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激烈的十二天庭审结束了,参与辩护的百余名律师结成了战斗的友谊,有点惺惺相惜。记得我在第二轮辩论时,面对来自公诉人的愤怒,诚恳地说:控辩对抗不是辩论赛,不是为了辩个你输我赢,我只希望通过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合议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所以,我的所有观点,都是就事论事。我希望你们不要把辩护人对公诉意见的质疑,当成是攻击检察机关,就像我不会把你们刚才对辩护人的答辩当做对我们的攻击一样。我们只是需要共同探讨,经过这十几天的庭审,是否最初的起诉书有错误指控的可能性。
这起案件的九十名被告人,几乎都是某KTV的从业人员,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本不应该那么重。我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曾提交过一份几十页的辩护意见,阐述此案为何不够涉黑的理由,遗憾的是,他们不仅没有采纳,还给被告人“添置”了一些非常牵强的罪名。庭审中,很多不实的指控都遭到被告人的反驳,辩护律师大多数都做无罪辩护,几乎无人认同指控。公诉人从开庭时的信心满满,到后来不得不疲于应对千疮百孔的指控逻辑。他们多日积累的不满情绪在第二轮答辩时达到顶点,甚至对我们排名靠前的辩护人进行了严厉的批判。
记得有一位公诉人义正辞严地谴责KTV的高价酒水,列举了啤酒、小吃,说比进价高了多少倍。我回应说,KTV的酒水确实比进价高了很多倍,这一点我们承认,这是他们盈利的主要方式。但是,KTV不是超市,不可能按进价微利出售,那里本来就是高消费场所,所以是明码标价的高。消费不起可以不进,但不能像“被害人”那样消费完不买单吃霸王餐。你们街上兰州拉面八块钱一碗,我去机场发现八十块一碗,我觉得贵不吃就行,不会控诉他们高价。因为价格高低是市场行为。我们要比较的是,它与当地同类KTV酒水价格相比,是不是“高价”。实际上其价格与当地同类KTV持平或更低,那我认为没有问题。
有一位女公诉人在第二轮答辩时不厌其烦地列举一些证人证言,比如说自己一个月几千块钱工资,上这家KTV消费,导致入不敷出。酒水价格和陪酒费用都是KTV定价,他们说了算,消费者根本没办法,也不给打折。她还列举一位女性证人证言,说自己老公经常去这家KTV,花钱如流水,而自己一条几千块的裙子都舍不得买,严重影响家庭,败坏社会风气,应该坚决取缔。我回应说,这样的高档娱乐场所,消费者本来就该量力而行。啤酒二十五一瓶,你总不能讨价还价说两块一瓶行不行,哪个KTV的价格不是店家说了算,而是消费者说了算呢。自己老公经常光顾KTV,恐怕是她自己的问题而不是KTV的问题,关了这家还有另一家,除非全国都取缔这样的娱乐场所,可是这个项目又是你们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
公诉人于是就说,这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但存在异性陪侍,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反驳说,存在异性陪侍是事实,肯定违法,但你们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到底掩盖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普通刑事犯罪,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个是需要区分的,也是需要你们证明的。现在是我们辩护人认为你们把普通行政违法和个别的偶发的犯罪拔高上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所有的纠纷,都是顾客酒后闹事和不买单引起的,都是顾客先动手打人,KTV员工都是被动防卫,怎么都成了他们寻衅滋事?本案根本不存在任何有组织的暴力行为,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根本就不是黑社会。
类似这样的交锋在十二天里不断上演,我们辩护人想要改变公诉人早已先入为主的结论,是非常困难的。他们总是有着天然的优越感,起诉书怎么写的,不管开庭多少天,不管证据和事实在庭审中有无变化,不管辩护人提出了什么不同意见,最后都仍然按照既定剧本念公诉意见,不会有任何的改变。他们也没有自己的个人意见,只有组织上的意见,只要是领导拍板的自己是不能做任何修改的,理解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每次开庭我最难受的就是听他们念早已准备好的公诉意见,与起诉书如出一辙,仿佛这个庭压根儿就没有开过。他们站在道德制高点上,那么正义凛然,那么铿锵有力,那么嫉恶如仇,完了还要附带一段义正辞严的法制教育。这种场面会让我联想起以前的公开宣判大会。
我从来不怀疑公诉人的敬业心和廉洁性,尤其是他们为了完成专案任务夜以继日地工作。我有时甚至心疼他们在开庭期间长篇累牍地念稿子,他们付出的可能要比辩护人还要多。但是,我时常被他们的职业角色所困惑,明明他们自己说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明明法律规定他们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可是为何实践中他们总是扮演着控诉者而很少保障被告人的无辜?为何在发现被告人曾遭刑讯逼供时总是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站台说取证合法?为何在发现案件证据有问题时总是倾向于硬着头皮继续诉而不是撤诉?为何在举证时只举对被告人不利的而不举甚至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起打击犯罪这没有问题,这本身也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检察机关之所以是检察机关,它与公安机关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仅仅是打击犯罪,还有法律监督,还有为侦查把关,对于错误的侦查结果要纠正、要追责,要避免错案。如果说公安机关是做饭的,你们是端饭的,那你们不能把公安的侦查结果照单全收,什么冷饭馊饭夹生饭都往法院的桌上端,而要对侦查合法性进行监督。要知道,你们不是公安机关的保护神,而是老百姓的保护神,你们机关前面是有“人民”二字的。
所以当这个涉黑案件中的公诉人说,此案影响当地几十万老百姓的时候,我忍不住说,其实这个案件中所谓的“受害者”也就是那些酒后闹事或者吃霸王餐的三十几个人,跟几十万老百姓何干?被告人没有欺压残害百姓,而是经常被这些酒后闹事者欺压,被打了被砸了被逃单了最后还要赔礼道歉,自己员工受伤了没有救济途径发个“委屈奖”都被你们当做黑社会奖励犯罪,有这么窝囊的黑社会吗?他们到公司上班也就养家糊口每个月几千块钱,怎么就变成了参加黑社会要判重罪要没收全部财产?难道那几个受害者是老百姓,他们这九十个人身后的几百个家庭不是老百姓吗?
可是,这样的反问,大概对他们产生不了什么影响。他们认为他们是代表正义的,枪口不会抬高一寸。我由此想起了“庸常之恶”(banality of evil)。“庸常之恶”是女性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在1942年发起的一场公共讨论。在对二战战犯艾希曼的审判过程中,阿伦特注意到,杀人机器、纳粹党卫军头领艾希曼并不是一个极为邪恶的人,反而是一个冷静、体面、有涵养,个性平庸的庸常之辈。就此,她提出“庸常之恶”的概念,指代那些更多看似平庸,本性非恶之人,却因为缺乏思想,随波逐流,实则凉薄且愚蠢。很多社会恶行恰恰是这些人推波助澜所致。他们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他们机械地把执行命令当做正义。
其实恶并不可怕,明明白白的恶,是有法律惩罚的。我们的法律制度对违反社会规范的作恶行为,都有明明白白的约束和惩戒,但对于“庸常之恶”,却是没有惩戒的,甚至有时还有褒奖。比如,有的人借防疫之名层层加码,给普通公民出行设置障碍。只听说过疏于防疫的被追责,从未有层层加码被追责,于是地方官员越来越左,因为那样更安全。比如,有人以完成扫黑除恶任务为名义,把一些案件上纲上线拔高成涉黑。只听说过扫黑不力被追责的,从未听过积极扫黑哪怕拔高被追责的,于是执行上也越来越左。这些都是“庸常之恶”。
多少庸常之恶,籍正义之名,而我们总是无能为力。因为它,游离在法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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