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白色月光》

TA打我,构成家庭暴力吗?我可以找TA要精神损失费吗?
TA拿家里的钱去给情人买房子,我可以离婚让TA净身出户吗?
TA在婚姻中出轨了,犯了错会少分财产吗?
提到离婚,大家常常会想,如果对方出轨、动手打人,那TA算做错事了吗?做错事的人,是不是应该在离婚时候“净身出户”?
事实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错事”,不一定代表在离婚时TA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也不一定符合法律上“少分或不分”夫妻财产的情形
那么,不少人会疑惑,出轨、家暴的人,难道不应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吗?难道不需要为TA们的行为负责吗?不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吗?
要回答以上问题,需要引入介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具体是个什么样的制度,人们又如何能在遇到相关情况的时候利用好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橙律师为大家带来本文的上篇,为大家简单讲解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解释“过错方”等相关概念;明天则将就“如何运用制度寻求救济”展开讨论,为大家支招,敬请关注。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我们先把离婚与财产有关的步骤做一个梳理。
正如大家所了解的,离婚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协议离婚(到民政局登记)诉讼离婚(到法院起诉,等待法院调解或判决)
在离婚的过程中,涉及财产部分同样可自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在寻求法院支持时,如果你发现,你的配偶在婚姻中做错了事情,希望法院依法判定TA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并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究竟会不会支持你的诉求呢?这需要根据你配偶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判断。
我们可以大致将离婚时的财产问题处理顺序理解为,“先分割后赔偿”;处理的条件是“转移财产或少分,家暴、虐待等‘过错方’需赔偿”

(1)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婚姻中的“过错方”?

2001年,《婚姻法》正式在我国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关系到如何定义过错方以及过错方需要承担的后果——简单来说,过错方就是在婚姻中做错了事情,后果就是需要用个人财产向另一方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兜底条款,进一步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不少政法新媒体都在对此进行科普宣传
该条文详细列举了制度适用的五种情况,对“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情形进行了列举。
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以上五种情况出现,另一方就可以在离婚的时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在离婚之后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

一旦胜诉,“无过错方”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笔赔偿无关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的一种额外的赔偿
例如,张三殴打妻子李梅被法院判定构成家庭暴力。那么张三在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0%(共50万)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李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的张三(犯了家庭暴力的过错)支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若法院支持李梅的诉求,则张三需要从他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50万中,再拿出5万元赔偿给李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无关分割财产,却同样和“钱”密切相关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遭受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提供一个合法的救济渠道。

(2)谁该少分财产,谁该赔偿?

从上文可知,在法律意义上,构成婚姻过错方条件的只有五大情形,“转移财产”并不属于五大类。
例如,张三在婚姻关系中,隐瞒妻子李梅向他人多次转账共计150万余元,试图转移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时,法院认定张三存在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判定张三应当少分财产,只能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5%。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任何关系
也就是说,除了协议离婚之外,法律规定中,过错方一般都不会“净身出户”(只可能不分财产)。
图 / 《白色月光》
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少分、不分财产”的唯一规定,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这个条文和大家理解的“过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不过,在这里橙律师还想多说一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提到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述条款体现了立法对于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有五类重大过错的一方一定会少分、不分财产,需要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因此,不能将此处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少分、不分财产混为一谈。
因此,我们可以总结为“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犯了五大‘过错’应赔偿”
那么,如果张三是个心肠极坏的丈夫,他不仅转移财产还与他人重婚,妻子李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就涉及前文的“先分割后赔偿”顺序。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李梅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要求张三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费用。若法院可以认定张三确实存在转移财产、与他人重婚的行为,则法院应当支持李梅的诉求。
即张三或只能分得夫妻财产的35%(共计35万),并且在分得35万后,需另向李梅支付10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对李梅而言,她可以分得夫妻财产的65%(65万),同时获得10万元的离婚损害损害赔偿,共计75万。
怎么没人知道也没人用?
既然若夫妻中一方,存在“五大过错”的行为时,另一方可要求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为什么鲜有人讨论或应用该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依托于离婚之诉或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之诉存在的。换句话说,当事人只有前往法院进行相应的民事诉讼,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才可以运用这个制度,为自己寻求救济。
据学者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二十年来,施行状况其实并不算太好。(巫昌祯,2004;陈苇,张鑫,2015
当事人对于制度不够了解,是鲜少有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因之一。但事实上,法律规定法官对此有释明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当事人起诉的时候,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实践中,由于制度的实施状况不佳,加之大部分当事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家纷纷忽略了这个可能为无过错方提供重要救济途径的制度。
曾有学者针对重庆市某县法院离婚案件进行过抽样调查,在360个离婚案件样本中,有101件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事由,但其中只有8个案件当事人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占比仅为360个案件中的2%。
360个离婚案件样本中,只有5个案件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得到了支持
另一方面,举证难一直是阻碍无过错方当事人通过该制度寻求救济的障碍。在前文提到的调查中,360例离婚样本,只有8个无过错方当事人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最终,有3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为“证据不足”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况,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也容易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因此,一旦有类似情况出现,大家要及时取证,保留关键证据。
那么如何取证,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明天的橙律师将为您带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篇),敬请关注。

注:本文案例为举例说明。具体财产分配比例及赔偿金额应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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