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日)
上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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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9时许,浦东新区临沂路某小区居民田某某(男,46岁)违反防疫规定,擅自离开封控小区,且未佩戴口罩。
经防疫巡控人员劝阻,仍拒不配合。目前,田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
2022年3月30日22时30分
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接武汉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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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籍由沪返鄂人员刘某(男,32岁,汉川新河镇人)在汉口火车站出站后,防疫人员对其查验行程码和车票信息,并按防疫相关规定准备送其去核酸检测并隔离,在前往转运车途中,刘某趁防疫人员不备逃走。经武汉警方调查,刘某已乘坐出租车回到汉川
接通报后,汉川市公安局会同属地派出所等开展查找工作,于31日凌晨1时30分许将刘某找到,并立即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将其送至隔离点。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目前正在隔离观察。待其隔离期满后,汉川警方将依法依规对刘某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公安机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此外↓↓↓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严格落实防疫政策
是对自己、对家人、
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任何擅自脱离管理的行为
或因迟报、瞒报、漏报
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都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来源 | 新闻坊综合警民直通车-上海、九派新闻、上海法治报、湖北发布、平安汉川
编辑 | 王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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