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一场关乎生命的赌局

文:网摘  编:李强
许多人都曾经脑洞大开,如果有一天若干人被困山洞,不得不通过吃了其中一人而暂时苟延残喘,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被判定?
而这个脑洞被美国一位法学家给加以完善,成为了法学界里一桩有名的虚拟案件,就是著名的洞穴奇案。
五个人跑去洞穴探险,结果遇到山崩堵住洞口,救援队手足无措,被困的几个人又累又饿,其中一个人威特莫尔提出掷骰子,输了的人被大家吃掉,这么说之后他就后悔了,建议等待一星期之后再说。
但是其他四个人经过深思熟虑,坚持要求投掷骰子,在轮到威特莫尔的时候,一人替他投掷了骰子,他声明对此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导致了他的被吃。
B站大V半佛仙人推荐五本让你怀疑世界的好书,《洞穴奇案》赫然在列且位居榜首,许多人感慨这本书彻底改变了他们认知世界的方式,改变了原来既有的格局。
数以千万计的法科学生阅读并讨论这个案例已近半个世纪,他们的着眼点在于有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学。而对于我们普通人而言,更多的启发或许在于,特定的伦理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失效了。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我们不得不去反思,在日常生活中深信不疑的那些原则,是否真的那样牢不可破?杀人行为在什么情境下能够被合法化?下面要提到的这些辩护和抗议,或许值得我们每个人设身处地地想想。
▌能不能自卫杀人?
自卫在法律与道德层面都是广为接受的一项原则,被当成伤害——乃至杀死——他人的正当理由。除了绝对的和平主义者,很少有人会质疑这样一项原则的合法性:当一个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被他人置于生命的危险境地时,他可以出于自卫而杀死他人。
我们确实必须承认五位洞穴探险者都有生命危险;他们自己明显地相信这一点,并且也有理由相信。我想我们也能够认同,自卫杀人属于一个人的权利——尽管对自卫杀人的正当性附加适当的限制条件,确实有力地证实了人们难以足够精确地表述一项道德原则,以至于能够避免各种令人讨厌的后果和没完没了的限制性条件。
但是,幸存的洞穴探险者们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却明显不是自卫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出于自卫而杀死或伤害他人,除非是为了应对来自该他人的攻击性致命行为或类似行为的企图。
没有人声称威特莫尔曾对洞穴中的任何人实施过,或试图去实施,或者威胁着要实施任何攻击性行为。因此,自卫在该案例中就只是个与事实不相干的问题。
▌那么为了生命权呢?
洞穴探险者们拥有生命权;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的权利,尽管很难去准确地表述清楚该权利。
然而,权利原则并不牢靠。尽管洞穴探险者们的生命权与权利原则确实会赋权他们把杀死威特莫尔作为完成其目标的手段,我们仍然无法接受他们有权杀死威特莫尔这样的结论。
毕竟,威特莫尔难道不是很明显地同样拥有生命权吗?他的生命权难道不是与四个同伴的权利一样健全吗?
假如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他们不得不选择一种不会侵犯威特莫尔权利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标。不仅如此,他们还必须考虑到这样的可能性——没有任何方式能够让他们正当地采取行动以保全自己的生命。
或许有人会说,由于威特莫尔间接地同意了自己的死亡,并且由于一个人不能抗议自己欣然授权其他人去做的事情是非正义的,因此威特莫尔的死亡就是正当的。该论证的主要前提假设——一个人不可能以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自己的原则——或许可以被我们称作“霍布斯原则”。
简言之,我不可能自愿地去加害我自己。当然,我确实可以伤害到我自己;一个人鲁莽或不审慎行为的典型结果,就是对自己造成伤害,或至少是具有产生这类伤害的严重危险。
▌我们都忽视了威特莫尔的抗议
由于威特莫尔在掷骰子之前已经宣告了自己的退出,他一定很清楚代替他掷骰子是不公平的。他没有抗议掷骰子的公平性,远非表明他认可了把自己纳入抽签方式的公平性,最多意味着他默认了同伴所作的无论什么样的决定和行为。
把威特莫尔死亡的正当理由归结于他自己的间接同意,这种论证思路是错误的。相反,他已经明确撤销了同意参与那个致命的抽签程序,也因此明确撤销了同意接受抽签结果的道德约束。如果这个论点成立,那么,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就不具有任何道德理据,并且权利原则也是不合理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掷骰子的不利结果不是属于威特莫尔,而是属于其他洞穴探险者中的一个,那么,其他洞穴探险者是否还会如此坚持要忽略威特莫尔的撤销声明。
▌如果是为了大多数的幸福
这是一个或多或少是基于后果论者的功利主义的论证,它论证具有三个重要的特点:首先,它在实质上把威特莫尔的死亡重新简单地定义为杀人行为,而拒绝过度渲染为谋杀;其次,它通过分析这个杀人行为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影响来解决道德伦理问题;最后,它依赖于对杀人行为产生的利弊进行总结或合计。
这个论证思路的前提假设是:一旦关涉到人们的生死,那么有人活下来总比没人幸存要好,有更多的人幸存总比较少人幸存要好。一旦有必要牺牲一些人才能使许多人活下来,那么那些人的死就是正当的。
功利主义者争辩中的问题在于,它或者是毫无根据地假定你默示同意了自己的牺牲,或者是毫无理由地忽略你未曾给出,或拒绝给出这种同意所具有的相关性。由于威特莫尔没有给出这样的同意,他的死亡就只能通过无视他权利的论证方式来得以正当化。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为夺取生命的行为对于保全其他人是“必要的”,就去夺取威特莫尔或你的生命以便取得这种有利的结果。
“康德条件”禁止人们把其他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标的手段,不允许把其他人及其目标的价值,看作是次于自己以及自己的目标——即便是在没有其他方式能够完成目标的情况下。
▌活下来就是最高价值目标吗?
正如其他洞穴探险者必须尊重威特莫尔的退出决定一样,我们也必须尊重所有那些下定决心[用加缪生动的措辞来说]既不当受害者也不做刽子手的人。这就意味着,我们不认为活下来就是最为重要或至高的价值目标,以至于为了能够达到这个目标,甚至在最为极端的情况下都必须要有一些可被允许的手段。
五个人都困死于洞穴中而不是设法让四个人从另一个人身上获取给养,这样五个人的生与死都要比那样四个人为了活下来而未获允许就杀死第五个人更加具有尊严。从来没有人曾告诉我们,有必要为了一些人的生存而不论其他人得付出怎样的代价。
至于说到以下的情形,即其中一个人同意自己被杀掉,其他四个人也愿意为了吃掉他以便活下来而去杀死他,对此我只能为自己辩护说,我会选择——或者,承认人性的弱点,希望我会选择——不去扮演这两种角色中的任何一种。
▌那些不容忽视
又自相矛盾的原则和目标
自卫: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避免因该他人无端挑起的不当侵害行为而使自己成为受害者的必要条件。
自我保护:对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为是正当的,只要这种行为是自己本人能够幸存下来的必要条件。
权利原则:一个有权完成目标的人,他也有权去运用足以完成该目标的特定手段。
霍布斯原则:一个人无法以他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他自己。
不可撤销性:未经其他参与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可撤销庄严的约定。
平均分割:当利弊是在几个人中间分配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平均拥有利弊。
忠诚于团体:团体的需要总是优先于任何团体成员的个人需要、利益或权利。
功利主义原则: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主体都应当选择那个能够带来最大净收益的方案。
尽可能多地保全生命:为了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应当选择导致尽可能少的牺牲者的做法。
完成目标的唯一必要手段:如果少数人的死亡是许多人幸存的必要条件,那么少数人的死亡就是正当的。
康德条件:未经一个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把这个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
生命权:任何一个无辜者的生命都不应未经其同意就为了满足其他人的需要而被牺牲。(“康德条件”隐含这一点。)
同等风险:通过公平的抽签方式,牺牲那些不走运的人。
分担灾难:少数人的自我牺牲可以使大多数人保全生命,而由于没有人自愿成为牺牲者,那么谁都别活就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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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这个虚构的案子,可以了解到,要做出绝对理性正确的判断,有时是不可能的。每一个决断都有它的另一面。如果妄下判断,往往可能出大错,因此平时多进行读书与思考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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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大学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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