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之后,无论多么艰难,请依法抗疫
作者:河岸
说乌市的悲剧震撼了整个中国并不为过,我的朋友圈,很多平常不发这类帖子的人也转发了那个刷屏的帖子。有朋友说,这是文亮医生之后,他第二次为陌生人的逝去而哭泣。朋友圈普遍弥漫着一种悲观和无助的情绪。疫情还有多久才能结束?谁也不知道。我想说的是,无论多么艰难,无论还有多久,请依法抗疫。
这句话有两个层面,第一,有关部门,尤其是基层管理部门,请依法执行手中的权力。
我们来顺一下,最早的抗疫,冲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党员群众,职业军人,普遍受过专业的教育,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性。不仅执行力强,还有很强的自我纠错能力和沟通能力,相对快速地扑灭了疫情,让生活尽快回复了正常轨道,也是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和支持的,比如说,去年的上海,精准抗疫,把封控场所缩小到一个奶茶店。
但随着病毒变种,抗疫时间的拉长,疫情持续的多点爆发,情况发生变化。一方面,是群众的生活吃紧,积蓄耗尽,压力倍增,长期看不到放开的希望,导致情绪普遍焦虑。另一方面,基层的抗疫压力也无比巨大,被迫采取动员社区物业,招募社会志愿者来应付繁重的隔离和转运。
昨天看到一个视频,某社区工作人员说:“哪天找个黑地儿,拘他3天!”,旁边一个女的笑着说:“咱俩的想法一致了。他的软肋其实是他儿子。”居然用孩子来威胁人,是不是太过分了!他们想的不是帮助居民,而是如何威胁迫害居民。我的一个朋友经常早上五点被做核酸的大喇叭吵醒,周末也不例外。这个拿喇叭的社区防疫人员以前是个退休工人,疫情开始后加入志愿者队伍,经常一大清早喊人做核酸刷存在感,一般人是敢怒不敢言。

我得说,有相当一部分社区人员是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的,但的确也有不少人完全根据自己的想象胡乱作为,狐假虎威,甚至,个别人还从中实现私欲和私利(比如垄断采购,自我膨胀)。说难听点,他们是在享受疫情的,他们是最不希望疫情停止的人。这些人有保安,有社会闲散人员,他们许多没受过良好教育,对基本的宪法,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更是一无所知。
疫情中已经发生好几起因小区有铁桩,消防车开不进去的情况,但最早安放这些铁桩的人显然是违反了《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四)小条明确规定要保证消防车道顺畅:
还有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当然,二十条颁发后,我们也看到了一些基层清醒的执法者,正在开始正常的作为。听说北京某个社区居民拒绝封小区,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到场后要求社区工作人员拿出封控依据。警察说得好,”老百姓现在要看文件,说人家那聚众闹事,我们得有法可依。” 希望这样清醒公正的基层执法者越来越多。
依法抗疫的另一个层面就是大家都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抗疫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消防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健委有关抗疫的行政文件。如果有人要带你隔离,请他们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文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而如果被隔离,他们就必须安排好生活,因为法律中都有强调义务和对等权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大家可能还记得上海那条因为狗主人被拉去隔离而被棒杀的可怜的狗,还有那些破门消杀的人。这些基层防疫人员以防疫为名,盲目作为,未经许可处分公民财产,不仅造成极大的物资浪费,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而他们许多做法都是违背法律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居委会只能执行这些法规,无权决定疫情防控措施。如果你发现居委会有层层加码,扩大防疫范围,收紧防疫政策的行为,比如说封小区,封楼,给你的住户贴封条,装磁条,你可以把这条法规搬出来,要他们拿出封控的文书和凭证,发布封控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等。如果要装围墙门档,告诉他们这是违反《消防法》的。
这一次,我相信大家是真的是痛醒了,最大的领悟在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疫情这么久,《优化疫情防控20条》也颁发了,为什么自己还没有受到保护,为什么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小?听说北京许多小区在和平理性沟通后解封了,这是个好事情,有事说事,平心静气,以理服人。大家都学会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不再被动无条件接受,而是要法律凭据,要依法抗疫。
希望乌市的悲剧不再重演。那个20年前唱出《2002年的第一场雪》的城市,我们祝福它,也祝福我们的孩子,祝福我们自己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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