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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验纯化了的意识现象中奠基“非实在本质”
张庆熊

作者简介:张庆熊,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张庆熊,男,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3 年 04 期
原发期刊:《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1 期 第 3-7 页
关键词:胡塞尔/ 现象学/ 先验意识/ 非实在的本质/
摘要:把数和逻辑的本质视为“非实在的本质”,并把这种本质奠基在先验纯化了的现象的基础之上,是胡塞尔所找到的一条克服数和逻辑的基础理论中的两难困境的出路:一方面承认数和逻辑的本质的普遍有效性,另一方面又不否认它们是在意识活动中被构成。在胡塞尔为《大观念》写的“导论”和舒曼为这本书写的“编者导言”中,我们可以发现胡塞尔这一思路的来龙去脉。
胡塞尔于1910年发表了《逻辑研究》第一卷,次年发表了《逻辑研究》第二卷。这两卷著作的发表一方面使得胡塞尔的现象学声名鹊起,另一方面又招来严重的质疑和误解:《逻辑研究》(第一卷)常被误解为从心理主义转向柏拉图式实在论的立场,而《逻辑研究》(第二卷)又被误解为重返心理主义的立场,并质疑胡塞尔无法协调这两种立场。这种误解和质疑多少与胡塞尔本人的思路不够明确和连贯有关。胡塞尔本人在发表《逻辑研究》后长达10余年时间中没有发表任何哲学专著。他在苦苦思索如何一方面坚持数和逻辑是由意识活动构成的,另一方面又避免陷入心理主义的相对主义。把数和逻辑的本质视为“非实在的本质”,并把这种本质奠基在先验纯化了的现象的基础之上,是胡塞尔所找到的克服这种两难境地的出路。在胡塞尔自己为《大观念》写的“导论”和舒曼为该书在《胡塞尔全集》第三卷中的出版写的“编者导言”中,我们可以发现胡塞尔这一思路的来龙去脉。
胡塞尔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简称《大观念》①)是一部原计划3卷本的著作。他生前只出版了该书的第一卷,即《纯粹现象学通论》。该卷曾于1913年、1922年、1928年发行过三版。1922年版改正了1913年版中的一些印刷上的疏漏错误,而1928年版又完全重印了1913年版。卢汶胡塞尔档案馆成立之后,瓦尔特·比麦尔(Walter Biemel)根据该档案馆所保存的胡塞尔留下的该书的手稿补充资料扩编而成一个新版本,它曾于1950年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HUSSERLIANA BAND Ⅲ)出版。但一些专家认为,这样的合编不甚妥当。为了避免混淆和更加可靠起见,不如把这两部分分开。于是,卢汶胡塞尔档案馆又邀请卡尔·舒曼(Karl Schumann)重新编订。1976年,舒曼把1922年的那个版本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第一分卷(HUSSERLIANA BAND Ⅲ,1)出版,而把胡塞尔的那些手稿补充资料纳入附编,并注明各部分补充资料与原书(第一分卷)中相关章节的关系,作为《胡塞尔全集》第三卷的第二分卷出版(HUSSERLIANA BAND Ⅲ,2)。这样,《胡塞尔全集》中的《大观念》第一卷便有了两个版本。
胡塞尔在《大观念》的导论中谈了他三卷本的构想。
有关第一卷的主旨,胡塞尔写道:“这部书第一卷的主要任务,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寻求能够克服突入这个新世界时所面临的极大困难的各种途径。我们将从自然观点出发,从这个世界如何面对着我们出发,从意识如何在心理经验中呈现出来出发,并揭示自然观点本质上的预设;然后将发展一种现象学还原法,按照这种还原法,我们能克服属于每一种自然研究方式之本质的认识上的局限,并转变它们固有的片面注意方向,直到我们最终获得被‘先验’纯化的现象学的自由视野,从而达到在我们所说的专门意义上的现象学领域。”[1](S.5)、[2](P44)从这段话看,第一卷的主要任务是说明现象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它以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为重点,旨在达到从自然的态度向先验现象学的态度的转变。它分析纯粹意识,研究意向的结构,说明本质是如何通过主体的意向活动在纯粹现象的基础上被构成的。
有关《大观念》第二卷的主旨,胡塞尔写道:“在第二卷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某些有特殊意义的问题系列,对这些问题的系统的表述和独特的解决,将是前提条件,它使我们能实际阐明现象学与各种自然科学、心理学、精神科学之间,以及与一切先天科学之间的复杂关系。此处构想的现象学方案将提供一些有用的手段,以便使人们大大加深对第一卷中获得的现象学的理解,并获得对现象学广大问题领域的内容无比丰富的认识。”[1](S.7-8)、[2](P46)从这段话看,《大观念》第二卷将讨论现象学与各种门类的学科之间的关系,讨论现象学为何必须成为和如何成为各类专门科学的前提条件。他论证,有了现象学,各类专门科学才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现象学为各类专门科学提供牢靠的基础,各类专门科学的基本概念需要在纯粹现象的基础上被构成出来。因此,《大观念》第二卷主要涉及现象学的构成研究和科学的现象学基础问题。
有关《大观念》的第三卷,胡塞尔写道:“本书第三卷(结束的一卷)是讨论哲学的观念的。它将唤起这样的识悟,即植根于纯粹现象学的真正哲学观念,是实现绝对认识的观念。所谓植根于现象学,其重要意义是对一切哲学中的这个第一哲学进行系统的严格论证和说明,乃是每一种形而上学和其它‘将能作为科学’出现的哲学的永久性的前提条件。”[1](S.7-8)、[2](P46)换言之,《大观念》第三卷旨在论证为什么现象学是“第一哲学”,一切形而上学和其他的哲学为什么必须以现象学为基础才能成为严格的科学。
经玛丽·比麦尔(Marly Biemel)②的考证,胡塞尔没有留下任何《大观念》第三卷的手稿。胡塞尔把1912年写的《大观念》第二卷的手稿存放在一个文件袋中,其中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现象学的构成,第二部分是有关科学的基础。对于其中有关现象学构成的部分,他后来又陆续写下许多相关的评注、增补和修订的材料,而对于有关科学的基础的部分,他没有再添加新的材料。大约在1916年,胡塞尔把这些手稿交给他的助手艾迪西·施泰恩(Edith Stein)誊清和整理;1924年后这项工作移交给朗德格莱伯(Ludwig Landgrebe)。需要注意的是,玛丽·比麦尔所编的《胡塞尔全集》第四卷(《大观念》第二卷)相当于胡塞尔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一部分(“现象学的构成研究”);她编的《胡塞尔全集》第五卷(《大观念》第三卷)相当于胡塞尔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二部分(“现象学与科学的基础”)。对于这样的编辑出版方案,玛丽·比麦尔给出了如下理由:(1)由于有关构成的部分,胡塞尔增添了很多材料,它已经可以独立成为一卷了。(2)在施泰恩和朗德格莱伯誊清和整理的胡塞尔移交给他们的稿件中,已经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存放在不同的文件袋中。(3)有关原计划的第三卷,即有关哲学观念的一卷,由于没有遗稿,不得不付之阙如。尽管胡塞尔在1922/3年作的有关“第一哲学”的讲座在内容上与此构想接近,但既然胡塞尔本人没有把它当作《大观念》的第三卷,所以仍应考虑把这部分讲稿单独编辑出版。[3]
《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这个书名,听起来有点累赘。喜欢咬文嚼字的人会提问:难道“纯粹现象学”不是哲学吗?既然“纯粹现象学”是哲学,为什么又要把“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并列。看过胡塞尔写的《大观念》导论,这个疑问便可以消解。《大观念》的第一卷,即《纯粹现象学通论》,主要谈现象学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它与后面两卷打算论述的现象学与其他的科学和哲学的关系问题有先后次序之分。在胡塞尔看来,只有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和认识途径达到纯粹现象,其他的科学和哲学才能建立在牢靠的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这个领域在根基关系上是在自然知识的全部领域之前的,它同时形成了关于全部存在的知识——哲学的基础。本书最终的书名也属于这一新概念的范围,它预示了对一种‘纯粹现象学’和一种‘现象学哲学’的观念。”[1](S.xxxv)、[2](P20)这有一点像康德等近代哲学家的观点:只有首先弄清楚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问题,才能弄清楚本体论的问题。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要首先考察认识的可能性条件,然后才能确定认识的范围和限度,从而澄清有关形而上学的问题。康德把这种研究的进路称为“先验的”。胡塞尔的《大观念》沿着康德的思路继续走下去。胡塞尔认为,“纯粹现象学”之所以能够与涉及世界是否存在的本体论哲学问题区分开来加以探讨,因为有一个不依存于外部世界的纯粹意识的领域,它能通过把有关世界的存在问题悬置起来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达到。有关这一点,他在一份手稿中写道:“如果认识论应当可能是无前提的、必然的、在每一认知功能方面是无前提的,那么仍然必定有一条道路从素朴地假定着世界的自然态度通向认识论的(先验的)态度。”[1](S.lvi)、[2](P39)如果说,在此康德和胡塞尔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康德的“先验”是着眼于作为认识可能性条件的先天的认知的形式和范畴,而胡塞尔的“先验”则着眼于经过现象学还原达到的纯粹的意识现象。在胡塞尔那里,康德所说的那些认知的形式和范畴都是由先验主体(先验自我)在纯粹的意识现象的基础上构成的。有关如何构成它们的问题,是胡塞尔在《大观念》第二卷中打算论述的。
《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书名中的“观念”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标志胡塞尔的现象学向柏拉图的“理念论”和黑格尔的“观念论”靠拢呢?显然不是。胡塞尔的《大观念》确实显示出一种唯心主义倾向,但这种唯心主义是康德式的偏向主观的先验唯心主义,而不是柏拉图和黑格尔式的以理念或观念为本体的客观唯心主义。实际上,“观念”(Idee)这个词在德文的日常用法中具有“想法”、“主意”、“构想”的意思。《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应理解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构想”,它是一本大纲性的、导论性的著作。这与其第一卷标题中的《通论》(Allgemeine Einführung)这一概念相符。在书名中使用“观念”一词在当时的德国哲学界相当流行,如狄尔泰的《关于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的观念》、海德尔的《人类历史哲学的观念》。1905年胡塞尔去柏林访问狄尔泰。在一封1929年致米施(Georg Misch)的信中胡塞尔作了如下回忆:“1905年与狄尔泰的一些交谈(不是他的著作)激起推动力,导致我(胡塞尔)从《逻辑研究》走向《大观念》。”[4](S.219)
为什么胡塞尔在写了《逻辑研究》后要写《大观念》?这里大致有两个原因。从研究的过程来说,“逻辑”主要涉及“判断理论”,它属于较高层次的意识活动,而要讲清楚判断理论,还要对知觉、感觉等较低层次的意识活动进行研究。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判断理论进行了研究,但他仍然不满意,因为有关判断理论的基础还没有完全澄清。胡塞尔在他1912年的讲座中指出:“最初虽然我只考虑较高层次的理智活动,所谓‘判断理论’领域……在对有关材料进行预备性研究时我却认识到,不只由于教学原因,而且首先由于实质理由,我们须要详细讨论简单的、最底层的理智行为。我在此所指的自然是那样一类现象,它们带有那些广为人知的模糊名称,如知觉,感觉,想象表象,形象表象,记忆,然而它们还很少从科学角度被探讨过”。[1](S.xxx)、[2](p15)这表明,在《逻辑研究》那里,胡塞尔对意识现象的研究还属于专题研究,而随着对涉及判断的理智活动研究的深入,胡塞尔把现象学的研究推进到意识活动的整体领域。这正是胡塞尔为《纯粹现象学通论》提出的任务。
另一个原因涉及逻辑和数学的普遍有效性。胡塞尔的《算术哲学》遭到过弗雷格的批判。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通过心理活动来说明数和逻辑是如何产生的。弗雷格指出,心理规律是经验规律,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逻辑和数学的规律具有普遍必然性,它不能用经验的规律说明。在《逻辑研究》的第一卷中,胡塞尔批判了心理主义,对内在于意识活动的意识内容和外在意识活动的对象进行了严格区分,主张意识内容依存于意识行为,但作为对象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具有独立于经验的心理活动的普遍有效性。然而,在《逻辑研究》的第二卷中,胡塞尔又讨论了逻辑和数学等“范畴对象”是如何被意识活动构成出来的。这样,《逻辑研究》的第一卷引来了柏拉图主义的嫌疑,而《逻辑研究》的第二卷引来了心理主义的嫌疑。人们不理解现象学如何能把意识的构成活动与数学和逻辑的普遍必然性协调起来。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在《大观念》第一卷的导论中这样抱怨:“最近十年来,在德国哲学和心理学中,关于现象学已有过很多讨论。人们相信,现象学与我的《逻辑研究》是一致的,这样它就被理解为经验心理学的基础,被设想为对心理体验‘内在性’描述的一个领域,它被——人们就是这样理解这种内在性——严格限制在内部经验范围内。我对这种理解的反对看来没有什么效果,而我对明确强调二者之间至少有某些主要区别点的补充说明,人们或者不理解,或者置若罔闻。”[1]当时,许多学者认为,只要胡塞尔在说明逻辑时诉诸意识的构成活动,就会犯心理主义的错误,因为不论外在经验还是内在经验,都是经验,都是企图用经验的心理学来说明逻辑和数学。
胡塞尔不像弗雷格那样主张逻辑和数学的对象是柏拉图式的客观理念,也不像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那样主张逻辑和数学的真理是纯粹的分析真理,他认为逻辑和数学的最基本要素,如“判断”、“单元”等,不能仅仅通过分析获得。这样,他势必论证逻辑和数学概念的构成问题。为了避开心理主义的嫌疑,他想彻底区分经验意识和先验意识,这导致他提出和发展现象学还原的方法。现象学还原旨在改变“自然的态度”,旨在获得被“先验”纯化的现象领域。这是《纯粹现象学通论》所致力于阐明的问题。有关这一点胡塞尔写道:“纯粹现象学不是心理学这一事实,绝不为如下事实所改变,即现象学必须研究‘意识’,研究各种体验、行为和行为相关项。通行的思想习惯要想对此理解,须付出艰苦努力。”[1](S.4)、[2](p43)对于胡塞尔来说,这种困难来源于根深蒂固的自然态度,而要改变自然态度,就必须进行现象学的还原。
胡塞尔在这篇“导论”中通过着重号对如下两点特别强调:
纯粹的或先验的现象学将不是作为事实的科学,而是作为本质的科学(作为“艾多斯”科学)被确立;作为这样一门科学,它将专门确立全然不是“事实”的本质的知识。这种从心理学现象向纯粹“本质”的还原,或就判断思想来说,从事实的(“经验的”)一般性向本质的一般性的有关还原就是本质还原。
其次,先验现象学的现象将被描述为非实在的。其他的还原,即特别的先验还原,从赋予心理现象以实在性的以及由此赋予它们在实在“世界”中地位的东西中,“纯化”了心理现象。我们的现象学不应当是一门关于实在现象的本质科学,而应当是一门关于被先验还原了的现象的本质科学。[1](S.6)、[2](P45)
为了与心理主义和柏拉图主义划清界限,胡塞尔感到非常需要进行这两种还原。胡塞尔强调,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现象;心理学意义上的现象是实在的事件,是发生在时空的世界之中的;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是“非实在的”(irreal)。所谓心理学的“现象学”,如果它研究的是实在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学”就不是真正的现象学,即不是纯粹现象学,或先验纯化了的现象学。胡塞尔还强调,现象学研究“本质”,但此“本质”不应被理解为柏拉图式的“理念”或黑格尔式的“观念”,也不应被理解为经验的本质(经验事实的一般化)。现象学意义上的本质,是建立在纯粹现象基础上的本质,是无关于“事实”的本质。
为此,胡塞尔反对通常那种对科学的简单划分法,即只把科学划分为实在科学(Realwissenschaft)与理念科学(Idealwissenschaften),或经验科学(empirische Wissenschaften)与先天科学(apriorische Wissenschaft),而是采取较为复杂的划分法,引入“事实的”与“本质的”和“实在的”与“非实在的”这两组概念来划分科学。这样,按照通常的划分法,只存在两种科学,即实在科学与理念科学,或经验科学与先天科学。在此,经验科学相当于实在科学,而先天科学相当于理念科学。而按照胡塞尔引入的划分法,则有以下四类:(1)实在的事实,如自然科学的事实;(2)非实在的事实,如意识现象的事实;(3)实在的本质,如自然科学所研究的自然规律;(4)非实在的本质,如现象学所研究的意识现象中的本质。这样,胡塞尔用他自己建立的标准刻画了现象学的特征,把现象学界定为“非实在的”、“本质的”科学,从而澄清了现象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有关按照这两组标准来划分科学和说明现象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胡塞尔在这篇导论中阐明他将在《大观念》的第二卷详加论证。以下我只简要解说这些概念的基本意义。
首先是“先天”(a priori)和“后天”(a posteriori)这一对概念。“先天”指从概念出发,从原理出发,从概念推导概念,从原理得出结论;“后天”指从经验出发,从经验上升到概念,依据经验事实建立理论。其次是“实在的”(real)和“理念的”(ideal)这一对概念。“实在的”指在时空的世界中所发生的,如:物体碰撞、电击等物理事件;“理念的”指存在于超时空的领域中的,或其有效性不依存于特定的时空世界而普遍有效的,如:数和逻辑的概念及其关系。通常,把经验科学与实在科学挂钩,因为经验是在对实在(时空)的世界中发生的事件的观察中产生的。经验科学是从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而论,而实在科学是从科学研究的对象的角度而论。通常,把先天的科学与理念的科学挂钩,因为理念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理念不是通过经验观察而认识的,理念科学是以自明原理为基础通过理性推导建立起来的。胡塞尔认为,这样的划分法太狭隘,并易于引起误解。就自然科学而言,这种划分法似乎能够说得通,因为自然科学要依据对自然现象的观察和科学实验的事实,这里有一个从经验上升到概念的过程。就数学和逻辑而论,这种划分法似乎也能说得通,因为逻辑和数学主要依赖于从概念到概念的推导;具体地说,逻辑主要是判断形式之间的推导,数学主要指数量关系之间的推导。但以心理学来说,尽管心理-生理的活动是在时空的世界中发生的,但就心理内容而言已经不能说是时空事件了,——你不能说有关一张桌子的意识内容占有多少空间。就人文(精神)科学来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文化现象归为时空世界中发生的实在的东西。特别是就现象学研究的意识现象而论,在胡塞尔看来,意识现象不是实在的。他认为,意识现象存在于意识的内在时间之流中,而不是发生在时空的世界中。我们可以在意识现象中把握本质。这种在意识现象中把握本质的方法,不是经验的方法,也不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先天的”方法,而是先验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方法,而一切其他的科学的基本概念只有在现象学的基础上才能被澄清。正是这一观点导致胡塞尔从《逻辑研究》的那种多少有点在实在论和心理主义间摇摆的立场转向《大观念》的旗帜鲜明的先验现象学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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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胡塞尔在1907年的《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在现象学界习惯于称为《小观念》,而《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习惯于称为《大观念》。
②玛丽·比麦尔是瓦尔特·比麦尔的妻子,《胡塞尔全集》第四卷和第五卷的编者。
参考文献:
[1]Husserl.HUSSERLIANA BANDⅢ,1[M].
[2]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M].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Husserl.HUSSERLIANA BAND Ⅳ [M].
[4]Rudolf Bernet,Iso Kern,Eduard Marbach.Edmund Husserl:Darstellung seines Denken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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