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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范畴代现的理论失败之谜
陈志远
作者简介:陈志远,中山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 广东 广州 510275;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0 年 05 期
原发期刊:《哲学动态》2010 年第 2 期 第 61-69 页
胡塞尔范畴直观理论的目前研究现状是:(1)对它的兴趣往往来自于非胡塞尔现象学式的动机,尤以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为最,而范畴直观为海德格尔亲口承认的那种终生魅惑① 同样诱惑着许多研究者,存在论这种倾向使得胡塞尔范畴直观的行为构成机制或多或少被忽视。(2)另一方面,范畴直观自身的专题研究又往往散至不同理论目的之下,从而对范畴代现的重要性估计不足。②(3)更有甚者,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版前言(1920)中,胡塞尔已经“不再赞同范畴代现学说”的声明,③不仅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反而使得范畴的代现理论进一步被边缘化。④
现在问题关键在于,为何对《逻辑研究》而言,范畴代现的核心地位不容抹煞?胡塞尔20年后否定性申明的真实原因何在?此种自我批评是否仍然没有彻底揭示范畴代现的理论限度?为此,审视范畴代现的理论结构形成回答问题的基础。
一、范畴代现和直观性
《逻辑研究》第一卷的基本论证目的在于,严格划分纯粹逻辑学和经验心理学的界限,从而为纯粹逻辑学的客观真理赢得独立领地。多种反驳始终建立在观念物和实在物之分上。“争论的最终的澄清归根到底首要取决于正确认识基本的认识论区分——观念物和实在物之分。”⑤ 但事实上认识论区分预设为更基本的存在论区分:不同于实在,观念的基本内涵是超时空的同一性和属的一般性。不依认识主体和心理行为为转移的两层规定性是其客观性的前提,从而也是“自在真理”客观性的最后依据。当胡塞尔追问:“是什么构成了理论本身的观念‘本质’?”他的回答是“本质概念”,⑥ 这种以演绎方式包含先天规律于自身的概念也就是“范畴概念”,它是一般理论可能的观念性条件。观念性的范畴不仅是纯粹逻辑学理论体系的演绎构成其原点,也是其捍卫逻辑学客观性并与一切心理主义相切割的理论支点。
如果把第一卷的任务总结为范畴的客观性,那么第二卷的任务可以总结为范畴的明见性,这属于“现象学分析”的任务,虽然不属于纯粹逻辑学范围,但对纯粹逻辑学不可或缺。因为“作为思维有效统一性的逻辑概念必定起源于直观,它们必定是在某些体验的基础上通过‘观念直观’的抽象产生,并有必要在新的抽象进程中不断全新地证明自身,不断认识其同一性。”⑦纯粹逻辑学的范畴客体在具体的意向行为体验中作为意向对象性被意指,并且不是在空洞的符号行为中,而是在直观提供的具体的充盈中被给予。这种直观胡塞尔称之为观念直观,在《逻辑研究》背景中,这最后归属于范畴直观。以纯粹逻辑学为主题的演绎奠基工作由此为以现象学为主题的认识论奠基工作所取代,范畴对象性的明见性诉求最后通过范畴直观来完成。本质描述的现象学的理论根基就是范畴直观。
在此意义上,以感性直观和符号行为为范例的现象学分析是铺垫性的工作,与之相比,处于《逻辑研究》末尾的范畴直观才是《逻辑研究》工作的核心和成就的顶点。此前第五研究已经提出意向行为基本结构的普遍模式,按照其结论,基本意向行为表现为形式和内容的组合体——立义意义和直观内容。在直观内容的基础上立义意义构成意向对象,而根据立义意义,直观内容对意向对象发挥不同作用的基本行为样式在第六研究中被标识为“代现”,⑧ 代现因此刻画了客体化行为的基本结构机制。正是在代现机制上,胡塞尔才把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感知行为和想象行为决定性地区分开来。直观行为具有符号行为不具有的本真代现者——直观内容,在感知中它展示对象,在想象中它类比对象。
因此直观性的本质不在于对象的自身给予,而在于胡塞尔曾力图排除的直观代现机制,⑨ 或者更具体地说,在于直观内容充当本真代现者的可能性。这进而决定了第六研究第七章“关于范畴代现的研究”在《逻辑研究》中具有不仅不容忽视的、而且还是决定性的地位。只要人们把范畴直观作为全书的事实主题收入眼帘,当胡塞尔以“什么是范畴直观的代现者”问题开始工作时,这个问题实际上等于,范畴是如何成为直观对象的?或者说,范畴直观的直观性根据何在?范畴的直观性阐明任务是本质描述现象学明见性目标的理论顶点和文本终端。
二、范畴概念的双重歧义
与纯粹逻辑学的观念事实相应,第六研究中最著名的范畴直观事例是“这张纸是白的”。系词“是”是意义的“溢出物”,然而它伴随“纸”与“白”一起“自身被给予”,随着对“纸”和“白”的观看得到充实。这个事例以变化的形式出现在第六章48节中,抽除质料内容后的“A是α”反映的是整体和部分的抽象统一体关系,也即事态。显而易见,胡塞尔早期对事态判断统一体中“是”的核心作用仍缺少研究,“是”对于他而言,仍只是众多逻辑形式中的一种,后者包括“总和”和“因-果”、“一”和“多”、“全体”和“基数”、“合取词”和“析取词”、“不定冠词”和“不定代词”、“谓词”和“事态”等。⑩
胡塞尔对范畴直观的这种原始洞见源自其早年《算术哲学》中的努力,那里其中的“一”、“多”、“总和”、“基数”等数学概念已经作为可以直观构成的数学“本真表象”引入。在《逻辑研究》中它们扩展至纯粹逻辑学领域,从而囊括几乎一切“独立于质料特殊性”的含义形式和对象形式,(11)也即逻辑观念。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六研究52节,胡塞尔把普遍直观作为范畴直观的一组直接引进分析。这种概念上的扩容在接下来的范畴代现理论中缺少直接证明,但它的确从观念作为属的普遍之含义中得到潜在支持。急剧膨胀的范畴形式包括质料一般,与此相应,范畴直观包括一般直观。
因此第六研究中形式和属的歧义形成了范畴概念的第一层歧义。胡塞尔没有清晰意识到在第一版的第二研究他已经做出的相反方向努力,那里指出,存在着“分析规律”和“综合规律”的区别,综合规律中“部分之种”的变化不独立于作为整体之属“最后的种差”的限度,分析规律则“不受一切‘认识质料’影响”,(12) 或者超出质料的属之外。这种规律上的区分蕴含着范畴的分析特征和属的综合特征之间的两分。
《观念Ⅰ》中胡塞尔正式将一般化和形式化区分开来。根据他的常用实例,“红是颜色”和“颜色是感觉属性”不同于说“红是本质”,或者“红是对象”。前者是一般化,在抽象的上升中始终表现出特定的质料领域限制——感觉属性;后者是形式化,与“三角形是本质”相比,“本质”这里并不表现出与“红”的特殊内容关联,它在内容上是全空的,因而可以被任何内容充实。因此虽然一般本质是由种上升而来的属概念,但范畴形式不是归于其之下的那个概念的属概念。(13) 质料存在论和范畴存在论分别是一般化和形式化形成的最终属区域。
形式化和一般化的区分本质上是范畴和属的普遍性之间的区分,这是范畴排斥种的含义的开端。虽然“红是对象”不再具有质料种属关系的样式,但在形式概念之间,胡塞尔还是保留一种不可靠的纯形式之间的种属关系,例如“对象是范畴”(形式),范畴是形式本质而非质料本质,它是“纯粹的本质形式”,是自相矛盾的“空的本质”。(14) 他因此仍相信本质直观对质料领域和范畴领域的双重效力,本质直观取代了范畴直观的地位,但仍保留着它的含混性。因为形式仍然被看做属意义上的本质。本质和事实之分背后的质料本质框架在《观念Ⅰ》中对范畴领域始终起支配作用。
在《经验和判断》中,胡塞尔摒弃了自己思想的不彻底性,再次谈到范畴有别于颜色时他说:“这个艾多斯是可视的只有以如下方式,我们给出许多个别的色素,并在比较中使各个有色对象达到交互‘符合’,从而把握符合中作为共通者的普遍物(并非实项的共同者),并将之从事例的偶然性中剥离”。但是范畴不同于本质在于,例如,以语法分析3>2的方式把握该命题的意义,不需要比较判断3>2的各种判断行为,因为“意指共通者的两个判断意指的是同一物,而不是每个判断每次自为地意指一个个别命题,似乎命题包含在它之中那样,也不是每个判断意指的是等值物,以致非实在的3>2是这类个体化的种的普遍。每个判断自身意指的是同一命题。意指行为是判断的个别因素,但所意指者却不是个别的,它不能个体化。”(15)
因此他现在称之为“知性对象”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属的普遍性”。(16)这一事实不仅表明属和本质的含义在范畴中的彻底清除,实际上也意味着本质直观对范畴的失效,因为无论如何通过想象的变更,范畴都无法作为艾多斯在自由变更中“随意的个体化”,(17) 并通过比较达到符合。对范畴的起源胡塞尔现在事实上仅诉诸发生现象学的方法,而不是本质直观。(18)
《逻辑研究》中范畴的第二层歧义是不精确概念和精确概念的区分,精确概念这里主要指数学概念。在《逻辑研究》第一版中,胡塞尔已经注意到,观念化所产生的模糊概念不同于以数学为典范分支的纯粹逻辑学之精确概念,他认为,“现象学任务在于借助精确概念来尽可能清晰地刻画直观模糊构成物的特征”。(19) 这并不意味着精确概念不是直观构成物,相反它是现象学明察的中心概念,原因在于现象学为之服务的纯粹逻辑学的概念本性。建立在不完全归纳法及事实或然性基础之上的经验科学概念和规律必然不精确,并非产自归纳的纯粹逻辑学范畴和规律是先天必然的,它具有“完全有效”的“绝对精确性”。(20) 在经验科学中精确概念曾被认为是“理想”或者“观念化的虚构”,但在纯粹概念性和现象学的统一领域却具有明晰性和明见性,因为通过相即的(adquat)观念直观它们得以本质直观地当下化。
但这种以几何学和代数学概念为理想范式的现象学范畴概念在《观念Ⅰ》中遭受明确的自我批判。以“描述科学”和“解释科学”的传统区分为主题,但是以改变了的方式,胡塞尔从精确概念的不当定位中解放出来。几何学概念的例子说明,精确概念是定义和公理的演绎规定性的结果,而非直观抽象的产物。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描述现象学以本质直观获得的直观给予物“本质上非偶然的是不精确的”,从流动物中把握本质不是它的缺陷而是特质。相反,精确概念是“‘理念’概念,它表达的是某种人们不能‘看’到的东西”。(21) 这种理念指的是康德意义上的理念,因而天然具有直观界限之外的含义,在其基础上,胡塞尔进一步强化了理想的字面义,它是直观性的形态学本质无限接近的目标。与本质源于观念直观(ideation)相比,精确概念是理念化(Idealisierung)的产物。根据这一区分,上述那段文字中,直观模糊构成物的那种不充分性被认为不再恰当,在第二版中代之以强调它对实事的“忠实性”。
列维纳斯据此得出结论,对于胡塞尔,“精确科学概念世界是派生性的”。(22) 然而在《观念Ⅰ》,胡塞尔或多或少地保留着对精确几何学和描述现象学的平行和联合,保留着精确概念对描述性范畴本质的目的论优越性。只是到了他晚期的上世纪30年代,他才能以历史眼光衡量观念直观和理念化之间的关系,精确概念是对直观生活世界的“疏远”和“遗忘”,它起源自测量的准确性,从基本形态的固定化和单位化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的几何学以先天构成方法普遍地推导出客观的同一规定,这就是以数学概念为核心的精确概念产生主要过程,时空理念化过程可以推广至一切可以间接数学化的领域。(23) 从直观角度看,发生现象学的批判是对数学为代表的精确概念完全背离直观立场的谴责。但是在《逻辑研究》中,尤其是第一卷中,精确的数学概念始终提供着逻辑范畴的理想型并实质组建着其基本内涵,纯粹逻辑学演绎系统是莱布尼茨“普遍数学”理想的实现。
三、范畴代现是否可能和如何可能
胡塞尔范畴代现的思想主要出现在第六研究第七章,第六章做了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它提供了范畴直观的大量例证;其次,确认范畴直观的综合行为形式,即诸表象的范畴联结,尽管具体机制仍隐而不彰。作为似乎全新的补充形式,普遍行为在最后一节才正式补充引入,但仍潜在接受综合行为的既定框架——观念化抽象中诸多个体直观表象之间存在着贯穿的综合,并产生认同上的同一性。
综合行为是一种事态构成的客体化行为。综合行为的要素是感性直观们提供的杂多基础表象。在低阶行为分析提供的客体化行为的普遍代现机制上,尤其在直观内容上,为范畴直观的直观性进行本质“验证”和理论“证实”,成了第七章的主要任务。范畴代现理论提供了从感性直观到范畴直观的例示扩展背后的真正“本质特性共同体”基础。(24) 根据客体化行为的代现理论,合理的推论是,如同感性直观一样,范畴直观既具有质料和质性相统一的立义意义形式,也具有代现者的直观内容。
在感性直观中,在立义意义变化的情况下,感性代现内容可以保持不变;反之,在代现内容变化的情况下,立义意义保持同一,并形成感知对象充盈程度的变化,它具有大小、远近、明暗等诸如此类的变化,因而可以从代现内容的作用上确认直观内容维度的存在。但是代现内容变化的相对独立性现象在范畴直观中完全阙如:范畴形式始终是同一个,不同判断中的“是”或“和”看起来没有充盈所导致的任何展示变化。因此无法确认范畴直观有独立的代现内容的存在,胡塞尔承认,在确认范畴直观的代现内容是否存在和如何存在问题上,他面临着“严重困难”。(25)
这一现象严重威胁到范畴直观的客体化行为特征,如果没有代现内容,不仅无法有效区分范畴感知和范畴想象,而且无法区分范畴直观和符号范畴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无法在直观与思维间建立确定的界线,从而最后摧毁范畴直观概念本身的合法性。胡塞尔为此进行了细致辩护。
首先,代现内容和代现内容的作用不是一回事,不是所有的代现内容都可以经历从感知立义向想象立义的转换(例如相即性直观情况下),而且同一个代现内容往往可以承担感知或想象的不同行为特征。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意知对象和直观内容之间是否存在着“类比意识”,而不在于直观内容本身。支持这一可疑论点的是胡塞尔引用“蒸汽机模型”的同样可疑事例,在同一个直观模型的直观基础上,我们可以进行“蒸汽机”的普遍想象,也可以完成普遍感知。人们因此可以在反思中唯一地抽象出代现内容,而无须关注它的感知或想象功能,进而充盈程度变化。
其次,虽然范畴形式的缺少变化无法得出代现内容不存在的结论,但是与感性直观比较,代现功能所导致行为特征的变化稀少的确说明了代现内容的单一性。范畴直观具有代现内容,但是这个代现内容是单一和不变的,它的单一性既与范畴行为的多样性相对照,也与范畴形式的同一性相吻合。结论是,“在奠基性行为和立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对于每个被奠基行为,代现性内容都是单一者”。(26)
“蒸汽机模型”例子可以反映《逻辑研究》时期的胡塞尔在感知和想象区分上更大范围的含糊性,因而动摇了胡塞尔的辩护效力,但是它暂时未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27) 假定胡塞尔的前提是正确的,那么以下结论是可靠的:“范畴直观就是代现,它将对象之物在内容上置于我们眼前,它将被体验的内容立义为被意指对象的代现者”。(28) 但是,什么是那个范畴直观本己的和本真的代现内容呢?简单地说,它是“被体验到的同一性要素”。(29) 综合性、单一性和可体验性限定范畴直观代现内容的三个特征,它们不仅为确定功能代现者指明了方向,并决定性地澄清它如何可能的问题。
胡塞尔相信这个代观者就是被奠基的综合行为中的心理联结(Bindung),具体而言,它是“连接奠基性行为的心理内容”。(30) 这种心理联结首先是“综合要素”,是综合行为对奠基性行为的表象加以连接过程中产生的新心理特征。连接(Verbindung)或链接(Verknüpfung)是综合行为的心理形式,心理联结既是连接的心理结果,也是它的现时体验。胡塞尔要求将对行为的连接与对对象的“连接”区分开来,借助于心理联结,范畴行为构成对象性的关系,即客体化行为的对象性范畴形式。心理联结和对象关系的区别,正如感性直观中红的感觉体验和红的对象感知之间的差别一样,它们分处于灵魂赋予的立义意义构成作用的两边。
心理联结是单一的,因为作为范畴同一性的“感性内核”或者感性相似者,它具有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使得它如同范畴形式般独立于范畴行为的个别性和多样性。为了满足心理联结的单一性标准,胡塞尔对作为范畴因素的心理联结的要素上提出了衍生条件,“被奠基的综合行为的范畴因素所链接的不是奠基性行为的非本质要素,而是奠基性行为两方的本质要素:在一切情况下它链接都是它们的意向本质,在真正的意义上奠基于其中。”(31) 心理联结连接的是奠基性行为的本质要素,而非奠基性行为自身的感性直观内容。无论“A和B”事态中A和B变项具体指代者为何物,“和”总是同一个“和”,相应地,综合行为中心理联结也抽象于这类变化之外,从而独立于感性直观的偶然性内容之外。
心理联结不仅是体验内容,而且是反思性的体验内容。从一开始起,心理的综合因素和客观的综合对象之间的区分就确认了这一点。但是由于单一性标准要求心理联结不是感性直观代现内容的直接联结,它不能是与一阶感性内容同一层次的东西。感性直观中的体验内容是“第一性内容”,并且在严格意义上,是最终奠基性的外感知内容。他因而认为,范畴直观的代现内容是“反思内容”,因为它不随着内容的偶然变化而变化,它连接的不是感性直观的感性内容,而是连接感性直观行为本身,更准确说是奠基性行为的行为特征。因为行为需要反思或内感知的目光回返,连接行为特征的心理联系也共同属于反思的层次,“惟有反思内容能够司任‘为’纯粹范畴代现者”。(32)
无论在范畴直观是否具有代现者,还是具有什么样的代现者问题上,由于范畴形式的同一性而类推出的范畴代现者的单一性都起着关键性的目的论作用。在前一个问题上,单一性是范畴代现内容不同于范畴行为杂多性的特征限制,同时在维护直观本质共同体前提下,有效绝缘于感性直观内容变化多样性导致的同类功能性诉求。在后一个问题上,综合性在本质上是单一性的行为化说明,外在的行为统一特征和联结形式是内在同一性特征的具体化。最后反思性也是单一性对代现内容的抽象性要求的后续延伸,只有内容是反思性的,它才能承担范畴代现的功能。
四、胡塞尔的自我批判
前面提到胡塞尔在1911年的明确否定性声明。但甚至早在1901年的“作者告示”中,在归纳第六研究成果时,胡塞尔就“跳过了”第七章,从第六章直接过渡到了第八章,而第七章范畴代现被匆忙贬低为提出范畴直观概念第六章的“补充说明”。(33) 《逻辑研究》全集版编者潘策尔注意到,在《逻辑研究》的胡塞尔私人存本中,从第七章开始到结束,与前六章相比,他的评论和旁注只有可怜的数条。(34) 但明确的否定和缄默的省略都没有交代胡塞尔本人对范畴代现的犹豫和否定的原因。
在《观念Ⅰ》的一个注释中,胡塞尔简要声明,“我在《逻辑研究》中关于朴素直观和被奠基直观给出的不充分说明”是“仍然受到流行心理学过多影响的”。(35) 这实际也是胡塞尔此前不明确态度的一个注脚:并非范畴直观概念本身,而是承担阐释它如何奠基于感性直观的范畴代现理论是有缺陷的,缺陷的原因在于理论的心理主义倾向。
1913年在第六研究改写完成情况下,胡塞尔在草拟的新版《逻辑研究》序言计划中承认,伴随着“第一次突破”的通常是“新旧物的交织”,其结果是“错误”阐释该作品“企图的意义”和“正确铺设的研究路径”,(36) 当他回顾那种顽固的“思维习惯”时,他谈到的第一个要点就是范畴直观的议题,什么是正确的范畴直观问题模式和意图下的误导性阐释呢?只是在评论《算术哲学》的集合概念时,胡塞尔意有所指地谈到始终“折磨”自己的怀疑是:
“对于我而言,预设的框架是,一切直观物必须纳入‘物理的’或‘心理的’之中,根据这一框架,它不能是物理的:因此集合概念通过布伦塔诺意义上心理学反思产生,通过对聚合行为的‘反思’产生,正如同一性通过对设定为某物的行为产生一样。这样基数的概念不就在本质上终究无异于只能通过行为反思给予的聚合概念了吗?”(37)
对于布伦塔诺,著名的意向性标准只是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标志之一,另一著名区分是,“心理现象只能通过内意识被看见,而物理现象只能通过外感知被看见。”(38) 事实上,由于布伦塔诺没有区分对象和内容,物理现象是意向性心理现象的感知内容,而心理现象是伴随性的内感知内容。《算术哲学》中的胡塞尔无条件接受了这一区分,在它的某个注释中,他声称自己是布伦塔诺“意向的内存在”传统的忠实践行者。(39) 在追溯“基数”和“多”等概念的起源任务目标下,胡塞尔背弃数起源于物理现象的亚里士多德传统,他认为,数起源于对心理联系的反思或内感知,而心理联系是“意向的内存在”标准的新拓展领域,与物理联系不同,心理联系不仅是无涉于元素内容的聚合连接,而且作为布伦塔诺严格意义上的心理现象,它只能被内感知看见并通过注意力而抽象。
这种聚合连接形成的总和是一种“统一性”,与康德和朗格相应,胡塞尔也称聚合行动为综合行动,“我们诸概念的综合不在于内容中,而在于特定的综合行动……。”(40) 个别内容通过心理聚合形成总和,总和是综合行动形成的心理联系;不仅如此,“任何表象的对象,无论是物理的还是心理的,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无论是否通过感觉还是想象给予,都可以与任意多的每位他者统一在一起而成为总和,并因之被计数,如特定的树木、太阳、月亮、地球;一种情绪、一位天使、月亮和意大利等”,(41) 心理联系因而是无关于个别内容多样性的单一抽象形式;最后在严格遵循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的内存在特征情况下,他也同时遵守了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的内感知特征,他写道:“可被计数的内容可以既是物理的也是心理的,但是数和一的概念却专门属于反思领域。”(42) 胡塞尔的反思概念是典型的洛克术语,他赋予它布伦塔诺式的内感知的含义,这为以下事实所证明,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总是将两者混淆使用。
以上分析表明,《算术哲学》的心理联系和《逻辑研究》的心理联结保持着理论上的血缘关系。在主要理论框架上,它们共同接受心物现象划分上的或此即彼选择,维持着内在寻求范畴的心理起源的努力,并且以内感知或反思作为通达目标的主要手段。作为在基本特征上的具体表现,心理联系的三个主要特征——综合性、单一性和反思性被心理联结保留下来,并成为范畴代现理论架构的主要支点。胡塞尔对《算术哲学》集合的自我批评完全适用于他未宣之于口的《逻辑研究》的范畴代现理论。
人们容易指责说,这种连续性断言忽略了《逻辑研究》反心理主义出发点所造成的断裂,并且实际在1894年《意向对象》一文就开始了。所以尽管《算术哲学》保留着心理主义框架,但认定它支配着《逻辑研究》的范畴代现理论显然是夸大其词。
这一点确凿无疑,必须看到《逻辑研究》范畴理论在反心理主义问题上的进步,而且反心理主义的主题势必会造成范畴代现理论的新变化,导致不能在《算术哲学》的心理联系同《逻辑研究》的心理联结简单划等号,但是这些新的区分并不足以使范畴代现理论摆脱心理主义框架。
首先,胡塞尔完全抛弃了注意力抽象理论。在《算术哲学》中,数起源于内感知从总和中的注意力抽象,穆勒的注意力抽象理论和布伦塔诺的内感知理论所形成的短暂联姻在《逻辑研究》中被粉碎。作为唯名论的主要表现形态,这门学说的缺陷在于它从来没有试图回答这样的一个关键问题,“什么是注意力?”(43) 同时也在于对一个特征因素的关注并不取消它的个体性,因而一般之物或种绝不能等同于主观体验内容中的特殊关注部分。
由此胡塞尔进一步批判了《算术哲学》中未能区分对象和内容的模拟两可。他指出,范畴不是内容,“范畴之物绝不属于代现的感性内容,而是必然属于对象,它属于对象不是因为其感性内涵”。(44) 考虑到“联系”一词的对象客观性,心理内容意义上的“心理联系”事实上为“心理联结”所取代。把范畴看成感性体验的总和中的剥离物实际上仍没有超出把范畴看作为感性的统一体范围。范畴起源于感性内容基础上的意向构成,而不是感性内容的总和或其抽象。
其次,在几处文本中,胡塞尔以绝不含糊的语气否定了内感知对范畴直观的作用。主张逻辑范畴“通过心理行为的反思而产生,也即产生于内感官的、‘内感知’的领域是一个根本错误的学说”。(45) 因为诸如一、多、数、存在、原因等范畴决不能通过内感知而产生,通过能感知产生的只是感知、判断、肯定或否定等“感性”概念,而不是抽象的逻辑范畴。换而言之,“总和的概念不是通过行为的反思而产生”,(46) 这不是对作为对象的行为的反思结果,而是行为给予的对象的产物。不幸的是,行为对象和反思对象上的区分并没有成为思考其感性相似者——直观内容根本差异的契机,在《算术哲学》的顽固影响下,一阶内容和高阶内容的根本差异被匆匆抛弃,反思性成了范畴代现内容的特征标志。
最后,在反心理主义的旗号下,从范畴直观对象性范畴的角度看,胡塞尔确实把作为意向对象的范畴从感性内容或其感性统一体中解放了出来,将之看作为立义意义对象构成的新成就,从而也实现了对《算术哲学》旧心理主义意向理论的突破。但是从范畴直观自身的代现内容角度看,上述批判充其量完成了对注意力抽象理论的驱逐,并未触及实项性的代现内容自身规定,从而通过范畴直观的直观内容,《算术哲学》对心理联系的心理主义性质的规定,尤其是内向的反思性规定,大致完整地保留在《逻辑研究》的心理联结理论即范畴代现理论中,这也大概说明了在内感知和范畴感知关系上胡塞尔为何具有惊人的骑墙派色彩。
五、范畴代现理论的自我摧毁
胡塞尔的自我批评表明,为什么在基本方向上范畴代现仍受到《算术哲学》心理主义残余的影响,而这里的任务在于考察该理论的质料难题,从而揭示该学说隐含的更大理论困境。
根据普遍性的直观代现机制,范畴直观同样是作为立义意义的质料和作为代现内容的直观内容的统一。范畴直观的质料不可能是奠基性直观诸质料的单纯集合,因而它是缺乏自身独有质料的独立直观行为。但作为独立质料拥有者,范畴直观的高阶质料从何而来呢?胡塞尔简单回答说,“这个新的质料……这个在它之中的新增生之物,是奠基于基础行为的质料之中。”(47)
为了适应范畴直观范畴形式的同一性,并有效隔绝范畴行为的多样性,胡塞尔有意赋予范畴的感性相似者——其直观代现内容的单一性条件,在《算术哲学》中,心理联系的单一性通过它无涉于元素内容的抽象性实现,而在《逻辑研究》中,心理联结的单一性首要通过它连接要素的抽象性实现,作为必要的衍生条件,心理联结连接的不是奠基性行为的非本质要素,而是奠基性行为“本质要素”或“意向本质”。奠基性行为的低阶代现内容一开始就被拒之门外,它的无限变更的可能性说明它们不属于奠基性行为的本质特征,也不满足心理联结单一性的要求,心理联结只能建立于那些“超出它们的代现内容”的意向本质之中。”(48) 根据“第五研究”定义,意向本质无非是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难以设想奠基性行为的质性设定变化影响到范畴行为的直观内容,正如无论我确信面前的三角形存在与否不会影响到一般三角形的直观公理一样。因此胡塞尔的“意向本质”在这里指的主要是质料,或者说立义意义。
因此麻烦开始出现,如果被奠基行为的新质料和新代现性内容都是奠基于奠基性行为的质料之中的,它们之间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是否只是奠基方式的不同?对此类问题胡塞尔从未给予丝毫回答。在某处本该谈及心理联结奠基于质料之处,他却出人意料地说,“我们曾说,在所有的范畴行为中,被奠基行为的质料都奠基于奠基性行为的质料之中。”似乎“属的体验”名义下,他把范畴行为的高阶代现性内容和高阶质料混为一谈。(49)
真正棘手之处在于,既然在范畴直观中,无论是对高阶质料,还是独立的代现内容,奠基性直观仅需要完成的任务是提供低阶质料,那么范畴直观无需以个别直观为基底。试着想象这样如下一种情形,如果奠基性行为不是直观行为,而是符号行为,由于符号行为在本质上并不缺少质料,那么心理联结完全可以建立在符号行为的基础上,这也就等于说,无论何种行为为范畴行为奠基,它都必定是一个直观行为,换言之,它不需要任何直观行为为其充实,在本质上它就是一个自我充实的行为。
胡塞尔提出范畴直观代现学说的初衷是,在范畴直观的范围内,进一步维护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相区分,感知行为和想象行为相区分的效力。在论述范畴代现时,他始终坚持在范畴行为领域区分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的想法。例如在通常的算术判断那里,人们以符号的方式并且不带有对被判断事态的直观当下化而进行判断,胡塞尔评论说:“然而恰恰在与单纯符号行为的比较中使我们获得了这样生动的意识:在这些被奠基的行为里,如果没有本真的代现者,并且是范畴形式中的代现者,事情便行不通;这个代现者使我们回忆起可能充实的状况,回忆起直观行为为符号行为提供的那种‘充盈’……。”(50) 范畴直观就是代现,即使奠基性直观的本真代现者可以在范畴直观中立义为非本真的代现者,但范畴直观并不能建立在缺乏本真代现者的符号行为之上。
但根据代现理论的结果,在范畴行为自身内部,由于它的独立质料和独立的代现性内容都来自于所联结的奠基性行为的质料,它在本质上只能是一个为自身提供充盈的自我充实的范畴行为。遗憾的是,第六研究理论上的荒唐结局具体体现于第一研究关于观念直观的分析实践中。在第一研究中提到观念直观的几处,观念意义来自于对赋义行为而非充实行为的观念直观,而那里赋义行为是表述行为的同义语,因此观念直观的基础行为只能是空洞的表述。自我充实理论在实践上完成了自己的“自明性证明”。而自我充实导致的最终是理论的自我摧毁。
从表面看,范畴直观代现理论的失败来自于寻求代现内容的失败,这种失败在胡塞尔明确的自我意识中似乎来自于代现内容的心理主义规定;在我们眼里,它更多来自于范畴代现自我充实后果反映出的深层自相矛盾。然而从胡塞尔理论发展路线上,它来自于对立义形式-代现内容模式应用的更大理论背景,随着范畴直观向本质直观的理论转换,《观念Ⅰ》中想象的自由变更提供了新的模式转换,此后的发展如前所述,范畴含义的转变势必导致“观念直观”的基石再次向发生现象学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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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Martin Heidegger,Vier Seminare,Frankfurt,1974,p.373.
② 作为胡塞尔范畴直观的构成机制,范畴代现(kategoriale Reprsentation)是普遍性代现理论的应用,它最初可以追溯至符号行为,早在1894年,胡塞尔将通过在场内容(能指)意指不在场对象(所指)的符号行为首先命名为代现(Hua ⅩⅫ,1979,107),随着直观中直观内容和意向对象的区分,它随之作为普遍性的意向结构在《逻辑研究》中扩展至直观行为。对于康德传统中的读者而言,由于在场感知和不在场想象的区分,接受性直观和自发性知性——就其构成先验对象而言,可以理解为意向性——的分裂,此机制显得过于陌生。对Reprsentation的“代现”译法最早为倪梁康先生引入。
③⑤⑥⑦⑧⑩(11)(12)(19)(20)(24)(25)(26)(28)(29)(30)(31)(32)(34)(43)(44)(45)(46)(47)(48)(49)(50) 关于《逻辑研究》的引文,出于术语变动的考虑,本文下面同时给出《胡塞尔全集》(Husserliana,Den Hague:Martinus Nijhoff)第18(1975)、19(1984)集和倪梁康汉译3卷本页码(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1999),Hua XIX/2,535:3;Hua XVIII,190-191:163;Hua XVIII,535:209;Hua XIX/1,10:5;Hua XIX/2,621:88;Hua XIX/2,658:130,667:139,668:140,672:144;Hua XVIII,245:212;Hua XIX/1,254-255:264,260:269;Hua XIX/1,249:279;Hua XVIII,84:63;Hua XIX/2,694:168;Hua XIX/2,696:170;Hua XIX/2,699:173;Hua XIX/2,700:174;Hua XIX/2,703:177;Hua XIX/2,705:179;Hua XIX/2,703-4:175-6;Hua XIX/2,709:182;Hua XIX/1,LX,Cf.Hua XIX/2,916;Hua XIX/1,164:168;Hua XIX/2,104:177;Hua XIX/2,668:140;Hua XIX/2,668:142;Hua XIX/2,695:169;Hua XIX/2,702:177;Hua XIX/2,704:178;Hua XIX/2,700:174.
④ 图根特哈特批评说:“出于这个理由——大概也因为思想进程的不清晰性——文献(尤其在列维纳斯对胡塞尔直观根念的基本闸释那里)中这一章(指以范畴代现为主题的第六研究第七章——译者注)在实践上处于无视状态,因而人们再也看不到这一章应当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后,出于同样原因索科洛索夫斯基在研究中对范畴代现表示沉默,而洛马在一篇文章曾以之作为自己忽略的公开理由,尽管他实际很快重返该问题。See Ernst Tugendhat,Der Wahrheit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Berlin:W.de Gruyter & Co,1970,p.119n.; Robert Sokol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p.70-71; Sokolwski,“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cal Intuition”,in Dermot Moran and Lester E.Embree (eds.),Phenomenology,London and New York:Roatledge,2004,Vol.I,pp.93-206; Dieter Lohmar,“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sentation? Zu Sinn und Reichweite einer Selbstkritik Husserls” Husserl Studies 7:179-197; Lohmar,“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al intuition”.in Rudolf Bernet,Donn Welton,and Gina Zavota (eds.) Edmund Husserl: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New York:Routledge,2005,pp.64,71.
⑨ 关于胡塞尔如何自相矛盾地引入了代现模式,请参见Bernhard Rang,Reprsentation und Selbstgegebenheit:die Aporieder Phnomenologie der Wahrnehmung in den Frühschriften Husserls,in Rudolf Bernet,Donn Welton and Gina Zavota (eds),Husserl: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New York:Routledge,2005,Vol.1,125-144.至于行为构成机制对直观性的决定性作用,图根特哈特最早看到并指出了这一点。参见Der Wahrheit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p.122。
(13)(14)(21)(35) Hua III/1,1976,pp.31-33; p.26; p.155; p.90.
(15)(16)(17) Edmund Husserl,Erfahrung und Urteil:Untersuchungen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Redig.u.hrsg.v.Ludwig Landgrebe,Hamburg:Claassen Verlag,1954,p.315;p.309;p.412.
(18) 参见上书,第二部分;另请参见Hua XVII,1974,pp.184-185;Robert Sokolwski,“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al Intuition”,Chapter V.
(22) E.Levinas,Théorie de l' intuition dans la phénoménologie de Husserl,Paris:Librairie Philosophique J.Vrin,1994,p.171.
(23) Hua VI,1976,p.24f.
(27)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为了区分感知和想象,至少提出了三种可能性,但在范畴感知和范畴想象的区分上,胡塞尔很显然抛弃直观内容的变化的可能,从而与后期发展不符。Cf.Maria Manuela Saraiva,L'imagination selon Husserl,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70,p.140f.
(33) 图根特哈特用第八章中“现时实行”概念解释范畴代现,以回避“心理联结”的方式,他说,“范畴代现理论的积极要核”在于承认“范畴直观是受奠基性行为感性汇集制约的综合的现时实行”(Der Wahrheit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p.122)。洛马指责说,这只不过是“直观行为”的同义词,而“无任何新意”(“Wo lag der Fehler der Kategorialen Reprsentation?Zu Sinn und Reichweite einer Selbstkritik Husserls”,pp.189-190)。
(36)(37) Hua XX/1,2002,pp.293-294;p.295.
(39)(40)(41)(42) Hua XII,1970,p.70n.;p.42;p.16;p.85.
(38) Franz Brentano,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Band I,Hamburg:Felix Meiner Verlag,1973,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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