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连体姐妹遭遇在英国和整个欧洲掀起了一场法律、医学、伦理、宗教等不同群体间的激辩,并将案件诉诸法庭以寻求解决。
2000年8月8日,一个来自戈佐——地中海的一个岛屿的妇女发现,她怀了一对连体的婴儿。由于知道戈佐的医疗条件不足以处理如此复杂的生产,因此她和她的丈夫去了英国曼彻斯特的圣玛丽医院,她在那里分娩。这对婴儿一名叫乔迪(Jodie)与玛丽(Mary)一下腹部连在一起。她们的脊柱融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心脏、一对肺叶。乔迪,她们之中稍微强壮一点儿的那个,为她的姐妹供血。
连体婴儿Mary和Jodie的身体状况,图片来源:英国advocate杂志
Jodie的脑部、心脏和肺部发育正常,她的连体姐妹Mary则没有这么幸运——不仅脑部发育不完整,心肺也在出生不久后丧失正常功能。由于她们拥有共同的主动脉(人体中最大的动脉),Jodie的心脏为姐妹俩提供支撑生命的动力,但是长此以往Jodie的心脏将在6个月内衰竭,两人就会双双死去。
用医生的话来说,Mary“寄生”在Jodie身上,如果不尽快将她们分离,两人都无法存活;但是一旦分离,则Mary必将牺牲,但至少可以拯救Jodie的生命。
姐妹俩的父母千里迢迢从马耳他来到英国生产,正是寄希望于英国先进的医疗技术能同时救活两个孩子。而医生的诊断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作为虔诚的天主教徒,他们无法想象“为救活一个孩子,另一个必须死去”的做法,宗教信仰驱使他们做出放弃手术的决定,他们表示:“我们相信天主,就让天主的旨意来决定我们孩子的命运吧。”
然而,医院对此有不同看法,医生们认为与其让两个孩子都死去,不如至少挽回其中一个的生命。彼此僵持不下,医院决定采取法律途径,把这起案件交给法院,希望能寻求法律的权威强制实施分离手术以挽救生命。
没有人确切知道每年有多少对连体婴儿出生,但据估计有200对。大多数连体婴儿如果不能存活,会在出生后几天死亡。导致这种现象的大部分原因还不为人们所知。但我们知道,连体婴儿是同卵双胞胎的变异。当受孕后胚泡(前胚胎)在第三到第八天分裂时,同卵双胞胎产生,如果延迟到更晚,分裂就可能不完全,双胞胎就可能是连体的。
有一些连体双胞胎生活得很好,他们长大成人,各自成婚生子。但玛丽与乔迪的状况比较残酷。医生说,如果没有人为干预,这对小姐妹会在六个月内死亡。唯一的希望是做手术将她们分离。这会让乔迪存活,而玛丽会立即死亡。
英国儿童法明确表示,“儿童医疗上的决定是父母的义务,父母拥有决定权。但是,当父母的决定不利于儿童时,法院可以干涉,并做出不同的决定”。很简单的例子,当父母因为虐儿拒绝医生给孩子提供诊治时,其所拥有的医疗代理权理应被禁止。
因此,在英国的法律下,在儿童医疗权利的行使上没有任何弹性,法院必须首先关注儿童的权利,父母的利益必须置于其后。父母替孩子行使医疗决定权的前提是,应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在连体双胞胎这个案子上,棘手的问题是,分离手术无法同时满足姐妹俩的最佳利益。因而几位法官首先探讨的问题就是——分离手术是否带给连体双胞胎整体最佳利益?
此案只有法官们基于伦理原则,才能判断分离手术能否给双胞胎带来“最大利益”的正当合法性。
在思考这个案例时,我们必须将谁应当做决定和应当做什么样的决定这两个问题区分开来。例如,你可以认为,决定权应当留给父母,从而反对法庭的干预。但是,仍然存在一个独立的问题:什么是父母(或其他人)的最明智的选择?我们的焦点应当是后者:在这种情况下,分离这对连体婴儿是对还是错?
基于“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的论证。分离这对连体婴儿的道理是:我们需要在救活一个婴儿还是让两个婴儿都死掉之间进行选择。是不是救活一个婴儿明显地更好呢?这个论证是如此有吸引力,以至于很多人都会不假思索地得出结论: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这个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争论的高潮,当报纸满是乔迪与玛丽的故事时,《女士之家杂志》(Ladies' Home Journal)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以了解美国人的想法。调查显示,78%的人同意手术。人们显然是被“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挽救生命”的思想所引导。然而,乔迪与玛丽的父母却认为,另一方面的观点有更强有力的论证。
任何一名医生都会在直觉上赞成Mary和Jodie分离手术的必要性,支持这“直觉”背后的伦理原则其实就是“较小恶原则”(principle of lesser evil),即“两恶相权取其轻”。
分离手术缩短了Mary原本就短暂的生命,但却给Jodie长久的存活机会以及正常生活的可能性;不实施分割手术则Jodie将因Mary的寄生而与之并亡。两相比较起来,分离手术是“较小恶”,故道德上是可行的。
如果进一步问,这个原则是否在“任何情形”下都是决定行为在道德上可行与否的标准,可能就需要多想一想了。英国哲学家Philippa Foot在1967年提出的“器官移植的案例”正是可以说明“较小恶原则”的使用有限制:
人命关天,除特殊情况例如自卫,“以杀人来救人”是不能作为正当理由来追求所谓“较小恶”,这条原则也是本案中天主教官方和部分伦理学家反对分离手术的核心。
美国伦理学家Alice Dreger在给《华盛顿邮报》撰文中提到:“道德原则禁止我们在任何情形下‘以杀人来救人’,分离手术就是‘杀死Mary来救Jodie’,故是不道德的行为。允许这样的行为,就是犯了双重标准的毛病。”
上诉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分离手术造成Mary死亡,因此是“蓄意”杀人——按法律对于“蓄意”的理解,如果医生明知分离手术会造成Mary死亡而还是这么做,那么不管他们愿不愿意造成这个结果,他们都是“蓄意”杀人。
所以,根本问题是,本案的分离手术究竟是不是“杀死”Mary的行为呢?
在上诉法院判决书中记载,代表Jodie的辩护律师曾询问外科医师一个问题——当连接Mary与Jodie之间的大动脉切断后,若马上将Mary连接到人工心脏与人工呼吸器上,Mary是否能够存活?医生们基本上肯定,理论上这是可能的,但不会有人这么做,因为:
“此一特殊医疗措施只适合于能够医治的状况,或作为移植手术前的一种暂时性的措施。Mary不可能进行心肺的移植,这么小的婴儿进行这项手术还不曾听闻。即使手术可行,捐赠的器官也几乎不可能找到大小适合的。”
这段记载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对Mary而言,分离手术的性质不是杀死她,而是割断她对Jodie的依赖。Mary的死亡是因为与Jodie分开后,医生不再对她进行任何理论上可能的维生医疗措施。换言之,导致Mary死亡的根本原因不是分离手术,而是她自身缺乏能够存活的生理功能,以及医生在此情形下“不给予医疗措施”的做法。
那么,术后“不给予医疗措施”而导致Mary死亡的行为在伦理上是否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从所谓“救治无效原则”( principle of futility)来看,当代伦理学者大都肯定针对“不具独立存活能力的婴儿”或“末期濒死病患”放弃无效的医疗措施都是道德上许可的。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也反映出此一共识:对积极安乐死采取保留态度,但对于消极性的放弃治疗多有类似“尊严死”之类的立法,来合法化在特定条件下的“放弃医疗措施”。
因此,分离手术只是中断Mary的“维生设备”,对她而言,“停止医疗措施”也是伦理上所许可的。
根据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所作的论证。两个孩子父母都爱,他们认为牺牲她们中的一个是错误的,即便是为了挽救另一个孩子的生命。当然,有这种想法的远不止这对父母。无论年龄、种族社会地位,无论是否残疾,所有的人类生命都是珍贵的,这种思想是西方道德传统的核心,特别是在宗教著作中更是如此。在传统伦理学中,“禁止杀害无辜者”被认为是绝对的律令。杀人是否服务于更高的目的并不重要,就是绝对不能杀人。玛丽是无辜的人类生命,所以,她不可以被杀。
当时的讽刺漫画抨击医生将Mary视作“医疗废物”是不人道的
这是有效论证吗?在法庭上聆听这个案例的法官们不这样认为,其原因令人吃惊。他们拒绝在这个案例中应用传统伦理学的原则。大法官罗伯特·沃克(Robert Walker)说,在手术的过程中,玛丽将不会被杀死,她只是被与她的姐妹分离开了,然后“她将会死掉,不是因为任何有意的谋杀,而是因为她自己的身体不能支撑她的生命”。换句话说,她死亡的原因并不是手术,而是她自己的虚弱。医生们似乎也持这种观点。当手术最终实施的时候,他们贯彻了这样的动机,即试图让玛丽也能活下来——“给她每一个机会”一即便他们知道这是徒劳的。
法官的观点似乎有一点诡辩。当然,你可能认为,我们说玛丽是死于手术还是死于她自己的虚弱无关紧要,反正,她会死,而且她的死会比不把她和自己的姐妹分开来得更快。
然而,基于人类生命的神圣性所作的论证有一个更自然的反对意见。有人可能会反驳说,杀害无辜的生命并不总是错的。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它可能是对的。特别是,如果(a)这个无辜的人类生命没有将来,因为她无论如何都会很快死亡;(b)如果这个无辜者已经没有意愿继续生活,也许因为她心智未发育以至于没有任何意愿;(c)如果杀死这个无辜者将会挽救其他一些人的生命,这些人能够继续走向健全的生活一在这些极少数的情况下,杀死一个无辜者可能被认为是有正当理由的。当然,很多道德理论家,特别是宗教思想家,不会这样确信。然而,这是很多人为“杀害无辜生命并不总是错的”寻找理由的思路。
大结局:法庭的判决
2000年8月25日,英国地方法院许可强制进行分离手术的判决。父母不服继而上诉。
9月22日,上诉法院驳回连体婴父母的上诉。Jodie和Mary的父母本来打算再上诉到英国上院(House of Lords)甚至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但9月28日他们宣布放弃进一步的抗争。
11月3日上诉法院再次驳回反堕胎组织“尊重生命联盟”(Pro-life Alliance)的非常上诉请求。(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式,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平反冤狱,二是统一法律见解的适用。此案中“尊重生命联盟”因对上诉法院判决不满而为双胞胎父母提供法律援助。)
11月6日在姐妹俩三个月时,分离手术由圣玛丽医院20名医师组成的团队进行,手术时间长达15小时。结果一如预期,Mary不幸死亡,Judie得以存活。
在上诉法院,这起案件判决的各种法理辩论十分严谨,判决原文超过130页,份量更见扎实。法官们可能深深体会到,这可不是大学殿堂中进行思想实验的抽象讨论,而是有关生死的真实抉择。上诉法院的承审法官Lord Justice Ward在判决书结论中指出,即使一百多页的判决书完全不具说服力,至少它的份量也使人相信法官们在这个案子上已经竭尽所能。
此事引起英国媒体广泛关注,长大后的Jodie说想当一名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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