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促进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夯实西部法律服务高地主体基础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引导律师事务所在建设、管理的各个主要方面确定普适性的、高标准的、规范化的目标与行为路径,为各类政府机构、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法治力量。
高质量发展建设包括合伙机制、党团统战、人才队伍、业务规范、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社会公益等方面的建设。
第三条 本指引作为评价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行业标准和依据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以及本指引,结合本所具体情况,拟定高质量发展方案。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发展建设
第一节 合伙机制
第四条 合伙机制是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应以科学、合理、规范为标准,建立民主集中的议事机制、灵活有效的决策机制、公平透明的分配机制,以及符合本所实际的合伙人吸收、考核、晋升、淘汰机制和合伙人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条 大型律师事务所宜强调以制度和规则协调合伙人内部关系,强化合伙人议事机制,定期召开各层级的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与决策,完善各层级合伙人会议表决制度。
引导中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机制在“人和”的基础上逐步向制度与规则过渡,鼓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参与所务管理,保障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所务信息在合伙人内部的公开透明,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合伙人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机制建设宜充分建立在“人和”的基础上,保障合伙人内部的稳定与和谐,重大事务由合伙人集体协商决策。
微型律师事务所可建立骨干律师与核心合伙人共同协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制度。
第六条 进一步优化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机制,在合伙人中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等管理、监督机构,在管理委员会层面下设立战略规划、财务审计、业务监督、对外联络等内设机构,明确职权分工与责任划分。合伙人分层分级参与管理,并将管理权限适当向管理委员会集中,科学制订内设机构成员的任期制度及任免机制。鼓励聘用专业管理团队及职业经理人。
进一步规范中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管理机制,在合伙人内部设立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逐步推行合伙人分级管理。
鼓励小型律师事务所设立执行委员会或者管理合伙人,日常管理工作由执行委员会或者管理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原则上均应分工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微型律师事务所宜设立主任或执行合伙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负责,保障本所规章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实施有效管理,避免出现合伙人管理缺位情形。
第七条 促进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润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综合考虑合伙人的业务创收、业务办理、公共事务参与及资历等多方面因素,着眼于强化律师事务所长期的品牌打造与团队合作。不宜以平摊办公费用等简单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中型律师事务所宜在利润分配上对合伙人作合理的倾斜,并参考其他非经济性因素。
小微型律师事务所以业务创收兼顾综合贡献为核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推进大型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进行合理分级,成立考评小组,优化合伙人考核评价机制,综合业务创收、团队建设、自律示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指标,对合伙人进行客观、公正、公开的考核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合理的晋升与淘汰机制。
引导中型律师事务所逐步建立合伙人吸收、考核、晋升、淘汰的各项规范,建立以业务创收为主要考量并综合资历、公共事务等因素的评价体系。
小微型律师事所应注重合伙人对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支撑作用,在吸收合伙人时考虑发展理念、执业风格与工作习惯等方面的和谐一致。
第九条 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合伙人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听证、申诉、回避、裁决等程序,合理消弭利益冲突。
合伙人纠纷不能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化解的,提倡将相关的纠纷提交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第十条 鼓励大型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合伙人退休金机制,综合考虑合伙人的退休年龄,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贡献大小、资历等因素合理给予合伙人一定退休待遇。
第二节 党团建设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党建引领所建,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先锋作用,积极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开展活动的保障机制。通过团组织开展各类主题特征鲜明、内容形式丰富的活动,广泛团结青年律师,成为青年律师进一步发展进步的摇篮。
加强律师事务所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的统战工作,为他们履行职责与政治进步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各类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的作用。
第十二条 大型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确保党组织的活动有序开展,贯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相关活动应记录完整,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
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中的党员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党支部或加入联合党支部,配合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党务活动,通过民主生活、参观学习、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形式提升党建水平。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律师积极加入民主党派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或配合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知联会成员等党外律师统战工作,为党外律师履职尽责、参政议政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节 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高质量的人才队伍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核心要素,提升整体人才素质、完善阶梯型人才储备是长期的战略要求。应推动建立起适应律师事务所规模、学历层次、专业领域与不同年龄梯次的人才队伍,并引导律师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选择专业化发展道路。
第十五条 引导优化律师事务所业务类人员的比例控制。
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合伙人人数比例通常为3:1或4:1,律师(含合伙人)与律师助理人数比例不宜低于3: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律师人数占比原则上不宜低于80%,其中毕业于一本院校的不宜低于40%,硕士以上学历及具有留学背景人数占比原则上不宜低于35%,鼓励吸收高层次法律人才,完善律师事务所人才储备制度。
倡导中型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合伙人人数比例通常为3:1,律师(合伙人)与律师助理人数比例不宜低于4:1;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宜低于70%,鼓励招收硕士以上学历及海外留学背景律师,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人才储备制度。
鼓励小型律师事务所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宜低于50%。微型律师事务所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不宜低于40%。
第十六条 推动实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年龄梯次的适度均衡。
大中型律师事务所35岁以下律师比例在30%左右,35-45岁律师比例在25%左右,45-55岁律师比例在25%左右,55-65岁律师比例在20%左右。
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各个年龄阶段律师比例相对合理均衡,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人才梯队。
第十七条 强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集约化。
引导大型律师事务所专业上主要从事一个领域的律师比例控制在50%左右,主要从事两个领域的律师比例控制在30%左右,主要从事三个领域的律师比例控制在20%左右,在区域市场上形成全面的竞争力。
倡导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业务领域上向集中化、精品化方向发展,发展三到五个强势的法律业务服务领域,积极整合所内资源,强化不同团队间的协同合作,突出自身优势及特色,在区域市场上形成特定专业竞争优势。
引领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协调所内律师调整从事的专业领域,鼓励律师从全方位式的律师向专业型律师转型,在一至两个专业领域形成专业特色;支持小微型律师事务所整体打造为专业特色所,培养提升在律师行业及区域市场中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进一步推动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化。
大型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针对人员招聘、劳动关系建立、入职培训、绩效考核等事项均进行制度化管理。倡导大型律师事务所建全实习生和人才储备制度,明确进入人才储备库的标准、条件及程序,遴选出具有较强专业优势、特长的专业人才集合。
鼓励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上不断增强规范性。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薪酬、福利、社保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切实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适当提升青年律师的薪资福利水平。
律师事务所应按司法部要求建立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律师保底薪酬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薪酬方案或薪酬体系。
律师事务所应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节 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合格的业务产品研发、业务监督和业务推广能力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起对律师办案质量和执业纪律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利益冲突与回避、业务流程、业务标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业务考核、业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倡导律师事务所设置业务部门或业务团队,强化对业务拓展与业务办理的管理与监督。
大型律师事务所宜在内部设立功能完备的业务部门。在设立专业业务部门时,可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进行划分,合理配置不同业务部门团队人员,实现案件办理的专业化与质量内控。
中型律师事务所可在内部设立基本的业务部门,或在团队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分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管理。
鼓励小微型律师事务所设立特色的业务团队并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并实施统一的收案审批制度、收案审查制度、收案登记制度、利益冲突处理规则,统一接受委托,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严格落实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识别和管理,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可通过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办公系统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通过公示、向委托人出具告知书等形式,如实告知委托人有关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在洽谈、承接诉讼及仲裁业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积极沟通有关诉讼和仲裁的风险,并签署《风险告知书》,针对委托人预期进行妥善引导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各类业务委托合同标准文本,并在接受委托时使用标准化、格式化的合同条款,控制业务风险。鼓励律师事务所针对不同的法律服务产品,设计、制备标准化的基础法律文本,在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或业务团队内部进行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 强化律师事务所业务连续性,对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执业资格或能力丧失、业务人员变动等事件对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预判,避免业务中止或中断,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利。
在发生律师转所执业的情形时,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新的律师继续办理,原承办律师应妥善交接案件材料。或者,由转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共同办理,协同服务,合力处理好案件。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指派律师承办业务应进行及时、全面、适度的监督管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持续评估案件风险,并与委托人在事务所层面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进度,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对承办的案件,对外应建立保密制度,保障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外泄;对内应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与案件承办无关的其他人员的信息隔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机制,对案情复杂、类型新颖、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等重大、疑难案件,组织专业律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记录。条件允许的律师事务所,可定期举办模拟法庭等竞争对抗性活动,对承办案件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十八条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遵守报备制度,对上述案件的受理情况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不得隐瞒不报。律师事务所应指导办案律师自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越线炒作。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业务结案制度,在业务终结时应向委托人返还原始文件或其他物品,办理费用结算,进行业务总结,并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条件允许的,同时置备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优化对业务服务的检查督导。条件允许的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或专门的投诉处理负责人,在执业律师被当事人投诉时能及时核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新领域、新类型法律产品研发工作,推动法律服务向标准化、流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结合律师事务所特色与律师专长等实际因素探索创新法律服务产品,积极回应法律市场需求。条件允许的,可成立专门的产品研发部门,进行专项市场调研与法律产品设计打造。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之间,以及与大型律师事务所、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之间,以联营、合并等形式,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拓展服务领域。
第五节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行政后勤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后勤支撑体系,开展日常办公事务、人力资源、IT服务、知识管理、对外宣传等活动,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支持体系应与本所实际相适应,不断提升行政协同为律师执业服务的整体水平。
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内部设立功能完备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设立宜体现扁平化管理的需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人力资源部、财务部、IT信息部、公共关系部、行政部等部门,任命专职的行政经理等管理层,对各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倡导中型律师事务所在内部设立基本的行政部门,聘任专职的行政主管,与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及其他社会相关部门保持流畅的沟通,有效发挥行政支持功能。
引导小微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加强对行政事务的管理,逐步建立起行政管理团队。
第三十五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适当充实行政支持人员、业务辅助人员数量,充分发挥行政保障功能。
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合伙人)与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的比例不宜低于8:1,建议充足设置及配备与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前台、财务、人力、IT、公共关系(客户关系)、管理等岗位人员。
中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合伙人)与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的比例不宜低于10:1,建议合理设置及配备与律师事务所自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前台、财务、人力、管理等岗位人员。
 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应合理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及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需要配备行政支持人员、业务辅助人员,逐步向专职化的行政队伍过渡。
第三十六条 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的财税管理,建立合规财务体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严格做到合同、发票、现金流的统一规范,杜绝私自收案收费、收费不入账、报税不规范等行为。律师事务所的会计账册及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大型律师事务所可建立年度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财务支出审批以及各类费用报销。
律师事务所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人员,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出纳,出纳和会计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案件办结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严禁律师个人持有或管理发票。对代为保管的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应通过严格的接收、转移、结算的程序加以规范,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可以申请查阅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设立职业责任保险等专项基金。倡导大型律师事务所设立公共积累及风险基金,在每年利润分配之前,以年度可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公共积累,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的公共积累和执业风险基金转入次年执业账户。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财务章、公章等各类印章的严格保管与规范使用。使用印章应根据不同的事项与时限要求,经律师事务所批准,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保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委托合同、收费票据、介绍信函、法律文书等重要文件的规范管理,保障往来法律文书收寄的及时通畅。定期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节 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办公文化、执业行为文化等全面均衡发展。文化建设包括:
(一)发展战略、专业特色、价值观念等内在内容;
(二)以投入资金、物力、人力而形成的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宣传资料等外在形式;
(三)全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行为状态;
(四)将法律服务进行创新、规范及标准化并推向市场的行为范式。
第四十三条 支持律师事务所发掘、认识本所的精神内核,着力培育、发扬本所的特色文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建立以VI为核心的律师事务所形象识别系统,与律师事务所各类活动及律师执业全过程深度融合,综合应用传统媒介、新媒介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推广与宣传。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选址及硬件设施,应体现专业属性,满足现代化办公的基本需要。
大型律师事务所办公选址,可优先选择CBD核心区的甲级以上标准写字楼,保障良好的商务氛围。人均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宜低于18平方米,区分会客区与办公区等功能区域,优化办公环境美学品味并兼顾使用舒适性,彰显专业服务行业的知性特征。
倡议中型律师事务所在甲级标准写字楼设立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6平方米,办公场地的布局结构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
鼓励小型律师事务所在正规的写字楼设立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保证律师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和独立的会客空间。
微型律师事务所不宜在住宅区,以及餐饮业、娱乐业集中的商住两用商务公寓设立办公场所。办公环境宜满足独立办公、标识明显等标准。
第四十五条 倡导律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开发信息系统,加强人员、业务、质量及分配管理,提升现代化办公效率,满足多地多场景办公需求。
鼓励大型律师事务所以自我开发或购买的方式,建立匹配本所规模的OA系统,以满足业务、财务和行政综合管理的需要,并保障实现电脑、平板、智能手机等远程使用功能。特别应适应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在具备充足会议空间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远程视频通讯系统和庭审系统,满足多人多场次远程会议与线上庭审的需求。大型律师事务所应为律师配备法律检索、法律应用工具,满足法律资源便利获取。探索建立知识管理系统,对于本所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客户非秘密信息、典型案例、理论文章、法律文书等,进行分类加工整理,为全所律师利用提供便利。
鼓励中型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引入现代化电子办公系统,设立远程视频通讯系统和庭审系统。
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借助于第三方平台,保障本所律师进行法律检索和远程庭审的基本需求。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本所执业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严密审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倡导和引领律师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行为规范、职业操守等方面与律师事务所特色文化相适应。
律师事务所应不断强化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性与专业性,注重培养律师的团队意识、集体意识,着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律师工作氛围。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法律服务规范与精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品供给研究,积极开拓和发展与科技创新、数字经济、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新兴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淀智力研究成果,推进产品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打造并巩固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文化。
第四十八条 强化律师事务所在人才培养、技能培训、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投入,持续提升律师专业水平与整体素质。
倡导大型律师事务所持续推进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制度,在时间、资金等多方面激励、支持律师参加法学类和非法学类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律师取得各类专业职称和技术资质。
鼓励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加强人才培养,内部营造师徒相承的传帮带良好氛围,外部可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培养,强化交流沟通。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与高等院校共建教学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基地,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兼职,推动理论研究、实务培训与专业后备人才培养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节 公益社会形象建设
第四十九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积极投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在政府法律服务、乡村振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等领域,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建立专业、公平、正义的社会形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参与或配合主管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鼓励大型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协作、反低价竞争、营造良好执业环境等方面发挥先锋示范性作用。
第五十一条 引导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业务的同时,勇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鼓励组织律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开展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治文艺表演等各类送法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为标准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分类,即100人以上为大型律师事务所,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为中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上30人以下为小型律师事务所,10人以下为微型律师事务所。
第五十三条 各分会及律工委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区域实际,引导完善高质量发展目标,推动所属区域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发展指引。
第五十四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指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推动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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