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白色月光》
昨天橙法为大家简单讲解了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解释了“过错方”等相关概念;今天则将就“如何运用制度寻求救济”展开讨论,为大家支招。
点击图片查看上篇《原来离婚时,我可以要求赔偿!》
前文提到,当事人对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高,加之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度大,都是导致制度推行差强人意的原因,
那作为当事人,我们应当如何解决上述困难,借助制度为自己寻求合法救济呢?
如何善用制度寻求救济?

(1) 把握诉讼时机,及时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前往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诉讼程序中有一定的时效性,需要在相应阶段提出。
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例如,丈夫张三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妻子李梅若需要起诉与张三离婚,并要求张三赔偿相应的离婚损害费用,则李梅的这两个诉求必须同时向法院提出
②如果在李梅还未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张三反咬一口,先提出离婚了,那李梅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这种情况下,李梅可以在一审答辩的时候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要求法院对张三的离婚诉求和李梅的离婚赔偿请求一并审理,也就是说,离婚是复合之诉,不存在反诉的问题;但如果李梅在二审中才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法院可以调解,如果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李梅就需要另案起诉
另外,李梅也可以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
③此外,如果李梅和张三选择协议离婚,李梅可以在协议离婚后单独到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前,李梅只能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但如今,《民法典》及其解释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普遍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之日起计算,从立法的角度看,这是制度的一大进步。

(2) 保留关键证据,让过错方“无处可逃”

①重婚、同居的证据搜集

以“出轨”为例,很多人认为,单次的出轨证据,甚至是简单的带有暧昧色彩的聊天记录,足以作为证明另一方是“过错方”的证据,但其实法律的标准要严格许多。
图 / 《昼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与出轨沾边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出轨(比如一夜情)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所规定的出轨法定过错事由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个标准要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婚外情,“重婚”比较容易理解,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如果大家发现自己的配偶的确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就要注意保留关键证据,最好要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的目的。
在这方面,橙律师建议大家注意保留和搜集的证据有:
(1)能够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的相关录音;
(3)能够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关系的相关视频;
(4)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相关电子聊天记录;
(5)出轨方的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
(7)亲朋、同事、周围邻居等相关知情人士的证人证言,等等。
主要目的都是搜集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TA人同居在一起,甚至是直接建立婚姻关系。
证据有效的关键在于证明“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和“夫妻身份”两个因素,大家在搜证的时候要注意识别。
图 / 《有家可归的恋人们》

②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的证据搜集

在家庭暴力、虐待证据的搜寻与保留方面,大家关心的问题或许是“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这个问题。法律只做了笼统的表述,而各地有不同的实施规范。
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参考,其中第五条规定:
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
(1)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2)法医鉴定;
(3)病例;
(4)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5)证人证言
(6)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
其中,法医鉴定和报警、出警、接警最为关键。许多当事人由于搜证意识不够,都会错过保留这两项证据的最佳时机,关键证据的缺失往往会导致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形成。
至于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留心取证。
其实,无论是哪种“重大过错情形”的证据搜集,抓住时机和识别关键证据的类型都是最为重要的,橙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
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要细心取证留证,不纵容、不原谅让自己受伤的人,保留好关键证据,就能在与对方分开的时刻帮助自己诉诸法律,寻求合法的赔偿和救济。
写在最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离婚救济制度,目的是让受伤的人获得事后的赔偿。
法律只能维护大家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但感情和身体上的创伤却永远无法通过金钱去弥补。
从法理上来说,这是一个保护弱者的的救济制度,能有效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但从情理上来讲,我们希望这个制度永远没有适用的机会,我们希望,在每一段婚姻中都没有弱者,大家都能以平等的姿态和对方相处,如果真的有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相伴的那一天,也希望大家能以友好的态度和平分开。
图 /《有家可归的恋人们》
但是,如果一段婚姻中有一方作出严重损害另一方权益的行为,我们希望,到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及时、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寻求救济
“TA要是擅自转移财产,我们可以要求TA‘少分或不分’。”
“TA要是犯了‘五大过错’,我们可以要求TA作出离婚损害赔偿。”
“我的权益我维护,及时保存备份证据,在有效时间内提起我的诉讼请求。”
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制度的完善和推行作出的贡献——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弱者能够抓住正义之光和黑暗抗争,既是为了保护已经受伤的人,也是为了让更多人愿意站出来用自己的行动去鼓励尚处在黑暗中的人。
注:本文案例的举例说明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事实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参考资料:

1.陈苇,张鑫:“我国内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废论——以我国内地司法实践实证调查及与台湾地区制度比较为视角”《河北法学》,2015年第33卷第6期。
2.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页。
3.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6版。
4.刘哲玮:独立与合并:程序法视角下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当代法学》,2014年第28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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