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分析:从胡塞尔到塞尔

李晓进
作者简介:李晓进(1978-),男,安徽太湖人,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现当代西方哲学,珠海 519085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0 年 12 期
原发期刊:《现代哲学》2010 年第 5 期 第 92-97 页
关键词: 胡塞尔/ 塞尔/ 意向性分析/ 现象学方法/ 逻辑分析/
摘要: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塞尔的意向性分析经常被认为在追随或重复胡塞尔的工作。塞尔本人固然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但如果对两人的意向性分析进行详细的对比考察,就会发现,塞尔的确在很多方面重复了胡塞尔的工作。不过,胡塞尔和塞尔的意向性分析在结论上的惊人相似掩饰不了其哲学方法上的根本差异:前者运用的是“先验还原”和“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方法,后者运用的是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将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哲学方法,用于讨论同一个哲学问题,却可以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这足以表明:现象学传统和分析哲学传统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是一种非竞争性的甚至是互补性的关系。
在迄今为止的整个西方哲学史上,最为完整而系统地开展意向性分析的哲学家,除了现象学的创始人胡塞尔(Husserl),大概就是当代分析的心灵哲学家塞尔(Searle)了。不过,在当代西方哲学界,塞尔的意向性分析经常被认为在追随或重复胡塞尔的工作。
在《意向性》刚刚出版的时候,就有人认为它是胡塞尔式的,或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追随或采纳了意向性的胡塞尔式进路。①挪威哲学家弗洛斯达尔(Dagfinn Follesdal)说胡塞尔的意向性版本在很多方面都要优于塞尔的版本。②德勒福斯(Hubert Dreyfus)一度确信塞尔几乎是在重复胡塞尔的观点。③贝利·史密斯(Barry Smith)甚至在文章中这样写道:“塞尔有关意向性的分析经常被认为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已经被预先考虑。在德国、意大利和加利福尼亚,我已经记不清有多少次,总有人以一种心照不宣的姿态向我耸耸肩,并且告知我塞尔所说的在胡塞尔那里全部都能找到。”④
不过,据塞尔本人的澄清,他开展意向性的研究,几乎是在撇开任何意向性传统的情况下进行的。塞尔坦言,他开始研究意向性的时候,曾将目光转向现象学家,并首先阅读了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第一研究。读完之后,他的评价是:“当我读完《第一逻辑研究》之后,坦白说,我非常失望。我觉得它绝对没有超过弗雷格,并且事实上写得相当糟糕,相当含糊不清。”⑤在此之后,塞尔决定放弃从前辈哲学家那里吸取滋养的努力,独自走自己的路。由此看来,塞尔的《意向性》的确不是一本在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下完成的心灵哲学著作。
不过,从学术研究程序的角度来看,塞尔的这种完全撇开历史的研究方式,导致重复前辈工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鉴于此,本文并不是要帮助塞尔撇清与胡塞尔的关系,而是要在胡塞尔和塞尔的意向性分析之间展开详细的比较与对话,看看塞尔到底在哪些方面重复了胡塞尔,哪些方面又可以补充胡塞尔。
一、胡塞尔的意向分析
(一)意向行为的本质性要素:质性与质料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所有的意识行为划分为质性(Qualitaet)和质料(Materie)两个方面。质性是使表象成为表象,使判断成为判断,使欲求成为欲求的“行为特征”或“内部规定性”。⑥不同的行为内容可以具有相同的行为质性,比如,我可以对一棵树下判断,可以对孙悟空下判断,甚至可以对圆的方下判断。无论判断内容怎样变更,判断行为的质性却可以保持不变。反之,相同的质料可以具有不同的质性。比如,我可以对太阳进行表象,也可以对太阳下判断,还可以对太阳表示欲求或向往等。在每种情况下,行为的质性一直在变更,但行为的内容或质料却始终保持同一。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除了上述第一种意义上的行为质性外,还有另一种与“存在设定”有关的行为质性。有的行为具有“设定的(setzend)质性”,有的行为具有“不设定的(nichtsetzend)质性”,或者说,有的行为带有对对象的“存在信仰”,而另一些行为则对对象的存在持中立化态度。⑦比如,对一棵树的感知设定了这棵树的存在,对一段往事的回忆预设了这段往事过去曾经发生过,但我却可以在不关心哈利波特是否存在的情况下,沉浸于对他的想象当中。
质料与质性各有分别,但它们并不能相互独立而存在。“行为质性无疑是行为的一个抽象因素,这个抽象因素如果脱离开任何质料就绝对无法想象。”⑧同样,“人们也无法想象一个既非表象质料,也非判断质料以及其他等等的质料。”⑨质料与质性的统一构成了意识行为的“永远不可或缺的”本质性要素,胡塞尔称之为“意向本质”(intentionales Wesen)。
(二)意向行为的非本质性要素:充盈
质料与质性的统一构成了行为的“意向本质”,但意向本质不足以形成一个具体完整的行为。事实上,在一个完整的意识行为中,除了行为的本质性要素之外,还存在非本质性要素:“充盈”(Fuelle)。
胡塞尔曾以想象表象为例说过这样的话,“当那些一同构造着它的感性内容的充盈和生动性发生增加或减少时,或者就对象来说:当对象时而较为清晰明白地显现出来,时而又陷入到朦胧模糊之中,失去其色彩,以及如此等等时;这个想象表象在以上所考察的方面的变化是非本质的。”⑩不难看出,这里所陈述的是想象表象在充盈的生动性程度方面的变更情况,胡塞尔将之看作是“非本质的”。
胡塞尔之所以将充盈认作意识行为的非本质性要素,主要在于并非所有意识行为都具有充盈。在直观表象中,充盈是一个与质性和质料相并列的“实证的组成部分”,可在符号表象那里则是一个缺失。(11)直观意向是真正确切意义上的表象,它能通过“映像着〈abbilden〉图像”的方式来表象对象,因此它“能带来对象本身之充盈方面的东西”。(12)与之不同,符号意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表象,它只是指向对象,而并不通过相似性来表象对象,因此它不可能具有“给予充盈的成分之特征”,因此,它只有奠基于直观表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某种充盈。
(三)意向行为的描述内容与意向内容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既将行为的意向本质划分为质性与质料两个方面,又将行为的本质性要素划分为“实项内容”(reeller Inhalt)和“意向内容”(intentionaler Inhalt)两个方面。行为的实项内容属于心理学-经验科学的范围,它是行为中自在自为地被体验到的“主观意义上的内容”,它包括所有“实项地”存于行为中的具体和抽象的部分之整体;意向内容则属于现象学-观念科学的范围,它是行为中被给予的“客观意义上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三个方面。(13)
根据第五逻辑研究的分析,意向本质到底属于行为的“实项内容”还是“意向内容”似乎是含糊不清的。他一方面说,一个行为的“实项现象学内涵”包含了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具体和抽象的部分之整体,(14)另一方面又说,质料与质性是行为的“一个成分”和“抽象因素”,(15)那么作为质料与质性的统一体的意向本质就成了意识行为的“实项内容”。但与此同时,胡塞尔又在别处强调行为的“意向内容”包含意向对象、意向质料和意向本质,显然包括质料与质性在内的意向本质又被认为是行为的“意向内容”。这样,到底是将意向本质看作是行为的“实项内容”还是“意向内容”就成为了问题。为了化解这种矛盾,史密斯(D.W.Smith)和麦金太尔(D.Mcintyre)甚至不得不主张既存在观念的质性与质料,又存在实项的质性与质料,而两者间的关系属于种和差的关系。(16)
此外,胡塞尔还不止一次地将意向本质说成是“合乎含义的〈bedeutungsmäβig〉本质”,并且说,“对这个本质的观念化抽象产生出在我们观念意义上的含义。”(17)这就是说,行为的意向本质不是观念含义本身,而是使得观念含义的观念化抽象得以进行的基础。由此,即便我们接受史密斯和麦金太尔的调和论的观点,意向本质和观念含义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个问题。
胡塞尔后来在《观念Ⅰ》中,不再将观念意义看作意向行为的本质和类型,而是更多地关注与意向活动相对的意向相关项(Noema)的意义。
(四)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平行论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基本上是从“立义”(Auffassung)范畴出发将行为的意向性结构划分为:立义质料、立义形式与被立义的内容。这一结构有时也被胡塞尔简称为“立义内容—立义”的模式,它代表着早期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分析的基本形式。
不过,这一早期模式很快在《观念Ⅰ》中被“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的平行论所取代。《观念Ⅰ》认为,现象学不能仅仅将研究的兴趣局限于意向体验的实项成分的分析,而且本质上必然包括意向相关项的分析。“人们认为是行为分析、意向活动分析的东西,在很大规模上完全是在朝向‘被意指者本身’的方向上获得的,因此人们在此分析中所描述的正是意向相关项的结构。”(18)
胡塞尔说过,意向活动是使“观念本质”成为可能的前提性因素,其本身和“观念本质”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是“我思思维”本身具有的“实项成分”,而后者是在意向体验中超出“我思思维”而获得的“非实项成分”,它是意向活动对杂多的感性材料进行“统摄”和“激活”而形成的“意向相关项”(Noema)。这样,胡塞尔将意向体验划分为两个平行的系列,一个是由原素和意向活动的成分组成的实项体验的统一体,另一个是在意向活动中明证地被意识到的意向相关项成分的统一体。
不过,尽管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之间存在根本区别,但它们不能相互分离而存在。“意向相关项的本质和意向活动的本质是彼此不能分离的:意向相关项侧的每一最低种差本质上相关于意向活动侧的最低种差。”(19)一切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话既可解释成:不存在没有意向相关项的意向活动,也可解释成:不存在不在意向活动中被构造的意向相关项。
二、与塞尔的意向性分析的比较
(一)表征内容与心理模式
在《什么是言语行为?》中,为了说明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通常具有的共同特征,塞尔为我们列举了五种类型的句子:
(1)约翰将离开房间吗?
(2)约翰将离开房间。
(3)约翰,离开房间!
(4)希望约翰离开房间。
(5)如果约翰离开房间,我也会离开。
这五个句子在不同场合下实行了不同的以言行事的行为,但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内容:约翰将离开房间。这样,我们就在以言行事的行为和其命题内容之间做出了区分。我们可以使用F(p)来表示这种区分,其中F表示以言行事的力量,p表示命题内容。
塞尔在《意向性》中扩展了这一区分。他指出,在言语行为中关于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的区分,对意向状态也是适用的。比如,我可以相信约翰会离开这个房间,担心约翰会离开这个房间,想要或希望约翰离开这个房间。在这些情形中,我们也可以明显区分出表征内容(约翰离开这个房间)和具有这种表征内容的心理模式(信念、害怕、希望等等)。我们可以用S(r)来表示意向状态内的这种区分,其中S表示心理模式,r表示表征内容。
塞尔在意向状态的表征内容与心理模式之间的区分并非首创。早在胡塞尔那里就已经做出过类似的区分,即意向行为的质料与质性的区分。莫汉蒂(Mohanty)提出,胡塞尔的“行为质料”与塞尔的“命题内容”相对应,而胡塞尔的“行为质性”则与塞尔的“以言行事的力量”相对应。(20)此外,扎哈维也说过,“胡塞尔对意向质料和意向质性的区分,和当代对命题内容和命题态度的区分有一定的相似性(尽管必须强调的是,胡塞尔绝不会把所有的意向体验都看作本性上是命题性的)。”(21)
(二)适应指向
在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不同的言语行为之间存在不同的适应指向(direction of fit)的区分。断定式的言语行为,具有语词向世界(word-to-world)的适应指向,我们依据它能否做到这一点来断定它是真的还是假的。而指令式和承诺式言语行为,具有世界向语词(world-to-word)的适应指向,我们不根据它们能否做到这一点而说它们是真的还是假的,而说它们是被服从或被反对,被遵守或被背弃,如此等等。
此外,塞尔还将不同的适应指向的区分从言语行为扩展到对意向状态的划分。如果我的信念最终被证明为错,那么出问题的不是别的,就是信念本身,因此,信念具有心灵向世界(mind-to-world)的适应指向,它和陈述一样存在真假之分。而我的愿望最终没有实现,那么出问题的不是愿望,而在于与这个愿望相匹配的世界,因此,愿望具有世界向心灵(world-to-mind)的适应指向,它无所谓真与假,但它们可以被遵从、被完成或被施行。
我们可以将塞尔对意向状态的不同适应指向的区分和胡塞尔有关意识行为的意向性的区分进行比较。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所有的意识行为划分为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客体化行为自身拥有与对象的意向关系,而非客体化行为只有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才能获得与对象的意向关系,由此,客体化行为的意向被称作第一性的意向,而非客体化行为的意向被称作第二性的意向。胡塞尔基本上是以客体化行为的意向性为范本来解释非客体化行为的意向性,而未顾及后者相对于前者的本质特殊性。而在塞尔这边,他在《意向性》中区分意向状态的不同适应指向时所说的“信念”与胡塞尔的判断或断定行为类似,因此它属于胡塞尔所说的客体化行为,而他所说的“愿望”则显然属于胡塞尔所说的非客体化行为。关于愿望,胡塞尔会说,它只有奠基于某种客体化行为之上才能具有某种意向性,而塞尔会说,愿望所具有的意向性和信念所具有的意向性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具有世界向心灵的适应指向,而后者具有心灵向世界的适应指向。而胡塞尔之所以未能像塞尔这样给予非客体化行为的意向性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以应有的承认,主要在于他的认知或客体化行为相比非认知或非客体化行为的优先性的原则导致的。由此,我们认为,塞尔有关意向状态的不同适应指向的区分对胡塞尔的意向分析来说,也是一个新的补充。
(三)满足条件
塞尔认为,满足条件这个概念在任何具有适应指向的场合都普遍地适用,既包括言语行为又包括意向状态。比如,一个陈述是真的或是假的、一个命令被服从或被违抗、一个诺言被信守或是被背弃。“在每一种情形中,我们都把以言行事行为的成功或失败归因于是否由以言行事行为的特点所提供的特定的适应指向中的实在相匹配。给定一个表达,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条件标识为‘满足条件’或‘成功条件’。”(22)同样,满足条件概念也适用于意向状态。我的信念被满足,当且仅当事物和我的信念内容相匹配,我的愿望被满足,当且仅当它们得以实现,我的意向得到满足,当且仅当它们得以实施。
塞尔的满足条件理论可在早期胡塞尔现象学中找到对应。(23)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区分两种行为:“含义意向行为”和“含义充实行为”。与之相应,胡塞尔将意义划分为“意指的含义”与“充实的含义”。(24)所谓“意指的含义”是由表述本身所构造的含义,或是由表述中的含义意向行为所构造的含义,胡塞尔有时将其简称为“含义(Bedeutung)”,它和弗雷格的“Sinn”类似。“意指的含义”在未获得充实之前与直观中的对象无关,它只是使我们理解语言表述说了些什么,不过,我们可以在直观中进一步充实(erfüllen)它,比如,我正在窗前直观地看到“天正在下雨”,这是对我的“天在下雨”的表述的直观充实,这就构成了被意指的对象与“意指的意义”之间的充实与被充实的关系。
胡塞尔对“意指的含义”和“充实的含义”的说明与塞尔对满足条件的说明很类似。在塞尔看来,每个意向状态都内在地包含对它的满足条件的表征,而满足条件的成功实现也就意味着包含该满足条件的意向状态的实现或被满足。因此,塞尔说,“正如满足条件内在于言语行为,意向状态的满足条件也内在于意向状态。使得我的‘雪是白的’这个陈述成为其所是的那个陈述的部分是指,它具备那些真值条件,而其它的则不具备。同样,使得我的‘天在下雨’这个希望成为其所是的部分是指,某些事物能满足它,而某些其它的事物则不能。”(25)
三、进一步的比较
(一)
塞尔说过,有关意向性的讨论存在一个长期的哲学传统,“整个哲学运动都是围绕意向性的各种理论建立起来的”。(26)不过,塞尔并没有选择站在传统的地基上开展意向性的研究,而是试图使自己对意向性的理解同意向性传统(主要是胡塞尔现象学)的理解区别开来。(27)
首先,塞尔认为,意向性并非心理现象的本质特征,因为不是所有心理状态和事件都具有意向性。信念、害怕和愿望都具有意向性,但也存在各种无指向的焦虑、紧张和得意,在它们之中无法找到意向性。我的信念和愿望总是涉及某种东西,但我的无指向的焦虑和紧张却并不需要涉及什么东西。
塞尔的这一观点固然与布伦坦诺的立场争锋相对,但却无法与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区分开来,因为后者也赞同并非所有的心理现象都是意向的。比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对感受进行现象学分析时就已经明确承认一种非对象化的快乐现象的存在,“在建基于快感和痛感之上的行为特征丧失时,快感和痛感仍可以持续。当引起快乐的事实退而为次时,当它们不再被立义为是带有感受色彩时,甚至或许根本不再是意向客体时,快乐的引起〈Lusterregung〉却仍然还能持续更长的时间;它有可能自己被感觉为是可喜的〈wohlgefällig〉;它不是作为一个在对象上被喜欢的特性之代表而起作用,而是仅仅与感受着的主体相关,或者自己就是一个被表象的和被喜欢的客体。”(28)这种非对象化的“快感和痛感”与完整的感受行为不同,它有时可以离开对象化的意向行为而以一种非意向性的形式继续发挥作用。(29)显然,塞尔所说的“无指向的焦虑、沮丧和得意”等可归并到胡塞尔所说的非意向性的“快感和痛感”的“感受感觉”的心理现象中去。
其次,塞尔认为,意向性并非意识的本质特征,不能将意向性等同为意识,因为不仅有许多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不是意向性的,比如瞬间的得意感,而且有许多意向性的心理状态是无意识的。
塞尔有关意识和意向性不能等同的观点也不能和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区别开来,因为从后者中同样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当然,胡塞尔的确说过“所有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但这个断言中的“意识”只对完整的意识行为有效,而对仅仅属于行为的组成成分的“感觉内容”是不适用的。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明确提出,意识体验中的感觉内容是不具有意向性的,“感觉和感觉复合表明,并非所有体验都是意向的。”(30)在《观念Ⅰ》中,胡塞尔更为明确地指出,并非意向体验的每一真实内在因素都具有意向性的基本特性。(31)在这方面,扎哈维也正确地指出,“与布伦坦诺相反,胡塞尔因此将否认意向性是我们的意识的一个本质特征。……并非每一意识类型都是意向性的意识。除了非意向性的感觉之外,人们还可以指出许多其它缺乏意向对象的体验,如快乐、眩晕、恶心、焦虑等等。”(32)
当然,为了论证“意向性并非意识的本质特征”,塞尔除了指出并非所有有意识的心理状态都具有意向性之外,而且指出并非所有意向性的心理状态都是有意识的,即存在一些意向状态是无意识的。从塞尔的例示性分析看来,他所强调的“无意识”是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被认作介于“意识”和“潜意识(subconsciousness)”之间的“前意识(preconsciousness)”。潜意识和前意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永远不可被唤醒的心理内容,而后者是“现在虽然没有意识到但却可以想起来的”内容。
在胡塞尔现象学中,虽然意识相比无意识始终享有作为主题的优先性,但胡塞尔仍然不时地讨论无意识现象。总的来说,胡塞尔讨论过两种意义上的无意识概念,第一个与无梦的睡眠、昏厥、生与死等现象有关,(33)第二个是“作为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课题的‘无意识’概念,它与印象、滞留和前展这些时间形式具有直接的关联”。(34)胡塞尔认为,滞留和前展是处在每一清醒的现前意识边缘的非清醒但仍起作用的时间意识背景。滞留和前展是背景意识中的“空泛表象”,它不具有真正对象性的意向性,而只具有“特有的意向性”。(35)不过,滞留虽然不具有真正的对象化的意向,但它的存在是接下来进行真正对象化的再造或再回忆的基础和前提。
胡塞尔所说的作为时间意识背景的滞留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弗洛伊德的“前意识”。比如,小王在很多年前交过他的第一任女朋友小丽,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小王再也不会整天想着小丽,但他与小丽之间的交往过程依然以一种滞留(或前意识)的形式保留了下来,以至于影响到他与第二任女朋友小英的交往。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多年前与小丽恋爱的“原印象”(狭义上的“原意识”),就谈不上对这种“原印象”的滞留,更谈不上对现前意识产生任何影响。有一天,小英和小王一起谈心,小英无意中打听起他的第一任女朋友,此时小王可能在一瞬间将多年前与小丽恋爱的点点滴滴全部以一种对象化的方式“再造”或“再回忆”起来。从这个例示性的分析中,我们不仅发现,滞留(或前意识)是对象性的再回忆的基础和前提,而且也不难发现,胡塞尔所说的时间意识背景中的滞留和弗洛伊德的前意识,也即塞尔在《意向性》中谈到的“无意识”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再次,塞尔认为,“打算”(intending)和“意向”(intention)这两种日常意义上所讲的意向都只是意向性的诸多形式的一种,它们没有任何特殊地位。为了足够清楚地区分“意向的”和“意向性”的技术含义和日常意义,塞尔准备使用大写来标识技术含义的用法。
对此,胡塞尔比塞尔更为严格,因为在他看来,意向性本来就是一个纯粹技术性的哲学概念,它与其日常含义(比如“想要做某事”)几乎没看多少关联。
最后,塞尔表示拒绝使用“行为”(act)概念来描述心灵中的意向状态。他说,“有些著者把信念、害怕、希望和愿望描绘成‘心灵行为’(mental acts),但这种说法在最好的情况下是错误的,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则是令人绝望的混淆不清”。(36)在他看来,所谓“行为”是指“一个人所做的事情”,它标识的是像喝啤酒和写书这类实在活动,以及像在头脑中解算术题或者形成金门桥的心理图像等心理活动;而像相信、希望、害怕和渴望等意向状态根本不能算是“心理行为”。
塞尔对“行为”概念的定义显然过于狭窄。对此,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对类似反对意见已有过明确回应。他说,“至于有关行为的说法,人们在这里不应联想到原初的词义actus(行动),关于活动〈Betätigung〉的想法必须始终被排斥。但行为这个表述在一大批心理学家的用语中是如此根深蒂固,而另一方面却又如此被用损,并且如此清楚地脱离了它的原初含义,以至于我们——尤其是作出这个明确的保留之后——可以无所顾忌地继续使用它。如果我们不想引进全新的、有别于所有生动的语感和所有历史传统的人造语词,那么我们将无可避免刚才所说的那一类不利的因素。”(37)
可见,与塞尔的心灵哲学不同,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行为”概念的意义已经远离了它的原初词义,而仅仅标识的是“意识行为”或“意识体验”。而胡塞尔选择这么做,一部分是出于历史的原因:在脱离原初含义的情况下使用“行为”概念在一大批心理学家中已经是根深蒂固的做法,一部分是出于现实的原因:找不到能够避免传统用法的不利因素的更好的语词。
(二)
不过,虽然塞尔和胡塞尔的意向性分析之间存在诸多重合之处,但两人使用的哲学方法却是根本不同的。对此,塞尔说过:“在我的观点和胡塞尔的观点之间存在有趣的重合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如果没有重合反倒令人惊讶,因为我们之间讨论的是同一个主题。如此的相似性当然值得探索,但希望注意我们之间方法上的关键差异。”(38)
塞尔近年来对现象学方法和分析哲学方法的差异性有过详细的对比阐述。他认为,现象学的方法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的运用有时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它们之间的确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但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塞尔认为,罗素在20世纪初创立的摹状词理论,为我们提供了逻辑分析的典范事例。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认为,当你说出一个句子“法国国王是秃头的”时,不要去问自己的意识状态是什么,而要试着去描述这个句子在什么条件下是真的。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关注的是对句子的真值条件(truth condition)的分析,而不是对句子所反映的经验(experience)的分析。塞尔沿袭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所提供的逻辑分析方法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要的延伸。比如在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中,他并没有问在什么条件下言语行为是真的,他问的是在什么条件下某种类型的某个言语行为(a speech act of a certain type)能够成功而无误地被执行(successfully and non-defectively performed)。为了阐明现象学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的区别,塞尔做过如下总结,“……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是通过给出本质结构来描述意向相关项。逻辑分析的方法是陈述条件——真值条件、执行条件、建构条件等等。”(39)
塞尔不仅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分析言语行为,而且使用它来分析心灵哲学中所遇到的几乎所有的问题。事实上,胡塞尔和塞尔的意向性分析在结论上的惊人相似掩饰不了隐藏其后的哲学方法上的根本差异:前者运用的是超越论还原(transzendentale Reduktion)和本质直观(Wesensschau)的现象学方法;而后者运用的是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logical analysis)方法。
在塞尔看来,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来研究意向性,一个重要的优点是能使我们明晰地区分意向性的逻辑本性问题和本体论问题。比如,什么东西真正属于信念?传统的回答是,“信念是对笛卡儿式自我的修正,是飘荡在心灵中的休谟式观念,是以某些方式去表现的因果性倾向,或者是一个系统的一种功能性状态。”(40)传统的回答一般都会假定某种适合于信念的本体论范畴,但实际上它们都是错的。如果根据逻辑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信念的意向性,那么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就是:信念是具有特定心理模式的命题内容,它的模式决定了一种心灵向世界的适应指向,而其命题内容决定了一个满足条件的集合。在塞尔看来,回答意向状态如何在世界的本体当中实现的问题和回答意向状态的逻辑本性问题是不相关的。
胡塞尔的意向分析和塞尔的意向性的逻辑分析一样,当然也是独立于意向性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和物理性的本体实现形式。但胡塞尔的意向分析,至少在逻辑研究阶段的意向分析,之所以会导致许多混乱,关键在于胡塞尔依然在追求某种使意向性得以实现的本体,尽管这种本体不是物理性的大脑或神经生理学的因果基础,而是某种“意义”本体。意义的本体论地位的安置问题是困扰早期胡塞尔现象学的意向分析的难题。而塞尔的“意向性的非本体论意义的解决方案”似乎能为解决这个难题提供某种启示。
最后,以塞尔对现象学方法和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方法之间的互补性关系的强调作为我们的结尾:“在我看来,对待这整个讨论的正确态度是,我们应该将现象学方法使用在合适它们的地方,以及将分析的方法使用在合适它们的地方……如果理解合适,在分析哲学和现象学之间没有冲突。它们提供非竞争性的和互补性的探究方法,任何打算开展严肃工作的人都应该准备使用这两者。”(41)
注释:
①②③⑤John H.Searle,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selected essay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12.
④John Searle,edited by Barry Smit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266; p112.
⑥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476、485页。
⑦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第539页。
⑧同上书,第451页。
⑨同上。
⑩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第454页。
(1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2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75页。
(12)同上书,第74页。
(13)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36页。
(14)同上书,第435页。
(15)同上书,第451页。
(16)Smith and McIntyre,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p116.
(1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52-453页。
(1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52-453页。
(19)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舒曼编,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311页。
(20)Dreyfus,Hubert,Husserl:intentionality and cognitive science,the MIT Press,1982,p5.
(21)Dan Zahavi,Husserl's Phenomenolog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23.
(22)John R.Searle,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10.
(23)Dreyfus,Hubert,Husserl:intentionality and cognitive science,pp5-6.
(24)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92页。
(25)John R.Searle,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p11.
(26)Ibid.ix.
(27)Ibid.p1.
(2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33页。
(29)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30页。
(30)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10页。
(31)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前引,第107页。
(32)Dan Zahavi,Husserl's Phenomenology,p27.
(33)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北京,2001年,第228页。
(34)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2页。
(35)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黑尔德编,倪梁康、张廷国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50页。
(36)John R.Searle,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p3.
(37)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第1部分,前引,第419页。
(38)John H.Searle,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selected essays,p112.
(39)John H.Searle,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selected essays,p115.
(40)John R.Searle,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p14.
(41)John H.Searle,Philosophy in a new century:selected essays,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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