行为,并试图控制人们自由意志内的关系。
根据调查研究显示,从Griswold案后美国生育率减少,且该案所处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也是“一个由民权运动与第二波女权主义交织构成的激进时代”。[11]该案为合法节育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为女性提供节育与堕胎的选择权,为女性权利与社会变革打开一扇大门,不仅使女性拥有采取措施的主动权,更改变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与地位。[12]除此之外,Griswold案也对其他更广泛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包括女性与男性的合法权利,也重新定义了家庭生活、婚姻关系、亲密关系与儿童抚养,而正是这样一步一步的合宪性质疑、挑战与探讨、论证,“真实地激励着人类的理性反思,推动着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的演进”。[13]
[1]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2] Meyer v. Nebraska, 262 U.S. 390 (1923).
[3] 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 268 U.S. 510 (1925).
[4]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at 484–85.
[5]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at 485–86.
[6] 李霞,“个人权利与道德判决之间的边界——评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国审判》2015年第16期。
[7] Eisenstadt v. Baird, 405 U.S. 438 (1972).
[8] 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
[9] Carey v. Population Services International, 431 U.S. 678 (1977).
[10] 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11] 李霞,“个人权利与道德判决之间的边界——评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国审判》2015年第16期。
[12] National Women’s Law Center, 50 Years After the Griswold vs. Connecticut Decision, <https://www.nwlc.org/wp-content/uploads/2015/08/griswold_anniversary_6.2.154.pdf>.
[13] 李霞,“个人权利与道德判决之间的边界——评格瑞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国审判》201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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