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董某,女,北京人,1982年出生,职高文化。王某,男,北京人,1981年出生,职高文化,曾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劳动教养两年。董某与王某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12月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
新婚后仅仅308天,新娘董某即被丈夫王某殴打致肺挫裂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临终前,董某躺在病床上,全身插满了吸管,她已经无力向警方口述案情,去世时年仅26岁。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1万余元。董某父母不服,就附带民事部分依法提起上诉,同时申请检察院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抗诉。2010年9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董某父母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一、案情回顾

董某和王某,两个八零后北京青年,2008年3月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95公斤的王某高大威猛,从小被人领养,在朋友眼中慷慨仗义。董某天真地以为自己找到了值得信赖和依靠的伴侣。但恋爱不久,董某即发现王某性格多疑,大男子主义倾向严重,时常无端怀疑自己与别人有染,并以此为由多次动手殴打自己。期间,董某提出分手,王某下跪求饶、送花,并请出全家亲戚劝说,甚至以割腕自杀相威胁,称非董某不娶。善良软弱的董某选择了忍耐,并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王某的暴力行为,她坚信王某会慢慢改变的。这期间,董某从未将自己的事情告诉亲人和朋友。2008年12月15日,董某与王某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董某到王某开办的商贸公司上班。
董某父母一度以为女儿的婚姻生活幸福美满,长女儿一岁的王某作为贸易公司经理,开着宝马车亦称得上体面
王某的亲友也觉得王某是很爱妻子的。在旁人眼中,这对小夫妻一直很恩爱,王某也从未当着别人的面对董某动过手。
然而好景不长,看起来幸福美满的婚姻,情况却在婚后三个月发生了急剧变化。2009年3月28日,董某第一次离家出走,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回娘家住了一段时日。董某刚一进门,就抱着母亲张某失声痛哭。董某告诉母亲,王某经常打她,打完又会求她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她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别人,也不许离婚,否则就会让她的家人同事都不好过。
一直蒙在鼓里的董母犹闻晴天霹雳,突然想起来之前几次董某回娘家时脸上、身上几乎都带着好得差不多的淤伤,但每次问起,董某都说是自己工作时不小心弄的。
2009年4月5日,董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遭王某拒绝。董家从此不断遭遇电话骚扰和恐吓威胁。据董母回忆,“一听是王某的电话,女儿就浑身发抖,蹲在墙边,躲在门后,特别惊恐。再一看,地上湿了一堆,尿了。”“那两天夜里,我听见女儿总在睡梦中喊:‘千万别打我了,我什么都听你的!’”董家报了几次警,但民警告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
2009年4月6日,董母带着董某到德福北京心理咨询中心做心理咨询,董某被诊断患有重度抑郁症。接诊医生告诉母女二人,对于这种因家庭暴力来做心理咨询的,以往他们都会劝和,唯独这一次,他们劝越早离越好。
当晚,董母打电话给王某,让王某和其父母来董家商谈离婚事宜。
这天,我仿佛看到了另外一个姑爷,他对岳父又吼又叫,扬言绝不会离婚。只要逮到我女儿就会拉她去远远的地方,不让我们找到她。”董母回忆说。说完,王某用力一甩门走了,门当场被甩坏。自始至终,董某都是低着头,不敢看王某,浑身都在抖。
2009年4月8日,在母亲陪同下,董某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举彻底激怒了王某。次日凌晨,王某又打来骚扰电话,董某再次报案。
2009年4月11日,董某和母亲一同外出回家。刚到家门口,董母先下了车,正往家里走时,听见董某在身后“啊!”的一声尖叫。董母一转身,看见几个人拖着董某上了一辆小轿车后飞驰而去。董母认出那是王某的宝马车。
当天晚上,董母接到董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董某的口气明显变了,说王某是个好老公,从来没有打过她。此后近一个月,董某手机始终关机,和家人完全失去了联系。
直到2009年5月9日,董母才再次接到了董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董某说自己已经回到了家,之前被关在河北廊坊一间一百多平方米的屋里,有六七个人轮流看着她。王某逼着她去法院撤销了离婚诉状,还踹了她一脚,“妈,我怀孕了,打我的时候他是知道的呀。”这期间,王某逼着董某做了人工流产
2009年5月12日,董某辗转回到娘家。次日,董某再次打电话给王某,提出协议离婚。
2009年5月14日凌晨,王某来到董家楼下喊叫,非要董某“回家”。董家当即报警。“警察问完了情况,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董母急了,“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警察之后去楼下找王某的车,但没有找到。
2009年5月15日,董某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者注: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前身)进行家庭暴力离婚咨询中心接待律师告诉她们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遇事一定要及时报警,中心愿意为董某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为避免王某继续骚扰自己和家人,2009年5月18日一早,董某在表哥的帮助下,躲到了丰台区某出租房内藏身。次日凌晨,董母在董某的枕头下面发现了董某生前最后一封家书:
亲爱的爸爸、妈妈:
请原谅我的又一次不辞而别,我的婚姻给这个原本平静的家庭带来了不少烦恼。因为家庭暴力,我现在重度抑郁和焦虑,我觉得事情解决不了,我怕面对他,不想和他一起生活了,所以只有选择离开,才能解决。只有我离开了,他也就不会再找您们没完没了地谈了。对不起,原谅女儿的自私,我会时刻想着您们的,请您们放心,我知道这次出走,一定又伤透了您们的心,您们就当没有我这个女儿吧!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对不起!
                                                                                       不孝女 董某 2009.5.17夜
此后一个月,董母经常去丰台看望女儿,董某也会每天给母亲打电话报平安。2009年6月17日,王某找到董某的表哥,通过威胁、殴打董某表哥,将董某骗回出租屋后抓走,带至河北廊坊苟各庄非法拘禁了十五天。期间,王某等人对董某实施了集中、反复的殴打。
2009年8月11日凌晨,董某逃回奶奶家。董母去看望女儿,“她浑身是伤,脸肿得我都找不到她的眼睛。”第二天,董某到博爱医院看门诊,诊断结果为:“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右耳耳甲血性囊肿;双眼部挫伤淤血;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腰椎1-4双侧横突骨折;贫血、四肢多发性挫伤。”
看完门诊回到奶奶家,董母动员女儿报警。董某迟疑了一会才拿起电话。警察来了,看了董某的伤势很是吃惊:“这是你丈夫打的啊,要是轻伤我们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如果是重伤,那要判刑的,三到十年不等。”董某听完就犹豫了,叫母亲出去一下。警察看见董某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1]。最后,警察还是未为董某做本次报案的笔录。
董母回忆:“警察走后,董XX对我说她被打的事情王某本来就不让告诉家人,不然他不会让董家有好日子过,董XX说还是先不报案了吧。”
2009年8月14日,董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五天后,董某病情恶化,被转入重症病房。董某神智清醒时,屡次劝阻母亲不要再报警。“女儿一再说,怕报案的话我们家日子不好过,事实上我们的日子也确实不好过了。”
2009年8月22日,董某出现休克症状,董母立即打电话报警。警察一开始不相信,董母说可以到博爱医院来看看。警察随即查到了2009年8月12日董某的报警记录,同意立刻出警对王某实施抓捕。这是董家能记得清的第八次报警,也是最后一次。当晚,王某被抓获,次日转为刑事拘留。审讯期间,王某对殴打妻子董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我和董某结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对董某拳打脚踢……董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打得起不来,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2009年七月初到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在京通苑的屋里打了她七八回,也都是因为感情的事。其中打的最重的一回是2009年8月5日左右。那天傍晚,因为她骗了我,我急了,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此后,警察来到医院准备给董某补录口供,但董某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无法开口说话了。
2009年10月19日,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董某尸体检验鉴定书:董某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肺挫裂伤,……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2010年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2010年4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虐待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2009年8月,董母在医院陪伴女儿时,聘请了一名律师,同时致电中心律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立案侦查了,中心律师建议其来中心面询。2010年5月,董母再次来到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在审查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中心认为,本案属于重大典型的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决定为董某父母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负责承办本案。
鉴于检察机关退补后将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虐待罪,并以虐待罪公诉至人民法院。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在定性上值得商榷,决定召开本案的专家研讨会,形成书面的专家意见,提交给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与此同时,代理律师提出建议,希望检察院能先行撤诉,在补充侦查后再重新起诉。本建议未被检察院采纳。代理律师又致电法院,希望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补充侦查,或者延期审理。法院表示庭前不方便单方接触,有意见可在法庭上表达
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夕,中心代理律师致电法院要求阅卷,被告知本案已经审理完毕。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董某父母人民币811470.12元。2010年7月7日,中心在北京召开了本案的专家论证会,邀请到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及中国人民大学5位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专家教授与会,北京市妇联相关官员以及《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法制晚报》《中国妇女报》《新京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列席了会议。
与会专家在认真阅读本案一审判决书、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医院诊断记录、法医鉴定报告、被害人董某母亲陈述、被害人家书及被告人王某发出的手机短信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形成了本案的专家法律意见:
1、从本案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专家法律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有误,本案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
2、从诉讼程序上看,专家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诉讼程序涉嫌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从社会性别视角看,专家法律意见认为,家庭暴力刑事案件需要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
2010年7月14日,董某父母将中心律师代写的上诉状、抗诉状,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未接收授权委托书,让当事人直接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日,中心律师与董某父母一起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主审法官主持的谈话,并当面提交了本案的专家意见书。代理律师重点提出:虽然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但单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的案子,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发现刑事判决有问题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希望法院能慎重考虑
2010年9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达二审裁定书:驳回董某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由此转入刑事申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阶段。
2010年12月17日,代理律师与董母一起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检递交了申诉状。检察院口头答复,检察院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先等法院那边的结果。
2011年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接受本案申诉状,通知董母将申诉状直接转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由该院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11年3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通知董母与代理律师进行了庭前谈话。在核实案件过程中,法官询问董母有无新的证据提交法庭。后来法官又陆续找董母谈过两三次话,谈话内容大体一致,但始终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启动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刑事部分的申诉就一直这样悬而未决。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执行,在中心律师、法院执行庭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了王某所有挂在别人名下的一部价值36万余元的轿车的拍卖款,同时积极为董某父母申请到10万元的司法救助款。
对于董某父母坚持刑事部分的申诉,法院一直未明确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历时一年多之后,董某父母最终放弃了对刑事判决的申诉,剩余3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款项也很快执行完毕。本案至此宣告终结。
三、社会影响
本案是一起极为典型同时也极为严重的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因各方干预不力最终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本案已成为中国涉及家庭暴力的经典案例,但也成为中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历程中的一个伤痛,董某以其年轻的生命为代价谱写了一曲悲壮的反家暴之歌。本案集中了中国法律规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有的责任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民政,警察,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消极,乏力。正是这样的系统怠慢与姑息让一个年仅26岁的花一般的生命陨落。据闻,本案也是第一个惊动中央领导并做出批示的家庭暴力案件。
本案在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上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和价值,在全国甚至国外都产生了持续而广泛的社会影响,一度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法律人、公民组织、社会公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全面关注和深刻反思,它也成了后来召开的各种层面的反家庭暴力培训研讨会重点讨论的典型案件。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重庆卫视《拍案说法》栏目、江西卫视《传奇故事》栏目、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栏目等中央和多家省级卫视,众多的网络媒体以及《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妇女报》、《新京报》等主流报刊杂志相继对本案进行了连续的深度跟踪报道,有关本案的网络转载和网络热评更是铺天盖地。
社会公众一边倒地对董某的凄惨遭遇表示同情,对施暴者王某的凶残和系统性的怠慢与姑息表达不忿。按照对妇女暴力的国际定义,对暴力的纵容也是暴力的一种,抵抗这种看不见的暴力,是比惩治施暴者个人更艰难的议题。本案不仅揭示了我国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的漏洞,也反映了一些受害者在暴力侵害面前的无力、无奈甚至绝望。从这一点来说,董某案所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领域,而可推及到整个针对妇女的暴力领域
在此仅摘取部分网友对本案的评论,让我们反思:
★ 一条生命只“值”六年六个月的徒刑,这就是法院为家庭暴力核算的代价。
★ 凶手一个人反复单挑受害者一个家庭,敢情法律放水能放到这种程度?
★ 一些部门对防治家庭暴力责任的认识和承担是如此虚无,正是这种虚无,在生前令受害者深陷恐惧和无力,无法从暴力中逃脱;死后连迟到的正义都成奢侈。
★ 在董某案中,最令人痛心的不是施暴者的凶残,而是系统性的怠慢和姑息,一个又一个执法者、司法者躲藏在这种系统背后,逃避着问责。
★ 既然故意伤害和虐待行为在客观形态上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是长时间的、持续的和多发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假设某个男人天天打自己老婆,即使打成重伤也只能按虐待罪追究;但是如果这个男人以前从来不打老婆,有一天突然打了并且打成重伤,就要按故意伤害处理了?虐待罪最高判7年,而故意伤害最高可判死刑。这样岂不是天天打比偶尔打一下受到的处罚要轻得多了?(编者按:这位网友对法律的适用可能有所误解,请参见本案例争议焦点中的定性分析部分。)
★ 或许董某及其家庭无法追究任何一个部门的责任,因为他们的作为看起来并无违规之处。对董某及其家人的报警,相关派出所都有反应,但给出的答复却是“车走了,人估计也跑了,没有办法了。”“这叫我们上哪儿找去呢,你姑爷连个固定的住所都没有。”还有警察说:“不好管,毕竟现在还是夫妻。”王某曾将董某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其母报警未果,因为“董某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最终,董某一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报警也没用。而董某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时,也在警察面前放弃了正式报案。直到她在医院病危,王某才被刑事拘留,这也是王某众多施暴后的第一次因家庭暴力面对警察。
(待续)

[1]吴晓杰:《妻子遭家庭暴力致死,丈夫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0-12/01/content_59117.htm,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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