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2012年我代理第一起涉黑案申诉开始算,我有从事涉黑案刑辩实务十年了。如果从摘掉第一个“黑帽子”开始算,也有近五年时间了。而这三四年来,我们法天刑辩团队估计是代理涉黑案最多也是去黑最多的刑辩团队了吧,所以也能琢磨出一些涉黑案拔高的“套路”。一旦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基本上可以判定被拔高、凑数了。
一是指居期间有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迫作出认罪口供,但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其实在正常的刑事诉讼中,因为嫌疑人要及时送看守所,已经少有刑讯逼供发生。但涉黑案件普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导致长达几个月没有监督的讯问,刑讯逼供又死灰复燃,而且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比如我们在湖南代理的几个涉黑案,均有刑讯逼供。为了拿到口供,有的办案人员无所不用其极。检察院和法院其实也知道存在刑讯逼供,但就是不排除证据,那么要拔高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了。
二是把被告人的家人、亲属、朋友、员工都作为涉黑案成员捆绑式抓捕,把基于血缘关系、宗族关系或者公司层级关系一律作为涉黑的组织特征。其实涉黑案件的组织特征是指为了违法犯罪目的而成立组织严密、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而不是把血缘宗亲或现代法人架构直接当做涉黑组织,把基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关系当做组织成员的关系。尤其是民营企业为公司治理建立的组织架构,在形式上肯定是有组织有层级的,但不能因为个别人员偶有违法犯罪行为就把公司作为犯罪组织。
三是对早已案结事了的治安案件或者民事纠纷重新立刑事案件追诉,忽视“被害人”存在的严重过错,在扫黑除恶中谁举报谁有理,谁报案谁有理。这是典型的为了凑罪名凑犯罪事实算旧账,把过去十年二十年间发生的早已调解或和解的纠纷案件上纲上线,重新评价。有些民间纠纷,发生时各有过错,时过境迁,哪怕被害人不想追究,也鼓动对方追究,有仇报仇,有怨报怨,新账旧账一起算。什么追诉时效,涉黑案件中都统统无效。
四是在缺乏明显客观证据的情形下,通过各种方法搜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通过采信大量的言词证据定案。陈年旧案,有的客观证据已经不存在或很难搜集,但在涉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会倾向于制作大量的言词证据,并达到表明上的互相印证。三人成虎,众口铄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言词证据提出的异议通常不会被采纳,有时凭借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就可以确定大部分的犯罪事实。
五是几乎无差别地查封被告人及其配偶、家人的财产,凡是能查到的财产不管合法与否全部先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有时被告人家属连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没有。有些地方办案机关利益驱动特别明显,目标针对的是财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只要在过去二十年内存在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就可能成为完成政绩和业绩而围猎,杀鸡取卵,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为了达到没收全部财产的目的,某些人家也会事后涉嫌包庇罪或洗钱罪而成为涉黑成员。
在某地连续开了几天几夜的庭,终于有了点休息时间,仓促间胡乱写点感想,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正确。还希望有关部门宽宏大量,不要对号入座,谢绝跨省投诉,给我一点点吐槽的自由吧。
(不针对任何案件,不针对任何人,就事论事,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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