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论真与真理
王路

作者简介:王路,郑州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 郑州 450001)。
人大复印:《逻辑》2022 年 01 期
原发期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20215 期 第 66-82 页
关键词:胡塞尔/ 《逻辑研究》/ 真/ 真理/ 分析哲学/ 句法/ 语义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truth/ truths/ analytical philosophy/ syntax/ semantics/
摘要:胡塞尔与“真”相关的论述属于现象学的基础部分,相关讨论内容丰富。他不太区别使用真(Wahrheit)和真理(Wahrheiten),却谈论对“真”这一概念狭窄的和扩展的理解:谈论各门科学的真理与科学的一体化的“真”,谈论与明见性相关的“真”,与“S是P”对应的“真”,与“是”对应的“真”。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相关论述有些明确,有些含糊,但他对“真”这一概念的重视,对它做出一些区别的努力,阐明相关问题的企图,乃是清晰可见的。胡塞尔的研究对我们理解西方哲学中关于“真”这一概念的认识、重视和思考极富启示。
哲学讨论通常会涉及语言,比如句子、专名、谓词,也会涉及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比如命题、思想、认识,还会涉及外界事物和心理方面的东西,比如对象、事态、事实,表象、意识、意向等等。逻辑有句法和语义两个方面,语义的核心概念乃是“真”。哲学讨论与逻辑密切联系,也会谈及“真”,将后者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与外界的东西相结合,也会谈及真理、真判断、真的东西、真的事实等等。哲学讨论还会区别形式与内容,因而会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谈及“真”,比如康德说的认识的形式方面的“真”之标准和内容方面的“真”之标准。因此,在哲学讨论中,内容繁多,方式多样,“真”却是至关重要的概念。
借鉴分析哲学的观点,可以将语言看作与世界对应的,是反映世界的。这样,与“真”相关的哲学讨论会涉及语言、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句法和语义这样四个方面。在我看来,这四个方面实际上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即语言、思想和真(假)。借助句子图式①可以清楚地显示这一点,可以澄清哲学相关讨论中的含糊不清之处,并且获得更好的理解和说明。
本文以胡塞尔为例来说明以上观点。限于篇幅,我们只讨论《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通论》中的一些论述。胡塞尔是现象学的创始人,是欧陆哲学主要代表人物②。本文除了探讨他的论述之外,还要试图说明,他的论述对我们具有什么样的启示。
一、真与真理
首先需要说明,在胡塞尔的讨论中,他似乎对“真”(Wahrheit)与“真理”(Wahrheiten)并没有做什么严格的区分,使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比较随意。这样就给我们的讨论带来一些困难。当然,对他使用的Wahrheit一词我们可以做简单处理:单数表达时理解为“真”,复数表达时理解为“真理”。但是从理解胡塞尔的思想的角度来说,这样做是不够的,需要做更多认真细致的工作。
其次,《逻辑研究》第1卷第62节的题目是“科学的统一性。事物的关系和真理(Wahrheiten)的关系”,第2卷第二部分第39节的题目是“明见性与真(Wahrheit)”,《现象学的观念》第139节的标题是“各种理性的交织。理论的、价值的、和实践的真(Wahrheit)”。这至少表明这几节与“真”相关。在这几处标题中,既有复数使用的Wahrheiten一词,也有单数使用的Wahrheit这个词。这表明,胡塞尔不仅有关于“真”的讨论,也有关于真理的讨论。这似乎还表明,胡塞尔讨论中关于Wahrheit的单数形式和复数形式的使用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区别的。仔细一些还可以看出,有些讨论并不是专门论述真与真理,而是借助它们来说明其他东西,比如说明科学的统一性,说明理性的交织。但是,“明见性与真”显然是关于“真”本身的论述,这就表明,这一标题下是把“真”当作专门的对象做专门的讨论。由此可见,区别胡塞尔关于“真”与真理的论述,对于理解他的相关思想是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先对他的论述做一般性讨论,然后集中讨论他这两节中的论述。
胡塞尔在说真理的时候,有些地方是比较明确的,比如他谈科学领域中的真理(译文会有修正,后文同)[2](P7)[3](P10),“一堆真理P1P2……”[2](P15)[3](P18),逻辑所探讨的“理论性的真理”[2](p43)[3](p51),“相互联系的真理”[2](P51)[3](P60)等等。之所以说这些地方的表达比较明确,因为从语言形式上,这里用的是复数形式(Wahrheiten),有的还加了量化和与量化相关的修饰:一堆、相互。联系上下文,这些地方明显是在谈论科学认识,属于语言表达的东西,属于涵义层面的东西。由于这样的表述比较明确,我们不对它们做更多的讨论。
在胡塞尔的讨论中,Wahrheit一词有时候会与其他一些词并列使用,比如他
[1]会谈及“规定、真理(Wahrheiten)、规律”[2](P2)[3](Pvi)。
[2]也会谈及“真与假、肯定与否定、普遍与特殊、根据与结论等”一些构造性的东西[2](P45)[3](P52)。
[3]还会谈及“认识、明见性、真、是(对象、事态等)这些概念”[4](P353)[5](P341)。
在这样的谈论中,从德文可以看得非常清楚,Wahrheit一词有时加复数,有时不加,二者有明显区别。如果忽略这里的区别,似乎可以认为,这里所说的都是“真理”,一如中译文通常的做法。但是在我看来,这里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
首先,将Wahrheit与规定和规律并列谈论,相当于把它们看作是相似的东西。规定和规律都是有明确内容的东西,因此,这里所说的“真理”也会是有内容的东西,指的应该是含有“真”的认识或是“真”的认识。加复数的方式大概正是为了说明这一点。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来看,[1]这样的论述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其次,普遍与特殊、根据与结论,这些东西无疑是有内容的。以此来考虑,肯定与否定也是有内容的。这样,Wahrheit似乎也应该是有内容的。但是,普遍与特殊,也可以只从句法方面来考虑,比如句子表达方式:全称(普遍)、特称(特殊)、单称(个别);根据与结论,也可以这样考虑,比如从推理结构看,它们即是前提和结论或今天所说的前件和后件。在这种意义上,肯定和否定当然可以是指句子的表述形式,即传统逻辑所说的质的问题,因而与这里所说的普遍与特殊、根据与结论的考虑方式都是一样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真与假,与这些东西并列而论,因此,也不会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很明显,可以认为,真与假不是句法层面的东西,这样,它们只能是语义层面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这样的论述中,语义和句法方面的东西是得到考虑的。原文甚至明确地提到这些东西都是构造性的,这个意思还是可以看出来的。所以,[2]的论述也是不难理解的。
[1]和[2]选自《逻辑研究》,[3]则选自《现象学的观念》,后者无疑是哲学著作。在这里,“真”一词与“认识”“明见性”和“是”这三个词放在一起。
“明见性”的意思是明显确实③。所以,这个词表示的不是“认识”,不是“认识”所表达的东西,而只是“认识”或“认识”的表述所具有的一种性质。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认识”一词与它并列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与“认识”及其表述相关的性质。同样,这里说的“是”也是可以理解的。“是”乃是系词意义上的东西,因而可以看作是语言层面的东西④。它是句子的核心要素,因而可以看作是句子的表达。特别是,它后面括号中的补充说明似乎在告诉我们,这里说的乃是字面的东西,即那个“是”和它所代表的东西,但是实际上也可以是它所表达的东西,比如事物和事态等等。后者无疑是语言所表达或者可以通过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所以。这里所说的“是”与“认识”乃是相关的,它表达认识,而所表达的认识乃是关于事物的,关于事态的。同时,它与明见性也是相关的,因为它所表达的认识具有这样的性质或者可以具有这样的性质。
最后,这样的“认识”乃是与“真”相关的,因为它可以是真的,或者,人们总是在“真”的意义上探讨“认识”,因为这样谈论认识才是有意义的。这样,人们同样是要讨论“真”的,而且关于“真”的谈论是有意义的。因为“真”与“是”相对应:“是”乃是句法层面的东西,“真”则是语义层面的东西;但是它们都与“认识”相关,与“认识”所具有的明见性相关。正因为如此,这四种东西是可以放在一起并列谈论的。
基于以上认识还可以看出,既然可以将“认识”“明见性”“真”与“是”并列谈论,当然也就可以分别将真与是、真与明见性、真与认识并列谈论。实际上,在胡塞尔的论述中,这样的谈论比比皆是。比如:
【引文1】在知识中我们拥有真。在我们最终所依据的现时知识中,我们将真作为一个正确判断的对象而拥有。但仅仅如此还不够;因为,并非每个正确的判断、每个与真相一致的对一事态的设定或否定就是一个关于这个事态的是或不是的知识。[2](P9)[3](P12-13)
这里明确在谈论“真”,首先将它与知识并列谈论,最后将它与“是”并列谈论。在这一谈论过程中,还将它与判断联系起来。判断乃是表达认识的基本方式,因而与知识相关,当然也就与真相关。“S是P”乃是表达判断的基本方式,因而判断与“是”相关。这样,真与是相关乃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谈论真与是,则是非常自然的。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看出,这里不仅谈到“是”,而且谈到“不是”。与真相关,后者相应的应该是假或不真,但是这里没有谈。不过,这是自明的,不谈也不会引起误解。与“是或不是”对应地谈到“设定或否定”,两个方面除了相应,大概还是有区别的。
胡塞尔的论述比较简单。若是分析一下则可以看出,“是”似乎是或可以是句法方面的,设定似乎是或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对照之下就可以看出,与所谓设定相关的事物指的大概就是或者可以是外界的东西了。现在可以看出,胡塞尔这里关于知识的谈论乃是多层次的。既与语言相关,又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相关,还与外界的东西相关。谈论外界,容易与二元论联系起来,这是胡塞尔比较敏感的事情。客观而论,即使对胡塞尔的论述不做深入探讨,对这里所说的事态不做过多讨论,也可以一般性地理解为与对象相关,与事物相关,或与意向性的东西相关。因此,这里所说的“知识”无疑可以是关于外界的认识,也可以是关于对象的知识,关于事物的知识。最主要的,它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除了句法层面的东西以外,还有所表达的东西。“真”与所有这些东西相关,却不相同。它所要表明的主要在于,语言中所说的“是”或“不是”要与外界的情况相一致,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要与外界的情况相一致。
应该看到,胡塞尔没有做出如上区分和分析,但是,他对“真”的论述表明,对这样的区分,对与这样的区分相关的一些要素他并不是没有认识的。比如他明确地说:
【引文2】逻辑原理所表述的无非是特定的真理,这些真理建立在诸如真、假、判断(句子)等特定概念的纯粹意义(内容)之中。[2](P121)[3](P139)
这里说的真理(Wahrheiten)指逻辑中定理一样的东西。用今天的观点看,它们有句法,也有语义,即真假。而在胡塞尔的说明中,它们与真(Wahrheit)相关,也与判断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判断”一词后面括号中的补充说明“句子”。这个词的德文是Satz。人们认为这个词是多义的,即可以表示句子,也可以表示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比如命题、定理。但是在这里,用它来补充说明“判断”一词,特别是与“真”对应,似乎应该指与“真”不同的东西。假如“真”乃是语义层面的,那么Satz似乎应该指句子,这样与“真”就正好对应。退一步,认为它指句子及其表达的东西,似乎也是可以的,区别仅仅在于,这里所说的句子及其表达的东西似乎与“真”不同。基于以上认识还可以看出,句首提到的原理一词的德文是Grundsatz的复数形式,字面意思是“基础句子(命题)”。所以,无论以上分析是不是有过度之嫌,至少从德文可以看出,这种复数形式的表达(Grundsaetze)与这里所说的真理(Wahrheiten)的复数表达方式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这里所说的“真理”当然与“真”相关,因为即使字面上看,它也包含着“真”;同样,这里所说的“真理”也可以与句子相关,因为即使字面上看,表达它的所谓逻辑原理也包含着句子。所以,真与真理是不同的,真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比如判断,也是不同的,真与句子本身同样是不同的。
我想强调的是,如果不加区分,笼统地谈论真理或真判断,说它们与认识相关,与对象相关,或与外界事物相关,与“真”相关,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区分的话,则可以看出,判断可以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不是单纯的符号,而是有内容的,因而在判断上可以区分出两个层面,一个是语言,另一个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二者截然不同。再进一步,判断有真假,一如这里所说的真理或真判断,因而与这两个层面相关,还有一种不同的东西,这就是真(假)。人们可以认为,这样的区分和认识不过是今天的成果,不能强加给胡塞尔。这当然是对的。但是借助这样的认识来理解胡塞尔,我们至少可以考虑,他是不是有这样的或类似的思考,也就是说,他的讨论是不是涉及与这样的区分相关的要素和方式。特别是,经过这样的分析,我们是不是会对他的论述有更加充分的认识。
让我们再看他的一段说明:
【引文3】人们不能将作为判断内容、即作为观念统一体的判断与单个的现实判断行为混淆起来。当我们说“2×2是4”这个判断时,考虑的是前者,而这个判断无论谁遇到,总是同一个。人们也不能将作为正确的、与真相适合的判断行为的真判断与这个判断的真或者与这种真的判断内容混淆起来。我做的2×2=4这个判断肯定受因果性规定,但2×2=4这个真理却不受因果性规定。[2](P104)[3](P119)
这段话明确谈论判断内容,并且将它与判断的活动区别开来。2×2=4,是一个判断。一个人说“2×2是4”,则是做出一个判断活动。判断是普遍的,因而是同一的;做判断则会因人而异。因此,一个判断本身和做出判断的活动是有根本区别的。这一区别是重要的,而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们与“真”的关系。限于篇幅,这里我们只讨论判断本身。“2×2=4”乃是一个判断,是真的,因此有真判断之说。这个判断与“真”相适应,因而可以谈论这个判断的“真”。这些都非常容易理解。需要讨论的是引文中最后一句:“2×2=4这个真理”说的是什么?
这个表达式的德文是“die Wahrheit:2×2=4”。这里的Wahrheit加了定冠词,表示一个确定的东西。在这个上下文中,指冒号后面的东西。因此,这里的Wahrheit指的是2×2=4这个句子及其所表达的东西,所以它的意思是真理、真的判断。它与引文中其他地方所谈的Wahrheit(真)乃是不同的。由于这是真判断,当然也就可以谈论判断的真,可以谈论与“判断的真”相应的东西。从胡塞尔的表达方式可以看出,他认识到这里是有一些区别的,而且他确实是竭力想说明这其间的区别。用我的话说,这里的区别主要就在于:“2×2=4”这个句子是有涵义的(思想)。此外,这个句子是“真”的:一个人说出这个句子,就是做出一个判断并且将这个判断通过语言表达出来,所以,他做出判断,并形成一个真判断或真理,后者是有内容的,是正确的,是“真”的,或者说,它作为正确的,与“真”乃是相适应的。
说明“真”与其他东西的区别乃是重要的,但是,说明“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引文4】[1]凡是真的,乃是绝对的,乃是“自在地”真的;[2]这种真乃是同一的一个(东西),无论它是被人还是被非人、被天使还是被上帝判断地来把握;[3]如果我们没有受到相对主义的迷惑,那么逻辑规律所说的,而且我们所有人所说的就是这种与种族、个体和体验的实在多样性相对应的观念统一性中的真(序号为引者所加)。[2](P103)[3](P117-118)
这段引文分两部分,都是关于“真”的说明。前一部分说明“真”,并且说明它是同一的,不会有歧义的,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后一部分说明,无论如何理解,不管加上什么因素来考虑,“真”依然不变,而且它是观念中的东西。假定这些说明是自明的,不必讨论。我们只讨论前一部分。
前一部分含两个子句。“真”出现在[2],其德文是die Wahrheit。这个词加了定冠词,因此,这里的“真”乃是特定的,它指[1]中所说的东西,因此要根据[1]来理解。[1]中两次谈到“真的”(wahr),即都是以形容词形式出现的。这就说明,[2]中所说的Wahrheit指的乃是[1]中以wahr或ist wahr所表达的东西。换句话说,Wahrheit只不过是wahr的名词形式。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胡塞尔想说明,这样的“真”乃是同一的,不会有歧义的,即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而且它是观念中的东西。前半部分的说明是清楚的,后半部分的说明也是可以理解的。若是引申一下则可以认为,这里似乎是说,“真”不是语言,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也不是外界的事物。有些含糊的是这里关于“真”乃是观念中的东西的说明。观念的东西是可以表达的,因而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所以,若是按照句子图式的分析,则可以清楚地说明,“真”乃是语义层面的,或者,它可以是与句子相关的,或者可以是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相关的,但是与它们却是不同的。
对照【引文3】和【引文4】还可以看出,同样谈论Wahrheit,胡塞尔有时候说的乃是真判断或真理,有时候说的则是“真”。即使仅从他的表达方式也可以看出,他是有区别的。因此,在理解胡塞尔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样的区别。
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胡塞尔在谈论“真”的时候,可以单独谈论,也可以与“真理”结合在一起谈论。但是其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而且他为说明其间区别所做的努力以及他这样做的企图也是可以看出来的。从他的论述也可以看出,区别真与真理似乎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
前面说到,《逻辑研究》第1卷第62节的题目提到事物与真理。二者的并列说明它们的区别。尽管从标题可以看出这不是专门关于真理的论述,而是用来说明科学的统一性的,但毕竟将真理明确提到醒目的位置。在这一节,确实可以看到一些关于事物和真理之间关系的论述。比如,为了说明科学的统一性,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真理之间的联系分为两个不同的方面,对照着进行说明;比如谈论了事物和真理的先天给定性和不可分割性;比如还谈论了事物是如此这般的“自在的是”(Sein an sich)以及与其相应的“自在的真(理)”(Wahrheit an sich)等等[2](P119)[3](P228)。限于篇幅,我们不对这些内容展开讨论,只看这一节最后总结性说明中的一段话:
【引文5】与认识联系相应的是观念上的真理的联系。真理的联系,若恰当地理解,则不仅是真理的复合,而且是复合的真理,因此[1]它们本身,而且作为整体,处于真这个概念之下。这概念也包括科学,客观地理解这个词,就是说,[2]科学是一体化的真这种意义上的东西。[3]根据真和对象性之间存在的普遍关系,一种统一的对象性与同一门科学中的真之统一性乃是相应的:这就是科学领域的统一性。[2](P200)[3](P230)
此前一直在对应地谈论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真理之间的联系。因此,真理是观念上的东西这一点是清楚的。真理乃是与真的认识相应的东西,比如真判断,因而是或至少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因此,真理可以是一个一个的,它们的联系即是它们的复合。这些论述是容易理解的,需要说明的是[1]:真理处于“真”这个概念之下;特别这里还强调,作为整体,即所有真理。这就表明,所有真理有一个共同的东西。通俗地说,每一个真理都是不同的,比如“雪是白的”和前面谈到的“2×2=4”。它们虽然是根本不同的认识,却有一个共同之处,即是“真”的。所以,它们都处于“真”这个概念之下。这里需要考虑的是,这一解释是不是胡塞尔本人的意思,因为他毕竟没有这样说。从他的表述看,真理(Wahrheiten)整体“处于”真(Wahrheit)这个概念“之下”(unterstehen),这似乎是一个形象的说明,它告诉我们,“真”这个概念是比“真理”这个概念更高的,或者前者统管后者。这样看来,这无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字面上看,汉语“真理”与“真”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德语Wahrheiten和Wahrheit乃是同一个词的不同形式:区别不过仅仅是单复数的形式而已。从引文表述看,前者处于后者之下,二者无疑确实是不同的。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这里的区别是什么?在我看来,这就是一个具有“真”这种性质的表述和“真”本身的区别。如同前面引文所说,一个认识可以是真的,绝对的,是自在地“真”的,另一个不同的认识也可以是这样的“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真”本身却是同一的。正是这同一的“真”,使我们可以对不同的东西说是真的,也就会有了真判断与做出真判断的区别,这样也就会有判断与做出判断的区别。胡塞尔的表述也许有不清楚之处,但是,这里他表述的区别是确切存在的,而且他确实想以这样的方式,包括单复数的不同来说明其间的区别。
基于[1]做出的区别,[2]所说的科学的“真”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这里所说的不是某一门具体的科学,也不是某一门科学的某一种认识,而是统称,因而也有整体的意思。所以,这里强调它与“一体化的真”的对应性,或者“通过一体化的真”这一概念说明科学,其对应性无疑是明确的。[3]中所谈的统一性,无疑也是整体意义上的谈论,因此与“真”的对应性也是明显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用语“对象性”(Gegenstaendlichkeit)、“统一性”(Einheit、einheitlich)都表示性质意义上的一些东西,而不是具体事物。这样的表述与“真”对应着、并列地谈论,无疑是一致的。这样也就说明,“真”也是这种意义上的东西,或者胡塞尔想在这样的意义上谈论“真”本身。
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一节讲的都是真理(Wahrheiten),因而这少数几处关于Wahrheit的用法并不足以说明这里所说的就是“真”。在我看来,以上理解不仅基于【引文5】,而且也可以联系其他四段引文来理解。这就可以看出,在胡塞尔的论述中,确实有一种统一的“真”之概念。它与通常所说的真理、真判断乃是不同的。退一步,如果一定要认为这里所说的Wahrheit乃是真理,那么就要认真思考,胡塞尔所说“复合的真理”处于“真理”这一概念本身之下是什么意思。难道他是说,“复合的真理”也是真理,因而处于“真理”这一概念之下吗?若是这样,他又是在想说明什么呢?
二、与真相关的说明
以上我们讨论了胡塞尔与真和真理相关的一些论述。为了避免有断章取义之嫌,下面我们选《逻辑研究》第2卷中“明见性与真”这一节来讨论,标题表明该节专门探讨“真”这一问题。在这一节,胡塞尔首先对“真”这个概念提出四点说明,然后基于它们又做出一些进一步的讨论。为了完整不走样地说明他的思想,这一节我们先讨论这四个说明,下一节再讨论他的进一步说明。
【引文6】[1]如果我们首先坚持刚才所说的真这个概念,那么真作为一个认同行为的相关物便是一个事态,而作为一个相合的认同的相关物便是一个同一性,即:在被意指之物和被给予之物本身之间的完整一致性。[2]这种一致性是在明见性中被体验到的,只要明见性是适宜的认同的现时进行。另一方面,[3]人们不能将明见性就是对真的“体验”这个定理随便地解释成:明见性(如果我们将感知的概念加以足够的扩展)就是感知,而严格的明见性就是对真的适宜感知。因为,[4]如果考虑到我们在前面所表露的怀疑,我们就必须承认,认同的相合之进行还不是对对象的一致性的现时感知,相反,只有通过一个客体化立义的本己行为,只有通过一种对现存的真的特有观向,认同的相合才能成为对象性的一致。[5]而事实上真乃是“现存的”。这里先天地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我们随时有可能观向这种一致性并且使这种一致性在适宜感知中成为意向性意识。[8](P122)[9](P122-123)
这是“明见性与真”这一节的第一段,后被称为1)(参见后面【引文10】)。这里意思比较多,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加了序号。简单地说,[1]说明“真”乃是一种一致性,[2]说明“真”与明见性相关,[3]批评一种关于“真”与明见性的解释,[4]是批评的理由,[5]对“真”再次做出说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这些说明是关于真与明见性的,涉及二者的关系。如果将它们看作是关于“真”的,则可以认为这是通过明见性来说明真;当然,反过来也可以认为这是通过真来说明明见性。下面我们逐一讨论这几层意思。
[1]的说明来自此前的论述,可以看作是此前论述的总结。这里对“真”做出两点说明,一是将它看作一种事态,二是将它看作一种同一性。事态与同一性显然是不同的。在关于事态的说明中,胡塞尔提到识别活动,“真”则是与它相关的东西。即便不引用更多的论述,仅从前面的引文也可以看出,事态与“真”乃是对应的东西,比如对事态的设定可以与“真”相一致(【引文1】),“真”与“是”并列,而“是”本身则含有与事态相关的东西(【引文2】),这就说明,事态与“真”乃是相关的、相应的。这里说“真”乃是事态本身,这与此前这样的说明终究还是有区别的,似乎有些像【引文3】所说的与“真”相应的真判断的内容,即似乎有些像真理。由于是从前面的论述延续下来,因此,这样的说明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同一性的说明加注重点符号,以示强调。这也就说明,这里关于同一性的说明才是重要的。事实也是如此,随后的论述都是围绕同一性展开的。所以相关说明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字面上看,同一性是一种有关性质的说明,而同一性又被说成是一种完整一致性。“真”既然与这样的说明相应,这就表明,“真”也是一种类似的东西,即它不是事态、判断、认识等等这样的东西⑤。“真”既然是这样一种同一性,似乎被说成是一种关系,似乎是这两种东西之间的关系,即表示它们之间的一致性。[2]是对一致性的说明,即是对“真”的进一步说明。它显示出两点:一是借助明见性对“真”做出说明。明见性也是一种性质似的东西,这样的说明与前面的说明是一致的,而且如前所述,明见性与“真”并列或对应着说,在书中也是常态;二是这里说到体验,似乎也是为了说明,“真”乃是一种性质似的东西。由此可见,[1]指出“真”乃是一种同一性,以一致性来解释它,并且强调这种一致性,[2]则进一步论述,“真”并非是认识、判断、事态等类东西,并在说明中使真与明见性联系起来。而这也是该章节的主题。
有了以上论述,关于“真”的说明其实已经清楚了,但是胡塞尔还觉得不够,又做了补充说明。[3]至[5]指出,不能将明见性解释成对“真”的感知,原因在于由于涉及一致性的问题,因而涉及两个不同因素之间的一种关系,所以不是单一的。比如它涉及与对象的一致性的问题,涉及充分识别和同一的问题,还涉及对“真”的考虑的问题,涉及“真”和与“真”相关的问题,涉及意识的问题等等。这样的说明是不是清楚姑且不论,但至少表明,相关问题似乎有些复杂,不像前面的论述那样简单。
在我看来,这段论述涉及的问题很多,而这些问题也是胡塞尔一直在讨论的问题。与我们的讨论相关,这里仅指出,即使不讨论这里所涉及的这些问题,仅从字面上也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真”,通俗地说乃是一种类似性质一样的东西。比较清楚的有两点,一点是,它是两个要素之间的东西,而且是二者之间的同一性或一致性;另一点是,它与明见性相关,而所谓明见性,即是自明性,显而易见性,在这样的东西中可以体会“真”,因此,“真”似乎也应该是这样的东西。【引文2】说,是“真”的,乃是绝对的,大概就有这样的意思。但是,如果进一步问,这究竟是什么意思,似乎又不是那样清楚了。不过,作为关于“真”的探讨,这段话毕竟还是说明了一些东西。
【引文7】另一个真之概念则涉及在那种被定义为明见性的相合统一中存在着的观念关系,这种相合统一是指在各个相合行为的认识本质之间起作用的统一。在前一种意义上,真乃是一种与明见性行为相符合的对象之物,而在这一种意义上,真则是一种包含在行为形式中的观念,也就是经验偶然的明见性行为所具有的合乎认识的并且被理解为观念的本质,或者也可以说是绝对相即性本身的观念。[8](P200)[9](P230)
这是“明见性与真”这一节的第二段,后被称为2)(参见【引文10】)。这段话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说明,“真”乃是一种观念关系,二是对照指出,【引文6】说明,“真”乃是一种对象,【引文7】则说明,“真”乃是一种观念。粗看这段话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细读却存在一些问题,给我们的理解也会带来问题。
非常明显的是,对象之物显然不是一种与性质相似的东西,因此,这里将【引文6】中所说的东西解释成对象之物,似乎明显不符合实际:那里明明谈论的是同一性、一致性、明见性等这样的东西,并且通过这样的东西来说明“真”。这样的东西所说明的“真”,怎么会是一种对象之物呢?
再仔细一些则可以看出,这里谈到对象的时候,所对应谈论的并不是明见性,而是明见性的行为。明见性与明见性的行为无疑是有根本区别的。【引文3】曾谈到判断与判断行为的区别,这里也是同样。真与明见性相应,与明见性行为可以相关,但绝不是相应的,因此,这里所说的“真”乃是有歧义的。在我看来,明见性与判断相应,明见性行为则应该与判断行为相应,因此,“真”与判断相应,与明见性相应,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假如明见性行为与判断性行为相应这样的理解乃是对的,那么就可以认为,与明见性行为相应的就不是“真”,而应该是判断的内容,或者说,是真的判断。
沿着这个思路还可以看到,随后即谈到“行为形式”。这种行为形式是什么姑且不论,至少与行为做出了区别。所以,基于这些说明至少可以清楚地看出两点。其一,关于“真”的理解,可以有对象或者说事物方面的,还可以有观念方面的。其二,无论哪一方面的理解,与“真”相关,明见性是一个必要因素。
【引文8】此外,我们在给予性行为的充盈方面以被意指物的方式在明见性中体验到被给予的对象:这个被给予的对象就是充盈本身。这个对象也可以被称之为是、真、真的东西,只要它在这里不是像在单纯相即感知中那样被体验到,而是作为一个意向的观念充盈、作为使之为真的行为,或者说,作为这个特殊的符合认识的意向本质的观念充盈被体验到。[8](P122-123)[9](P123)
这是“明见性与真”这一节的第三段,后被称为3)(参见【引文10】)。其中加重点标示有三处,分别谈到给定的对象、意向本质和使(对象)之为真。给定对象(gegebenen Gegenstand)不过是【引文6】中给定物(Gegebenem)的进一步说明,因此,这里关于它的说明,比如充盈、感知体验等等,都是进一步的说明。两段引文加以对照,这种进一步的说明的特征是很明显的。由于“是”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主线上的意思应该是一致的,实际上也是一致的。正是在这种进一步的说明中,胡塞尔提到了“是”“真”和真的东西。“是”与“真”,这是并列或可以并列谈论的东西,也是此前多次谈到的东西,即使在前面不多的引文中,也可以看到关于它们的谈论(【引文1,3,4】)。所以,这里需要注意的其实只是“真的东西”(das Wahre)。“真的东西”的意思极为宽泛,在胡塞尔的论述中,可以是对象意义上的,也可以是观念意义上的。这样,此前所说的许多东西,比如事态、判断、意向性的意识等等,都可以与它相关。当然,这样的东西也可以与“是”相关,与“真”相关,但显然又是不同的。所以这里将“是”“真”和“真的东西”这样三个东西并列一起进行说明,不仅反映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且反映出在具体的说明上,胡塞尔尚未获得明确的区别,特别是尚未获得关于“真”的说明。
在对“是”“真”和“真的东西”的说明中,胡塞尔还明确谈到“使之为真”。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这一说明与“真”相关,重点符号表明,这一点得到强调,由此也就说明,在此前给出的那三个概念中,“真”乃是最重要的。在我看来,这一表达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在这里所起的说明作用,更在于它在说明中做出的提示。所谓“使之为真”,比如A使B为真,需要有三个要素,除了真以外,还要有两个要素:其一,使什么东西为真,比如这里所说的意向的观念;其二,是什么东西使他物为真,比如这里所说的填充观念的活动。无论这两个要素是什么,胡塞尔是不是说清楚了,至少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它们与“真”不同,或者确切地说,“真”与它们不同。而且,这两个要素之间好像确实是一种关系。从这种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真”,不仅这里的论述容易理解,而且与前面所说的同一性、一致性等等,无疑也都是一致的。
【引文9】从意向的立场来看,对明见性关系的理解又产生出如下三种方式的真,即作为意向的正确性(特别是例如判断的正确性),作为意向与真的对象的适宜性,或者说,作为种类意向的符合认识的本质之正确性。就最后一点而言,例如在定理的逻辑意义上的判断的正确性:定理“朝向”事物本身;它说:这是这样的,并且这确实是这样的。[8](P123)[9](P123)
这是“明见性与真”这一节第四段,后被称为4)(参见【引文10】)中的主要部分。它从意向的角度,通过“真”这一概念对明见性做出理论性说明,然后又提供一个举例说明。在理论性说明中,它两次说到正确性这个概念,一次说到适宜性这个概念。正确性和适宜性这两个概念与“真”乃是一致的。真的当然是正确的,也是会适宜的。即使字面上这也不会有什么理解的问题。以上是大致分析,下面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句话显示出明见性与“真”的关系,从明见性得到真,这一点此前胡塞尔已经反复讨论过了(比如【引文1】),因此,这里以断言的方式说出,只不过这里对“真”做出三个补充说明。第一个正确性说的是意向的正确性,由于说明是从意向的角度出发,因此,这样的说明并不意外。值得注意的是括号中的补充说明,其中提到判断的正确性。有了这一说明,即便意向的正确性不容易理解,判断的正确性总不会有什么问题。这样至少也就可以借助判断的正确性来理解。在这种意义上,“真”这一概念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第二个正确性谈到符合认识的本质,因而是与认识相关的。认识通常会涉及对象、观念这样的东西,因而涉及是不是正确、是不是符合等等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真”这一概念大致也不会有什么理解的问题。如果认为这里的论述并不是那样清楚,那么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来理解它。
在两种正确性之间谈到的是适宜性。这与正确性明显是有区别的。这里说的乃是意向与“真的对象”相适宜。而在这一说明和第二种正确性的说明之间用了“或者”一词,因而也可以把后一种正确性看作是这里所说的适宜性的另一种解释。意向和对象之间的适宜性,说的无疑是意向和对象之间的关系。这样也就可以看出,这里实际上谈的是认识,只不过字面上显示出来的是意向和对象而已。从意向的角度谈论认识,所谓真,既可以是意向与对象相适宜,也可以是认识的正确性,而后者也是认识的本质。特别是,这里所说的对象还不是任意的对象,而是“真”的对象,在这种意义上,意向与这样的对象相适宜,说这样的东西与“真”相关,当然是有道理的。
最后的举例说明则明确谈到判断的正确性,直接针对意向的正确性,也许括号中的补充说明就是为了这一步的。关于这个举例说明的东西,比如逻辑意义、定理、朝向事物本身等等,不必过多讨论,我们只看具体的例子:“它说,它是这样的,并且它确实是这样的。”(er sagt,so ist es,und es ist wirklich so)在这个例子中,联结词und联结了两个句子,它们有共同的句式,主语处的es是一个不定代词,泛指任何东西;表语处的so也是代词,泛指任何情况;ist乃是系词,起联结主语和表语的作用。两个句子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多了一个副词“确实”(wirklich),修饰表语。
很明显,这两个句子没有什么具体的内容,因此不是什么逻辑定理,也没有真假。但是,为什么会说它们是逻辑定理所说的东西呢?以此为什么会谈到逻辑意义呢?以此为什么会谈到事物本身呢?以此为什么又会谈到对事物的“朝向”呢?联系它所要说明的东西,则我们还要进一步问,以此为什么会对意向做出说明呢?以此为什么会说明这里所要说明的东西,比如明见性、真、正确性、适宜性等等呢?
在我看来,这两个句子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表示的只是一种句式:S是P。这是表达逻辑定理的基本方式,也是人们表达认识的基本方式。比如【引文3】谈到算术表达“2×2=4”,那里胡塞尔还特意说“我们说‘2×2是4’”。主语和表语可以千变万化,是系词“是”却是恒定不变的。这样的表达乃是关于事物的,因此,可以朝向事物本身;这样的表达也是判断,是认识,本身是明见的,可以是真的,是正确的,这样的表达与表达主体相关,体现意向,因而与被表达的东西可以是相适宜的。
所以,“它是这样的”并不是一条定理,而是定理的基本表达方式。胡塞尔所用的Satz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是句子。这里谈论Satz的逻辑意义(Sinn),显然是想以“它是这样的”来显示它,因此,这里所说的Satz似乎指句子,而不是指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但是,这里又说Satz朝向事物本身,似乎说的又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因此,胡塞尔似乎没有注意到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也许在他看来,只要认识到“是”的特征和作用就可以了,因为它是表达的核心要素,它可以体现句子及其所表达的东西,它与事物本身相关,与事态相关,与判断相关,与明见性相关,与真相关。所以,既可以通过它来谈论明见性,也可以通过它来谈论真,基于这样的认识,当然也就可以直接谈论真,并且谈论明见性与真。
三、引申和扩展的讨论
以上四段引文论述了关于“真”的几种不同看法。在此基础之上,胡塞尔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论述。为了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让我们再多看两段。
【引文10】[1]人们对真、正确性、真的东西这些概念的理解通常要比我们的这种做法更为狭窄:它们与判断和定理,或者说,与判断和定理的客观相关物,即事态相关;同时要谈论那主要与绝对客体(非一事态)相关的是,虽然这里缺乏可靠的划界。毫无疑义,我们有权对这些概念做更为一般的理解。[2]实事的本性要求我们将真与假这两个概念至少先做这样的扩展,使它们能够包含客体化行为的整个领域。同时,最恰当的做法似乎是将真和是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这样,真这个概念(这个概念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含有多义性,但通过对这些概念的说明,这种多义性几乎是无害的)便与行为本身和它被观念地理解的因素有关,而是这个概念(真实的一是)则与那个所属的对象相关项有关。[3]与此相符,根据2)和4),我们会将真定义为适宜性的观念,或者定义为客体化设定和含义的正确性。这样,在真这种意义上,是则会根据1)和3)被定义为在适宜性中同时被意指和被给予的对象的同一性,但也可以(这更符合这个词的自然意义)被定义为可以被适宜感知的东西,这个被感知的东西与一个通过感知而可以使之为真的(可以适宜的充实的)意向有着不确定的联系。[8](P124-125)[9](P125-126)
这段话直接谈到,“根据”前面四段引文,因此,可以说与它们的联系非常密切。[1]谈到真、正确性和真的东西,并谈及一种更窄的看法;[2]谈到要扩展“真”这一概念;[3]阐明,经过扩展,如何依据此前所谈的四种情况来谈论“真”。这似乎表明,人们对“真”这一概念有最基本的看法(假如可以这样看待狭窄的看法),但是,“真”这一概念乃是可以扩展的,对它可以做更多的解释。这就似乎还表明,以上四段引文表现的是一种比较宽泛的看法,它们可以与对“真”做出的宽泛解释相联系。即便如此,对“真”而言,仍然有一些东西是最基本的。下面我们详细讨论⑥。
从[1]首先可以看出,较窄的看法表明,“真”乃是与判断和定理相关的。这是自明的,不必多说。需要注意的是“或者”一词引出的说明:“真”乃是与事态相关的。在胡塞尔的论述中,事态也是一个自明的概念,至少到了这里已经是一个自明的概念了。但是,这里对它仍然有一个说明:与判断和定理相关的东西。这就清楚地表明,事态不是判断,不是定理,而是与它们相关的东西。假如把判断和定理看作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或者包括语言所表达的东西,那么事态就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而是其表达所针对的东西,比如甚至是其“朝向”的东西。假如将事态看作是外界的情况,或者笼统地看作是事物的、对象的情况,那么判断和定理就是关于它们的表达。胡塞尔关于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区别得不是很清楚,但是无论如何,他对判断与事态还是做出了区别的。
从[1]还可以看出,谈论“真”,同时还要谈论“是”,即“真”与“是”乃是相互联系的。经过前面的讨论,这一点是显然的,因此不必多说。在我看来,什么样的对象并不重要,比如是不是事态,因为胡塞尔也说这里不太容易说清楚。重要的就是这里所说的这个“是”,对此,只要联系前面的例子“这是这样的”就可以了。在这个例子中,或者用我的话说,在这个句式中,它是清楚的,而且,它与“真”显然是相联系的,或者至少与“真”可以是相联系的。
[2]提出要扩展“真”这个概念,扩展到包括整个对象化的活动范围。由于扩展到这样的活动范围,因而自然会涉及以观念的方式作出理解的问题,以及这种理解活动本身的问题。这显然不是单纯的判断和定理的问题,即便认为“判断”这个词有歧义,定理总是没有歧义的(若是理解为句子,则更没有歧义:可以与其所表达的东西相区别),而定理显然是不会涉及这些问题的。[2]还提出要区分“真”与“是”,“是”乃是与对象相关的,这样就涉及与对象相关的东西。这一点其实也是容易理解的,但是,恰恰在这一说明中,胡塞尔对“是”这个概念又做了补充说明:“真实的—是”(Wahrhaft-sein)。后者近似ist wahrhaft这一表达的名词形式,意思是:是真实的。wahrhaft的词根也是wahr,因此,主要意思也是来自它。由于这里谈到扩展,而且依然与“是”相联系,因此不会造成理解的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一个括号补充说明中,胡塞尔先是谈到“真”这个概念的多义性,然后又说它是无害的。由于这里区分出狭窄的和扩展的理解,这种多义性很可能指的是这种扩展的理解。这似乎是说,“真”这个词本来是没有歧义的,或者,它在狭义上是没有歧义的,但是经过扩展,到了广义上,可能会有一些歧义,但不会造成什么问题。假如这样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就要认真考虑,那种狭义的、没有歧义的“真”之概念是什么。在我看来,这就是“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这样来理解,与判断、定理相关的则是真,这样理解的“真”,也许有些狭隘,但是没有歧义;以此为基础,进行扩展的谈论,比如谈论的东西、真的判断、真的命题、真的认识、真理,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3]将这里所说的扩展的理解与前面四段引文所说的看法联系起来。由于区别了狭义的“真”和扩展的“真”,因而将该书前面的许多论述容纳进来,对它们既可以做狭义的理解,也可以做扩展的理解,对【引文6-9】同样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样也就可以对“真”做出多种理解。
区别狭窄的“真”和扩展的“真”,这样就可以围绕“真”而谈论更多的东西。但是,无论如何扩展,总还是基于狭窄的“真”。而且,关于扩展的“真”的说明,一定还要与有关狭窄的“真”的说明相一致,并且有助于说明狭窄的“真”。胡塞尔说:
[11]如果将判断定义为设定性行为,那么从主体方面来说,判断的领域与在最广泛意义上的真与假这两个概念的联合领域便是相合的。如果用陈述和对陈述的可能充实来定义判断,即是说,如果将判断仅仅理解为关系设定的领域,那么同一种相合也会形成,只要狭义上的真和假这两个概念在这里也是基础。[8](P125)[9](P125)
这一段是关于判断的说明,其中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比如行为(活动)、充实、相合(符合、一致)都是在关于扩展的“真”的讨论中使用的,所以,这里关于判断的说明显然超出了单纯逻辑的范围。这一点不用多说,只要将这段引文与【引文1】做简单对照即可:那里关于“真”的说明,谈到的是“与真相一致的对一事态的设定”,而这里说的是“设定性行为”。重要的是这里的最后一句话,它表明,狭义的“真”乃是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关于扩展的“真”的谈论,以及与后者相关的谈论,都是可以接受的⑦。
如果人们依然认为《逻辑研究》主要是或旨在关于逻辑的讨论,那么让我们看一看《现象学的观念》第139节的论述。从其标题“各种理性的交织。理论的、价值的、实践的真”即可以看出,这是关于理性的说明,而且是通过“真”这个概念作出这样的说明。在说明过程中,胡塞尔谈到性质的设定,谈到意义、命题、意向对象的合法性,谈到证明和明见性,并且谈及本质关系。这些概念在《逻辑研究》中差不多都出现过,所以无法说它们究竟是逻辑的还是哲学的。现在,胡塞尔将这些东西看作是理性的要素和特征,讨论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且明确地说:“一切线索都归结为原信念和它们的原理性,或者说归结为‘真’。”[4](P336)[5](P322)应该说,这一说明非常确定,将关于理性的说明都归结为真,这似乎有些夸张。但是联系【引文11】所说,“真”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真”乃是基础,因此,这里所说的“归结为真”不仅不夸张,反而是极其自然的。让我们接着这句话往下看:
【引文12】[1]真显然是与原信条、信念确定性的完全的理性特性相关的东西。“原信条的命题,例如陈述命题,是真的”,以及“完全的理性特性适合于相应的信念、判断”,这两句话是等价的相关表达。[2]自然,在这里问题并不是关于一个体验和判断者这类事实,虽然本质上毫无疑问的是,真只能在一实显的明证意识中才被实显地给与,并且因此这种自明性本身的真,刚才谈到的等价性的真等等也能够被给定。[3]如果我们没有原信条的明见性,信念确定性的明见性,那么我们说,就“S是p”的意义内容来讲,一个信念模态方式就能够是明见的,如推测“S应是p”。这种模态明见性与一种改变了意义的原信念明见性显然是等价的并且是有必然联系的,就是说,与如下明见性或真乃是有必然联系的:“S是p,乃是推测性的(或然的)”;另一方面,与如下的真乃是有必然联系的:“对此,‘S是p’说出一些东西”;又或者:“对此,‘Sp是真的’说出一些东西”等等。所有这些等价关系都指出需要对本质联系进行彻底的现象学研究(序号为引者所加)。[4](P336)[5](P322-323)
既然将与理性相关的东西都归为真,这里从真开始说,也就是自然的,而且[1]所说的理性特性,实际上是与信念确定性相关的,这样,这里的论述从一开始就明确地将真信念与确定性联系起来。这里给出两个命题,用来说明第一句的意思。第一个命题是关于原信条的,其中有“是真的”这一表达,第二句是原信条命题,没有“是真的”这一表达。等价这一说明显然是关于“真”的说明。它的意思似乎是说,一个信条本身可以是真的,也可以被说成是真的,由此可以看出“真”这一概念的性质。这就说明,真乃是关于命题的,而不是命题本身。[2]对以上说明做出进一步解释:“真”乃是意识中的东西,与明见性相关,因此才会有上述两句话说的现实情况:一个原信条是明见的,因而可以说它是真的。这里的论述虽然与前面的引文表述不同,实际上却依然涉及真与明见性的关系,因此实际上是一致的。
[3]的说明涉及模态性,因而涉及“应该”“或然”这样的表达。在我看来,这里关于模态性的说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举例中给出的“S是p”。给出后者,无疑是为了说明与模态性相关的情况,比如“S应是p”,这显然是将“应当”这个词加到“S是p”上。这说明,明见性是与“S是p”相关的,因而“真”也是与它相关的。这里要说明的显然不是这样的明见性,而是模态的明见性,即“S应是p”的明见性。所以,胡塞尔将这样的明见性称为“改变了意义的原信念明见性”,也就是说,“S是p”的明见性是原信念的,由于加了“应当”一词,因此改变了原来的意义,因而明见性也相应被改变。
借助关于模态明见性的说明还可以看到,这里所说的“Sp是真的”与[1]中所说“原信条的命题,例如陈述命题,是真的”乃是相似的,所谓陈述命题乃是“S是p”这样的,它与“真”相关,因而可以说它是真的。按照胡塞尔的说法,它与“Sp是真的”乃是等价的,而这里的等价性又涉及本质联系,所以需要进行彻底的研究。
所谓模态性的问题涉及命题的确定性。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就讨论过这个问题。他将科学分为理论的和规范的,认为理论科学的表述方式是“S是P”,而规范科学的表述方式是“S应当是P”[6]。他还探讨了规范科学的表述如何可以转换为理论科学的表述。而二者之所以可以转换,就是因为这里涉及等价的问题,而等价的实质就是真。《现象学的观念》中的谈论明显不同,谈及扩展的“真”以及与其相关的东西,但是基本思想乃是相通的。所以胡塞尔说:“人们可以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信念确定性以及与其相应的真,在一切理性中起着如此主导性的作用。”[4](P337)[5](P323)这样的说法与此前所说的共同的真、划归的真,乃是完全一致的。
四、关于“真”的思考
以上我们探讨了《逻辑研究》和《现象学的观念》中的一些论述,它们肯定不是胡塞尔与“真”相关的全部论述,但是,我们希望通过以上探讨可以比较好地认识胡塞尔在不同语境下对“真”及其相关问题的认识,从而获得他关于“真”的认识。我认为,从他的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以下几点认识和启示。
第一,“真”乃是自明的概念。胡塞尔以自明的方式使用“是真的”这一表达式。而他所说的真,乃是“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因此意思也是自明的。比如他说“真”乃是与原信条相关的东西,并举例说“原信条的命题是真的”(【引文12】),在这里,“真”与“是真的”乃是对应的东西,因此非常清楚地表明,“真”一词的本义来自其形容词“(是)真的”,或者保守一些说,后者至少乃是“真”这个词最主要的意思。此外,胡塞尔关于“是真的”也有说明。比如,凡是真的,乃是绝对的,乃是自在地真的(【引文4】)。这无非是说,“是真的”,乃是确定无疑的,其含义不取决、不依赖于任何东西。这种说明方式似乎还表明,“是真的”这个表达式的意思乃是自明的。在我看来,这些说明是非常自然的,是完全可信的。
第二,“真”与“是”乃是相互联系的。胡塞尔谈论“真”时也经常谈论“是”,既有抽象的一般性的谈论([3]、【引文1】),也有涉及具体事物的谈论。比如他说,对象可以被称为与“是”“真”“真的东西”(【引文8】对应的东西。所谓对事物说是,对事物说真,他没有展开,似乎将这作为自明的而说的,因此,我们就要将它作自明的来理解。而依据这样的理解,这里无非是说,一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或者一事物是如此这般的乃是真的。我们至少可以相信,这样的理解是自然的,是不会有什么问题。此外,他还谈到“S是p”与“真”的联系,这就明白无误地表明,“是”与“真”的联系乃是相互联系的,而且是通过这种主系表的基本句式相互联系的。
第三,真与明见性乃是相关的。明见性是胡塞尔反复谈论的一个主题,与“真”并列谈论,除了第2卷第39节的标题的醒目提示,在胡塞尔的著作中也随处可见。明见性无疑不是具体的东西,而是一种类乎性质的东西。“真”与它并列,大体上也显示出相似性。“真”一词的意思来自其形容词“真的”,明见性一词的意思来自其形容词“明见的”,后者字面上表示自明的、证据性的意思。这样的意思与认识相关,而且胡塞尔几乎总是在这种意义上谈论它。比如【引文1】谈到知识与真,由此谈到判断和“是与不是”,似乎没有谈及明见性。其实不是这样。胡塞尔随即谈到“这里更需要的乃是——如果我们谈的是最狭窄、最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明见性,即这样一种明白的确定性:是,即我们承认的东西,或者不是,即我们否认的东西”[2](P9)[3](P13)。非常明确,【引文1】将“真”与知识、与“是”联系在一起,这里立即说明见性也属于这样的谈论,这就表明真与明见性是密切相关的。即便字面上没有看到这样的说明,意思也是明显的,所谓明见性,不过是指具有证据性质的东西,因而指的是确定性,而后者指是和不是。从说明的方式看,是和不是似乎是比确定性更明白易懂的东西。这就只能从常识来理解;它们是日常表达不可或缺的用语,含义是自明的,所以才能用来对其他东西做出说明,即便是确定性这样的抽象概念,或者,正由于它们可以用来说明像确定性这样的抽象概念,似乎也就更容易表明,它们是具体的东西。而“是和不是”,恰恰也是【引文1】中所说的东西,因而与“真”乃是相联系的。
还应该指出的是,与明见性相关,胡塞尔还谈到狭窄和严格意义的知识。这就表明,所谓明见性乃是与这样的知识相关的,因而与它相关的“真”,也是与这样的知识相关的,与此相关的“是和不是”,都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或者至少可以在这样的意义上讨论的。所以,明见性乃是胡塞尔谈论知识的一个基本概念。真与明见性相关,这也就更加说明,“真”这个概念对于胡塞尔谈论知识来说非常重要。为了更好地说明二者的关系,我们再看一段胡塞尔的论述:
【引文13】尽管如此,知识的(或者,对我们来说是同义的:认识的)概念中仍含有双重含义。[1]最狭窄词义上的知识是关于某一个事态存在或不存在(besteht oder nicht besteht)的明见性;例如,S是P或不是P;[2]因此,最狭窄意义上的知识也是关于某一个事态是在这种程度上还是在那种程度上或然的明见性,而一种最狭窄意义上的知识乃是与——该事态是这样的——相关的;[3]与此相反,在较广的、已改变了的意义上的知识则与事态本身的(而不是它的或然性的)存在(Bestand)有关。[4]在后一种意义上,人们随或然性程度的不同来谈论知识的或大或小的范围,而较确切意义上的知识——即关于S是P的明见性——则必须是一种绝对确定的、理想的界限,S的是P的这种或然性是在上升的序列中逐渐接近这个界限。[2](P10)[3](P14)
这段引文谈论知识,涉及明见性。以“与此相反”为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前者谈论狭窄意义的知识,后者谈论宽泛意义上的知识。字面上非常明显,这段话主要谈论的是明见性,而不是谈论“真”,“真”这个概念甚至没有出现。但是在我看来,这段论述对明见性做出更多说明,由于真与明见性相关,因而这段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胡塞尔关于“真”的认识。
[1]谈到知识与事态的关系,二者泾渭分明。很清楚,明见性是属于知识的,因而不属于事物(态)。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S是P”。从提出方式看,这是举例说明,因而是关于明见性的说明。由于明见性与知识相关,因而“S是P”乃是关于知识的说明,是关于知识的明见性的说明。这样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谈论知识(比如【引文1】)的时候,会将知识与“是”并列谈论。“S是P”乃是表达认识的基本方式,属于句法层面,与之对应的则是语义,即真假。所以,谈到S是P、谈及“真”也就是非常自然的。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没有谈及“真”,也非常容易看出,这里隐含着或者包含着关于“真”的谈论。由于这里的论述是与明见性相关的,因而“真”也是与明见性相关的。
[2]以“因此”起始,是[1]的推论,相当于对知识的明见性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该事态是这样的”这一表达。字面上看,它与[1]中的“S是P”不同,因为它似乎是一句话,而“S是P”只是一个句式。实际上却并非如此。“该事态”指前一句中的“某一个事态”(er),“这样的”(dies)表示某种特定情况,因而实际上二者都是泛指,加上“是”(ist)一词保持不变,所以“这事态是这样的”与“S是P”的作用其实是一样的。这里当然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从句式的角度或者从逻辑的角度说,后者表达得更加清楚,比如前者表示出事态和事态的情况,因而确实说明了更多的东西。但是,它们的句式是一样的,它们的明见性也是一样的。特别是,尽管这里没有提及真假,但是,如果从真假的角度看,它们也是一样的。当然,由此也就说明,真与明见性乃是相关的。
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问,既然作用是一样的,为什么还要又提出“这事态是这样的”来做说明呢?即便是推论,这样做也似乎是多余的。实际上依然并非如此。这是因为,[2]虽然是关于最狭窄意义的知识的推论,却谈及“或然的明见性”。无论引出后者的方式是不是合适,胡塞尔都似乎有些担心这里会产生歧义,或者,他只是希望并且为了说得更清楚一些,更容易理解一些,所以,他以纯粹自然语言表达的方式再次说明最狭窄意义的明见性。经过这样的说明,人们可以明确,所谓明见性,即是“S是P”或“一事态是这样的”这样的东西,或者说是与这样的东西相关的。这样的明见性当然是与“真”相关的,或者至少可以是相关的。当然,这只是而且只能是最狭窄意义上的明见性。
[3]和[4]论述广义的明见性,前者谈论知识与事态的关系,对应[1]的前半句,后者对应[1]的后半句和[2]。这里再次谈到最狭窄意义的明见性,即S是P的明见性,称这样的东西为更确切意义的认识,说它是绝对确定的理想的界限。相比之下,所谓广义的明见性即这里说的或然性的知识,它不是“S是P”这样的绝对的东西,只是不断接近它的东西。从【引文13】可以看出,尽管胡塞尔区别出狭义的明见性和广义的明见性,但是,他这里主要想说明的依然是狭义的明见性。所以他对“S是P”进行了反复强调,并以不同方式加以强调。而对于广义的明见性,只要说明它与狭义的明见性不同即可。这是因为,明见性是胡塞尔在讨论认识的过程中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用它可以对认识做出说明,基于它也可以对认识做出更多的说明,比如他探讨科学时区别出理论科学和规范科学,理论科学即与“S是P”相关,因而与狭义的明见性相关,而规范科学会与比如“S应当是P”相关,因而与广义的明见性相关。又比如【引文12】所谈论的原信条的明见性也是“S是P”,因而与狭义的明见性相关,而模态明见性会与比如“S是P,乃是或然的”相关,因而与广义的明见性相关。所以,在胡塞尔的论述中,狭义的明见性与广义的明见性的区别并不是随意的,在这一区别中,对狭义的明见性的说明至关重要。因为,只有说明了什么是狭义的明见性,才能说明什么是广义的明见性。
由此可见,明见性与“S是P”相关,因而与“真”相关,这是自然的。广义的明见性则是在“S是P”中增加了一些东西,因而相应的真假也会发生变化。与认识相关,“S是P”乃是最基本的方式,它有真假,因而与“真”相关。它含有“是”,后者是其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要素,因而所谓真与“S是P”相关,也可以说即“真”与“是”相关。正因为如此,胡塞尔既可以直接谈论明见性与真,也可以谈论明见性与“S是P”,还可以谈论明见性与“一事态是这样的”,还可以谈论“真”与“是”,或者谈论“认识、明见性、真、是(对象、事态等)这些概念”。
第四,真与真理乃是有区别的。在胡塞尔的论述中,真(Wahrheit)与真理(Wahrheiten,die Wahrheit)这两个词都是使用的,而且有时候意思很明确,它们是不同的概念,也不会造成理解的问题。但是,有时候却不是这样,因而会给人们的理解带来问题。这里固然有这个词本身的问题,它即可以单数使用,不加定冠词或复数词尾,也可以加定冠词或复数词尾使用。不仅如此,加定冠词或复数词尾使用的时候,它所表达的东西也有“是真的”这种意思,比如表示真命题、真规律、真定理、真认识、真理等等。但是,真与真理毕竟是不同的,而且二者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必须看到,胡塞尔对真与真理的区别是有认识的,比如他说,“凡是真的,乃是绝对的,乃是‘自在地’真的;这种真乃是同一的一个(东西),无论它是被人还是被非人、被天使还是被上帝判断地来把握”(【引文4】)。这里所说的Wahrheit似乎指“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因而不会是真理,而且他的意思大概不会是说所有人共同把握同一个真理。他还称这样的Wahrheit乃是“与种族、个体和体验的实在多样性相对应的观念统一性中的真”(【引文4】),这样的Wahrheit大概不会是“真理”。又比如,他谈论真理的复合和复合的真理,说它们“处于真(Wahrheit)这个概念之下”(【引文5】)。这里所说的Wahrheit大概不是指“真理”,否则与处于其下的真理就会没有区别,这里说的就会变为“真理”处于真理之下,这样就会不容易理解了。他还谈及科学和科学的统一性,由此谈到“科学是一体化的真(Wahrheit)这种意义上的东西”(【引文5】)。这里所说的“Wahrheit”大概也不会是“真理”,因为真理的一体化是难以理解的。至于说“同一门科学中的真(Wahrheit)之统一性”中的Wahrheit则似乎不会是“真理”,即使是科学中,真理大概也不会是统一的。或者,假如可以说真理有统一性,那么它们也只能统一在“真”上,而不能统一在“真理”上。
相关区别还有很多,但是以上举例足以说明,胡塞尔对真与真理的区别是有认识的,至少看上去他还是想做出一些区别,并且实际上也做出了一些区别。如果说以上论述稍有不清楚之处的话,那么我们看下面这两段话:一段更清楚一些,一段更含糊一些。
【引文14】一个纯粹演绎关系将判断内容的真(Wahrheit)作为假设与那些原理的不真(Unwahrheit)作为命题结合在一起。如果这种判断内容因此而是背谬的,从而也是假的,那么每个具有这种判断内容的现实的判断也必定是不正确的;因为只有当判断的内容为真时,判断才是正确的,而判断内容为假时,判断便是不正确的。[2](P124)[3](P142-143)
【引文15】对于个别真理或事态有效的东西,也对真理的联系,或者说,也对事态的联系有效。但这种明见的不可分割性并不就是同一性。在有关的真理或真之联系中表现出实事和实事联系的存在。但真之联系不同于那些在真之联系中是“真实的”的实事联系;这表现在: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并不等于就是对在真理中被设定的事实有效的真理。[2](P199)[3](P228)
【引文14】明显更加清楚。它谈到判断和判断内容,并且谈到判断内容的“真”。而且,这里所说的“真”,无疑是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的东西。这样的“真”与判断内容乃是不同的,因而不是真理,但是它与判断内容又是有联系的。当然,这里是在谈论演绎,因而可以明确地谈论真假,而不是谈论“真理”,从而清楚无误地将“真”与判断内容区别开来。
【引文15】明显更加不清楚。尤其是最后一句话,其中谈到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和对“事实有效的真理”。这里无疑是在做出一种区别。那么,什么叫对“真理有效的真理”?从【引文15】可以看出,胡塞尔谈到两个不同的联系,一个是“真理的联系”(Zusammenhaenge von Wahrheiten),一个是“真之联系”(Wahrheitszusammenhaenge)。字面上即可以看出,同样的Wahrheit,前者是复数形式,后者是单数形式,这无疑是不同的。同样是谈论联系,同样是与Wahrheit相关的联系,却刻意用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这大概不会是为了修辞,而是为了表明,这里是有区别的。在我看来,这两种不同表达方式说明,胡塞尔认为这里是有区别的,应该将其间的区别标示出来。正因为有这样的区别,最后所说的“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就更加无法理解。
在我看来,这里似乎可以换一种方式来理解。假如这后一个Wahrheiten说的不是“真理”,而是“真”,似乎就容易理解了。因为“真”对所有真理都是有效的。我们之所以没有这样理解,乃是因为它(Wahrheiten)乃是复数形式。但是考虑到胡塞尔这里是在谈论科学的统一性,各门科学都会与不同的事态相关,因而会形成不同的“真理”。在这种意义上,也许胡塞尔是指对每一门科学的真理,都有有效的真,因而他用了复数形式。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表达是会造成歧义的,至少会给歧义留下空间。真,难道不是对任何科学的真认识、真理都是有效的吗?有多个真理,有多样的真理,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是有多个“真”,或甚至有多样的“真”,则是有问题的,也是无法理解的。别的不说,至少与胡塞尔自己所说的科学统一性的“真”,与种族、个体和体验的对应性相应的观念统一性中的“真”,也是有矛盾的。所以,在这些表述中,胡塞尔对真与真理的区别确实不是那样清楚。正因为如此,这也说明,将Wahrheit一词加定冠词或复数形式的表达式简单地理解为“真理”,有时候是会出问题的。
语言是用来表达认识的,而认识是可以与外界相关的。语言有物理形式,也有其所表达的东西,其所表达的东西还会有真假。所以,当哲学家们谈论关于世界的认识时,往往会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因素和问题。他们之所以会谈论“真”,是因为这个概念十分重要:它与认识相关,与关于认识的表达相关。人们将“真”这个概念当作自明的使用:人们认为它是清楚的,相信自己的谈论也不会有什么问题。实际上却不是那样,因为与“真”相关的问题并不是那样简单。借助句子图式很容易看出,胡塞尔关于“真”的论述非常多,有些比较清楚,有些则不是那样清楚,既有语义层面的,也有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的,还有不太清楚属于哪个层面的。胡塞尔的谈论方式表明,他的相关工作尚未像弗雷格那样将“真”这一概念完全凸显出来,成为核心概念,并围绕它来进行工作。但是,他已经有意识地思考这个问题,企图在相关问题上做出一些区别。他的与“真”相关的论述至少清楚地表明,在哲学研究中,“真”乃是一个核心概念,关于它的研究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在我看来,胡塞尔的这部分研究属于现象学的基础部分,与其精髓有关,值得我们重视和认真对待。若是以胡塞尔为例则还可以看出,与“真”相关的研究乃是哲学主线上的工作,从研究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说,这也是值得重视和认真对待的。

①句子图式是笔者构造的[1](P16-23),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一种工具。它显示三行:语言/思想(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真值(真假)。逻辑学家通常谈论句法和语义,相应于一三两行;哲学家们通常谈论语言和认识,相应于一二两行。在与“真”相关的论述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混淆。句子图式可以帮助我们做出澄清,从而提出更好的解释。
②胡塞尔是现象学的创立者,一生致力于现象学研究。如果将他的现象学研究看作一个整体,对他的《逻辑研究》和《纯粹现象学通论》则可以不加区分。如果认为前者主要是关于逻辑的考虑,是为现象学奠定基础,后者才是关于现象学本身的考虑,则可以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尽管有联系。我们不考虑二者的区别,只是按照这两部著作的顺序探讨其与真和真理的相关论述。同时,为了讨论方便,根据书名而称前者为与逻辑相关的考虑、后者为关于现象学的考虑。
③evident一词的字面意思是明确的、证据性的、不言自明的。Evidenz是它的名词形式。中译名并不统一,为讨论方便,取“明见性”一词。
④关于“是”与系词,我谈过很多。关于胡塞尔这方面的相关论述,我也谈过很多[6](P139-160)[7](P198-220)。
⑤关于同一性的具体说明所涉及的两个要素,比如被意指物和被给予物,胡塞尔书中都有说明,这里当作自明的东西不做讨论。
⑥这段话同样涉及Wahre和Satz这两个词的理解。前面说过,我们只是对与“真”相关的译文作出修正,因此,引文主体上随原译文。而且,前面已经讨论过关于它们的理解和翻译,因此,这里和以后不再重复。
⑦胡塞尔在论述中有时谈论真,有时谈论真和假,这是容易理解的。相应地,他有时谈论真与是,有时谈论真和假、是和不是,这也是容易理解的。我们一般只讨论真与是,即便引文提到真与假、是与不是。这样做只是为了讨论的简明,意思和结果实际上是一样的。本文假定这一点是自明的,不做更多解释和讨论。
参考文献:
[1]王路.语言与世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胡塞尔,逻辑研究:第1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and I.Tuebingen:Max Niemeyer Verlag Tuebingen,1980.
[4]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aenomenologie und Phae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Netherlands:The Hague,Netherlands,1976.
[6]王路.读不懂的西方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7]王路.一是到底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8]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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