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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与分析哲学的起源 
——关于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
倪梁康
(中山大学哲学系) 
原刊载于《中国学术》第34辑,2015年 
1.引论:胡塞尔与弗雷格思想关系的重要性
戈特洛布·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1848-1925年)是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和哲学家,被视为当代分析哲学和数理逻辑的主要奠基者之一。与他的同时代思想家布伦塔诺相比,不能说弗雷格没有受到当今哲学界的足够关注与重视。这显然与语言哲学与数理逻辑在当代哲学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有直接关系。
胡塞尔在这个时期所受的影响主要来自布伦塔诺与弗雷格,他们实际上构成胡塞尔在这个时期思想运动之碰撞球的两端。与胡塞尔和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一样[①],关于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思想关系也值得专门用一章来书写。如果前者涉及我们今天对现象学与逻辑学以及心理哲学关系的基本理解,那么后者便涉及我们今天对现象学与逻辑学以及语言哲学关系的基本理解。这两方面的关系对于当代哲学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在十九世纪的最后十年里,在分析哲学的主要奠基者弗雷格与现象学的主要奠基者胡塞尔之间发生过一个思想交锋,它直接影响到分析哲学与现象学的各自的形成与后来的走向。
由于“分析哲学的教父弗雷格与现象学的先驱胡塞尔”[②]之间的思想联系涉及当代两个最重要的哲学流派语言分析哲学与现象学哲学各自的起源,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在基本问题上的观点分歧,因而这两个学派的诸多研究者对此关系问题很早便有全面的研究和讨论。虽然至今为止,更具体地说,直至2012年,还有来自现象学阵营的研究者会抱怨:“仍然缺少一个对埃德蒙德·胡塞尔与戈特洛布·弗雷格之间关系的完备论述,因而毫不奇怪,可以发现涉及这个关系的一些流行误解。”[③]然而坦率地说,这种论点所宣示的更多是修辞学的意义或解释学的意义,因为实际上它可以被运用在我们今天所面对的任何一个思想或思想家的讨论现状的刻画上。更为确当的做法是承认,我们已经有了在对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思想关系的理解与梳理方面相当丰富的成果:关于这个思想关系的最重要论述无疑是弗伦斯塔(Dagfinn Føllesdal)和莫汉悌(J. N. Mohanty)的先后出版两部同名著作《胡塞尔与弗雷格》[④]。他们二人虽然不能被视为是完全出自现象学阵营的学者,但可以说他们的现象学背景较之于分析哲学的背景要更厚重一些。而在分析哲学阵营方面,最重要的著作可能是达米特(Michael Dummett)的《分析哲学的起源》,他在其中讨论的主要便是弗雷格与胡塞尔的思想关系。[⑤]除此之外,还有这方面研究的诸多论文发表,其数量远多于研究胡塞尔与布伦塔诺思想关系的论文数量。
从目前可读到的文献资料来看,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思想关联实际表现在从胡塞尔于1887年在哈勒购得弗雷格《算术基础》(发表于1884年)一书,而后弗雷格于1891年第一次致函胡塞尔,直至胡塞尔1906年最后一次致函弗雷格的这段时间里,前后延续时间共达二十年。[⑥]事实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后便不再诉诸于弗雷格[⑦],既没有在讨论相关含义学说的1908年夏季讲座中,也没有在1913年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⑧]中,甚至没有在1913/14年对第六逻辑研究的修改稿中,[⑨]以及在他一生写下的其他未发表的相关研究手稿中[⑩];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后期重新讨论早期《算术哲学》问题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11]中,胡塞尔也没有再提及弗雷格。毫无疑问,弗雷格的思想影响始终还在胡塞尔的相关思考中存在,尤其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中,但只是以潜隐的方式存在。这意味着,弗雷格只是在胡塞尔早期思想发展中表露出来的一个精神关联,它对胡塞尔早期思想生涯中的一个重要转变产生过或多或少的影响,而这个转变决定了胡塞尔现象学的形成和它后来带有的基本性质。但看起来胡塞尔在借助弗雷格这根拐杖完成此次转向之后便没有再将它留在手中,它与这个新的方向融为一体,从而消失和隐匿在这个方向之中。
笔者在这里无意对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的思想关系进行学理方面的重新审视和研讨,而只想对这个关系做一个思想史的回顾,类似于达米特撰写《分析哲学的起源》时抱有的意图。达米特在该书中还希望有人能写一篇类似《现象学的起源》的书与之匹配。因为弗雷格和胡塞尔的确应当被看作是两条思想河流的发端(达米特将他们比作多瑙河与莱茵河的彼此邻近的源头[12]),对其起源、流向和归宿的分析很可能会——如达米特所言——导致对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想进化的最重要的和最令人困惑的特征的揭示,并且有助于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学派对自己历史和对方历史的理解。[13]
当然,这样一种思想史的回顾很难做到完全客观公允。这主要是因为回顾者本身会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立场,无论是分析哲学的立场,还是现象学的立场。因此达米特认为,“在分析学派和现象学学派的冲突中,一个人惟有将双方都视为同样有错误的才能够做到中立。”而作为分析哲学的实践者,在双方发生争执时他便“只能站在分析派一边进行论证”。[14]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一开始就承认有立场、有先见的做法虽然坦率,但缺乏更深的明察,而且它已经与胡塞尔现象学的无立场、无成见的观察要求相左,从而会影响到对胡塞尔观点的基本理解可能与否的问题。事实上,笔者也承认自己在此的论述也会或多或少囿于现象学的视角和立场。但随之就应当进一步看到:这个对自己立场性的承认本身已经处在超越立场和高于成见的以及在此意义上较为客观公允的层面了,或者用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的话来说,处在一个“无从所出的观点”的层面了。[15]正如我们今天通过对自身的认识反思应当能够比较容易理解:如果别人觉得冷而自己觉得热,别人觉得咸而自己觉得淡,以及如此等等,那么我们并不必须要做出己是而他非的表态或类似的评价与判断。我们可以反思地判断说:这是因为各人的感官、习惯等等的差异所致,并且可以带着这个不论是非的二阶判断而站在一个超越的或超然的平台上。它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层面,但却必定是更高的层面。
与此相似,忠实于弗雷格根本思想的哲学家能够接受语言转向,坚持思想结构只能在语句结构中表现出来;忠实于胡塞尔根本思想的哲学家则不会接受语言转向,而是会坚持其观念主义的立场:任何思想表达都建立在观念直观的基础上。以此方式,我们在这里已经涉及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的根本差异。但如前所说,对两者之间根本差异的把握与思考本身已经处在超越差异的层面了。或许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中立的立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可以达到,而是在于理解的可能与否,这里的可能既涉及主观的可能,也涉及客观的可能。如果有两种思想和观念摆在面前,一个得到了清晰的把握,一个则仅仅含糊地被理解,那么这时要做到中立就很困难。因为理解的视域位于其间,也就难免或近或远。
弗雷格曾在1891年5月24日致胡塞尔的第一封信中写到:“除了与我的看法的偏差之外,我在您的著述中也还是注意到某些一致之处。”(书信VI,107)我们这里的论述将在第二节中主要讨论这里所说的“偏差”,即在弗雷格所说的“推理运算”与“内容逻辑”的权重或在胡塞尔所说的“行为意识”与“纯粹逻辑”的权重方面的偏差;在第三节中则主要讨论这里所说的“一致”,即在“反心理主义”或“逻辑主义”方面的一致;而在第四节中,我们重又会涉及在弗雷格语言哲学中的“语言主义”与胡塞尔的意识哲学中的“观念主义”之间的本底差异。
2.心理主义问题:胡塞尔的《算术哲学》与弗雷格的《算术基础》
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思想交锋最初发生在胡塞尔大致写于1886/87年、发表于1891年的《算术哲学》中。胡塞尔在书中涉及许多思想家,而弗雷格是在其中被提及次数最多的人,主要是关于他1884年发表的重要著作《算术基础》[16]。
需要留意弗雷格这部著作所带有的一个副标题:“关于数的概念的一个逻辑学数学研究”。这实际上也是胡塞尔任教资格论文“论数的概念”的讨论课题,但这篇任教资格论文的副标题却是“一个心理学的分析”。仅就这两个副标题来看,我们已经可以说:这两篇文字所讨论的课题相同:算术中的数的概念;但方法不一:前者是以数学-逻辑学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既是传统逻辑主义的,也是新逻辑主义的;[17]后者则是以心理学的方式,而且可以被视为心理主义的。
然而在这篇任教资格论文中,胡塞尔并未提到弗雷格。这也许是因为他在通过任教资格考试的同一年(1887年)才得到了《算术基础》,尚未来得及仔细阅读并将其与任教资格论文联系在一起。直至完成任教资格考试后,胡塞尔在撰写《算术哲学》的过程中才将这篇任教资格论文纳入其中,作为该书总共十三章中的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基础。[18]对弗雷格的批评集中在《算术哲学》第一部分的最后三章,即第七、八、九章中。因此,胡塞尔实际上不是在对其任教资格论文进行加工的过程中,而且在对其扩展的过程中才开始涉及弗雷格的立场。
胡塞尔在其撰写的第一部著作“论数的概念”与在其公开发表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中采取的论述方式,后来在《逻辑研究》中也得以继续采纳:首先提出观点并进行正面阐释,而后在对相反论点的反驳中做出展开论证。
他在第一章中首先论述“多”的概念是借助于集合联结(kollektive Verbindung)的概念而产生的,而后在第二章中展开对一些理论的批判说明,由此来强化和细化他的论点。胡塞尔所说的多、和、集合(Menge)、总量(Inbegriff)等等,都与数的概念有关,但并不等于后者。由于后者包含他引用欧几里德的定义说:“数是诸一的多”[(Vielheit der Einheiten)或者也可以译作“多个一”]。他指出,广义上的数的概念相当于多,狭义上的、也是本真意义上的数的概念则仅仅假设某个特定的数如二、三、四等等。多与数的概念彼此密切联系。对数的概念的分析预设了对多的概念的分析。接下来他将多分为两种:本真地被表象的多和非本真地、符号地被表象的多,并首先集中在对前者的讨论上。他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多”的概念或“总量”、“集合”的概念是对通过集合联结的反思而产生的,因此可以用“集合联结”的名称来标示那种刻画总量的特征的联结。[19]
胡塞尔在这里已经开始使用“反思”概念,它后来被胡塞尔用来标示他的思想方法的最主要特征。他后来在1907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中也是循着这个思路前行的:我们的意识在清醒的状态下是不断流动的,同时它自己非对象性地内感觉到、内意识到这种流动和延续。通过对这个延续的内意识、即内时间意识的对象性反思,我们获得已对象化了的内在时间或主观时间,而后赋予它以客观的意义,最后通过交互主体的约定而使客观时间产生出来。[20]这个描述性的过程在“论数的概念”和《算术哲学》中也表现在数的概念的形成上,它被称作“抽象过程”(Abstraktionsvorgang),即从部分到整体的抽象过程:将同类的个别因素联结为整体,并通过对此联结活动的反思而获得联结的概念和总体的概念。随联结的方式的不同,它也可以叫做“同类联结”、“连续联结”、“集合联结”。胡塞尔举例说:“当我们例如关注一条线的各个点、一个时间延续的各个瞬间、一个连续的颜色系列的各个色差、一个‘声音运动’的各个音质时,我们便获得了连续联结的概念并借助于它而获得了连续统的概念。”而且同样也可以获得“更多”、“更少”、“比较”、“相等”、“相似”等关系概念。而就“多”(Vielheit)或“总量”(Inbegriff)的概念而言,它的产生以集合联结和对这个联结的反思为前提。在此意义上,《算术哲学》“并不以对多的概念之定义为目的,而是以对作为对此概念的抽象之基础的诸现象的心理学特征刻画为目的”[21],因而在此意义上首先是心理学的或心理主义的算术研究。
随后,胡塞尔在第二章中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批判来展开对数的概念的阐述。他尤其批判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将数与时间结合在一起的做法,即把时间视为向以前和以后的运动的数,把时间的“直观形式”视为数的概念的基础。他认为,“我们认识到,无论是同时性还是在时间中的相续性都不会出现在多的表象的内容中,因而也不会出现在数的表象的内容中。”[22]多的表象意味着同时表象几个内容,而不是将这些内容表象为同时的。[23]这实际上是胡塞尔于1877年7月1日在哈勒大学礼堂进行的任教资格考试答辩会上提供答辩的七个命题中的一个,即第四命题:“时间概念并不包含在数的概念中”[24]。
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的思考也循序涉及随后的第五个命题:“在本真的意义上,人们几乎不能数过三。”[25]这些命题后来在《算术哲学》中作为“附录”得到付印(在附录中为八个命题)。胡塞尔在其札记卡片中写到:“已经在为我的博士学位认证考试进行的哈勒答辩中为这个悖谬的命题做了公开的辩护,在本真的意义上只能数到三,并且指出要解决这个悖谬就需要诉诸素朴直观中的感性构形(Gestalten)。”(手稿K II 2/78b)有研究表明:“对于在还是本真地可表象的数与仅仅象征地可表象的数之间的界限,胡塞尔多次做了推延。”[26]在任教资格答辩(1887年)的第五命题中,这个界限位于三;在“论数的概念讲座”中位于五;在《算术哲学》的第十章中位于十二。[27]
这里的“本真”(eigentlich),与前面已经提到的数的表象之特征有关。这是布伦塔诺对胡塞尔的直接影响所在。应当说,整个《算术哲学》的研究都处在布伦塔诺的影响之下,因为正是布伦塔诺促成了胡塞尔将其最早期的哲学研究定位在对“整个数学之原则”[28]的心理学研究上。而对“本真表象”与“非本真表象”的描述心理学的分析表明,布伦塔诺如何同时在具体的操作方面规定着胡塞尔《算术哲学》时期的研究工作。事实上,胡塞尔在任教资格论文中尚未提及这对概念,它们是在《算术哲学》撰写过程中被加入的,严格地说,作为“现实的(wirklich)表象”与“象征的(symbolisch)表象”第一次出现在胡塞尔于1889/90年的冬季学期讲座中。[29]有研究表明,胡塞尔很可能是在哈勒期间通过其任教资格论文指导老师施通普夫的讲座而特别留意到并联想起布伦塔诺的相关观点。[30]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特别指出这个描述性的划分来自他的老师:“弗兰茨·布伦塔诺在他于大学所做的诸讲座中以前所未有的最大力度强调了‘本真的表象’与‘非本真的’或‘符号的’表象之间的区别。我认为他在非本真表象对于我们整个心理生活的基本意义方面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就我所能见到的而言,在他之前还没有人完全把握到这个意义。”[31]这里还可以参考胡塞尔对布伦塔诺的维也纳讲座的回忆:“在关于基础逻辑学的讲座中,……他同样也探讨在‘直观的与非直观的’表象、‘清楚的与不清楚的’表象、‘明晰的与不明晰的’表象、‘本真的与非本真的’表象、‘具体的与抽象的’表象之间的区别”[32]。
对表象的“本真性”和“非本真性”的区分,不仅在《算术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后《算术哲学》时期[33]以及在《逻辑研究》之中以及之后也起着重要作用。[34]尽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已经因为“表象”概念的歧义性而越来越自觉地放弃了对它的使用,[35]在胡塞尔那里仍然可以找到一批相应的术语,它们被用来取代“本真表象”和“非本真表象”的表达:“直观(Anschauung)与代现(Repräsentation)”、“直观与表象”、“直观表象与概念表象”,如此等等。“本真的”基本上被用来标示“现实的”、“直接直观的”,而“非本真的”则意味着“非直接的”、“借助于符号的”。[36]在1913年对《逻辑研究》第二版的修改中,胡塞尔还试图用“直观综合与概念思维”(Anschauliche Synthesis undbegriffliches Denken)来取代它们。[37]
如前所述,胡塞尔将数的表象也分为“本真的”和“非本真的”。胡塞尔在前面的命题中所说的“在本真的意义上,人们几乎不能数过三”,用“本真表象”的术语来表达就是:本真的数的表象最多只能表象到三,或者也可以说,我们只能直观到三。其他的数都是符号,因此都是非本真表象的相关项。胡塞尔认为:“如果我们对所有的数都具有本真表象,就像我们对数列的最初几个数具有本真表象一样,那么就根本不会有算术了,因为它将会是全然多余的。在各个数之间的最为复杂的关系现在只能辛苦地通过繁琐的计算来发现,这些关系就会随着数的表象而在同一种直观的明见性中对我们是同时当下的,就像2+3=5这类命题一样。对于每个知道2、3、5以及+、=这类符号的人来说,这个命题都是直接明白的和清晰明见的。但事实上我们的表象能力是极其有限的。对我们来说在这里隐藏着某些界限,是因为人的本性的有限性。我们只能指望一种无限的理智可以本真地表象所有的数;因为这种理智才最终具有将诸要素的真正无限性统一为一个显式(explizit)表象的能力。”[38]
从这段引文可以看出,将数归结为计数行为,并将本真意义上的数最终归结为本真意义上的计数行为或对数的表象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心理主义的讨论方式,即把数学和逻辑的对象最终视作心理活动的产物。其结果最终也是要求数学和逻辑学以心理学为其学科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同样也在这个词的基本词义上,“Psychologismus”更应当译作“心理学主义”而非“心理主义”。
心理主义的理论中已经蕴含着人的本性的有限性或人的世界的有限性的结论,即胡塞尔后来批评为人类主义(或人类学主义)的结论,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心理活动的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的心理活动的时间是有限的。胡塞尔在上述引文中所涉及的主要是第一种有限性。
无论胡塞尔在这里对人的本性之有限性的确定是否受到布伦塔诺或康德的影响,它都与他在《逻辑研究》之中和之后对此问题所执的态度截然相反。在人或世界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问题上,胡塞尔立场的根本转变是在《算术哲学》与《逻辑研究》之间发生的,而且这个立场在转变之后便始终得到坚持,并且构成他与狄尔泰、舍勒、海德格尔以及他的几乎所有学生[39]之间的或直接或间接的对立。作为《胡塞尔全集》第十二卷的《算术哲学》之编者洛塔·埃莱(Lothar Eley)曾特别指出对在早期《算术哲学》与后期《危机》之间的这个对立:“实际无限性的乐园被逐出了数学”,“后期著作《危机》重又发现了这个乐园”。[40]
在这样一个对算术的基本哲学理解的基础上,胡塞尔对弗雷格的《算术基础》进行批评。他虽然一开始就将《算术基础》称作一部“才华横溢的(geistreich)书”,赞赏它完全致力于对数的概念的分析与定义,但立即指出它仍然包含一些原则性的错误。他与弗雷格在数的概念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要点中:
1.在算术的心理学分析问题上的不同原则态度: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不仅没有对数的概念进行心理学分析的意图,而且甚至试图完全排除这种分析的可能性。他在该书的引论中认为,他的算术基础研究是哲学的,而且他认为数学家应当与哲学家联合进行这类研究。然而这类研究至此为止鲜有成果,其原因在于人们在哲学中过多地采用了心理学的观察方式。所以弗雷格强调:“或许对在数学思维那里出现的各种表象及其变换做出观察可能有用;但心理学切莫自以为能够对算术论证做出任何贡献。对于数学家本身而言,这些内图像、它们的产生与变化完全是无关紧要的。”[41]弗雷格以数学家代表身份提出的这个断言有些夸张,因为在笔者看来,在此书中提到的汉克尔与康托尔以及未提到魏尔斯特拉斯、希尔伯特等人都不会在这个说法下签名。对此我们会在其他场合展开这方面的论述和说明。在这里只能简略地指出,事实上这里涉及的并不像弗雷格所认为那样是心理学家与数学家之间的对立,而更多是在数学家内部的数学家本身与数学哲学家之间的对立:前者在进行单纯数学论证时可以不对自己的论证行为及其合理性进行反思,尽管他们必定会始终带有对此论证的确然性的内意识,但后者一旦要讨论数学论证活动本身、它的直觉主义与形式主义方式等等方面的对立,就必须反思地指向和说明数学论证活动的心理学层面。除此之外,弗雷格以此方式实际上不仅从一开始就否认了胡塞尔在“论数的概念”中所做的“心理学分析”的可能性与合法性,而且也否认了诸多数学哲学家或数学哲学思考的可能性与合法性。
而胡塞尔这方面对此当然会持反对的立场。他甚至强调:“我至此为止的整个研究都是在为反驳[弗雷格的]这种观点做举证”[42]。他的《算术哲学》仍然维续了在“论数的概念”中进行的心理学分析。事实上,胡塞尔在这里是作为整个布伦塔诺学派的代表在发言;他在这时更多是一位心理的数学哲学家。胡塞尔所说的整个研究是指在对数的概念的理解以及对数的概念之把握方式方面的研究。也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他与弗雷格之间产生根本的分歧,而且这个分歧即使在《逻辑研究》中也依然保留下来。
2.对数的概念的不同理解: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将数视作“独立的对象”、“客观的东西”,这是肯定性描述;而相应的否定性描述则是:数不是心理学的对象,不是空间的对象,[43]它不可被表象,无论以何种方式;“数既不能被表象为独立的对象,也不能被表象为在一个外部事物上的特性,因为它既不是某种感性的东西,也不是一个外部事物的特性”。但这还不是对数的概念的定义,因为它的意义——我们后面很快会讨论这个问题——只能在语句中、即在数学方程中被把握到。这里事关弗雷格的语境原则。[44]
而在胡塞尔这方面,他在这个时期与弗雷格截然相反地区分数的本真概念和非本真概念,他认为“数的本真概念”与“本真的计数活动”或“本真的数的表象”有内在关联。本真的数的概念产生于计数活动中,它们不是抽象物,是一种可以被称作“感性集合”(sinnliche Menge)的东西。他从《算术哲学》的一开始就强调:“我们的意图并不在于对一种对多的概念的定义,而是在于对这样一些现象的心理学特征刻画,对这个概念的抽象便建立在这些现象的基础上。”在经过几章的论证之后胡塞尔又写到:“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带着一种无可反驳的清晰性得出这样的结论:多与一的概念直接建基于最终的、根本的心理学材料之上,并因此而属于在上述意义上不可定义的概念。” “人们只能定义逻辑上组合起来的东西。一旦我们遭遇最终的、基本的概念。一切定义活动便都结束了。没有人能够定义类似质性、强度、地点、时间等等概念。这也同样适用于基本的关系以及建基于其上的概念。相同、相似、比较、整体与部分、多与一,等等,它们都是形式逻辑的定义所不能做出的概念。”[45]
由于对数的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数的概念的构成方式以及对它的把握方式,因此,我们必须从弗雷格与胡塞尔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立即转入对与此内在相关的下一个分歧的讨论。
3.对获取数的概念之方法的不同理解:弗雷格自己在《算术基础》中显然也并不认为:数的概念是可以定义的;但他认为:“如果感到有义务给出一个定义,却又不能给出,那么至少要描述如何达到相关对象或概念的方式。”[46]而在数的定义方面,他明确提出这样的主张:“为了获取数的概念,必须先确定一个数的方程的意义。”因为,“如果我们不可能具有关于一个数的表象或直观,那么数是如何被给予我们的呢?惟有在一个语句的关联中,语词才意味着某种东西。因此,关键在于对数词出现于其中的那个语句的意义的说明。”[47]弗雷格的这种获取数的概念的方法被胡塞尔称作“等价论”(Äquivalenztheorie)。他认为弗雷格“将他使用的方法视为一种普遍的逻辑方法的特例,它使得人们有可能从一种已知的相等性概念得出对被视为相等的东西的定义。”[48]他引用了弗雷格在此方面的几个具体论证,但随后便对此做了言辞犀利的批评:“我无法看出这种方法会对逻辑学的内容有所丰富。它的结论是这样一类结论:即使有人哪怕能够暂时地将它认之为真,我们也会感到惊讶。事实上,这种方法所允许的定义的东西,并不是方向、形态、数的内容,而是它们的范围。”他对弗雷格研究的总体评价也建基于这些具体的分析之上:“他也时常触及到正确的答案,但随后却又更加远离真理。”[49]
胡塞尔自己在《算术哲学》中所做的对数的理解,实际上是将数区分为本真的和非本真的,亦即可以直观到的、感性地被表象的数与不可以直观到、只能通过符号来表象的数。他明确地将前者看作心理学的讨论对象,将后者看作数学-逻辑学的讨论对象。而且数的构成是通过对数的直观或本真表象来完成的,而数的演算基本上是通过对数的非本真的表象来进行的。在此意义上,本真数为非本真数提供了基础,对数的心理学研究也构成对数的数学-逻辑学研究的基础。这两个方面基本上与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两个支柱相对应:公理的直观明见性与推理证明的严格确然性,也与笛卡尔对真理的标准的定义相当于:公理的清楚(直观)与推理的明白(确然)。胡塞尔将前者纳入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将后者视为数学和逻辑学处理的问题。
总的看来,胡塞尔在这里所做总共五页的批评分析主要涉及原则性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主要涉及方法论的问题。他清楚地看到,究竟是将数学建立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这是他与弗雷格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弗雷格的理想是前者,因此弗雷格会说:“数学越是必须禁止心理学的援助,也就越是不能否认它与逻辑学的联系。”[50]而胡塞尔的理想在《算术哲学》之中以及之前显然偏向于后者,即将算术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但他的立场很快发生了改变。
3.反心理主义立场:作为自身反省与外来批评的共同结果
无论人们今天如何评价《算术哲学》,它在出版时、甚至在它出版前便已经被作者自己看作是有问题的。1906年9月25日,在《算术哲学》发表十年之后,胡塞尔在其笔记中写到:“我对《算术哲学》做了许多阅读。这部书让我觉得是如此地不成熟和幼稚,几乎是孩子气。现在看来,出版时曾有的良心谴责不无道理。实际上我在出版它时已经从它那里脱身而出了。它基本上产生于86/87年。”[51]从这段回忆来看,胡塞尔将《算术哲学》视为1886/87年的思想活动之结果,而在1891年发表这个结果时,他已经超越了在该书中得到表达的那些思想内容。而在胡塞尔与弗雷格的关系中,这就意味着,胡塞尔对自己的纠正是自己完成的,而不像人们一度所以为的那样,是通过弗雷格在1894年发表的对《算术哲学》书评中以及在与胡塞尔的通信中所做的批评才得以可能的。也就是说,如果弗雷格曾对《算术哲学》有所批评的话,那么他批评的已经是过去的胡塞尔了。
可是,为什么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又会将弗雷格《算术基础》称作“具有推动力的著述”,而且写到:“我几乎无须再说,我不再赞同我过去在我的《算术哲学》第129页至132页中所做的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立场的原则性批判”,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有关这个《导引》的全部讨论都可以参阅弗雷格的后期著作《算术的基本规律》,‘前言’,第一卷。”[52]就弗雷格对自己影响的更为明确的表达还有胡塞尔晚年在与吉普松的谈话中的说法:“弗雷格的批评是他真正唯一要感谢的。它切中了要害。”[53]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批评,主要是指弗雷格于1894发表的对《算术哲学》第一卷的书评。[54]
然而这里出现的看似的自相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只要我们不把胡塞尔的这些说法视为对立的,而是视为互补的,我们就可以理解,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完成的从心理主义到反心理主义的转变,并非因为某个自我反省或外来批评便一蹴而就,而是有其较长时间的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问题仅仅在于,自我反省的内因与外来批评的外因这两者,对胡塞尔的转变发生主要影响的是哪个因素?
对此,我们可以以1894年弗雷格书评的发表为界限,或者更好是以弗雷格1891年5月致胡塞尔的第一封信为界限,看胡塞尔在此之前与在此之后的变化,由此便能够大致确定弗雷格对胡塞尔的可能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1891年出版了《算术哲学》第一卷之后,胡塞尔没有再发表这部著作的第二卷。这意味着“胡塞尔试图建立一门有限算术的计划失败了”。[55]他此后经历了一段长达四、五年的忧郁症患期,甚至要去心理分析师那里咨询。[56]这段“后《算术哲学》”时期也被胡塞尔称之为“《逻辑研究》的孵化期”[57]。而在1891年向前回溯至1887年任教资格论文的完成,则属于“前《算术哲学》的初学期”,这也是源自胡塞尔的一个说法:“当时我是初学者,在哲学问题上没有正确的知识,在哲学能力上没有正确的训练。”[58]
就“前《算术哲学》期”而言,胡塞尔有几个至关重要的文本可供参考:除了《算术哲学》本身之外,一方面是他于1990/91年期间写下的十篇文稿,大都是为《算术哲学》第二卷准备的[59],另一方面是近年整理出版的1889/90年冬季学期“论数的概念讲座稿”[60];而在“后《算术哲学》期”方面,除了胡塞尔的几篇文章与书评[61],以及他于1891和1906年致弗雷格的两封信[62],《逻辑研究》作为这段时间的结束与总结,当然是这里讨论的最主要依据。
在弗雷格方面,与胡塞尔直接相关的文字是弗雷格于1884年出版的《算术基础》,他致胡塞尔的三封信:1891年一封、1906年两封,他于1893年发表的《算术的基本规律》第一卷,最后是他于1894年撰写的关于施罗德《逻辑代数教程》和胡塞尔《算术哲学》两本书的评论。弗雷格在前两篇文字中只是偶尔提到胡塞尔。最后一篇才专门讨论胡塞尔的算术哲学思想。
在胡塞尔、弗雷格与施罗德的相关论述中所涉及的逻辑、数学、代数、算术的本体论与方法论问题极为复杂,与当时讨论的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逻辑推论与算术计算等等问题密切关联。即使笔者在这里并不打算限制此项研究的字数,也自觉没有能力和没有必要完全再现这里讨论的所有全部内容。笔者只想给出在弗雷格与胡塞尔各自思考历程中的相互交遇和相互影响,并尽可能指出日后二人各自的思想发展与后世影响。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两次思想交遇或思想碰撞是在1891年与1894年。
1.1891年的思想交遇
有几件与之相关的重要事情发生:首先是胡塞尔于春节在《科学哲学研究季刊》上发表了“推理演算与内容逻辑”的文章、4月在《哥廷根学报》上发表了关于“E. 施罗德(Schröder)《逻辑代数教程》(第一卷,莱比锡,1890年)的书评”。而后是《算术哲学》于4月至5月期间出版。胡塞尔随后将文章、书评与书都寄赠给弗雷格。同样是在这一年,胡塞尔在一篇文稿中对刚发表的《算术哲学》、尤其是涉及弗雷格的一章做了批评的反思,其中也涉及施罗德:“在我的关于通过等价来进行数的定义的一章[63]中,我犯了决定性的错误。我在那里涉及的是本真的数的表象,而它并不需要这样的定义。但我没有注意到,本真的数的表象需要有一个分类原则,它不是先天被给予的,因而我们不能先天地知道,一种分类究竟是否可能。对此,等价概念以十分出色的方式得到运用。当然,数学家们大都会忽略重要的一点,即:对有穷数与无穷数的区分需要走在研究的前端。没有它就无法做出任何分类。例如,施罗德[在《算术与代数教程》中]详细阐述了所有前提,绕过了有限性的前提,后来才将它标示为‘沉默的’[前提](页20);他也没有给出一个有限性的定义,并将它纳入与其他前提的正确的、系统的关联之中,而这是不可或缺的。”[64]从这段表述来看,胡塞尔所说的“决定性的错误”似乎并不那么“决定”,因为他并未放弃布伦塔诺的“本真表象”与“非本真表象”的划分。这也意味着,弗雷格在这个时期尚未对他形成重要的影响。
在收到胡塞尔寄赠的著述资料之后,弗雷格于5月24日致函胡塞尔,向他表示谢意,并同时讨论了几个与胡塞尔的书与书评相关的问题,最后也告知:他回赠胡塞尔“几篇小文”,包括两篇“概念文字的应用”与“论概念文字的目的”的报告。(书信VI,107)从弗雷格的信中可以看出,他虽然尚未通读《算术哲学》全书,但读过了胡塞尔书中对他的批评,也读完了篇幅不短的书评,因此,前面引述的弗雷格所说“除了与我的看法的偏差之外,我在您的著述中也还是注意到某些一致之处”(书信VI,107)一句,涉及胡塞尔的两篇文字:“偏差”是指他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的相关论述中的观点“偏差”,“一致”是指他与胡塞尔在“施罗德书评”的相关论述中的观点“一致”。
我们在这里以最简略的方式概括弗雷格所说的“一致”与“偏差”:首先,弗雷格赞同胡塞尔在“施罗德书评”中的观点,即认为施罗德在《逻辑代数教程》中对“0”、“1”、“a+b”和“a·b”的定义有误(书信VI,107)。这实际上涉及一个技术性的问题。按照让克(BernhardRang)对胡塞尔在“《逻辑代数教程》书评”中的思路的重构,胡塞尔在该书评中提出的主要批评有四项,最后一项便是与弗雷格提到的这个定义问题有关。[65]它是针对施罗德在其书中对“全类”(Allklasse)概念、即波尔“论域”(universeof discourse)概念的批评而提出的异议。施罗德试图避免这个概念导致的矛盾而建议构建一个不同阶层流形的等级。但胡塞尔证明施罗德对这个企图的论证包含错误,另一方面也指出施罗德的论证不充分。弗雷格同样看到了施罗德证明的错误,他在致胡塞尔的信中已经表示赞同,并预告自己可能在施罗德书的第二卷出版后也会写评论指出这个证明的错误,同时还以自己的方式或根据自己的原则(“完整性”与“简明性”原则)大致地概述了施罗德的错误。后来于1894年发表的对施罗德《逻辑代数教程》的评论中以及在1893年出版的《算术的基本规律》第一卷的著作中,弗雷格的确讨论了施罗德的错误,以及胡塞尔对此错误的证明与批评。[66]然而,如让克(Bernhard Rang)所指出的那样,“胡塞尔和弗雷格似乎忽略了,施罗德对布尔论域的批判含有一个合理的内核。”具体地说,施罗德的相关想法可以说是预见了罗素的类型论,因为“不久之后,在发现集合论悖论的语境中就显示出,不能将集合论的对象域本身当作集合,因此不能当作布尔论域意义上的全类,换言之,如果要避免悖论,就必须以恰当的方式限制集合的构造过程。”[67]这个证明几乎是由罗素和策梅洛斯(胡塞尔在哥廷根大学的同事)同时提供的。[68]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罗素和策梅洛斯证明了施罗德的类等级理论的构想“在事实上”是合理的,弗雷格与胡塞尔则证明了施罗德的这个构想“在论证上”是不合理的。
除了这方面的“一致”以外,弗雷格在信中还论述了他与胡塞尔之间存在的“偏离”,它构成弗雷格信的第二部分。由于尚未阅读过《算术哲学》全书,弗雷格的论述只限于对胡塞尔的批评做出初步的回应。如果说前面的“一致”与逻辑学和数学哲学相关,那么这里的“偏离”所涉及的便是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
弗雷格认为,他与胡塞尔的“意见分歧”在于对概念词(通名)与对象的关系的理解。他以下列图式来说明自己的观点:
弗雷格以此说明:“在概念词这里要比在专名那里多出一个步骤,而后一个步骤是可以缺失的——即是说,概念可以是空的——,同时概念词并不会因此而不再能够科学地被使用。我把从概念到对象的最后步骤用横线标示,以便大致说明这个步骤是在同一阶段发生的,对象与概念具有同一种客观性(参见我的《算术基础》第47节)。” (书信VI,108)
在对“意义”与“含义”的概念之间区别做出提示之后[70],弗雷格用另一个图式来标示胡塞尔的观点以及与他的不一致:
概念词
概念词的意义(概念)
属于概念词的对象
弗雷格并未籍此对胡塞尔做出明确的批评,而只是指明:在胡塞尔这里,“从专名到对象与从概念词(亦即通名)到对象所须做的步骤一样多。在专名与概念词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专名只能涉及一个对象,概念词则可以涉及多个对象。如此一来,一个其概念为空的概念词就必须在科学中被摒弃,就像一个任何对象都与之不符的专名也必须在科学中被摒弃一样。”(书信VI,109)
弗雷格在信中对这个问题如其所说只是做了“勾勒”,后来在1894年的“胡塞尔《算术哲学》书评”中才以明确的批评的形式而得到展开。故而我们在这里暂且对此不予评论,[71]而是先关注胡塞尔的相关回应。
胡塞尔于1891年7月18日回函弗雷格(书信VI,110-112),感谢他的回信和回赠,并说明之所以回复较迟,乃是因为自己想有时间仔细阅读弗雷格的“关于概念文字的几篇原创性著述”,但最终还是因为事务太多而未能清楚地把握这些著述的本质与范围。但胡塞尔随后感谢弗雷格的《算术基础》给他带来的启示与促进。他写到:“在起草我的书[《算术哲学》]的期间放在我面前的那些书中,惟有您的这本书是我几乎带着一种享受来阅读的。即使我在主要之点上还不能赞同您的理论,我仍然始终为您的研究的才华横溢的原创性、清晰性而愉悦不已,我几乎要说,为您的研究的诚实性、从不马虎、对任何顾虑的毫不隐瞒、对思想与语词中的含糊的厌恶而愉悦不已。”从这些说法来看,胡塞尔至此虽然已经读过弗雷格的许多文本、甚至他的至此为止已发表的所有文本,但对胡塞尔影响最大的或给他印象最深的还是弗雷格的《算术基础》。
与弗雷格的来函一样,胡塞尔在接下来的叙述中也谈到自己与弗雷格在一些观点上的“多重的相合点”以及“本质的差异点”。胡塞尔所说的“多重的相合点”包括对波尔工作的评价、对语言与演算的区分、对施罗德研究的评价。最后胡塞尔还认为,他与弗雷格都拒绝当时流行的对“形式算术”的扩展,即那种企图将“形式算术”不仅扩展为一种算术技术,而且还常常想扩展为算术理论的做法。
而在“差异点”方面,胡塞尔还在讨论“相合点”时便已提出异议:既然弗雷格在“论概念文字的目的”报告中区分了“理性的演算方式(calculus rationator)”与“普遍的形式语言(lingua characteristica)”的概念,而概念文字应当是这样一种语言,[72]为什么在《概念文字》中却又要将它称之为“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想的程式语言”呢?[73]“因为这一点应当是确定的,即算术是一种理性的演算方式,而不是一种普遍的形式语言。”除此之外,胡塞尔还指出了两方面的隔阂,一方面由于自己尚未透彻地理解弗雷格的著述而无法运用他的实际告知,亦即并不理解弗雷格在前信中说明的从通名到对象的各个步骤,另一方面是弗雷格在其“论算术中的形式理论”的报告中虽然讨论了胡塞尔“经过许多徒劳的努力才认作通往目的地的道路”,但却将这条道路视作“不可行的”。
从所有这些阐述来看,1891年在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的发生的这次思想交流中,弗雷格并未对胡塞尔形成更多的实质性影响。两人确定的彼此之间的“一致”或“相合”主要是在数学和逻辑哲学的论证方面,而在语言哲学问题,两人基本维续自己原有的立场,并以此出发来理解或不理解对方从各自立场得出的结论。
2.1894年的各自思想表露
直至1894年,弗雷格在第一封信中希望继续的彼此思想交流才得以再次发生,但并非以书信的形式,而是各自以包含在著述中的思想表达的形式。这期间还有以下重要的事件发生:胡塞尔于该年发表了他写于1893年秋[74]的文章“对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75],而弗雷格在这一年则发表了对胡塞尔《算术哲学》的书评以及对施罗德《逻辑代数教程》的书评。[76]
“对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的长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讨论对抽象与具体的区分;第二部分则讨论“直观与代现”。就胡塞尔在这一时间的思想发展而言,需要留意以下至关重要的两点:
其一,胡塞尔此时已经开始与他在《算术哲学》中所主张的获得数的概念的方式拉开了距离,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一种对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的区分来回溯到“心理活动的方式”上:“我徒劳地在对抽象之物与具体之物的意识之间努力寻找最细微的区别。人们说,抽象就是自为地关注;但是,为了从一个总揽的背景中分割出一个抽象的具体并使它成为特殊研究的对象,不也需要这个‘抽象’吗?”[77]胡塞尔实际上并未放弃这种抽象方式,它在《逻辑研究》中最后以“观念直观的抽象”的方式被保留和坚持下来。可以说,这种方式是“本质直观”的心理学式的前身。
其二,“对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的第二部分讨论的“直观(Anschauung)与代现(Repräsentation)”,实际上是《算术哲学》第二部分中频繁探讨的“本真表象与非本真表象”。胡塞尔在这里使用了这个新的概念对,原因在于他已经看到了“表象”概念的多义性或歧义性。用“直观”来标示对“本真的数”的把握方式,以凸显其直接性和直观性;用“代现”来标示对“非本真的、符号的数”的把握方式,以强调其非直接的、通过符号来代表的性质,这种做法可以避免“表象”概念容易造成的误解。以后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又用“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或“符号意识”的概念对取代了“直观”与“代现”的概念对。[78]
与此同时,弗雷格对《算术哲学》的书评发表。他在这篇书评中系统而细致地批评了胡塞尔的心理主义的总体立场和部分论证。如果我们不去考虑弗雷格对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就《算术基础》所提出的异议的回应性反驳,那么他在书评中对胡塞尔的批评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弗雷格在总体上认为,任何一种认为确定的数不是概念和概念外延的观点都是幼稚的(naiv)或初级的,都是因为还没有看到与此相对的困难。他认为,虽然胡塞尔也看到了这些困难,但仍然试图用心理主义的方式来解决,即:先是将数理解为含有诸多事物的一个堆或一个组的特性,而后觉得需要将其中对象含有的特殊性清洗干净。弗雷格写到:“这里的尝试[即《算术哲学》]便属于那种在心理主义洗衣盆中进行这种清洗的尝试。……今天如此流行的心理学与逻辑学的混合便为此目的提交了一份好的洗涤剂。”[79]弗雷格在这里主要是批评胡塞尔在数的问题上的心理主义解决方案。但他在后面也个别指出和论述了心理主义解决方案将会面临的几个可能难题:“对于有关数的本质的幼稚观点、尤其是心理主义的观点而言,有以下三个暗礁是危险的。第一个暗礁在于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各个一的等同性与它们的差异性协调起来。第二个暗礁在于零与一,第三个暗礁在于大的数。”[80]弗雷格逐一分析了胡塞尔如何处理这些暗礁的方式,批评他并未解决这些难题:在第一个暗礁上,弗雷格认为胡塞尔没有说清,数的抽象是如何进行的,他认为胡塞尔更多是用魔术的方式、而非科学的方式在处理这个问题,因此并未克服这个暗礁。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实际上还在前一年、即1893年发表的《算术的基本规律》中,弗雷格已经在批评施罗德的同时提到胡塞尔对施罗德的批评:“施罗德虚构他的零,并且因此而纠缠到巨大的困难之中。”而后他加注释说:“但E. G.胡塞尔(参见《哥廷根学报》,1891年,第7期,页272)恐怕也没有解开这个结。”[81]最后,第三个问题与胡塞尔的象征表象(非本真表象)相关,弗雷格认为胡塞尔在这里也是将客观的东西归结为主观的东西。
从上面的批评中可以进一步推出弗雷格的其他批评,如批评胡塞尔以心理学-逻辑学的方式对待概念定义的问题,也可以导出回应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弗雷格的定义方式的批评。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数是什么以及如何产生”的问题的一种理解与回答的可能性,即:数是一种特殊的对象,并且通过定义而产生。
这是弗雷格试图论证的可能性。就“数是对象”这一点而言,弗雷格还在《算术基础》中便已经努力证明:数既不是空间的和物理的,也不像表象那样是主观的,而是非感性的和客观的。[82]这个主张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后来他对作为“思想”的“第三领域”的认定,并形成与布伦塔诺的“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之两分观点的对立。胡塞尔后来在这点上实际上站在了弗雷格而非布伦塔诺的一边。后面还会对这一点做更进一步的讨论。
而就“数是通过定义产生的”一点而言,弗雷格曾在致希尔伯特的信中将数学命题分为两类:1)定义,2)所有其他命题,而且他认为:“每个定义都含有一个符号(一个表达、一个语词),它事先还不具有含义,而且是通过定义才被给予了一个含义。在被赋予含义之后,就可以将定义变为一个独立的命题,它可以像一个公理一样被使用。但在这里必须坚持一点,即在定义中不能做出任何主张,而只能做出确定。即是说,永远不能将一个需要证明或论证其真的东西作为定义提出来。我将相等性符号作为同一性符号来使用。”[83]
但是这个为弗雷格所主张的可能性恰恰是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所批评的可能性,因为如前所述,胡塞尔坚信,最根本的东西是无法定义的:“一旦我们遭遇最终的、基本的概念。一切定义活动便都结束了。”[84]胡塞尔提出另一种理解与回答的可能性,即:本真的数是本真表象的对象,并且通过计数活动产生。[85]而弗雷格则批评说,在这个过程中,“表象与概念之间、表象活动与思维活动之间的区别含混不清。一切都被耍到了主观的东西的一边(herüberspielen)。但恰恰因为消除了在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主观的东西也就反过来获得了客观的东西的外表。”[86]易言之,弗雷格批评胡塞尔将心理学的表象混同于逻辑学的概念[87],将主观的表象混同于客观的思想。他强调在数的产生的客观性方面。索科洛甫斯基曾指出弗雷格在数的产生方面的基本观点:数的形成不是通过我们的表象、直观、统觉,而是通过概念本身:“弗雷格的看法不同,数并不是通过我们的集合活动而产生的;集合活动是由概念来完成的。在他的《算术基础》(1884年)中,弗雷格谈到‘概念的聚合力(die sammelnde Kraft desBegriffs)’(第48节)。”[88]在弗雷格看来,这种“概念之聚合力”要“远远超出综合统觉的联合力”。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当时心理主义者以及胡塞尔所主张的“我们的集合活动”或“我们的计数活动”的力量。这里的问题在于,概念形成究竟是通过“概念的聚合力”还是通过“综合统觉的联合力”来进行的?它看似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但我们在后面会看到,在胡塞尔完成了现象学的转向之后,这个非此即彼已经被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交互作用所取代。
就总体而论,并且从前面的几段引文也已经大致可以看出,较之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弗雷格的批评,弗雷格在书评中对《算术哲学的》反批评带有更多的论战风格。弗雷格在结束时说得十分严厉:“我在阅读这本书时可以测量出由于心理学进入逻辑学而造成的毁坏的范围,而我在这里把对这些损害的揭示视为己任。我在此相信自己不得不指明的那些错误,与其说是作者的过失,不如说是一种流传甚广的哲学疾病的过失。”
弗雷格所做的对胡塞尔《算术哲学》的唯一积极评价,是在结束时有所保留地提到胡塞尔在心理学方面的可能贡献:“我的全然不同的立场使得我难以公正地对待他的贡献,我猜想这是在心理学领域中的贡献,而我尤其想让心理学家们注意第十一章,在那里谈到瞬间的集合理解的可能性。但我认为自己在这个领域还没有足够精通到可以给出一个判断的地步。”[89]
3.对这个阶段胡塞尔所受弗雷格思想影响的回顾性总结
从以上的回顾已经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弗雷格在书评中对胡塞尔《算术哲学》的批评,很大部分是对1891年的、而非对1894年的胡塞尔的批评;而其余部分则并未为胡塞尔所接受,亦即并未对胡塞尔后来的思想发展产生影响。这表明胡塞尔从弗雷格的书评中获得的启示与教益并不很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胡塞尔在1891至1894年期间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弗雷格方面的影响,因为很有可能胡塞尔在此期间还重读过弗雷格的《算术基础》以及其他短篇文章,以及弗雷格1893年新出版的《算术的基本规律》[90];而只是意味着,即使胡塞尔受到过弗雷格的影响,也并非如粗浅的观察所显示的那样是由于弗雷格书评的批评所致。
这个状况表现在胡塞尔与弗雷格在这个时期所持观点的几个相同点与差异点上。首先,在各自对待心理主义的根本立场上,胡塞尔已经开始从一种温和的、有限的心理主义立场向一种温和的、有限的反心理主义的立场过渡。但这种反心理主义的立场仍然在本质上有别于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立场,后者是一种完全排除心理学研究的纯粹的或本底的逻辑主义立场。
胡塞尔这个阶段的基本思想特征主要表现在他对“直观”与“代现”的理解上。在这点上他仍然处在布伦塔诺及其学派的影响圈中。正如胡塞尔将几何研究划分为对直观空间的研究与对几何空间的研究一样,他也将算术研究划分为对直观的数的研究与对算术的数的研究。几何与算术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后者构成,它们属于符号研究、甚至可以还原为逻辑研究,或者说,符号逻辑的研究。胡塞尔这个时期所接受的弗雷格的可能影响——与其说是通过弗雷格书评、不如说是通过对《算术基础》等著作的进一步阅读而接受的可能影响——表现为,他相信:这些关系“代现”内容的符号逻辑的研究可以与心理学研究完全无关。这些几何与算术的客观内容既不属于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现象,也不属于他所说的物理现象,但却仍然是具有实在性的存在。这一点,只需回忆一下《算术基础》便可以理解,弗雷格在那里已经写到:“在空间的意义上,数无论如何既不在一个主体之内,也不在一个主体之外,既不在一个客体之内,也不在一个客体之外。”[91]以后在发表于1918-1919年的“思想:一个逻辑的研究”的文章中,弗雷格也将它们称作“第三领域”(das dritte Reich)[92],并认为,“必须承认一个第三领域。属于这个领域的东西与表象有一致之处,即它们都不能用感官来感知,但与事物的一致之处则在于,它不需要一个载体,不属于这个载体的意识内容。所以,例如我们在毕达哥拉斯定律中说出的那个思想,无论是否有人将它听之为真,它都是无时间的。它不需要载体。它并不是自它被发现以来才为真,就像一个星球,还在有人发现它之前,它就已经与其他星球处在相互作用之中了。”[93]这个“第三领域”,也就是胡塞尔称之为“观念存在”的东西[94],一种既非心理的、也非物理的存在。在随后发表的《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和语言学上对这个类型的“存在”做了详细的说明。[95]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笔者在前面说的是“胡塞尔这个时期所接受的弗雷格的可能影响”,之所以将这个影响加上“可能”这个限度词,是因为胡塞尔在这个观点上明显地受到过赫巴特的更为强烈的影响:“赫巴特更鲜明地突出了一个主要观点,并且用它来明确地划分纯粹逻辑之物和心理学之物,这一点就是‘概念的’客观性,亦即纯粹逻辑意义上的表象的客观性。”胡塞尔在这里还引用赫巴特《哲学引论教程》(1874年第五版)中的话说:“应当记住,概念既不是思维的实在对象,也不是现实的思维行为。”[96]这个意义上的“概念”,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观念”或作为“观念统一”的“含义”。仅就《逻辑研究》对赫巴特相关思想的诸多深入讨论和专门引述来看,赫巴特在此问题上对胡塞尔这一时期的思想发展的影响看起来要比弗雷格的影响更早,而且也更重。
当然,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胡塞尔与弗雷格在此期间彼此相同和基本一致的地方。[97]而我们接下来很快便可以发现胡塞尔与弗雷格的诸多不同之处。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胡塞尔认为,在这两门学科中,几何的空间研究与算术的数的研究都奠基于直观空间的研究和直观的数的研究之中。直观是“一切原则的原则”或“第一原则”[98],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最终的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是最后的根据或“最终的教益”[99]。这个现象学的基本取向在此时就已经十分明确地表露出来,以后也在胡塞尔一生的思考中得到坚持。当然,这里的“直观”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心理学的直观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相当于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后所说的现象学的直观,乃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100]
无论如何,胡塞尔并不认为,对数或空间的算术几何研究可以完全撇开心理学的分析。他在《算术哲学》中借助于对弗雷格的批评而表达出来的一个见解实际上仍然有效:“因此,人们在对这样一个概念(……)的语言阐释方面所能合理要求的仅仅是做出确定:这种阐释必须适合于将我们置入到一个正确的心境之中,使我们能够在外感知和内感知中自己取出那些被意指的抽象因素,或者说,使我们能够在我们心中再造那些为构成这个概念所必需的心理过程。……这样一种情况恰恰出现在数的概念那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数学家在其体系的顶点不去给出那些数的概念的逻辑定义,而是去‘描述人们如何达到这种概念的方式’,那么就其自身而言,这是根本无可指责的。”[101]因此,霍伦斯坦曾提醒人们注意胡塞尔在1894年之后这个问题的态度:“胡塞尔在其‘关于1894年德国逻辑学著述的报告’的范围内所做的‘关于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一文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撰写于1896/1897年,发表于1897年,亦即在弗雷格的1894年的《算术哲学》书评和在他自己1896年的心理主义问题讲座之后),仍然对他关于‘认识心理学与逻辑学’的阐述做了毫无保留的介绍,并且还在这个报告中要求,用对直观现象和代现现象或统觉现象的‘描述的和发生的研究’来‘为任何一门判断学说奠基’。”[102]
这里有一个关键点需要留意,即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直观”的性质问题。如果弗雷格与胡塞尔都承认有观念存在意义上的“第三领域”,在算术领域尤其是指“客观的自在的数”或“数自身”(Zahl ansich),那么这些观念存在或自在的数、实数究竟是通过某种“直观”被发现的,还是被人的心智所发明的,“思想”(Gedanke)究竟是被思维活动(Denken)创造出来的,还是仅仅被思维活动所把握到的。弗雷格和胡塞尔显然都不承认它们是人的心理活动的产物。达米特为此写到:“弗雷格提出的论证表明思想不是心灵的内容,这与心理主义相对立。”“这种否定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所产生的哲学神话——弗雷格的‘第三领域’或胡塞尔的‘观念存在’,而是在于给概念和命题分析带来的非心理学的方向”[103],亦即逻辑主义或语言主义或观念主义的方向。
但胡塞尔也不会同意弗雷格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如果我对数的表象不是数本身,那么以研究数的本质为目的的心理学考察方式便随之而失去了基础。”[104]相反,胡塞尔认为,自在的数必须通过直观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直观是一种对观念存在的直接把握。[105]在这里,现象学本质直观与意向性思想的滥觞已然可见。正是在此意义上,埃莱一再指出:“胡塞尔的哲学开端所认知的是一种课题化的主体性,而不是一种在直觉主义者意义上的构建性的主体性。”“逻辑学与数学是非实在的构成物。作为非实在构成物,数学与逻辑学依据主体性,而且是课题化的主体性。”[106]
我们可以概括的方式说: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在数的本体论或本质论方面的一致性大于差异性,而在数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方面的情况则恰好相反。
4.语言主义还是观念主义:《逻辑研究》
胡塞尔在1894年前后已经完成了他的思想的重大转变:在本体论上对观念存在的确定,在认识论上对观念存在的直接直观把握方式的确定。但他始终没有将他的思考结果公布于众。也许《算术哲学》出版时曾有的“良心谴责”以及出版后遭受的批评是他后来在发表《逻辑研究》时十分谨慎、甚至过于谨慎的主要原因。胡塞尔的妻子马尔维娜在回忆录中写到:“胡塞尔在一个追根寻底和殚精竭虑的研究中沉浸了十年之久——他直截了当地拒绝了那些极为看重他并且极有影响的重要人物让他先发表其研究的一个部分的急切劝说,[107]‘在我相信已经完成之前,我不会出版。’”[108]
直至1900年,胡塞尔终于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并在其“前言”中对自己的转变做了明确的表白。现在来看胡塞尔对自己这一时期思想发展的说明,我们便有充分的能力来判断它是否公正:“在顾及那些曾经引导过我的严肃而实际的动机的同时,我独立地做出了与流行的逻辑学派别分道扬镳的决定;在这些多年劳作的成果、这些对纯粹逻辑学和认识论的新论证的尝试发表之际,我相信我所说的这种独立性不会遭到误解。确切地说,我自身的发展进程引导我,一方面在逻辑学的基本信念上远离开那些对我的学术培养最有影响的人与著作,另一方面则很大程度上接近了其他一些研究者,以往我未能充分地估价他们的著述,因而在工作中也未曾从这些著述中得到足够的启迪。”[109]胡塞尔在这里强调的“独立性”,意味着胡塞尔从心理主义立场脱离、转而站到其对立面的整个过程,都是自发完成的。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对我的学术培养最有影响的人与著作”,可以由布伦塔诺来代表,而在“其他一些研究者”的代表行列中肯定有弗雷格的位置。
尽管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一再强调,他并不因为他在其中表达的立场而属于反心理主义的阵营,但是这个说法仅仅表明他不属于在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现存的两派中的任何一派,因为他对两个派别的观点都做了批评性的保留。然而就理论总体而言,胡塞尔无疑持反心理主义的立场,即:反对将逻辑学最终建立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反对将逻辑学研究最后还原为心理学研究。也正是这个观点才使胡塞尔开始与布伦塔诺及其学派拉开距离。
胡塞尔因此而在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的两极之间靠向了弗雷格的一端,但只是靠近而已,他并未完全接受弗雷格的逻辑主义信念与构想。[110]我们可以说,布伦塔诺及其学派对他的影响始终占据主导。而弗雷格则将他拉向客观逻辑的东西一边,使他与主观心理的东西保持一定距离。这里所说的主观心理的东西和客观逻辑的东西,在算术领域中意味着计数的活动和数的客观内涵(自在的数)方面的对应,而在逻辑的和判断理论的领域中则意味着判断行为与判断内容之间的对应。正是由于胡塞尔对这两方面的兼顾,他不可能完全进入逻辑主义的一端,而是以自己的观念主义构成一种与由弗雷格代表的语言主义的对立面,他们之间的对立在严格意义上已经不是逻辑主义内部的对立。
用语言主义与观念主义的对立来标示弗雷格与胡塞尔于1900年前后的思想分歧,这种做法的理由或许不够充分。一方面,弗雷格是否属于语言哲学家还是一个问题,遑论语言主义哲学家。达米特曾指出过弗雷格对语言的警惕:“1906年11月,他写信给胡塞尔说,‘逻辑学家的主要任务就在于从语言解放出来’,并在他说明最后一年所完成的论文‘认识的来源’中说,‘哲学家很大一部分工作就在于……与语言作斗争’。”[111]这种说法使得弗雷格很难被视作当今“语言学转向”的发起者,甚至难以被纳入语言主义的思潮之中,同时也与分析哲学对思想作语言化理解的倾向格格不入。另一方面,胡塞尔本人也不只是一个倡导“观念”(Idee)及其“观念化”(Ideation)的直接呈现方式的观念论哲学家:一个持守直观意识的哲学家,而且从一开始就同时、始终最初首先是从事算术计算与符号逻辑推理和逻辑判断理论的思想家,并且在这个意义上首先是一个语言哲学家:一个持守符号意识的哲学家。[112]只是当问题涉及直观活动与符号活动究竟谁为谁奠基的问题时,胡塞尔才会坚定地维护前者的权宜。
当然,即使用语言主义与观念主义的对立来标示弗雷格与胡塞尔的对立还缺乏充份的根据,但如果用它们来表达以弗雷格为宗的分析哲学与起源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对立——虽然这两个学派今天各自的发展有日渐趋同的迹象显示出来——,理由却是绰绰有余的,而且这差不多也成为这两个学派的共识。[113]
概而论之,在弗雷格于《算术基础》中提出的三个原则中,对胡塞尔有可能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第一原则:“应当清晰地区分心理学的东西与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与客观的东西”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第三原则:“时刻关注概念与对象的区别”。[114]综上所述,胡塞尔不仅认为需要关注这个区别,而且还认为,这个区别中的两个成员一同构成现象学研究的完整课题,缺一不可。这是显然不同于弗雷格将心理学研究从逻辑学中排除出去、从而建立一门在此意义上的纯粹逻辑学的企图。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讨论的“纯粹逻辑学”已经不同于弗雷格在这个标题下所做的构想。胡塞尔将他的“纯粹逻辑学”定义为“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这些规律和理论纯粹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中”[115]。而这个作为观念的“含义”在胡塞尔那里具有“根本性的双重意义”:“意向活动方面的含义概念”和“意向相关项方面的含义概念”。按照胡塞尔的说法,虽然这两个概念在《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1913年)中“才得到完全的揭示”,但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有关这些作用的说明已经达到了突破”。这个突破是指,胡塞尔虽然没有使用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的概念,但已经明确地对“赋予科学思维并因此而赋予科学本身以‘统一’的客观联系”做了“双重的理解”:“一方面是实事的联系,这些实事意向地关系到思维体验(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另一方面是真理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实事的统一本身获得其客观有效性。前者与后者是一起先天地(a priori)被给予的,是相互不可分离的。”[116]在这里,作为“观念规律和理论的科学系统”的纯粹逻辑学一方面涉及实事的联系,即思维体验(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的联系,另一方面涉及真理的联系,即思维内容或弗雷格所说的“思想”的联系。前者是意向活动的联系,后者是意向相关项的联系。胡塞尔后期讨论的“超越论逻辑”或“逻辑谱系学”与“形式逻辑”之关系问题,便是对这两个方向的纯粹逻辑学思考的延续。可以说,真正的问题在《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经验与判断:逻辑系谱学》中得到揭示和阐明,倘若还不能说得到完全解决的话。由此可见,与弗雷格对思维内容或“思想”(Gedanke)一端的单一坚守不同,胡塞尔从未放弃过思维体验、“思维活动”(Denken)的另一端。只是这个思维体验或意向活动不再像《算术哲学》所理解的那种心理的东西、人的计数活动或判断活动,而是纯粹意识的意向活动。
而对于弗雷格和分析哲学而言最为根本的第二原则:“必须在语境中、而非单个地探问语词的含义”,则对胡塞尔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也是分析哲学常常称作“语境原则”的东西。现象学与分析的关键性差异在这里凸显出来。布伦塔诺-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的对立也在这里得到充分表露。[117]
这个对立主要存在于布伦塔诺-胡塞尔与弗雷格对表象与判断、语词与语句的奠基关系的理解之中。从胡塞尔的角度来看,语言行为——无论是交往中的语言活动还是孤独心灵生活中的语言活动——与意识体验(或心智活动)相对应,是意识行为的外化,因此奠基于意识行为之中。易言之,首先有心智活动,而后在需要交往的情况才会成为言语活动。在此意义上,所有的语言行为都是意识行为(胡话、昏话、梦话除外),但反之则不然。意识体验比语言行为要丰富、复杂得多。此外,由于语言活动需要借助语言符号,因此语言行为在胡塞尔这里相当于符号行为,它也就相应地奠基于作为意识体验最基层的直观行为之中。[118]当然,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也考虑到在直观行为中包含的符号因素。在一定的意义上,所有包含符号因素的意识体验都可以被视作符号行为或语言行为。但是,不含直观充实成分的符号行为亦即纯粹的符号行为是不可能的,而不含符号成分的直观行为亦即纯粹直观行为则是完全可能的。我们随后就会进一步阐释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这些思考。这些都构成了现象学观念论的含义学说与弗雷格和语言哲学的含义学说的根本区别。这是在观念主义与语言主义之间的一个关键差异。
这也为另一个至关重要区别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如果直观行为是最原本的思维活动,那么对对象(Gegenstand)或客体的认同或了别便构成认知活动的基本实事(Sache)。而对对象性(Gegenständlichkeit)或实事状态(Sachverhalt)的判断则是被奠基的。而在语言行为中,这就意味着:语词是奠基性的,而语词之间的关联即语句是被奠基的。语言中的每一个论题行为(陈述)都可以还原为一个称谓行为(命名)。例如,“天是蓝的”可以还原为“蓝天”;“书在桌上”可以还原为“桌上的书”;易言之,“S是p”可以还原为“是p的S”。
这样,直观意识中的表象与判断、符号意识中的名称与陈述,这四个成分便一同构成客体化行为的总属。“客体化”在这里既可以是指一个对象或一个事态的在意识活动中的构成,也可以是指一个语词或一个语句的在言语活动中的构成。由于言语活动也奠基在意识活动上,[119]因此我们在客体化行为内部可以把握到一个双重的奠基关系:意识对象的关系在意识对象中的奠基,符号意识在直观意识中的奠基。这是前面所说的两种关系的延续:一方面是心理学与认识论的问题,即本真与非本真表象之间的奠基关系,另一方面是语言学和逻辑学的问题,即语词与语句之间的奠基关系。
此外,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还进一步描述了在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感受、意愿)之间的奠基关系。由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组成的整个意识领域,构成胡塞尔一生意识现象学的思考与探讨的内容。
5.结束语
随着《逻辑研究》的出版,胡塞尔的基本哲学立场得以形成,这是一个起步于布伦塔诺心理学、第二步则偏向弗雷格逻辑学、并在两者之间立足的位置。离开布伦塔诺而挪向弗雷格的这一步虽然不大,却耗费了胡塞尔极度的身心力量,以至于有研究者甚至认为,“就心灵而言,这些年属于胡塞尔一生中最阴沉的时期”[120]。无论如何,按照胡塞尔妻子马尔维娜的回忆:“1887-1901年的哈勒时期对于胡塞尔的精神未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各种问题以及与自己的忐忑不安所做的艰苦的内心搏斗,将一块生铁变成了坚硬而贵重的钢材。他经历了多少绝望!”[121]更确切地说,魏尔斯特拉斯、康托尔、布伦塔诺与施通普夫等人的影响使胡塞尔成为重要的心理哲学家[122],莱布尼茨、赫巴特、鲍尔查诺、弗雷格等人的影响使胡塞尔成为重要的逻辑哲学家。因此,胡塞尔既是逻辑哲学家,也是心理哲学家。也正因为此,他才可能是现象学家:既是意向活动方面的现象学家,也是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现象学家。
对这一过程做出总体的回顾,我们可以把握到以下几个基本的事实:
首先,胡塞尔的《算术哲学》是在以布伦塔诺为代表的心理主义思潮影响下产生的。但无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它的批评有多么严厉,它绝对不是一个完全被克服的阶段。对意识体验的意向活动(心理学意义上的主体行为)的关注和讨论贯穿在胡塞尔一生的现象学研究中。胡塞尔曾在《算术哲学》的“前言”中写到:“或许我的这些努力并不是全然无用的,或许我会做到,至少在真正的计算哲学的几个基本点上为这个几百年的愿望开辟一条路径。”[123]胡塞尔的这个期望并未因为《逻辑研究》的发表而被全然弃置,而是通过胡塞尔晚期著作而再此得到某种程度的贯彻。如埃莱所言,“如果说,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现象学》中重又接受的这个早期纲领——即一方面是生活世界的论证(还在为[《算术哲学》]第二卷撰写的文稿中,胡塞尔便已谈及‘前逻辑的’论证[124]),另一方面是现时无限的流形——,那么这只能在一种对数学概念与主体性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理解,而这个规定正是在《算术哲学》中完成了自身的准备。”[125]由此便可以理解,布伦塔诺的影响为何可以贯穿在胡塞尔的一生中,而哈勒时期只是他们两人关系史中的一个篇章;而弗雷格的影响为何在胡塞尔完成《逻辑研究》之后便归于沉寂与消隐,而哈勒时期几乎构成了他们两人关系史的全部。
其次,至迟到1900年,胡塞尔已经在《逻辑研究》中将《算术哲学》中所做的为逻辑学做心理学奠基的努力视为行不通的或失败的,并尝试一条在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之间的现象学中间道路。而弗雷格于去世前一年、即1924年3月24日——亦即在库尔特·哥德尔(KurtFriedrich Gödel,1906-1978年)于1931年发表不完备性定理论文之前多年——也已在日记中承认:“我为澄清人们愿意称作数的东西所做的努力导致了一个失败。”[126]这里提到哥德尔并非偶然。从哥德尔于1931年提出的不完备定理性的证明以及他日后于1959年对胡塞尔本质直观思想的研究努力[127]中可以看出许多东西:弗雷格的尝试所导致的失败和胡塞尔的新尝试所保留的希望,前者代表了对真性的完备形式证明,后者代表了对真性的本质直观明察。与胡塞尔同属于维也纳传统的维特根斯坦与哥德尔都看到弗雷格尝试的不可能性,维特根斯坦用语言和逻辑的限度来说明这种不可能,哥德尔则从数学形式上证明了这种不可能。而胡塞尔的“观念直观”、“范畴直观”或“本质直观”,维特根斯坦的“不要想,而要看”,哥德尔的“概念感知”等等,则指明另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非语言符号的、非形式逻辑的认识自我与认识世界的明见方式。
最后,胡塞尔与弗雷格的思想关系是现代哲学史提供的一个宝贵思想资源。当今对许多哲学问题的思考仍然可以从这个思想资源中获取观念与方法上的丰厚收益。例如,分析哲学内部从语言哲学到心智哲学的发展,或许可以在对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分歧的探讨中获得一定的启示。在现代逻辑发展的历史中也已载入了胡塞尔的逻辑哲学思想影响连同他与弗雷格的这段思想交锋。[128]而在现象学研究方面,对胡塞尔与弗雷格关系的反复回顾与讨论已经一再地激发出新的思想灵感并开启新的思路。[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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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笔者已在另一篇文字“现象学与心理学的绞缠——关于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思想关系的回顾与再审”(载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25 no 3, 页1-16)中专门讨论了胡塞尔与布伦塔诺之间的特殊思想因缘。
[②] 这个说法可以参见雷拉·哈帕兰塔(Leila Haaparanta)(编):《现代逻辑的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Logic),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2009年,页225。
[③] 祖(Deodáth Zuh):“胡塞尔在1891年所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一篇对胡塞尔与弗雷格关系之更新理解的论文”(Wogegen wandte sich Husserl 1891? Ein Beitrag zurneueren Rezeption des Verhältnisses von Husserl und Frege),载于:《胡塞尔研究》,2012年,第28期,页95-120。
[④] 参见:达格芬·弗洛斯达(Dagfinn Føllesdal):《胡塞尔与弗雷格》,奥斯陆,1958年,以及莫汉悌(J. N. Mohanty):《胡塞尔与弗雷格》,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印第安那州、布鲁明顿市,1982年。此外还可以参见例如现象学阵营中索科洛甫斯基(Robert Sokolowski)与罗纳德·麦金太尔(Ronald McIntyre)的同名文章:“胡塞尔与弗雷格”(Husserl and Frege),同载于:《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第84卷,第10册,1987年10月,页521-528、页528-535。
[⑤] 参见:达米特: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 Gerald Duckworth & Co. Ltd., London199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1994;中译本:《分析哲学的起源》,王路译,上海译文出版社:上海,2005年。——由于该书名中的“起源”是复数,中译书名更应当是:《分析哲学的起源种种》或《分析哲学的诸起源》。
[⑥] 当然其间的直接联系显然断多续少。胡塞尔与弗雷格在此期间至少有七次书信往来,但保留下来的只有四封(参见:《弗雷格书信集。与希尔伯特、胡塞尔、罗素的通信,以及其他书信选》(Gottlob Freges Briefwechsel mit D. Hilbert, E. Husserl, B. Russel, sowie ausgewählte Einzelbriefe Freges),斐力克斯·迈纳出版社,汉堡,1980年,页33-46)。
[⑦] 胡塞尔最后一次在公开发表的文字与未发表的研究文稿中提到弗雷格应当是在1903/04年撰写的“关于1895-99年期间的德国逻辑学著述的报告”中(参见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二卷,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79年,页202)。
[⑧] 以下简称《观念》。
[⑨]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补充卷》(Logische Untersuchungen. Ergänzungsband),《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卷,第一部分,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多特雷赫特等,2002年,第二部分,施普林格出版社:多特雷赫特等,2005年。
[⑩] 参见舒曼:《胡塞尔手稿人名索引》(Index Nominum zum Nachlass von Edmund Husserl),鲁汶胡塞尔文库,1975年。
[11] 以下简称《危机》。
[12] 多瑙河的源头位于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的多瑙艾辛根镇,莱茵河的源头位于瑞士格劳宾登州的托马湖,两者间的直线距离不到两百公里。
[13] 参见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中译本,同上书,页26。
[14] 中译文根据英文本有所改动。参见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书,页5。
[15] 参见托马斯·内格尔:《无从所出的观点》(The View from Nowhere),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1996年;中译本:《本然的观点》,贾可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中译者在“译者序”中对书名的中译做了说明,但理由不充分;而且这个中译书名带有过多的解释成分。归根究底,“不来自任何地方的观点”与“本然的观念”之间仍有很大距离。事实上前者无非意味着“不带有任何立场的观点”。因此笔者在这里还是采用“无从所出的观点”的译名,这个译名最初应当来自方向红的一个翻译。
[16] 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关于数的概念的一个逻辑学数学研究》(Die 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 Eine logischmathematische Untersuchung über den Begriff der Zahl), 布莱斯劳,1884年,新版:费力克斯·迈纳出版社:汉堡,1988年。
[17] 广义上的“逻辑主义(Logizismus)”在二十世纪初构成“心理主义”的对立面。它们的对立也被视为“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对立的延续。威廉·冯特在其1910年发表的长文“心理主义与逻辑主义”(Wilhelm Wundt: „Psychologismus und Logizismus“, in: W. Wundt, Kleine Schriften, Band 1, Engelmann: Leipzig 1910, S.511-634)中的所说的“逻辑主义”就是这个意义上的“逻辑主义”。我们在后面讨论胡塞尔与冯特关系时会详细讨论这篇文章。而这里所说的“逻辑主义”均指狭义的、逻辑学内部的“逻辑主义”。它有两种形态:“传统逻辑主义”是指莱布尼茨意义上的逻辑学理解:承认逻辑对象有其独立的实存;“新逻辑主义”是弗雷格意义上的逻辑学构想:将数学还原为逻辑。如今人们基本上是在“新逻辑主义”的意义上使用“逻辑主义”概念。
[18] 这篇任教资格论文以“直至第四章的文本的初稿”为题作为“补充文字”而被纳入《胡塞尔全集》第十二卷中,参见胡塞尔:《算术哲学》,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70年,页289-339。
[19] 参见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4-17、页20。­——库柏-威勒(J. K. Cooper-Wiele)将这种集合联结称作“总量化行为”(the totalizing act),因为它的对象是“总量”(Totality, Inbegriff),并认为它是理解胡塞尔早期哲学的关键。这种“总量化行为”在胡塞尔那里没有完全对应的概念(参见库柏-威勒:《总量化行为:理解胡塞尔早期哲学的关键》(The Totalizing Act: Key to Husserl’s Early Philosophy),多特雷赫特等: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1989年,引论,尤其是页17,注23),但笔者认为它与胡塞尔所使用的“总量表象”(Inbegriffvorstellung)概念最为接近。(参见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95)
[20] 详见笔者:“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载于:《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第48卷,页102-111。
[21]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20-21。
[22] 同上书,页32。
[23] 同上书,页24。
[24]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39。——事实上,在罗马数字中代表可直观数的是“I”至“III”,在汉语数字中代表可直观数的也是“一”至“三”。阿拉伯(印度)数字中只有“1”。
[25]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39。
[26] 参见祖:“胡塞尔在1891年所反对的究竟是什么?”,同上书,页115、注44。
[27] 分别参见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39;胡塞尔:“论数的概念讲座稿”(Vorlesungüber den Begriff der Zahl),1889/90年冬季讲座,载于:《现象学与哲学研究新年刊》,第五卷,2005年,页304;以及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92。——与此相关的故事还可以参见沈有鼎的一个回忆:他于1931-1933年期间曾在德国弗莱堡随胡塞尔学习(参见笔者:“沈有鼎与胡塞尔在直观问题上的思想因缘”,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页72-79)。回国几十年后在1978年1月8日致王浩的信中,他回忆起自己在德国的一个经历:“柏拉图晚年把思想都归约为数,而真正的数在他看来只有10个,即1至10。……这种原始想法,大概和人的10个手指有关。不料到了20世纪,我在德国还遇到一位哲学系的研究生,他也主张真正的数只到8或10,其他都只是符号。这位康德学者退回到康德前很远。也许他只是作为对古代思想的欣赏随便说说,并不准备写在文章上。”(参见:《沈有鼎文集》,人民出版社:北京,1992年,页561。——现在已经很难确定胡塞尔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在哈勒大学所提出的命题与这位弗莱堡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所表达的主张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但看起来沈有鼎至少并不了解他的老师胡塞尔在《算术哲学》期间的主张。
[28] 参见舒曼:“胡塞尔的双重表象概念:1893年的文本”(Husserls doppelter Vorstellungsbegriff: Die Texte von 1893),载于:舒曼:《现象学文集》(Selected Papers on Phenomenology),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纽约等,2005年,页102。
[29] 参见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第十一章,页193及以后各页。
[30] 参见祖:“胡塞尔在1891年所反对的究竟是什么?”,同上书,页97、页102。
[31]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93。
[32] 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载于胡塞尔:《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北京,2009年,页193。
[33] 我们在后面的第三节中还会再次接触和讨论这个问题。
[34] 贯穿在布伦塔诺、胡塞尔思想传统中的“本真表象”(或“直观表象”)与“非本真表象”(或“符号表象”、“概念表象”)之划分,与佛教因明、量论、与唯识诸论中的“现量”与“比量”的区别十分相近,而且具有同样重要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重要意义。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详见笔者的论文:“从现象学角度看佛教因明中的遮诠问题”,载于:《逻辑学研究》,2008年,第一卷,第1期,夏季号,页103-119。
[35]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六章:“表象与内容这两个术语所具有的最重要歧义之汇总”。
[36] 舒曼曾指出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之后便对布伦塔诺的表象概念做过批判性的反思:“在胡塞尔看来,布伦塔诺的表象概念所包含的无非是一种歧义性(《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二卷,页119),即是说,以描述的眼光来看,有两个‘全然不同的’含义被归属于它(同上书,页283)。在本真的意义上,表象意味着:将一个对象‘现实地放在我们目前’的行为(同上书,页103)。这时表象某物便叫做:现前地拥有(präsenthaben)或直观某物。相反,在非本真的意义上,表象恰恰意味着与之相反的东西:通过另一个东西来代表一个东西。这时表象某物便叫做:代现(repräsentieren)某物。胡塞尔因此区分作为直观的表象与作为代现的表象,前者是对一个实事的直接朝向,后者是对它的间隔指明(同上书,页284)。”(舒曼:“胡塞尔的双重表象概念:1893年的文本”,同上书,页101-117)——这里所说的“现前地拥有(präsenthaben)或直观某物”,与佛教概念“现量”中的“现(pratyakṣa)”的含义一致:眼前的、直接的、即刻的、明见的。
[37]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补充卷》,第六研究新编:表达与认识的现象学(1893/94-1921年),《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卷,第二部分,同上书,页319及以后各页。
[38]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91-192。
[39] 胡塞尔1930年曾在一封信中写到:“几乎我的所有学生都是半途而废的,而且惧怕对于现象学来说本质必然的本底主义(Radikalismus),而它恰恰构成我的生命要素,而且我的所有明察都归功于它。几乎所有人都已经将自己有限化了,回落到了‘现实主义’与人类主义之中,或者回落到体系哲学之中,而它是科学的现象学哲学的死敌。”(书信III,23)。
[40] 埃莱:“编者引论”,载于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XIV-XV。
[41] 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Grundlagender Arithmetik),费力克斯·迈纳出版社:汉堡,1988年,引论,页6。引文中的中间一句也为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所引用;参见该书,页118。
[42]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18-119。
[43] 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36、页40。——我们在后面还会讨论这种既非心理的、也非物理的对象,它涉及弗雷格所说的“第三领域”和胡塞尔所说的“观念存在”。
[44] 以上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36、页39、页68、页71。
[45]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2、页195、页119。
[46] 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8。
[47] 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71。——这个主张与弗雷格在该书“引论”中提出的此项研究三个原则中的第二个相符合:“对语词含义的探问,必须在语句的关联中进行,而非在分离的状态中进行。”(同上书,页10)这个语境主义原则在此时尚未成为弗雷格与胡塞尔的明确分歧点。但《逻辑研究》之中与之后,亦即在胡塞尔承认自己心理主义立场的错误和完成向逻辑主义与反心理主义的转变之后,它成为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的新的原则分歧点。
[48]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20。
[49]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22、页119。
[50]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19。
[51] 胡塞尔:“私人札记”,倪梁康译,载于:《世界哲学》,2009年,第1期,页30。
[52]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第45节。
[53] 参见:“博伊斯·吉普松(W. R. Boyce Gibson)1928年弗莱堡日记选录”,H.施皮格伯格编,载于:《不列颠现象学学会评论》,第二辑,1971年,页66。
[54]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Rezension von: E. G.Husserl, 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 I),载于:《哲学与哲学批判杂志》(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und philosophische Kritik),第103卷,1894年,页313-332(以下对该文的引述均出自德文原载刊物的页码);英译本:克洛格(E. W. Kluge)译,载于:《心智》(Mind),第81卷,第323期,1972年,页321-337。
[55] 埃莱:“编者引论”,载于:《算术哲学》,同上书,页XX。
[56] 参见:“博伊斯·吉普松1928年弗莱堡日记选录”,同上书,页66。还可以参见:《胡塞尔书信集》,第IV卷,页21:“我青年时代的生活过得也很艰难,长期受忧郁症的煎熬,直至完全失去所有的自信,我也曾尝试接受一位神经科医生的咨询。这大部分是因为我的哲学上的失败所致,很久以后我才认识到,这是当时哲学的失败,我首先不得不得为它的不清晰和貌似的科学性付出代价。”
[57] 参见:“博伊斯·吉普松1928年弗莱堡日记选录”,同上书,页66。
[58] 胡塞尔:“私人札记”,同上书,页30-31。
[59] 它们作为《算术哲学》的“补充文字”中的“B”部分发表在《胡塞尔全集》第十二卷中。
[60] 胡塞尔:“论数的概念讲座稿(1889/90年冬季学期)”(Edmund Husserl Vorlesung über den Begriff der Zahl (WS 1889/90),载于:《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研究新年刊》(New Yearbook for Phenomenology and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第5卷,页278-309。
[61] 均载于:《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二卷:《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79年,以及《胡塞尔全集》第二十一卷:《算术与几何研究(1886-1901年期间遗稿)》[Studienzur Arithmetik und Geometrie. Texte ausdem Nachlass (1886-1901)],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83年。
[62] 另有三封胡塞尔于1906和1907年期间致弗雷格的信函已经遗失。胡塞尔与弗雷格的通信收入《胡塞尔书信集》,十卷本,舒曼编,克鲁威尔学术出版社:多特雷赫特等,1994年。——以下引用该书信集均只在正文中用括弧标明“书信”及相应卷数“I-X”和页码。
[63] 即《算术哲学》的第七章:“通过等价定义数”,其中有两节是对弗雷格和克里(布伦塔诺的学生)的批评。但编者埃莱在脚注中说明是指第六章(参见同上书,页403、注1),应当有误。
[64] 同上书,页403。
[65] 参见伯恩哈德·让克:“编者引论”,载于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XVII-XXI。该书的中译本由高松翻译,即将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这里的相关引文参考了他的译文。——此外,关于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见《弗雷格书信集。与希尔伯特、胡塞尔、罗素的通信,以及其他书信选》一书编者的相关说明,同上书,页34、编注7。
[66] 参见:弗雷格:《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哥廷根,1993年,页92-112,尤其是页98。
[67] 以上引述参见让克:“编者引论”,载于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XIX-XX。
[68] 罗素在1902年6月16日致函弗雷格告知他的证明;而策梅洛斯则于整整两个月前,即于1902年4月16日口头告知胡塞尔他的证明。胡塞尔将这个告知记录在纸上,并将纸夹在其施罗德书评的抽印本中。对此详见让克在“编者引论”中的详细阐述,载于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1979年,页XX-XXI;胡塞尔的记录现刊于:《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339。
[69] 弗雷格术语的翻译与胡塞尔术语的翻译目前在汉语学界并未统一。这里的“含义”与“意义”依照了胡塞尔术语的中译名,对应的德文词是“Bedeutung”和“Sinn”。它们在弗雷格那里或被译作“涵义”和“意谓”(如王路,参见其译著:《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北京,2006年),或“意义”和“指称”(如陈嘉映,参见其文章:“专名问题”,载于赵汀阳(编):《论证》,第二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桂林,2002年)。
[70] 弗雷格在《算术基础》中尚未对“含义”与“意义”做出明确的区分。而在这封致胡塞尔的信中,他显然已从概念上完成了这个区分,并告之胡塞尔:在《算术基础》第97节中谈到的“有意义的”(sinnvoll)更应当是指“有含义的”(bedeutungsvoll)。对这两个概念的专门论述是在撰写此信一年后、即于1892年发表的文章“论意义与含义”以及另一篇写于这段时间的文稿中(参见:《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同上书,页95-128)。
[71] 胡塞尔在回信中没有回应弗雷格的这个批评。但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一研究“表达与含义”中通过对符号、表达、含义、体验、对象的区分,已经说明了自己在此问题上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对弗雷格批评的间接回应。对此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笔者的文章:“何为本质,如何直观?——关于现象学观念论的再思考”,载于:《学术月刊》,2012年,第9期,页49-55。
[72] “calculus rationator”与“lingua characteristica”这两个概念均来自莱布尼茨。现代的数理逻辑与人工智能研究都从这两个概念的影响获得一定的启示。“理性的演算方式”与“普遍的形式语言”是用现代术语对它们的解释。弗雷格在这里的原话是:“事实上,我并不想创造一种单纯的‘理性演算方式(calculus ratiocinator)’,而是想创造一种莱布尼茨意义上的‘普遍形式语言(linguacharacteristic)’,尽管我承认,这里提到的推理演算是概念文字的一个必然的成分。”(“论概念文字的目的”(1883年,页2),载于弗雷格:《概念文字及其它文章》(Begriffsschrift und andere Aufsätze),G. 奥尔姆斯出版社:希尔德斯海姆,1990年,页98)。
[73] 弗雷格的《概念文字》一书带有一个副标题:“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粹思想的程式语言”。
[74] 参见胡塞尔:手稿F III 1,页143及后页。
[75] 载于:《哲学月刊》,第三十卷,1894年,页159-191。现载于: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92-123
[76] 弗雷格:“埃德蒙德·胡塞尔:《算术哲学》”,载于:《哲学与哲学批评杂志》,第103卷,1894年,页313-332,重印于弗雷格:《短篇论文集》(Kleine Schriften),达姆斯塔特,1967年,页179-192(以下引用页码出自《短篇论文集》),以及“对施罗德《逻辑代数教程》中的几个要点的批评阐明(Kritische Beleuchtung einiger Punkte in E. Schröders Vorlesungen über die Algebra der Logik),载于:《系统哲学文库》(Archiv für systematische Philosophie),第一卷,1895年,页433-456,重印于《短篇论文集》,同上书,页193-210。
[77] 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100。
[78] 参见胡塞尔:《文章与书评(1890-1910年)》,同上书,页187-191。也可以参见《胡塞尔年表》,同上书,页39:胡塞尔在1893年期间还使用过“本真表象与符号表象”、“具体表象与抽象表象”、“直观与表象”、“直观与概念”、“直观表象与概念表象”等等概念对。——这些概念对与佛教知识论中“现量与比量(pratyakṣa-pramāṇa与anumāna-pramāṇa:当下的直接知识与通过比证获得的间接知识)”的概念对基本一致。在这点上,胡塞尔以及布伦塔诺学派的思想比弗雷格以及逻辑实证主义与分析哲学更接近佛教量论的传统,因为后者都不承认直观可以被视作某种知识。但有一点仍须注意:佛教量论中的现量,一般被理解为通过五官获得的知识,即感性直观知识;而胡塞尔所说的本真表象、直观,从一开始就不限于感性直观,而是延展到本质直观或观念直观上。对此可以参见笔者的文章:“从现象学角度看佛教因明中的遮诠问题”,载于:《逻辑学研究》,第一期,2008年,夏季号,第四节,“现象学意义上的现量与比量”,页111-114。——我们在后面还会回过来讨论这个问题。
[79]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15。
[80]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24。
[81] 弗雷格:《算术的基本规律》(Grundgesetze der Arithmetik),耶拿,1893年,页3、注22。
[82] 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第27节,页8-9,以及第93节,页96。
[83] 弗雷格于1899年12月27日致希尔伯特的信(《弗雷格书信集。与希尔伯特、胡塞尔、罗素的通信,以及其他书信选》,同上书,页8)。也可以参见胡塞尔对弗雷格这个说法的分析:《算术哲学》,同上书,页447。
[84]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2、页195、页119。
[85] 弗雷格在其书评中基本上准确地再现了胡塞尔对数或总量的产生过程的描述,笔者在前面阐释胡塞尔《算术哲学》的基本主张时曾介绍过这个过程,即:数是一个总体,其各部分以集合的方式被联结在一起,而这种联结就在于联合为一的行为本身,最后是通过对这些心理行为的反思而形成数或总量。
[86]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17。
[87] 弗雷格本人对“表象”与“概念”这两个词的使用是严格的:“我总是在心理学的意义上使用‘表象’这个词”(《算术基础》,同上书,页10),以及“我现在决定,在一种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严格使用‘概念’这个词”(《函数、概念、含义》,哥廷根,1994年,页66)。但胡塞尔在术语使用上受弗雷格的影响很小,我们在《逻辑研究》中可以一再地确证这一点。
[88] 索科洛甫斯基(Robert Sokolowski):“胡塞尔与弗雷格”(Husserl and Frege),载于:《哲学评论》(Journal of Philosophy),第84卷,第10期,页522。
[89]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32。
[90] 存于鲁汶大学胡塞尔文库的胡塞尔私人图书馆中藏有许多弗雷格的著述。从胡塞尔的阅读痕迹来看,他最感兴趣的是《算术基础》,此外还有“概念文字”,以及其他短文。胡塞尔在阅读中在文本上做了许多注释。其中关于“函数与概念”文章的边注于1962年由弗雷格《短篇论文集》的编者安格雷利(Ignacio Angelelli)请当时在鲁汶胡塞尔文库工作的耿宁(Iso Kern)从速记体转换成正文,作为附录附在《短篇论文集》的后面。参见:弗雷格:《短篇论文集》,同上书,附录三,页431-434。此外还可以参见同一编者附在弗雷格《概念文字及其它文章》后的胡塞尔相关边注。参见弗雷格:《概念文字及其它文章》,同上书,附录二,页117-121。
[91] 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第93节,页96。
[92] 国内学界对这个概念的中译“第三领域”可能最初转译自弗雷格“思想”一文的英译“the third realm”,但“Reich”这个词与一般译作“领域”的“Bereich”还是有差异:现在所说的“das dritte Reich”大都是指希特勒的“第三帝国”。弗雷格的“das dritte Reich”更应当译作“第三王国”或“第三界”。笔者在这里对“第三领域”一词只是从众用之。——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在1905年1月9日致胡塞尔的信中便已将这个意义上的观念存在领域称之为“思想事物的王国(Reichder Gedankendinge)”(书信I,34),胡塞尔自己在1913年9月撰写的“《逻辑研究》第二版‘序言’草稿的两个残篇”中也已经谈到这个意义上的“观念性的王国(Reich der Idealität)”(《逻辑研究补充卷》,第二部分,同上书,页297)。
[93] 参见弗雷格:《逻辑研究》(Logische Untersuchungen),哥廷根,1976年,页43-44。他在文章后面还举例说明:“我们在毕达哥拉斯定律中说出的思想是无时间的、永恒的、不变的。但也会有那种今天为真,半年后为假的思想吗?例如,那里的那棵树长满绿叶,这个思想在半年后便为假吗?不是,因为这根本不是同一个思想。仅仅是‘这棵树长满绿叶’的语音还不足以构成表达,因为言说的时间也从属于此。没有因此而被给予的时间规定,我们就没有完整的思想,亦即根本没有思想。唯有通过时间规定补充的和在任何方面都完整的这个命题才表达思想。但如果这个思想是真,那么它不只是今天或明天是真,而是无时间地为真。因而在‘是真’中的当前”并不指向言说这的当下,而是——如果这个表达被允许的话——一个无时间性的时态。”(同上书,页52)
[94] 在1913年为《逻辑研究》第二版撰写的一个前言的草稿中,胡塞尔也更明确地将它称作“自在存在”的“观念领域”。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补充卷》,第一部分,同上书,页278)
[95] 胡塞尔在后期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中对此有扼要的说明,从中也可以看出他对这个“第三领域”的存在特征的一贯坚持:“但几何学的实存不是心理的实存,不是在个人意识领域中的个人的实存,它是对‘每个人’(对于现实的和可能的几何学家或理解几何学的人)而言的客观此在者的实存。甚至他从其原创造起就具有一个特有的、超时间的此在,而且如我们可以确定的那样,这个此在是一个可以为所有人、首先是为所有民族、所有时代的现实的和可能的数学家都能够达及的、而且在其所有特殊形态中都能够达及的此在。而且所有那些由某个人在已有形态基础上新构建的形态很快便会获得同一种客观性。正如我们所注意到那样,这是一种‘观念的客观性’。”(《胡塞尔全集》,第六卷,页367及后页)
[96] 以上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第59节。
[97] 对此可以参见霍伦斯坦所说,“在这篇文字[‘对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的最后一节,胡塞尔在依据《算术哲学》的同时主张,对直观的和代现的基本过程的心理学研究对‘先天’科学具有重要意义。但他在这里同时也明确地承认了,没有心理学基础研究,也仍有可能增进对符号思维的逻辑理解。”(霍伦斯坦:“编者引论”,载于:《逻辑研究》,第一卷,同上书,页15)霍伦斯坦甚至认为,还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就已经表明自己是一个在此意义上的温和的或有限的心理主义者:“与其他同时代的关于数的概念的理论不同,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明确坚持:并非所有‘心理学的前提’(例如在时间中的延续)都进入到概念的内容之中。(同上书,页13)关于胡塞尔在这几年中的有限的心理主义立场也可以参阅“论符号逻辑(符号学)”,1890年,载于:《胡塞尔全集》,第十二卷,同上书,页358及后页,以及关于他关于E.施罗德《逻辑代数》的书评,同上书,页257及后页。
[98]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胡塞尔全集》,第三卷,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76年,第24节。
[99] 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同上书,A 140/B1 141。
[100] 实际上,特定意义上的直观概念在弗雷格那里也可以找到。他在致胡塞尔的信中提到施罗德的“类”概念有双重含义,其中一个含义不可取,另一个含义“缺乏直观性(Anschaulichkeit)”(书信VI,108,重点号为笔者所加)。
[101]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118。这里在最后一段引文中所引述的是弗雷格的观点,他在《算术基础》中曾抱怨说:如今在算术教科书中也出现了心理学的措辞,“如果人们感到有责任却又无能力给出一个定义,那么人们至少愿意描述人们如何达到这种概念的方式。”但弗雷格认为,这种描述只适用于教学的目的,“需要将它与定义始终清楚地区分开来。”(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8)即是说,弗雷格认为,心理学的描述不是数学中的定义,而只是用于教学的手段。
[102] 霍伦斯坦:“编者引论”,载于:《逻辑研究》,第一卷,同上书,页226。
[103]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书,页25。
[104] 弗雷格:“书评: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31-332。
[105] 后来也被理解为在意向性意义上的一种构造:感性直观构造感性对象,观念直观构造观念对象。这种构造在何种意义上有别于构造主义的构建与发明,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之中和之后讨论的问题。
[106] 埃莱:“编者引论”,载于: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XXV、页XVII(重点号为笔者所加);对此观点还可以详细参见埃莱的专著:《形式逻辑的元批判。感性确然性作为陈述逻辑和基本谓项逻辑的视域》(Metakritik der formalen Logik. Sinnliche Gewissheitals Horizont der Aussagenlogik und elementaren Prädikatenlogik),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69年。
[107] 舒曼对此做了说明:胡塞尔于1899年11月21日写信给阿尔布莱希特说:主要是阿洛伊斯·里尔(1844-1924年,于1898-1905年在哈勒任教授)“不断催促我将我的研究以现在的状态发表”(参见《胡塞尔年谱》,舒曼编,马尔梯努斯·奈伊霍夫出版社:海牙,1977年,页58),而根据几篇可以回溯到马尔维娜·胡塞尔那里的报告,自1894年起在柏林当教授的卡尔·施通普夫也曾强烈地催促胡塞尔将文稿付印(参见《胡塞尔年谱》,同上书,页57及后页)。
[108] 马尔维娜·胡塞尔:“E.胡塞尔生平素描”(Malvine Husserl:“Skizze eines Lebensbildes von E. Husserl”),载于:《胡塞尔研究》(Husserl Studies),第5卷,1988年,页114。——该文的中译文载于:《世界哲学》,倪梁康译,2013年,第一期,页148-158。
[109] 以上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第一版前言。
[110] 但胡塞尔的逻辑主义趋向是勿庸置疑的,直至1913年,他还在这个方向上继续探索并认为:“此后我还在对以下状况的明见方面有了重大的进步:算术之物以及整个分析之物都以最紧密地的方式植根于最狭窄的逻辑分析之物的领域中,植根于那个与命题或事态相关的领域中,而这个有着明确自身划界的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展示着一个表土层(Mutterboden),从中会产生并分叉出范畴的构成体与更高级次的学科。”(《胡塞尔全集》,第二十卷,同上书,页291,注)。
[111] 达米特:《分析哲学的起源》,同上书,页6,还可以参见他对此问题的专论:“弗雷格是一个语言哲学家吗?”(Was Frege a Philosopher of Language?),载于:《国际哲学评论》(Revue International de philosophie),第64卷,1955年,页96-107。
[112] 还可以注意一点:《逻辑研究》是“逻辑学的研究”而非“心理学的研究”或“意识学的研究”,它的第一研究是语言哲学研究“表达与含义”,第五研究才是意识哲学研究“意识体验”。
[113] 笔者在《意识的向度——以胡塞尔为轴心的现象学问题研究》(北京,2007年)的论文集中对此问题有较为详细的讨论。参见其中“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从意识哲学到语言哲学的范式转换”与“现象学与逻辑学”两篇文章(页279-305)。
[114] 参见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10。“对象与概念”的区别后来也被弗雷格更为一般地理解为“对象与函数”的区别。参见:“编者注10”,同上书,页111。
[115] 参见胡塞尔为《逻辑研究》第一卷所写的“作者本人告示”,载于:《逻辑研究》,第一卷,第二部分,中文本,同上书,页260。
[116]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A 228/B 228。
[117] 从胡塞尔的弗雷格藏书来看,他最仔细地读过的书是《算术基础》,在119页的书中,有100页上有胡塞尔的阅读痕迹:重点号、问号、以及所有可能的辨析方式。胡塞尔在三处对弗雷格的“语义原则”(“必须在语境中、而非单个地探问语词的含义”)做了标注。参见:弗雷格:《短篇论文集》,同上书,附录三,页431。
[118] 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笔者:《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三联书店:北京,2005年,第三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意向性的现象学分析”,页37及以后各页。
[119] 佛教中“身”、“语”、“意”之间的奠基关系与胡塞尔所确定的这个意识活动奠基顺序相符。
[120] 祖(Deodáth Zuh):“胡塞尔在1891年所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一篇对胡塞尔与弗雷格关系之更新理解的论文”,同上书,页97。
[121] 马尔维娜·胡塞尔:“胡塞尔生平素描”,同上书,页113。
[122] “由胡塞尔的老师们[布伦塔诺、施通普夫]所讲授的这种对逻辑学的心理学奠基与他以前的那些数学老师们(K. 魏埃斯特拉斯(Weierstraß))所倡导的从心理学引入数学基本概念的观点相接近。”(参阅埃莱(L. Eley):“编者引论”,载于:《算术哲学》,同上书,页XXIII及后页,以及霍伦斯坦(E.Holenstein):“编者引论”,《逻辑研究》第一卷,《胡塞尔全集》,第十九卷,页XXIX)
[123] 胡塞尔:《算术哲学》,同上书,页7。
[124] 胡塞尔:“论文I”,“论符号逻辑”(符号学),载于:《算术哲学》,同上书,页369。
[125] 埃莱:“编者引论”,载于:《算术哲学》,同上书,页XX。
[126] 参见:提尔(Christian Thiel):“编者前言”,载于:弗雷格:《算术基础》,同上书,页IX。
[127] 库尔特·哥德尔于1959年开始研究胡塞尔的著作,并“曾告诉过一些逻辑学家,应该研究《逻辑研究》中讨论‘范畴直观’的第六研究”。哥德尔曾明确表示说:“我们的直观超越了康德式的(或者按他的说法,具体的)直观,我们确实可以感知概念。康德的Anschauung(直观)局限于时空(或感性)直观”。(王浩:《逻辑之旅——从哥德尔到哲学》,邢滔滔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杭州,2009年,页205-206、页15)
[128] 例如哈帕兰塔在《现代逻辑的发展》中用第七章中专门讨论1874-1931年期间逻辑学与哲学的关系,其中涉及弗雷格、皮尔士与胡塞尔的思想,并说明:“选择弗雷格和皮尔士是因为他们在现代逻辑发展中的核心作用。选择胡塞尔是因为他写了一本论述与逻辑事业相关的哲学问题的重要著作。如果使用我们这个时代的标签,我们会说,胡塞尔是他那个时代最重要的逻辑哲学家之一。”雷拉·哈帕兰塔(编):《现代逻辑的发展》,同上书,页223。
[129] 仅以胡塞尔现象学代表性刊物《胡塞尔研究》(Husserl Studies)为例,近两年的专论便有:汉斯·鲁因(Hans Ruin):“看见含义:弗雷格与德里达论观念性与胡塞尔直观主义的限度”(Seeing Meaning: Frege and Derrida on Ideality and the Limits of Husserlian Intuitionism), 载于:《胡塞尔研究》,第27辑,第1卷,2011年,页63-81;前引祖(Deodáth Zuh):“胡塞尔在1891年所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一篇对胡塞尔与弗雷格关系之更新理解的论文”,载于:《胡塞尔研究》,2012年,第28期,页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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