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
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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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鼓励和保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促进全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执业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以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开展律师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是指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或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争揽或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设立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评议。审查委成员由市律协的全体理事和秘书处秘书长组成,由市律协会长担任审查委的主任。
审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律协秘书处,由秘书处的维权纪律部对接相关事务。
第五条 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负责对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向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书面通知投诉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调查委可依职权主动立案和调查。
第六条 调查委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涉嫌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
第七条 惩戒委收到调查委移送的涉嫌构成恶性低价竞争的案件,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确定一至三名惩戒委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
第八条 维权纪律部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人员中确定五名以上(单数)审查委成员出席听证,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评议。
第九条 维权纪律部在召开听证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出席该次听证的审查委成员和主持人。
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发现与听证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认为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回避申请。
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律协会长决定是否同意。会长作为审查委成员出席听证的,其回避由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同意。
第十条 被调查会员为个人会员的,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派员参加。被调查会员为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并可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线上方式举行。
经主持人同意,市律协理事、监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可以参加旁听。
参加听证的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听从主持人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须关闭手机或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遵照本规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被调查会员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票同权,经出席听证的审查委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认为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方可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被认定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由惩戒委视情节给予行业处分、处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不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由惩戒委作出投诉不成立或不构成违规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被调查会员对市律协作出的行业处分不服的,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复查机构要求补正原处分决定的,由惩戒委直接作出补正决定;复查机构要求重新审议的,市律协应重新举行听证,对重新听证后作出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再次向复查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市律协发现其他律师协会会员在本市有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可向该会员所属的律师协会移送线索,并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关于投诉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听证、期间、处分、处理等内容,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参照《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立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听证评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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