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冻龄保护|EB-5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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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来之后,EB5Sir写的文章,基本都在抱怨新法千不好万不好。
不过,新法案至少有几点好的,除了继续EB-5区域中心计划、增加了祖父条款和提高投资额可以变相压缩新海外插队人群之外,至少在保护失败项目的投资人方面进行了加强,其中就包括在项目失败情况下的子女冻龄保护。
今天,就一起来谈下子女冻龄以及新法下新增的失败项目冻龄保护。
首先,解释下:
新法案对于惯常的子女冻龄保护法案,也就是所谓的CSPA(儿童年龄保护法)在EB-5申请上的执行,并没有做任何变更。原本希望行业机构们能够把递交I-526时就冻龄加入新法案,结果这种期望还是落空了。
最基本的CSPA冻龄规则如下。
I. 年龄计算规则:
按照CSPA,会扣除移民局进行移民申请的审批时间,但是不扣除排期等待时间。
因此就会有一个小孩的CSPA年龄,其计算公式如下:
[在排期到的那个月的第一天]
如果:(实际年龄 - I-526审批时间)< 21 周岁
那么:就没有超龄。
否则:就超龄了。
II. 锁定子女年龄:
如果,排期到的那天没有超龄,你需要在排期到的一年内锁定小孩年龄。
不同的方式就是:
1. 如果走广领馆面签,收到NVC的缴费通知后的一年内缴费,最好再递交好DS-260表格或相关材料,就能锁定小孩年龄;或者
2. 如果在美国转换身份,排期到的一年内递交I-485申请即可;或者
3. 如果主申请人单独在广领馆面签,登陆美国之后再给小孩转换身份,需要确认能够在排期到的一年内递交I-485,否则还是应该回广领馆一起面试拿签证,以避免超龄;
其次,新法案增加了项目失败的冻龄条款。
新法案规定,如果投资人及子女的I-829申请失败,该子女可以继续保持“儿童”身份,在被拒的一年内,再进行新的I-526或I-829申请,还可以继续保持“儿童”身份。
对于子女冻龄政策的解释,基本就这两部分的内容了,供各位参考。
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纽约格林威治125)|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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