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学平,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0月15日“学术”版
约翰·罗尔斯被誉为20世纪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50年他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罗尔斯一生致力于正义问题的研究,先后发表了《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等著作,在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都产生了巨大反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三易其稿后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该书最富创意也最富洞见的是无知之幕的假设。社会学的研究表明,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罗尔斯引入无知之幕,就是试图排除人的主观偏见,从而客观界定正义的标准
罗尔斯将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改造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知道关于自身的所有特殊信息,比如阶级地位、财富、职业、智商、年龄、性别等。
同时每个人都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知识,比如知道人和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等。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如果要达成契约,进而按照契约的方式构建他们的社会制度,那么这种契约将符合正义原则。原因在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只能将自己和每一个他人都看作相同的,从而放弃各自的价值倾向和利益偏见。
在没有倾向和偏见的情况下,每个人对于正义的标准就有可能趋于一致。又由于彼此间的相互冷淡,每个人依然保持着自利倾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之下,每个人自利的结果就只能是选择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并将其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拥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罗尔斯创造性地将契约选择理论作为其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实现了康德的先验伦理体系与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完美融合,为改良我们的社会结构提供了新的理论图景。
然而无知之幕的假设是否具有真实可能性?在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一定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吗?两个正义原则在现实中会得到普遍服从吗?如潮的批评和质疑促使罗尔斯继续思考正义问题,并最终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
《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于1993年,是罗尔斯继蜚声世界的《正义论》之后的又一部力作。《政治自由主义》的主旨虽非正义问题,但由于对《正义论》的部分观点作了重大修正,故该书被普遍视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比较排除的方法论证了人们在无知之幕之下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必然性。
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他认为现代民主社会具有一种互不相容却又合乎理性的多元化特征,任何人都不应期待某一种学说会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罗尔斯强调不会把他的正义观念当作真理来谈,相反是把它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来谈。
罗尔斯通过将《正义论》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转换为一种适应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放弃了对人们在无知之幕下必然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坚持,也连带地使无知之幕假设的争议成为冗余。罗尔斯虽然在批评声浪中作出了姿态上的让步,却仍然保留了两个正义原则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的主要学术生涯虽然在美国,但其思想却更多地受到欧陆理性主义的影响。这不仅突出体现在他的著作喜欢宏大的体系和抽象的思辨论证,而且也体现在他著作的反功利主义态度。不过,如果据此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只是一堆形而上学的经院哲学,对我们社会毫无现实意义,那就大错特错了。比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大量汲取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营养,将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抽象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
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
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也即公平的机会平等。罗尔斯的这一区分与经典社会主义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区别是经典社会主义者更强调通过政府分配的方式保障结果平等,而罗尔斯更强调实质的机会平等并承认接纳结果不平等的合理性。在“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盛行的当下中国,罗尔斯的区分是否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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