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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宏大构想及其遗留问题

张庆熊
作者简介:张庆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4 年 04 期
原发期刊:《世界哲学》2014 年第 1 期 第 5-15 页
关键词: 胡塞尔/ 实质本体论/ 形式本体论/ 生活世界/
摘要:胡塞尔提出的“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理念是否应被彻底抛弃呢?如果这一理念仍然值得追求的话,那么就值得反思胡塞尔在《大观念》中所规划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纲领是否还有启发意义?弄清楚这两个问题,对于理解胡塞尔后期的“生活世界”学说与其早先的哲学路线关系相当重要,对于反思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在当代“体系哲学”重构中的价值也非常重要。
2013年是胡塞尔发表《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①(简称《大观念1》)的百年纪念。胡塞尔曾打算写三卷本的《大观念》,可惜在生前只出版了一卷。②然而,这仍不失为现象学运动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并在整个西方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这第一卷的出版,标志着胡塞尔那时致力于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一种以“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为标志的“体系哲学”。《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这个书名表明它包含两部分的内容:其一是“纯粹现象学”的基本构想,主要论述现象学的方法;其二是“现象学哲学”的基本构想,旨在论述如何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哲学体系。
包括梅洛-庞蒂在内的许多现象学家认为,胡塞尔的《大观念》三卷本计划未完成或最终放弃,意味着他所持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走到了尽头,而他晚年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哲学路线的质疑。毋庸否认,《大观念》之后哲学的发展,特别是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论述的以“此在”为根基的存在哲学,以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语言与生活形式关系的研究,有意无意地是以《大观念》的哲学路线为批判对象的。但《大观念》的价值是否只是后来哲学思想发展的铺路石呢?
在100年后的今天再读《大观念》,我仍觉得余味未尽。胡塞尔提出的“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理念是否应被彻底抛弃呢?如果这一理念仍然值得追求的话,那么就值得反思胡塞尔在《大观念》中所规划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纲领是否还有启发意义。胡塞尔的这一学说是《大观念》中最难啃的骨头,我觉得也是最有余味的部分。弄清楚这一学说对于理解胡塞尔后期的“生活世界”学说究竟意味着对其早先哲学路线的否定还是修正式的补充相当重要,对于反思从康德到胡塞尔的“体系哲学”在当代哲学重构中的价值也非常重要。
一、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理由和准则
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划分了两类本体论:一类是“实质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或“区域本体论”(regionale Ontologie),另一类是“形式本体论”(formale Ontologie)。通常,看到“本体论”(Ontologie)这个词,容易联想到本体论应该是研究存在的学说,因为“Onto”这个词在希腊文中的原义是“存在”。然而,在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史中,对本体论的研究早已演变为对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的研究,成为一种有关存有者的本质的学说。
胡塞尔的本体论概念是西方的这一哲学传统的继续。不同的是,他把“存有者”(Seiendes,beings)的概念与意向对象的概念联系起来。“对象”在胡塞尔那里总是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存有者因为意向行为的指向或针对而成其为对象。当提问这是什么的时候,离开意向活动是说不清楚的。例如,某一块石头,它在一种自然考察的意向活动中是一个自然物;在工业生产的意向关联中,是一块矿石;在审美的意向活动中是艺术品。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实际上就是“对象论”。因此在胡塞尔学派的现象学那里,出现“自然本体论”、“社会本体论”、“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是一点不奇怪的。胡塞尔的学生、波兰现象学家R.因加尔登(Roman Ingarden,1893—1970)的“艺术本体论”的构思和匈牙利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George Lukács,1885—1971)的“社会本体论”的构思,都与胡塞尔的这条现象学的本体论思路有一定的关联。
本体论在胡塞尔那里与其说与存在相关不如说与本质相关,并且这种本体论为事实科学提供本质的理论基础。胡塞尔认为,经验知识若不与本质知识相结合,就停留在前科学(近代科学之前)的水准上,而近代科学的长足进步始于把本质知识应用于经验知识,从而能有效地把数学和逻辑的必然的推导方式应用于经验科学。胡塞尔写道:“这一观点已为物理学等合理的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它的伟大时期始于近代,即当在古代(而且主要在柏拉图学派中)作为一门纯本质学已获得高度发展的几何学极其辉煌地使物理学方法一举大获成功之时。”③而经验知识与本质知识相结合的前提在于:“任何事实科学(经验科学)都在本质本体论中有其本质的理论基础。”④
由于“存有者”被胡塞尔视为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对象”,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就演变为有关“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胡塞尔在《大观念1》的第10节中加了一个注,指出在《逻辑研究》中“我[胡塞尔]未贸然用那个在哲学史上颇有争议的‘本体论’一词,而是将此研究(该书第一版第222页前引部分)作为‘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的一个部分,这个词组被梅农缩约为‘对象理论’。然而时代改变了,我[胡塞尔]认为现在相应地恢复旧的‘本体论’一词更为正确。”⑤胡塞尔这里说的“对象”,是指按照本质的规定性所区分的对象。他认为,可以把一切“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能按照对象自身具有的特性加以区分的对象;另一类是必须按照对象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性才能区分的对象。前者是“实质的”对象,对这类对象的区分导致“实质本体论”;后者是“形式的”对象,对这类对象的区分导致“形式本体论”。在一切实质对象中可以划分经验对象与观念对象、自然对象与精神对象、有生命体与无生命体等,以及按照它们各自特有的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分它们的种属。这属于区域本体论的研究范围。按照对象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性划分出其中所存在的“秩序关系”、“数量关系”、“逻辑关系”等,这属于形式本体论的研究范围。
“实质本体论”在胡塞尔那里也称为“区域本体论”,其主旨是把一切实质的存有者(对象)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按区域研究它们各自特有的本质规定性和相应原理。传统本体论在研究有关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和普遍原理时,往往忽视区分区域的重要性。例如,亚里士多德提出一种对“一般存有者”或“存有者之为存有者”进行研究的普遍学说(即后来的“本体论”),认为“四因说”是适合于一切存有者的普遍原理。近代的一些哲学家主张,应区分自然的存有者和人工的存有者,有生命的存有者和无生命的存有者等。对于人工的存有者来说,说它是由于某一目的而被制造出来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自然的存有者来说,应摒弃“目的因”说明模式,而代之以“自然规律”的说明模式,即说明各种自然物是如何按其各自的规律运动的,而不去说明自然物是“为何目的”被创造出来的。对于有生命的存有者来说,在研究该生命体的行为方式时说明它自身的“目的”所起的作用多少是合理的,但在说明无生命体的运动方式时引入它自身“目的”的解说就没有必要了。由此可见,建立区域本体论的意义在于,一旦我们明了一类存有者的区域是什么,我们就可以按照该类区域的本质必然性和相应的范畴对这些存有者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推导。
形式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涉及逻辑形式、数学形式、范畴形式等。从意向性的角度看,三段论、方程式、因果关系等也是对象。这些对象从何而来,它们各自的特性、应用范围和互相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形式本体论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胡塞尔的“范畴”概念。我们知道,在康德那里,范畴是相对于知性的判断行为和推理行为的,知性的认识通过范畴来组织我们的知识。我们的判断句和知性推导具有一种应用范畴的结构。有关事物形态的判断和相互关系的推导通过范畴来揭示。例如,“这朵花是红的”揭示“花”这个实体的某种属性;“因为冷空气南下,所以南方地区的气候变冷了”揭示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胡塞尔继承康德的思路,也主张知性的认知行为是通过判断和推导来实现的,而要进行判断和推导,就要应用范畴。但胡塞尔强调,范畴涉及实质(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区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区分自然界和社会,区分物体和观念,这本身就是在应用“物质”、“精神”、“自然”、“社会”、“物体”、“观念”等范畴来划分区域。另一方面,通常所理解的“实体与属性”、“因与果”、“整体与部分”、“一与多”等形式关系当然也是范畴。区域本体论中的范畴和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有重大区别。前者与区域本体论中的个体有属性上的关联性,如:“石头”与“物体”、“物质”、“自然”之间分享某种共同的本质属性,从而我们可以谈“石头是物体”,“石头是自然物”等。但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纯粹是“空”的形式,它们不具有区域本体论中个体的任何属性。当我们谈论“冷空气是气候变冷的原因”时,就是把区域本体论中的对象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结合起来,这同时涉及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但就“因果关系”本身而论,它是空的形式,作为范畴形式的“原因”不具有“冷空气”的任何属性。胡塞尔写道:“一方面范畴是这样一个词,它在‘一个区域的范畴’这个词组中正好指所谈的那个区域,例如指物理的自然区域;然而另一方面,它使某种一定的实质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形式相关联,或者同样地,与作为一般形式本质的对象和属于此对象的‘形式范畴’相关联。”⑥
胡塞尔还指出,形式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的本质学科”。这里说的“一般对象”(Gegenstand überhaupt)是什么意思呢?按照胡塞尔的思路,实质本体论中的对象,相对而言不是一般对象。比如,自然本体论中的对象是自然对象,社会本体论中的对象是社会对象。而形式本体论中的对象是适合于包括自然和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对象,是“所有的”和“每一个的”对象。比如,形式逻辑的推导适用于任何对象,它不问这是什么领域中的对象,而只需知道它是否是对象。普遍科学中的“基本的真理”(在纯粹逻辑学科中起“公理”作用的真理)和逻辑范畴是相对于这种一般对象而言的,是对任何对象有效的真理和推理形式。纯粹逻辑的基本概念(逻辑范畴)确定一般对象在公理系统中的逻辑本质。“这些概念表达了对象本身的、任何一种东西(只要它一般地能够是某种东西)无条件必然的和构成的规定性。”⑦
如果我们要用“综合”和“分析”这两个概念来界说“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实质本体论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形式本体论是一门“分析的”学科。实质本体论把对象“综合”为不同的种类,形式本体论提供我们对对象进行分析的范畴。胡塞尔指出,既然纯粹逻辑规定着与“综合性”相对立的“分析性”概念,“我们也可以把这些范畴称作分析的”。⑧
胡塞尔认为,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中的本质虽说都是本质,但存在如下区别:
(1)实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是“真正的”本质,而形式的本质是一种纯本质的形式,即虽然是一种本质,但却完全是一种“空的”本质。
(2)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的方式而适用于一切可能的本质。举例来说,三段论的逻辑推导的形式适用于一切判断句。因果范畴适用于一切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
(3)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为实质本质制定法则。实质本质的特性、形态、相互关系等是通过形式本质来描述和规范的。形式本体论同时包含着一切可能的一般本体论(其中包含一切“真正的”、“实质的”本体论)的各种形式,并为实质本体论规定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组合,其中也包含我们为了区别区域和范畴必须加以研究的那些组合。⑨
至此为止,我想我大致交代清楚了胡塞尔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基本思路。那么,胡塞尔的这种本体论的大致构型是什么样子的呢?胡塞尔自己说过如下一段话:“在意义的纯逻辑领域里,最高属在此意义上即‘一般意义’,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都是一个本质的单个体;一般命题是一个中间属。同样,一般基数是最高属。2、3等等是最低种差或本质单个体。在实质领域中,一般事物、感性性质、空间形状、一般体验,都是最高属;那些属于确定的事物、确定的感性性质、各个空间形状、各个体验本身等等的本质组成体,是本质的单个体,然而也是实质的单个体。”⑩
对这段话的最简明的解说是一个图解:
除这个图解之外,上述一段话中需要留意的一个地方是,胡塞尔认为,在实质领域的最特殊层面,“本质的单个体”与“实质的单个体”是重合的,最低的本质也就是最具体的单个体。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本体论中,最终的基底是个别的、具体的东西。
二、从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角度考虑“最终基底”的问题
在胡塞尔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最终基底”的问题至关紧要。这涉及如何评判胡塞尔的这种本体论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这种本体论与他后来所论述的“生活世界”的关系。
在西方哲学中,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就热衷于讨论概念之间的普遍与特殊、一般与具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概念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处于最上层的是最一般、最普遍的概念,处于最下层的是最特殊、最具体的概念。柏拉图主张,最一般、最普遍的概念是本源,特殊的、具体的概念分有普遍的、一般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则倒过来,主张个别的、具体的东西是基底,普遍的、一般的概念建立在个别的、具体的东西的基础之上。在这个问题上,胡塞尔的思路接近亚里士多德。他写道:“由属和种表示的这些本质关系(不是类的,也即不是集合的关系)意味着,在较特殊的本质中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即在一种在本质直观中把握其特性的确定的意义上。因此,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于是‘整体和部分’表达了‘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最广的概念,其中的本质的种关系即是一种特殊项。因此本质的单个体也包含着在它之上存在的一切一般项,而这些一般项也逐级地‘一个存在于另一个之中’,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11)
但需要注意,胡塞尔是从本质直观的意义上谈这种关系的,并注意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在基底问题上的区别。胡塞尔认为,实质本体论中的最终基底是“此处这个”(tode ti),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是各种形式系统中的最基本的概念,如在算术中是1、2、3等基数。胡塞尔指出,实质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具有“充分的”(vollen)、“实质的”(sachhaltigen)内容,而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的内容则是“空”的,因为它们只是“空”的形式。从句法的角度看,前者具有“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的句法对象是“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我想通过例子解说胡塞尔的思路。让我们先看实质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人”。在这个句式中,“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白种人”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而“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等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要比“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白种人”在内容上更丰富,是该句法中最具体、最特殊的对象。让我们再看形式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数”。在这个句式中,“基数”、“分数”、“复数”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而“1”、“2”、“3”等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1”、“2”、“3”等是基数这个“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3”与“张三”相比,在内容上是“空”的,因为“3”只是一个空的形式。在“××是数”这个句式中,基数是其等级序列中最下层的类,基数这个类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因为它包含1、2、3等众多成员。胡塞尔指出,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是由“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形式系统所规定的。具体地说,形式逻辑、算术、几何学都有各自的基底范畴。事态(Sachverhalt)表示对象与对象或对象与范畴之间的关系,事态的组成部分必然包含对象。一旦一个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被确定了,当该基底范畴用于一个句子中的时候,其范畴对象和由范畴对象组成的事态也就被确定了。在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的类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它们包含其所规定的范畴对象。有关这个问题,胡塞尔写道:“我们再进而注意‘充分的’、‘实质的’基底与空的基底之间的区别。前者带有相应‘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带有由其构成的句法对象,即带有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后者的类(Klasse)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这也就是说,这个类被规定为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组成部分的全体事态,并包括它们由以构成的一切范畴对象。因此,由一些三段论的或算术的公理或定理表示的每一个事态,每一种推论形式,每一个基数,每一复合数,每一纯分析中的函数,以及每一个有准确定义的欧几里得的和非欧几里得的流形(Mannigfaltigkeit)均属此类。”(12)
胡塞尔在做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的一些区分之后,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实质本体论的基底范畴上。他写道:“如果我们现在专注于实质对象的类,我们就达到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基底范畴属于这些核心,并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性状。人们在此往往会使用的个别项(Individuum)一词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所暗示的、以及永远需要加以规定的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必须保留给个别项这个特殊的和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我们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那种意思。”(13)
刚才,我曾结合具体的句子,解说一定句法范围内的基底范畴。我指出“张三是人”中的“张三”是“××是人”的句式中的基底范畴的范畴对象。现在,胡塞尔探讨什么是“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这就是说,现在所探讨的基底不局限于特定的句法,而是就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句法而言的。胡塞尔指出,在这种扩大了的视野下,这“最终实质性基底”是“此处这个”。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些句子:“这是人”,“这是苹果”,“这是红的”,“这是圆的”。在这些句子中,这个“这”的所指具有最充分的具体内容,但这个“这”又最无确定的句法形式。“这”可以指这个人,也可以指这个苹果,或其他任何东西。我甚至可以指着同一个“此处这个”,一会儿说“这是红的”,一会儿“这是圆的”。因为,举例来说,同一个苹果可以有红的颜色和圆的形状。我究竟用“这”指什么,将随着我的意向的关注的角度而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显得最具确定性,因为它是直接的所指,另一方面“这”又显得最无句法上的确定形式。因此,这样的基底范畴“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胡塞尔强调,“个别项”(Individuum)这个用语对刻画“最终实质性基底”也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蕴含一种“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应保留给个别体自己这个独特的概念。因此,他宁愿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来刻画实质本体论的基底范畴,因为在他看来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不可分离性”那种意思。
胡塞尔进一步阐明,范畴形式、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抽象的东西是非独立的,具体项和个别项才是独立的,因此形式本体论和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抽象和一般的本质必须以具体和个别的东西为基础,即归根到底要建立在“此处这个”最终基底的基础之上。
有关“独立”和“非独立”的对象,胡塞尔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形式与其基底和对象的关系说起,然后过渡到实质本体论中的种属关系和最终基底的问题。他写道:“还须指出另一种基本区别:即独立对象和非独立对象间的区别。例如,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因此,在此广义上,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例如: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范畴本质相对于一切确定的本质而言是非独立的,如此等等。现在让我们把这类非独立性放在一边,而考虑一种真正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的非独立性或独立性的确切概念,它考虑到‘被包含性’、‘统一性’(Einsseins)的关系,以及在更严格意义上的‘被联结’(Verknuepftseins)关系。”(14)
这里,“独立”和“非独立”的德文原文是“selbständige”和“unselbständige”,从构词成分看,也可翻译为“自立的”和“非自立的”。胡塞尔首先指出,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什么是范畴形式呢?在胡塞尔那里,“析取关系”、“合取关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同一关系”、“差别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果关系”、“数”、“类”、“群”等等,都属于范畴形式。什么是范畴形式的基底呢?让我们举例说明。相对于“A高于B”的范畴形式而言,“这座山峰高于那座山峰”,“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等等,是其基底。胡塞尔认为,离开了具体对象间的“高于”关系,就不能理解抽象的范畴形式的“高于”关系。范畴形式不是独立于其基底的。当然,胡塞尔也不否认,“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与我们当下特定的意向活动有关;不然,在这两幢楼之间的诸多关系中,我们不会把关注点放在“高于”的关系上去,从而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一个判断。由于意向性的作用,范畴形式与普通的对象(例如、这幢楼、那幢楼)相结合,形成范畴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范畴对象也不是独立于“范畴形式”的。这种互相的关涉关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既然一切范畴形式不独立于其基底,所以从广义上说,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纯逻辑形式包括范畴形式。具有范畴形式的命题所指称的对象称为范畴形式对象。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其基底而言是非独立的。例如,在刚才的例子中,范畴形式对象“这幢楼高于那幢楼”不独立于这幢楼、那幢楼这两个普通对象。“这个苹果是红的”这一以“实体-属性”为范畴形式的对象是不独立于“这个苹果”这一普通对象和“红”这种属性的。相对而言,也可以把具有范畴形式的句子中的“普通对象”和“红”之类的属性称为“对象质料”(Gegenstandsmaterien)。因此,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
我们容易理解,“属”与“种”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属”离开“种”,不成其为“属”;反之,“种”离开“属”也不成其为“种”。现在的问题是作为最低种差的“诸本质的单个体”是否独立?胡塞尔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另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最终基底”有关,在实质本体论中与“实质性的最终基底”有关。
就“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而言,它们是非独立的。举例来说,“红的各种色调”是“红”的本质的“诸本质的单个体”。“红的各种色调”与“红”的“感性性质”相关联,与“展延”相关联,并且还与“增强度”相关联。这就是说,红的本质单个体是要与“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其他的本质规定性合在一起才能为其本质统一性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是非独立的。
就实质本体论中的“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其相关的“最终基底”而论,可以看到这些本质规定性包含在、统一在每一本质单个体之中,或者说包含在、统一在其相关的最终基底中。一个作为本质单个体的“确定的红”在本身之中包含了“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这些本质规定性。“诸本质的单个体”在此起着基底的作用,一切较为普遍的本质规定性有赖于对其所包含的本质规定性的抽象,它们是本质直觉的基础;在本质直觉的程序中,它们作为基底性的“例子”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上,它们具有独立性。
胡塞尔的思路是:首先,确认范畴形式与其基底互相关涉,因而即使在这种相互关涉的意义上也不能说范畴形式是独立的。其次,引入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抽象项不独立于具体项,一般项不独立于个体项。最后,胡塞尔认为,某一确定的形状、某一确定的颜色、某一确定的体验等,分别是一般空间形状、一般的感觉性质、一般的体验等最高属的基底。实质本体论中的普遍项以具体项为基础。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形式乃至本质单个体都不是独立的,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和较为一般的本质也都不是独立的,也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而真正能成为最终基础的就是实质本体论中的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
三、作为《大观念》遗留问题的“具体项”与“生活世界”
胡塞尔的现象学旨在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在《大观念》中,他把一切本质科学分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类,并主张“具体项”是这两类科学的共同基础。这就为他的现象学留下一个如何在“具体项”的基础之上“直观”实质的本质和形式的本质的问题。
相比于康德的先验哲学,胡塞尔的这条先验现象学的哲学路线为自己留下更加巨大的困难。对于康德而言,因果关系等认知范畴是先天的,人类凭借这些范畴认识经验世界,从而使得普遍有效的科学知识成为可能。在胡塞尔那里,纵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实质本体论中的实质本质的特性、形态、相互关系等是通过形式本体论中的形式本质加以表述和推导的,但这是就形式本体论中的那些范畴形式已经建立起来后而言的;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形式本体论的范畴形式归根到底也要奠基于“具体项”,这就为“本质直观”的标准留下难题。换句话说,对于康德而言,可以依靠先天的认知形式建构知识的体系;对于胡塞尔而言,没有这样现存的先天的认知形式,真正独立的是“具体项”,于是他就必须以具体项为基础通过“本质直观”抽取出来这些认识形式,但他凭什么准则来抽取呢?这些准则来源于何处,这成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的棘手问题。要知道,在《大观念》中胡塞尔持一条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主张把外部世界的存在问题悬置起来,在纯粹意识中把握具体项和进行本质直观,这就更使得本质直观的标准问题飘在空中。
胡塞尔在1913年发表《大观念1》后有十多年时间没有公开发表任何著作,他的《大观念》的第二卷和第三卷也没有完成。在此期间他写了大量手稿,但没有定稿出版。这说明他的哲学思考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直到1936年《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简称《危机》)发表,他的哲学呈现出新的生机。在我看来,这种新的生机是由“生活世界”的学说带来的,而“生活世界”是《大观念》追索以“具体项”为最终基底进行哲学建构的合乎情理的结果。
围绕着对《大观念》评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胡塞尔自己在《危机》中阐发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的哲学路线的否定;并且,转向“生活世界”,转向实践,是当今哲学的大方向,因此胡塞尔的《大观念》已经过时了,而只有他晚年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才有现实意义;另一种认为,胡塞尔在《危机》所阐发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的哲学路线的补充和修正,“生活世界”学说的意义要从“科学的区域”与“生活的区域”的关系的角度才能充分阐明。我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如果我们理解了胡塞尔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学说,就会发现《大观念》与《危机》之间的关系不是断裂的,“生活世界”的学说可视为《大观念》中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构成学说的必要补充。《危机》中所阐发的“生活世界的本体论”(Ontologie der Lebenswelt)与《大观念》的“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是相互呼应的。“实质本体论”亦名“区域本体论”。区域本体论旨在划分各种不同的“存有者”或“本质”的区域。《大观念1》中还只谈到“物的区域”、“感觉性质的区域”、“体验的区域”、“空间形状”的区域。在《大观念2》中,胡塞尔具体研究各种区域是如何构成的问题;特别是,在研究物的构成的时候,要区分“自然物”、“人工物”、“社会物”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划分区域。胡塞尔是结合意向性来划分区域的。胡塞尔注意到,看待同样的物,在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人的看法是不同的。物理学家看待自然物,是从物理学的观点表述的,这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对自然物的看法不同。不同职业的人,对同一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样一张桌子,对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来说是日常用品,对于商人来讲就是商品。由此可见,结合意向性和相关的语境研究区域本体论,势必要结合生活世界来研究。
胡塞尔在《大观念》中主张,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是具体项,而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胡塞尔所说的“此处这个”总是在具体的境域中的此处这个。对于胡塞尔来说,任何知觉都是一个知觉场,都是处于动态的境域中的知觉。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总是与具体的意向活动相关联的。此处这个将随着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的转移而转移,而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涉及人的具体的动机和目的,这就要引入各种具体的生活目的和实践动机。于是,对于最终基底的讨论,势必要联系到具体的、活生生的生活世界。
那么,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是否已经意识到作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的具体项势必涉及生活世界呢?事实上还没有。胡塞尔强调他所说的具体项是从可能性角度考虑的具体项,而这种可能性是在把存在悬置起来之后的想象上的可能性。那时他认为,本质直观可以建立在对自由想象中产生的例子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自由想象是可以把包括自己的身体在内的外部世界的存在悬置起来之后进行的,因此他主张进行笛卡尔式的先验还原,即直接从“我思故我在”出发把一切对象还原为作为我的意向活动相关项的“纯粹现象”。这条笛卡尔式的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导致胡塞尔自身的现象学中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以具体项为基础的本质直觉何以可能的问题。例如,如何通过自由想象中产生的“房子”例子来直觉“房子”的本质?我们可以想象尖顶的或圆顶的房子、白色的或红色的房子等等,它们都是房子的例子;从中我们发现“尖顶”、“圆顶”、“白色”、“红色”等不是房子的本质规定性,而房子的本质规定性是贯穿于所有这些例子中的共性,即凡是房子都是某种建筑物,都有适合于人居住的空间。对此,人们不免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凭什么准则去确定房子的例子呢?你知道了确定房子的例子的准则不就意味着你已经知道房子的本质了吗?这里的例子和准则不能单凭人的自由想象来决定,它们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需求和目的。人们为了满足居住的需求而建造房屋,因而作为房屋的本质规定性是具有适合于人居住空间的建筑物。因此,离开了生活世界,离开了人在生活中间所产生的目的和动机,就失去了判别例子的准则,从而就不能在正当的例子中提取本质规定性。
胡塞尔在《危机》中谈到,笛卡尔式的通过“普遍怀疑”达到纯粹自我及其意识的道路太快了,这需要一条“经由生活世界”道路加以补充。这说明胡塞尔那时已经意识到,离开生活世界,难以在具体项的基础上实施本质直观的程序。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说,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是对各种存有者及其关系进行分类和确立其本质体系的学说,而通向这种本体论的本质直觉的程序归根到底不能离开生活世界的话,那么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究竟要做何种程度上的修正才能自圆其说?抑或必须彻底放弃而采取经验主义的立场?
我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必须要做重大修正,但这并不意味要回到经验主义的路线上去。我这里说的“经验主义”是指把一切知识视为要么是经验,要么是对经验的归纳的主张。这种经验主义忽视了知识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的理论来源于实践,这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理论停留在实践经验之上。胡塞尔的贡献恰恰在于认识到理论,特别是现代的数学、逻辑和自然科学的理论,是有关可能性的理论。在经验世界中没有两条完全平行的线,但几何学的公理依据的是可能世界中的理想型的平行线。苹果落地是经验事实,而牛顿力学的伟大之处是能够预告地球上从来没有看到过的脱离地心引力的飞行器的运行轨迹。对可能性的研究,是人类文明从古希腊哲学到现代理论科学长足进步的标志。认为回到生活世界就是回到经验认识的主张,是一种非常浅薄的观点。在胡塞尔看来,这是“经验人类学”与“真正的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别。
但对可能性的研究依然不能脱离源于生活世界的目的、动机、经验、习惯和规范。可能性是以生活世界为基础的可能性,并要为生活世界服务。胡塞尔如果真正认识到生活世界对于理论建构的重要性,就要修正他的先验现象学的一些重要观点。在胡塞尔的后期著作《危机》和一些生前未发表的手稿中,隐含着这些观点,但仍然没有明确说出来。首先,“先验主体”,如果这个名称仍然保留的话,就不能被认为是脱离生活世界、脱离历史、与存在无关的纯意识的主体,而是源于生活世界的历史中的主体。这个主体之所以仍然可以被称为“先验主体”,因为它与“经验主体”不同,它不停留在狭隘的经验之中,而是寻求有关经验之可能性的必然真理。其次,“可能性”不能仅仅被视为意识中的可能性,而是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的可能性,是为处理现实问题的理论建构和逻辑推导中的可能性。最后,意识的结构要被视为历史性中的共时性的结构,而不是“非历史”的超时空的结构。正如语言总在流变中,但语法仍有相对稳定的结构一样,人的意识活动总在流变中,人的意识结构和认识方式也有相对稳定的一面。把这种相对稳定的意识结构和认识方式揭示出来,对于提高人的认识水准和理解力非常重要。这是康德和胡塞尔研究人的意识结构和认知形式的意义所在,但不能像康德那样把它们理解为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也不能像早期的胡塞尔那样把它们仅仅理解为纯粹意识中的结构和形式。
注释:
①该书于1913年作为胡塞尔主编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鉴》的第一卷的创刊号专著出版。
②M.比麦尔(Marly Biemel)在《胡塞尔全集》第四卷的编者导言指出,胡塞尔没有留下任何《大观念》第三卷的手稿。胡塞尔把1912年写的《大观念》第二卷的手稿存放在一个文件袋中,其中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有关现象学的构成,第二部分有关科学的基础。对于其中有关现象学构成的部分,他后来又陆续写下很多相关的评注、增补和修订的材料,而对于有关科学的基础的部分,他没有再添加新的材料。《胡塞尔全集》第四卷(《大观念》第二卷)相当于胡塞尔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一部分(“现象学的构成研究”);《胡塞尔全集》第五卷(《大观念》第三卷)相当于胡塞尔原计划的《大观念》第二卷的第二部分(“现象学与科学的基础”)。
③Husserliana Band III,1,S.24;中译文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61页。
④Husserliana Band III,1,S.23;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0页。
⑤Husserliana Band III,1,S.28;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4页。
⑥Husserliana Band III,1,S.25-26;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2页。
⑦Husserliana Band III,1,S.27;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3页。
⑧同上。
⑨参见Husserliana Band III,1,S.26;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2-63页。
⑩Husserliana Band III,1,S.30;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5页。
(11)Husserliana Band III,1,S.30-31;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5页。
(12)Husserliana Band III,1,S.33;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8-69页。
(13)Husserliana Band III,1,S.33-34;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第69页。
(14)Husserliana Band III,1,S.34;中译文参见《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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