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观点认为,这名目光如炬、有勇有谋的高手不构成犯罪。
基本理由是:
其一,虽然行为人确以获得航班延误险理赔款为唯一动机,但动机不影响其行为的合法属性。
其二,购买机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购买人的真实意愿、动机在所不问,只需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成立要件。
其三,行为人所有购票、理赔行为均通过法定公开渠道和公开程序进行,行为有形式上的合法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何况是有明确法律依据、走正当程序的行为)。
其四,即使认为案涉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只需要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而绝不应当是刑事责任。
其五,虽然行为人确属投机者而非航班真实消费者,但航空公司的理赔并非以核实消费意愿的真实性为前提,其唯一前提即机票的真实性,行为人没有主动坦白动机的义务。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虚构或隐瞒与理赔有重要因果关系的、足以使航空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信息,使被害人理赔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其六,反之,此行为如果可以入罪,岂非每个航班服务消费者,在购买航班机票及延误险之前,都要再三确认自己出行的确定性,甚至要为临时取消机票、申请理赔预先准备一番自证清白的证据才敢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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