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结果能够互认?
来源:“健康界”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子君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将满3个月之际,“国家版”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政策出台。日前,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多年来推进起来困难重重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了。
《管理办法》明确强调,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将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这句表述删掉,改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哪些结果能够互认?
毫无疑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从减少患者诊疗支出、医保控费角度出发而制定的。
那么,究竟哪些检查检验支持互认呢?《管理办法》中所提到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其中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未来,HR不只是“人力资源”的代名词,还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统一标识。”《管理办法》指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 全国HR”“ 京津冀HR”“ 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国家卫健委在对《管理办法》的解读中要求,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哪些情况允许重复检查?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同,在《管理办法》中,六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进行重复检查。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需先过医院“ 收入”关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里,各地均在试点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例如,有些医共体或医联体单位间早已实现互认,只是互认模式始终尚未在全国“落地” 。“想要在全国实施,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广东一位三甲医院检验科主任刘媛说。
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检查成为医院收入而非成本,医院需要这部分收入来支持正常运行。多年来,医疗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收入、检查检验收入。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提升空间有限和取消药品加成的现状之下,医院显然不愿意放弃检查检验所带来的收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药品费占住院费用比例较上年降低3.1个百分点,检查治疗费占比较上年提高3.0个百分点。这标志着部分医疗机构将药费的损失转嫁到了检查费用上,“用医疗服务来弥补”的改革预期并未达到。如果医院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进行相应补偿的话,难免会出现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软抵制”的情况。
检验结果时效性和可信度如何保证?
有临床医生认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行性不大。这源于人是动态变化的个体,人们一部分生化指标在一定期限内是波动的,比如血糖,几天之内的值会有所差异。
“肿瘤的大小会发生变化,假设是个肿瘤患者的CT检查结果,如果患者是拿来1个月以前的报告,我会希望患者重新做检查,尤其是乳腺癌肺癌肝癌这类进展很快的肿瘤,跨度时间长的报告对医生的判断会产生很大影响。”刘媛说。
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检验能力不同,质控标准不一,检查检验所采取的方法也不一样,这亦直接影响了临床医生对患者此前检查的可信度。有临床医生说,有时同一项检查,各级医院检验试剂和仪器都不一样,这样的检查互认存在风险。
对此,《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很显然,实验室和影像科同质化发展是推动检查检验互认的基础。《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地的影像科室和实验室质量检查将更加常态化,如何确保检查落到实处,将成为各地质控机构的挑战。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中心主任钱云告诉我们,江苏省曾经有一段时间规定,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允许互认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相应的医疗纠纷,包括艾滋病、乙肝、梅毒等在内的输血前八项从不互认,这源于一旦上一家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不准确并在本院治疗中出现纠纷,会将医院置于十分被动的境地。钱云说,自己所工作的科室中,很大一部分患者此前会有在民营医院就诊并检查的经历,自己对相关检查报告也会比较慎重。
由此可见,检查检验结果的“一致性、可比性”不应成为是“互认”的唯一条件,是否“互认”,关键还在于看检验报告的临床适应性,看临床医生诊治疾病的能力是否真正满足临床需求。
互认之后,出现纠纷责任如何认定?
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之后,一旦出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双方要如何担责呢?《管理办法》中显示,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在接受我们采访时提到,超声,X光等辅助检查不但是诊断疾病的依据,也是医疗纠纷案件中重要证据之一,如果因使用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产生医疗纠纷,两家医院都会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医疗纠纷之中。
“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一个全面系统的过程,一般来讲,包括医生的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四个方面,超声,X光等属于辅助检查只是诊断环节之一,医生不能仅依赖互认的辅助检查结果来对患者进行诊断。因此,首家医疗机构误诊,结果互认之后并不意味着第二家医院也会误诊。”
张勇律师同时提到,如果第二家医院因未尽医疗注意义务,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造成误诊,导致患者损害,就需要担责。实践中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具体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医疗机构要根据其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生需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过分依赖检查结果,还要注意规范书写病历,以防止被患者投诉重复检查时,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的有口难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张勇律师说。
在检验科工作十余年的刘媛坦言,《管理办法》下发后,想要真正“落地”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对可以重复检查甚至多次检查的病种进行细化,例如一些复杂程度高、疾病进展快的肿瘤等。此外,各地或各家医院应建立投诉系统,比如开发小程序,当患者提出检验结果互认医生不同意时,医生可以在上面写出自己的理由进行反驳。重要一点是,医生应该有正常的申诉机制,刘媛建议在区域内设立申诉委员会,这样做是避免患者对重复检查提出异议时,主管部门不问青红皂白就对医生和医院进行处罚。
(文中刘媛为化名)
责编 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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