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9日晚,湖南益阳市桃江县。有人酒后到某快递站买槟榔。据店主说,顾客给了5元,非要说给了50,还让店主找钱。被拒绝后,该顾客恼羞成怒,开始暴打店主。曝光的视频里,他狠狠薅住店主的头发往后扯,然后,用力甩了店主两巴掌。看对方没还手,此人的气焰更加嚣张。连续掌掴了店主好几次,再猛地抡起拳头往太阳穴招呼。
店主的伤,基本集中在头部。他被打出脑震荡,加上鼻梁骨折。可整个过程,店主一次都没有还手。这一幕,让人无比心疼又令人疑惑。面对如此蛮横的醉汉,他为什么不还手?店主说:“我不敢还手,还手的话就变成了互殴。我老婆刚生完孩子,出院才三天。为了家庭,为了生活,我不能还手......”看得让人眼眶泛红,心塞。
在这个案件中,这个打人的男子因为寻衅滋事,已经被警方抓获。但店主不还手的理由,让人太难受了,如鲠在喉。他没有还手的本能吗?可一边是嗷嗷待哺的孩子,一边是产后需要呵护的妻子。如果他因为互殴进了看守所,那谁来照顾他们?所以,他放弃了人作为动物的本能,而承担了做丈夫的责任,合做父亲的担当。如果他还手,结果会怎么样?
在最近参加的某地涉黑大案中,被告人均为某KTV的员工,所有指控的寻衅滋事案件,几乎都是因为顾客酒后闹事或者不买单引起的。比如有的顾客喝多了砸东西,打服务员,有的顾客消费不买单,扬言要吃霸王餐。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顾客先动手,但引发纠纷后若有轻微伤,派出所调解过程中,KTV一方总是息事宁人赔偿。可这些当年案结事了的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现在全部被拎出来作为KTV员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罪行。
我在庭上说,如果消费者酒后闹事,或者强行不买单,应该怎么办?报警,等警方来,这些员工都做了。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你们自己解决,于是员工陪着醉酒者在大厅醒酒,等着其朋友送钱过来结账,结果就变成了非法拘禁。顾客酒后闹事打人,把员工都打出了血,还手就是员工寻衅滋事,难道不应该是这些酒后闹事者和不买单者寻衅滋事吗?这种纠纷每天都在全国各地娱乐场所发生,难道被动应对这类纠纷,也都是涉黑的理由吗?
寻衅滋事通常是无事生非或聚众闹事,这个罪名从早期的“流氓罪”而来,现在却慢慢演变成一个口袋罪。像上述案件中殴打店主的那个醉汉,定寻衅滋事罪没有问题,但如果店主还手了,是否性质就变成互殴了,还真不好说。因为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机械地认为,只要是双方肢体冲突就以结果论的做法,万一醉汉造成了轻伤,店主有故意伤害罪的顾虑。比如邯郸的魏某案,就是在对方动手的情况下反击,结果对方轻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所以,店主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比如乙与甲基于某种原因发生争吵,乙先对甲实施暴力,甲还手将乙打成轻伤。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均动手了,就是相互斗殴;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将防卫人的即时反击都视为相互斗殴,而不考虑谁先动手实施暴力行为,诸多的判决书也不写明谁先动手实施暴力,只是用“相互斗殴、相互打斗”等描述一笔带过,甚至将明显的防卫行为描述为相互斗殴。
张明楷教授认为,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殴打)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在一般性争吵中,先动手殴打者造成对方轻伤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体现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的法律精神,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法益,也有利于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可惜司法机关未必认同。
比如在上述KTV寻衅滋事案中,基本上都是“被害人”先无故闹事,甚至动手打人,员工有受伤或者还手后互有受伤,就一律被认定寻衅滋事,哪怕已经调解了也都重新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该公司为此专门设有“委屈奖”。所谓的“委屈奖”就是员工因为顾客的过错,不打还手骂不还口,承担了伤害后得到的公司补偿,这本来可以用来证明公司没有鼓励员工用暴力解决问题,结果却被公诉机关当做黑社会的奖励制度,真实动辄得咎啊,怎么都是错。
那顾客前行不买单,或者先动手打人,除了忍受还有更好的做法吗?没有。有人说报警,KTV案基本上都有报警,但都没有解决问题,让顾客买完单再走的现在构成非法拘禁,硬让顾客买单的现在构成强迫交易,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现在重新被作为寻衅滋事罪起诉。几年里几百次报警大部分都是因客人酒后闹事产生的,报警数量也成为涉黑的证据之一。所以,文章开头案例中店主的做法,在当下可能确实是无奈之举。
这到底是立法的悲哀,还是司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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