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某检察院对我代理的委托人不起诉的决定书。为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我多次会见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几易其稿,跟承办人多次沟通,终于在嫌疑人被羁押九个多月时,也就是临近审查起诉届满前两天获取保,并在取保半年多后获得不起诉决定。对于差点面临十年以上牢狱之灾的当事人而言,这是劫后重生,对于我们而言,则是安慰。略显遗憾的是,不起诉决定书上,并没有列明本案辩护律师的信息。
这是我近年来收到的第八份不起诉决定书了。如果这也可以作为无罪的案件,那么我的判决无罪、不起诉、取保后撤案、撤诉等各种无罪案件加起来早就超过二十件了。可是,有很多份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都只载明检察院查明的内容以及最后的决定,对辩护律师和辩护意见只字不提,似乎这都是他们自己主动纠错的结果。可只有我们知道,这背后是付出了辩护人艰辛努力的。检察机关其实可以虚怀若谷地承认辩护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就是通过准确地追诉犯罪嫌疑人,让刑法得以正确执行的过程。所以控辩双方虽然立场不同,但目标其实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不枉不纵地确保司法公正,控方不能让有罪者逃脱法网,也不能让无辜者蒙冤,与辩方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殊途同归。两者都是法律人,不存在为了胜负截然对立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什么“国家不允许妈妈输”、“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只有立场没有是非的观点。
但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会使一些案件产生偏差,走向错误的轨道。所以刑事诉讼法上设立了各种纠错程序,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批捕、审查起诉、上诉、申诉等,为的是在各个阶段可以防止错案,但刑事司法的巨大惯性又总是让各种纠错机制失灵。但我始终认为,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纠错程序,因为它是上承侦查下启审判,既负责对侦查成果的检验又负责向审判机关输送正确的炮弹。起诉,大概率会被判有罪,不起诉,则可以终结追诉程序,所以说它是刑事追诉的过滤器。

我曾于2006年在中国台湾地区做访问学者,当时就惊讶于他们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率怎么逐年提高,那不是意味着指控犯罪的失败吗?当时台北地检署的检察官告诉我,这恰恰彰显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保障和程序的公正,避免错误的追诉,而指控成功率百分之百才是最可怕的事情,因为纠错机制失灵了。现在我明白了,其实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把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纠错的良好机制,不起诉不是检察机关的失败,而恰恰是检察机关成功地阻止了错案。所以,我们的检察机关应该大方地宣传不起诉,鼓励不起诉。

可是,实践中,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不起诉是讳莫如深的,比如很多不起诉决定书中根本不提辩护人的名字和辩护人的意见,也不希望律师宣传不起诉的案例,更不希望被不起诉人提起国家赔偿。甚至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错误起诉的、轻罪重诉的,都不是审查重点,反而不起诉成了审查重点。过去这么多年里不起诉的、判无罪的都拿出来审查,甚至有些不起诉的案件还撤销重诉。这整体上体现了重刑主义的倾向,也让很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为避免风险不敢轻易不起诉。
我个人认为,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机关不仅肩负追诉犯罪的职责,更承担如何保护无罪者不被追诉的义务,所以应正视不起诉这种纠错的良好机制,对符合不起诉的案件,坚决不起诉,鼓励不起诉,并在刑事司法政策上予以保护。若承办人拿不准,也可以召开不起诉的听证会,让检察机关的听证制度运转起来。可能正是这样的纠错,才会更多地避免原本无罪的人跌入刑事冤案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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