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及对纯粹逻辑学的构建
朱光亚

作者简介:朱光亚,南京大学 哲学系,江苏 南京 210008 朱光亚(1982-),男,河南许昌人,博士。
人大复印:《逻辑》2013 年 04 期
原发期刊:《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第 2 期 第 10-14 页
关键词: 现象学/ 《逻辑研究》/ 反心理主义/ 心理主义/ 纯粹逻辑学/
摘要: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批判了当时作为主流哲学的心理主义,认为逻辑学的基础不是心理主义,心理主义会导致相对主义怀疑论,并且存在着一系列的成见。通过批判,胡塞尔想要建立一门“纯粹逻辑学”,这种逻辑学不同于以往的心理主义逻辑学和规范逻辑学,而是一门新的、纯粹理论性的、构成任何一门关于科学认识之工艺论的最重要基础并具有先天和纯粹论证性特征的科学。
实证主义的兴起标志着现代西方哲学的开端,胡塞尔面临的时代背景是,实证主义牢牢占据了哲学家的思维,逻辑学已经由形式的和形而上学的逻辑学走向了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对于实证主义者来说,科学的信仰促使他们去寻求不变的真理,然而,“科学的信念无力将个体的信念与普遍有效的真理相区分,在这种状况下,向原则问题的回溯便仍然是一项需要解决的任务。”[1]2胡塞尔便致力于这项任务,这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一开始就进行的关于逻辑学划界的争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争论主要有四个方面:(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否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4-5对于传统的经验主义逻辑学家而言,“逻辑学是一门依赖于心理学的工艺论,这样,它本身便不可能具有那种形式的和论证的特征,即不可能具有算术……所具备的那些特征。”而在反心理主义者看来,“逻辑学是一门理论的、独立于心理学的并且同时是形式的和论证的学科。”[1]5于是,确定逻辑学理论基础的问题便自然而然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
一、根本性的问题:逻辑学的基础是否是心理主义
在胡塞尔以前,心理主义作为逻辑学的理论基础似乎是不言自明的,穆勒就说:“逻辑学不是一门与心理学相区别并与之相并立的科学,如果逻辑学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就是心理学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分支,它与心理学的区别一方面类似于部分和整体的区别,一方面类似于工艺论与科学的区别。逻辑学的所有理论基础都来自心理学,而且,逻辑学中包含了心理学对工艺论规则的所有必要论证。”[2]利普斯甚至认为,逻辑学只能作为心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被纳入到心理学之中。[1]44他们的回答代表了当时心理主义的一般态度:“那些赋予逻辑学以特征标记的定律包含在心理学的领域内——没有理由对一门新的理论科学,尤其是一门可以在更狭窄和更精确的意义上配得上逻辑学这个名称的科学进行划界——心理学为逻辑的工艺论提供了唯一的和充足的理由根据。”[1]43-44
这种看法存在着一个固有的矛盾,胡塞尔就曾举毕达哥拉斯定律为例去证实:“‘我知道,毕达哥拉斯定律是真实的’……我可以证明这个定律;后一句话当然也可能是这样的:……‘但我忘了如何证明它’。”[1]9“在这里,证明是主观的活动,定律则是客观的定律。换言之,心理活动是主观的,逻辑规律是客观的;前者的主观性如何能推导出后者的客观性?……思维的联系如何过渡到思维内容的逻辑统一上去?”[3]59由此,反心理主义者给予了心理主义者以根本性的驳斥,他们说,“心理学对思维的考察在于研究:思维是怎样的;逻辑学对思维的考察在于研究:思维应当怎样。所以,心理学研究的是思维的自然规律,而逻辑学所研究的是思维的规范规律”[1]45,二者研究的内容有根本的区别。反心理主义最早的代表之一康德就认为,逻辑学的问题“并不在于偶然性的规则,而在于必然性的规则——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如何思维的,而在于我们应当如何思维。因此,逻辑学的规律必定不是从对理性的偶然使用中,而是从对理性的必然使用中获取的……我们在逻辑学中不是要知道:知性是如何的以及知性如何思维,它迄今为止在思维中是如何进行的;而是要知道,它在思维中应当如何进行。逻辑学应当教会我们如何正确的运用知性,即于知性自身相一致的运用知性”[4]。
心理主义的逻辑学家对反心理主义者的批判进行了回答和反驳,他们说,对知性的必然性使用也是一种对知性的使用,它连同知性本身一起属于心理学。思维应当怎样仅仅是思维怎样的一个特例,人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始终可以被回溯到人们为达到某个目的必须做什么的问题上去。甚至下面这个常被重复的论据也没能动摇心理主义派别坚守的信念: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可能性就和逻辑学建立在其他科学基础上的可能性一样小,因为每门科学都只有通过与逻辑规则相和谐才能存在,每门科学都已经设定了这些规则的有效性,心理学也不例外。因此,将逻辑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愿望是一种循环。
胡塞尔进一步考察了这个循环,他认为,一门科学设定某些规则的有效性,这可能是指:这些规则是它论证的前提;但它也有可能是指:它们是科学为了成为科学而在操作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但是心理主义将根据逻辑规则进行推理与对逻辑规则进行推理看作一回事,因为它认为只要对逻辑规则进行推理就会产生循环。但正如一个艺术家在对美学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也能创作出优美的作品一样,一个研究者也可以在不回溯到逻辑上去的情况下建造自己的证明,所以逻辑规律也可能不是这些证明的前提。心理主义者的论据仅仅说明了心理学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但并不代表着只有心理学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也不意味着心理学主要参与了对逻辑学的奠基,就是说,心理学并没有为逻辑学提供在我们所规定的意义上的根本基础。相反,只有在一门“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我们才能找到“作为一门自然划界的、自身封闭的科学”,这种科学“应当具有其独立于所有心理学的此在”[1]49。
二、对心理主义结论的反驳:心理主义必将走向相对主义怀疑论
假如我们暂时搁置逻辑学的基础问题,那么我们将会发现,心理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结论是:在模糊的理论基础上只能建立起模糊的规则。只需看看心理主义者的主张便知道这是清楚明白的:穆勒认为物是感觉的恒久可能性,而规律仅仅是心理的联想。斯宾塞认为人的知识不能超出经验之外,自然界和社会发展不存在客观规律,而只存在“力的恒久可能性”。马赫则将世界看作要素,而物是要素的符号,一切科学理论都只是“作业假设”,“作业假设”没有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之分。阿芬那留斯“费力最小原则”的标准是“心理物理反应的合理性”或“满意感”,哲学思维是人们不断消除不满意感的手段,这样,哲学就成了关于记述最满意感的纯粹经验之学。
胡塞尔对这样的结论极不满意,他认为这种结论改变了规律的意义,否认了真理的存在。他说:“如果心理学规律缺乏精确性,那么逻辑学的规定便也必定如此。无可置疑,有些逻辑学的规定的确带有某种模糊性,但确切意义上的逻辑规律,即那些作为论证规律构成逻辑学的真正核心的逻辑规律,如逻辑的原则、三段论的规律、多种多样的其他推理方式的规律……具有绝对的精确性。”[1]53如果我们要把这些精确性与经验的不确定性相混淆,使它们的有效性依赖于模糊的状况,我们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些规律的真正意义。逻辑规律不能仅仅是经验的规律,即大致的原则。
针对批评,心理主义者精致修改了自己的结论,使心理学的规范建立在精确思维规律(比如矛盾律和数学规律)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心理主义的第二个经验论结论。但胡塞尔认为,这样的努力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没有一条自然规律是先天可知的,也没有一条自然规律是明确自证的,经验主义者论证或证实这种规律的唯一途径是对经验的个别事实进行归纳。但归纳并不论证规律的有效性,而只论证这个有效性的或高或低的或然性;明确得到证实的是或然性而非有效性。据此,建立在心理主义基础上的逻辑学规律也必然会被归入或然性的档次。[1]53
心理主义的第三个经验论结论是:对逻辑规律的认识来自于心理学的事实性,逻辑规律是心理学事实的转变,它本身必定具有心理学的内涵,并且在双重的意义上:这些规律必须是心理之物的规律而且同时设定和包含心理之物的存在。胡塞尔说,这个结论很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一条逻辑规律自身包含事实材料,同样也没有一条逻辑规律自身包含想象或判断或其他认识现象的存在。没有一条逻辑规律是心理生活的事实性规律,就是说,它既不是想像的规律,也不是判断的规律,也不是其他心理体验的规律。在真实意义上的规律和纯粹数学规律相同,它们既不在论证上,也不在内容上以心理学的东西为前提。人们不应当把对一个规律所主张的心理学前提或心理学组成与这个规律内容所具有的逻辑成分混淆起来。[1]59-61
心理主义的这些经验论结论使他们在对一些基本规则的解释中处处陷入矛盾,比如对矛盾律的解释,他们将它的原初基础定位于“信仰与不信仰”的“两个不同的精神状态”,认为它们相互排斥,每个肯定的现象与它的否定都处于尖锐的对立状态,一个现象出现的地方,另一个现象总是不出现,并进而将三段论定位于由对矛盾律的解释所得出的一个自然而然的结论。胡塞尔剖析了这些观点,他说:两个相互矛盾的定律不同为真并且在这种意义上相互排斥,这是一个原则;光明与黑暗、声音与寂静相互排斥,这是对事实的一般化。虽然这些事实与矛盾的定律相关,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这些事实与逻辑规律联系在一起。心理主义者关于意识两端的逻辑原则之基础的绝对常规只是一条同语反复而已。它们会带来一种奇怪的后果,即除了无矛盾的思想联系之外根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的联系。[1]68-69这里可以看到一种意义双关性所带来的结果: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定律不同为真这种逻辑规律的明察被等同于一种对心理学上无能为力的本能的和所谓直接的“感觉”,即无能力同时进行相互矛盾的判断行为。明证性和盲目的信仰、精确的一般性和经验的一般性、事态的逻辑不相容性和信仰行为的心理学不相容性,就是说,不能同为真与不能同时信在这里被融为一体,这样它必然会到达一种怀疑论的结论。
胡塞尔指出:所有形式的心理主义都是相对主义,因为事实上所有心理主义的变种和扩展都是相对主义,只是一种未被人们始终认识到和未被明确承认的相对主义而已。无论心理主义是以“先验心理学”为依据并相信自己能作为形式唯心主义来拯救认识的客观性,还是以经验心理学为依据并把相对主义作为不可避免的事实接受下来,结果都是一样的。他从语词的意义、种类的构造、真理的源泉、种类的存在等几个方面批判了相对主义,认为真理的相对性导致世界存在的相对性。因为世界无非是对象的整体统一,这个统一与所有事实真理的观念系统相符合并且无法与这个系统分开,所以人们不可能将真理主观化而将真理的对象视为绝对自在的存在。
三、对心理主义论据的反驳:心理主义的三个成见
在批判了心理主义的结论之后,胡塞尔转而溯及批评心理主义的论据,他竭力证明:心理主义所依据的那些被误认为具有自明性的东西,实际上是错误的成见。
第一个成见是:“支配心理之物的那些规定显然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因此,认识的规范规律也必须建立在认识心理学的基础上。”[1]35胡塞尔指出,这个成见源自于三段论的原则——特征的特征也就是实事本身的特征,这种理解很显然将错误的定律当作对所指思想的表述。任何普遍真理,无论它属于哪一个理论领域,都可以来论证正确判断的一般规范。逻辑规范并不以任何方式显示自己有特别之处。根据它们的固有本性,它们不是规范的真理,而是理论的真理,并且作为这种真理,它们和其它所有科学真理一样,可以被用来对判断进行规范。而在这个问题上,心理主义者和反心理主义者都存在错误。反心理主义者的错误在于将认识的规则说成是逻辑规则的实质,因此,形式逻辑以及与它有同等权利的形式数学的纯粹逻辑特征便无法获得它们应有的有效性;而心理主义者们的错误在于他们误认了公理,因为很有可能,甚至就存在着一些并不建立在心理学之中的判断规则,但他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
“根据心理主义者的第一个成见,认识的规则必须显而易见依据于认识的心理学,为了论证第一个成见,心理主义者诉诸于所有逻辑的事实性内容”[1]46,这就造成了心理主义的第二个成见,在他们看来,人们将与心理现象有关的定律和理论排除出心理学之外的做法是奇怪的,任何哪怕仅仅将逻辑的一部分从心理学中异化出去的企图都根本错误。胡塞尔反驳说:纯粹数学按此说法也将成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因为纯粹逻辑学教义和算术教义之间是天然相近的,它们具有理论上的统一性,以致于人们经常肯定:对于逻辑学来说合理的论据,必然也可以运用于算术。
心理主义的第三个成见是:“所有真理都处在判断之中。但是我们只是在判断明证的情况中才将一个判断断定为真。”[1]157如果不是“明证性”这个条件,我们几乎可以将心理主义的这个成见与胡塞尔批评过的相对主义等同起来,那么,明证性如何理解呢?胡塞尔说:“明证性这个词——人们这样说——标志着一个特殊的、对于它的内在经验来说是熟悉的心理特征……这保证了与它相联结的判断的真理性。”[1]157
胡塞尔说,我们暂且不论所有真理是否处于判断之中,但我们决不会怀疑,认识真理并合理地提出真理是以发现真理为前提的,我们也必须承认:纯粹逻辑学的定律与心理学的明证性材料有某种关系,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提供了这些材料的心理学条件。也就是说,人们只要愿意便可以从任何纯粹逻辑学规律中发现明证性条件。但即使我们放弃了纯粹逻辑学定律的原本形式并将它们改造成为相应等值的明证性定律,心理学也无法从中获得以作为它的固有财产加以运用的东西,因为它们是一门经验科学,一门关于心理事实的科学。
胡塞尔认为,这场争论的最终澄清依赖于对最根本的认识论区别,即对实在之物和观念之物区别的正确认识,即对实在的和观念的真理、规律、科学之间的区别,实在的和观念的(个体的和特殊的)一般性和个别性等等之间的区别的认识。但是,完成了认识论的重要划分并不意味着正确把握住了它们的认识论本质,必须明晰地理解,观念之物自身是什么?它在与实在之物的联系是什么?观念之物怎样与实在之物相联系?观念之物如何寓于实在之物中并且如何因此而能被认识?另一方面,要想理解我们对实在的和观念的“明证性理论”的区分,必须以明证性和真理的正确概念为前提。他将这些问题的解决诉诸于纯粹逻辑学的构建。
四、纯粹逻辑学的理想:含义、规律与有效性
胡塞尔在反驳心理主义的结论时就提出存在“一个特有的真理领域”,这个领域是“纯粹逻辑学”的领域,而“纯粹逻辑学”的观念,则意味着一种科学上的统一。胡塞尔将科学分为经验科学、规范科学和观念科学。在心理主义者看来,这种统一是一种人类学——思维行为、思维心境连同某些有关的外在活动的统一,是一种经验科学的统一。但在反心理主义者看来,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怎么可能是一种思维行为的心理联系呢?他们认为这种统一应该是一种规范科学的统一。但是,心理主义者却将规范科学看作经验科学的一个特例,因为它仅仅将逻辑的基本规律看作思维规律,这些规律的作用仅仅是使思维规范化。胡塞尔在批判了心理主义以后,在更高层次上提出了科学的统一,即:理论科学的统一,这种理论科学是某种客观的或观念的联系,它们使这些思维行为具有统一的对象关系并且在此统一性中具有观念的有效性。界定观念的有效性便成为他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或者说,论证纯粹逻辑学的可能性以及确定它的可能范围便成为纯粹逻辑学应当承担的基本任务。这些任务被胡塞尔分为三个层次,它们是纯粹逻辑学所面临的三项任务。
第一个层次是确定纯粹含义的范畴、纯粹对象的范畴以及它们之间有规律的复合。“这里的基本目标在于概念的确定和澄清”[3]65,因为“被给予的理论是一种对被给予的各种定律的演绎联结,而这些演绎联结本身则是某种对被给予的各种概念的联结”[1]211,“无论纯粹逻辑学的范围扩展的有多远,它都必须建基于观念含义范畴的意义之上,并且因此必须是一门与含义本身以及含义规律有关的科学”[5]31,因此“必须确定所有这些概念,必须个别地研究它们的‘起源’”[1]212。“要想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只能在相应性的观念直观中将本质直观地当下化,或者,如果我们所涉及的是复杂的概念,就只有去认识寓居于这些概念之中的基本概念的本质性以及认识它们联结形式的概念的本质性。”[1]213
对建立在这些范畴中的规律和理论的寻找是胡塞尔为纯粹逻辑学所确定的第二项任务。这里的“含义规律”所指的是什么呢?胡塞尔认为,它们是一些在含义的复合体中起支配作用并且具有将含义复合体的意义与无意义区分开来的功能。比如我们说“金山”这个词语,它是有意义的,尽管它没有所指的对象;但是我们说“木的铁”就没有意义,这就是含义规律给我们带来的规范结果。但含义规律还不就是确切意义上的“逻辑规律”,胡塞尔将这两种规律的区别概括为:含义规律“赋予纯粹逻辑学以可能的含义形式,即复合的、具有统一意义的含义的先天形式,这些形式的‘形式’真理或‘对象性’才是由确切意义上的‘逻辑规律’来制约的”。[5]30
建立有关可能的理论形式的理论,这是胡塞尔认为纯粹逻辑学应当担当的第三个任务也是最终任务。这也是从澄清范畴(含义)——第一项任务、到寻找规律——第二项任务所必然到达的一个结论,胡塞尔将其称之为纯粹流形论。
胡塞尔借用流形这个数学概念表示“空间所具有的一种纯粹的范畴形式”[1]218,它确定组织各种可能理论(或领域)的本质类型并研究它们相互间的规律性关系。在这里,具体科学和一般理论科学具有如下一种关系:具体科学(包括数学)“不需要去最终明察一般理论的本质以及决定着这些理论的概念和规律的本质”[1]222,而哲学“要弄清‘事物’、‘进程’、‘原因’、‘结果’、‘空间’、‘时间’等等的本质”[1]222以及“这些本质对思维着它们的思维的本质,对认识着它们的认识的本质,对意指着它们的含义的本质等等具有哪些奇特的亲和性”[1]222。也就是说,如果“科学为了系统地解决它的问题而建造起各种理论,那么哲学家则要询问,理论的本质是什么?是什么使理论得以可能,如此等等。只有哲学研究才为自然研究者和数学家的成就提供了补充,从而使纯粹的和真正的理论认识得以完善”[1]222。
这样,胡塞尔就完成了对心理主义作为逻辑学基础的批判,并通过纯粹逻辑学三个层次的论证指向了一门新的、纯粹理论的、具有先天纯粹论证性特征的纯粹逻辑学的构建。关于这个构建,倪梁康先生有一句经典的评论:“说到底,如何来命名在纯粹逻辑学的这个标题下的各门学科及其实事领域,这只是一个技术方法的问题”,它“最终是由这个根本的奠基层次所规定的:首先是原始的含义因素与含义结构,其次是它们的复合规律和变更规律,最后是它们的有效性规律”。[5]34
[收稿日期]2013-01-20
参考文献:
[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
[2]J.S.穆勒.对威廉·汉密尔顿爵士的哲学的考察[M].5版.转引自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44.
[3]倪梁康.心理主义的问题与理论哲学的观念[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4).
[4]康德.逻辑学:引论[M]//康德全集:第8卷,1867:15.转引自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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