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纽约贾律师的第1702篇原创
L-1签证是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的一种,是为(在美国和其它国家都有机构的)跨国公司从其境外实体派遣经理、高管或专业技术人员到美国(子)公司工作所颁发的签证。L-1签证无配额限制,跨国公司为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员工为L-1签证的受益人
L-1签证的类型有哪些?
L-1A
L-1A适用于跨国公司经理及高管。跨国公司将内部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派遣到美国,来负责分公司的筹建和运营。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单次延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要求
L-1A签证的申请要求包括:
  • 申请人/雇主(Petitioner)必须在美国境内外至少拥有两家公司,境内外公司相互为母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关联公司
  • 申请人需直接地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或即将开展业务;
  • 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在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准备调派至美国公司继续工作;
  •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L-1A申请成功案例
案例1:
企业高管如何准备L-1A的申请材料?
马先生在中国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任高管职位,其被调派至美国子公司,负责两处房产和一家酒店,以及所有人员和承包商的管理。在马先生的L-1A申请材料中,证明其职位在美国子公司的重要性十分关键。我所律师团队分解了马先生工作职责的百分比,以便更好地向移民局官员呈现其管理工作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很快,马先生的L-1A签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其获得了3年的合法居留权限,到期后可续签2年。若美国子公司刚成立,在L-1A签证批准后高管受益人将获得1年的居留权限,到期后可再续签1年。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2:
只管项目,不管员工的高管,是否可以满足申请条件?
部分L-1签证受益人因其职位的特殊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高管。他们可能并不直接带领一个固定的团队,而是全权负责一个或多个项目,并会在需要时调派公司内不同的专业人员配合完成项目,因此如何证明这类L-1申请人的高管资质就变得格外有挑战性。但实践证明,移民局是非常认可这种类型的高管申请的。
M公司是中国一家赫赫有名的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与我所长期合作建立下来的信任关系,M公司找到我所移民律师团队,为其高管H申请L-1A签证。
我们在了解客户H的具体情况后发现,尽管客户H在M公司担任职能经理,但其没有直系下属,也没有固定团队向其汇报,因此很难直接从上下级隶属关系来证明H的管理职责。我所的专业律师团队在进行多轮讨论后,灵活调整了申请策略。我们在申请材料中向移民局证明了,虽然客户H没有直系下属汇报工作,但申请人H直接指导和监管了一定数量的企业项目,从而展示了H客户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我们在客户H提供的基本材料中发现,其在提交L-1A签证申请的一年前曾多次赴美。我们敏锐地意识到移民局可能会就“过去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一点对客户H的工作连续性提出质疑。因此,我们在材料中也着重强调了客户H此前访美的短期性,以及每次行程与其本质工作的关系,并辅以相关工作资料,充分证明了客户H在中国为M公司连续工作了一年以上,为H避免了收到移民局补件(RFE)的可能性。很快,客户H的L-1A签证顺利获批。
L-1B
L-1B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常L-1B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有一次延期机会,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如何制定L-1申请策略?
在计划进行L-1签证申请之前,受益人需将自身情况与专业移民律师进行及时沟通,以便律师根据受益人自身发展规划,制定合理的签证申请策略,从多角度体现受益人的专业度和管理能力,同时也为后续的身份转换或延长做最充分的准备。
从L-1到EB-1C:
怎样从L-1申请开始,就为EB-1C申请做好准备?
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高管在取得L-1身份后,在美国进行一段时间的实际管理工作后提出EB-1C移民申请,来获得长期留美工作身份。下面我们将通过两则L-1签证转EB-1C绿卡的实际申请案例,让各位申请人更好地了解L-1和EB-1C的申请资质。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1:
客户G所在的N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小有名气的公司,其研发的应用软件大受客户好评。在中国市场大获成功后,N公司顺应市场全球化的潮流,着手进行海外布局,在美国境内开设关联海外机构,并将客户G派遣至美国工作。
N公司在为客户G准备申请L-1签证时找到我们,我所移民律师团队与N公司以及客户G进行了深入讨论,经过多次商议后最终为客户G量身打造了L-1转EB-1C绿卡的申请方案
相较母公司,N公司在美国境内开设的子公司规模较小,市场认知度也相对较低,在美国本土市场上仍是名不见经传的“萌新”。这种情况下进行L-1申请,移民局通常会对美国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商业发展计划以及被调派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在L-1申请阶段,我们首先向移民局证明了客户G在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并在该职位上已经工作了1年以上,符合申请的前提要求;随后,我们向移民局证明了N公司在中国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关系,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且通过商业计划书等文件证明了N公司在美国的短期及中期发展计划。最终,客户G的L-1申请在无补件(RFE)要求下顺利获批。
客户G在2019年4月成功取得L-1A身份之后,我们于同年12月为其递交了EB-1C跨国公司高管人员的I-140移民申请,该申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20年9月)成功获批。我们趁热打铁在2020年12月为客户T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由于移民局不提供对I-485申请的加急服务 ,为了避免移民局审理时间过长导致客户G的工作许可过期,我们在I-485审理期间,也成功帮助客户G取得L-1延期,做好了两手准备。最终,客户G的I-485申请于2021年10月顺利获批。
在EB-1C职业移民申请阶段,我们向移民局证明了客户G获得了美国子公司的永久聘任,并详尽论述了其在工作中取得的杰出业务成绩;同时,材料中包含了其所在部门同事的描述,来证明客户G工作内容的复杂性。我们也在申请材料中向移民局证明N公司在美国的关联机构运营状况良好,且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成功打消移民局的困惑,使客户G的EB-1C绿卡申请成功获批。
通常,EB-1申请中要求美国(子)公司必须成立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因此,EB-1C审理过程中会对子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重点考察。EB-1C申请需要递交一系列的证明文件,来证明海外母公司和美国子公司均正常运作,同时作为高管的受益人对公司的管理起主要指导作用
客户G的EB-1C申请的成功获批,展示了从L-1签证转为EB-1C的跨国高管移民途径,尽管期间需要一定年份的积累和等待,但确实是一条可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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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客户E是中国一家顶尖基因组测序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在基因测序领域经验丰富的科学家,客户E被调派至美国子公司,来协助公司的运营发展。从客户E的自身情况出发,我们为其规划了签证申请方案。我们首先为客户E申请了L-1A签证,然后将其转换为EB-1C移民签证
如果你符合条件,从L-1签证转为EB-1C的跨国高管签证是一条很好的移民途径。美国移民局对这两类签证申请材料的要求上大致相同,为申请人节约了许多在材料准备上的时间。此外,L-1A签证持有人在等待EB-1C审理结果期间,将被允许继续在美国境内工作和旅行
从TN到L-1:
如果TN和L-1都符合,为什么不一劳永逸申请L-1?
刘先生拥有加拿大国籍,因职业发展需要赴美工作。最初,我们在分析刘先生的情况后,认为刘先生基本符合L-1和TN签证两个类别,但从申请策略角度讲,我们经过和刘先生协商一致,决定首先进行TN签证的申请,快速入境美国开展工作。
基本如同我们在制定申请策略中分析到的,当刘先生在向边境移民官递交TN申请时,边境移民官顺利批准了他的TN申请。由于刘先生担任的管理分析师一职,职位较高,移民官建议刘先生在下次入境美国时,申请并使用L-1身份更佳。于是,刘先生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后,便委托我所律师团队,帮助其进行L-1申请。
刘先生就职于纽约一家新开业的餐厅,担任该餐厅的管理顾问,餐厅由中国一家大型餐饮连锁公司管理。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时期,大部分餐饮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给L-1签证的申请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除了证明刘先生的职位对于餐厅经营的重要性之外,我们也在申请材料中充分证明刘先生所工作的餐厅正在努力创造正常的收入。在我所律师的精心准备下,刘先生的L-1签证成功获批。
L-1延期:
美国公司没完全按照计划发展,延期申请如何获批?
C女士就职于中国一家跨国公司,通过其专业科学背景来研发有助于疾病治疗和诊断的生物医学影像设备。该跨国公司计划将C女士派遣至美国,来负责美国办事处的开设和管理运营,为公司的产品技术改进和研究创造机会。C女士的首次L-1A签证获得一年的有效期,以允许其在美国开设新公司。
在美工作的第一年时间里,C女士的目标是将公司发展到其可以担任管理角色的程度。美国新公司的成立也一路得到了母公司的财务和团队支持。虽然美国子公司的发展速度没有预期的快,但C女士凭借其杰出的个人背景和出色的管理能力,使后续两次L-1A签证的延期都成功获批
L-1申请RFE:
很优秀的申请人,也会遭到移民局的质疑?
近年来随着移民局在签证审核上愈加严苛,尽管多数申请人的资质已经完全符合L-1签证的申请标准,但还是会从不同方面受到移民局的质疑。我们将通过以下4则申请成功案例分析移民局对L-1申请提出的质疑,以及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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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海外子公司盈利颇丰,却被移民局挑战了L-1资质
N女士是香港一家服装制造公司的高级总经理,其所在的公司决定将业务扩展到美国,并将其调派至美国进行管理工作。
近年来,美国移民局对经理、高管和专业人员资质的审核求越来越严格。尽管在N女士和员工们的共同努力下,美国子公司创造了4000万美元的收入,N女士的L-1A签证申请还是收到了RFE
RFE中,移民局对N女士的资质提出了质疑,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N女士的管理能力。考虑到我们对中美两国文化差异的深刻理解,我们的律师跳出了固定思维框架,创造出一些独特的策略,例如使用组织架构图进行比较,来向移民局展示中美两国工作文化上的差异,从而证明N女士在美国子公司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管理作用。最终,N女士的L-1A签证顺利获批。
案例2:
十分满足条件的申请,也会面临RFE?
客户A为中国一家顶尖基因测序公司的高管,其通过申请L-1A签证前往美国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并随后晋升为研究部门的总经理,负责扩大美国子公司的业务,增加公司的营收。
虽然客户A在基因测序领域高超的专业水准,以及在公司担任的强有力的执行管理角色,十分符合EB-1C的申请条件,但我们为其递交EB-1C申请后却收到了移民局的RFE通知,要求提供更多材料证明客户A的职位属于管理性质,包括其管理的下属。我们在RFE回复中从多角度分析了客户A的岗位职责,证明该职位在子公司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终,客户A的EB-1C申请顺利获批。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有些时候尽管申请人的专业性和履历可以为签证申请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但仍不能掉以轻心,从多方面完善申请材料,为申请准备最充分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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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被移民局质疑公司没有发展潜力,怎么办?
客户K在一家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计划通过申请L-1A签证前往美国子公司Q工作。由于美国境内的Q公司仍处于发展初期,其转租下了成立时间较久的Y公司的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同时也收购了一部分Y公司的旧设备和业务。客户K的L-1A申请提交后收到了补件(RFE)要求,信件中移民局对Q公司的情况提出了两点质疑。
由于Q公司在收购Y公司的办公室之外,还收购了许多Y公司的旧设备和业务,因此移民局质疑Q公司没有发展新的业务,在美国没有发展潜力。此外,移民局也质疑Q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员来配合客户K的管理工作,维持公司正常运营
我所移民律师在收到RFE之后,对移民局的两点质疑进行了逐一回复。针对第一点质疑,我们表示,尽管Q公司转租下了Y公司旧的办公场所,以及旧的设备与业务,但Q公司在Y公司既存业务的基础上,开展了与先前业务截然不同的全新业务。同时,我们还援引了相关先例,向移民局证明购买旧设备来发展新业务的合理性,以及将旧业务转型升级为新业务的合法性。
针对第二点质疑,我们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Q公司正计划雇佣新的员工来保证公司的合理运营。在我们精心准备RFE回复材料并检查无误提交后,移民局很快批准了K客户的L-1A签证申请。
案例4:
母子公司业务类型完全不相关,遭移民局质疑
客户H的父母在中国经营一家钢铁生产销售公司,他们希望扩大海外市场,将客户H派遣至开设全新的子公司,来为其客户提供美国旅行服务。在客户H的L-1A申请中,我们的律师充分解释了中美两家公司之间的联系,以及客户H在这两家公司所担任的管理工作。
鉴于母子公司业务类型完全不相关的情况,移民局对客户H的申请提出了更多质疑。我们的律师在RFE回复中,详细解释了母公司计划通过旅游业务的开发,来更好地联系和维护客户关系。最终,移民局顺利批准了客户H的L-1A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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