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 - - -
1. 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已呈现常态化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近两年重点披露案例聚焦点
3. 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一、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已呈现常态化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处罚案例公示和风险提示基本已经常态化,如按季度披露行政处罚情况和按季度通报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相继公布三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不定期公布重大处罚案例和风险提示(如警惕明星代言产品和养老投资产品骗局等)等等。
整体上看,虽然银保监会及地方银保监局处罚的案例很多且2020年以来发布频率明显提升,但真正通过官网进行披露的并不多,这些被披露的案例大多警示意义成分更明显,预计各地银保监局在具体实操时也会争相效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近两年重点披露案例聚焦点

(一)近年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和资本市场更加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样,银行保险领域近年来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为此,银保监会分别于2019年10月、2019年11月和2021年7月发布了194号文、38号文和24号文。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官网还相继通报了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联消费金融、光大银行、新网银行、平安银行、马上消费金融以及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通报,这些案例大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多体现为抬升消费者融资成本等。
(二)相关案例通报
这些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1、脱口秀演员池子控诉中信银行未经许可向他人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事件

2020年5月,脱口秀演员池子控诉中信银行在未经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明细提供给与其有经济纠纷的笑果文化。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中信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称“2020年3月,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021年3月19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的罚单显示,中信银行因此事被处罚单450万元。

2、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

(1)2020年4月21日凌晨美国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跌出史上第一个负数结算价-37.63美元,致使中行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发生“穿仓”,此后,大量投资者纷纷维权,向中国银行讨要说法(据悉中行原油宝有6万余客户、此次穿仓事件造成的总体损失不低于90亿元。
(2)2020年5月银保监会介入,同年12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行“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产品管理不规范,包括保证金相关合同条款不清晰、产品后评价工作不独立、未对产品开展压力测试相关工作等;
第二,风险管理不审慎,包括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存在缺陷、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和超限操作不规范、交易系统功能存在缺陷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等;
第三,内控管理不健全,包括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不足、全行内控合规检查未涵盖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销售管理等;
第四,销售管理不合规,包括个别客户年龄不满足准入要求、部分宣传销售文本内容存在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采取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产品等。
此事件中,银保监会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两任总经理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对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相关副总经理及资深交易员等两人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3、招联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与新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0年10月、2021年3月与2021年6月银保监会官网相继通报了招联消费金融、新网银行与马上消费金融等三家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相关问题集中在夸大及误导宣传、合作商管控不力、收费及定价不合理等等。具体看,
(1)招联消费金融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马上消费金融存在营销宣传夸大误导、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合作商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到位、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3)新网银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规放款、对车贷金额存在异议、贷款息费过高、暴力催收等方面。
第一,存在对部分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第二,存在短信催收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电话催收操作规程不完备等问题。
第三,与某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推高了消费者融资成本,消费者被该互联网平台收取的平台费或服务费与汽车融资金额之比集中在14%至28%之间,有的费率达到30%以上;新网银行向消费者发放贷款的年利率区间为7.7%-8.9%,均值为8.49%。消费者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大幅高于汽车消费贷款正常息费水平。
4、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与兴业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
(1)2021年2月3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称光大银行存在短信营销宣传混淆自营和代销产品、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等6类违规问题。
(2)2020年4月16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称浦发银行代理销售的私募产品时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诸多行为:
第一,准入环节未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尽职调查不到位,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第二,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所代理的产品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代销产品并录音录像,而是采用上门服务模式。
第三,产品合同的首页出现了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第四,风险揭示书中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第五,未按照监管要求,在产品发行后持续跟踪和穿透管理。
(3)2021年5月11日,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发布通报,称平安银行销售金融产品时存在进行不实宣传、以赠品名义销售产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扣划资金并进行消费分期等问题。
(4)2021年7月7日,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通报兴业银行存在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以及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6类违法违规问题。
(三)关于违规涉企收费问题的通报(“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银行涉企收费问题较为关注。特别是在“七不准”、“四公开”以及“两禁两限”之外,2020年5月25日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还特别明确提出“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制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收费,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全面评估助贷、增信环节的综合融资成本”。
1、2020年7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违规涉企收费案例的通报》,指出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在提供融资过程中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超公示标准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未提供服务而收费等违规涉企收费问题,涉及6个案例。
(1)农行湄潭县支行要求借款人出具了购买由本行代理保险的承诺书,作为贷款发放条件。
(2)农行福建省石狮市支行超公示标准向客户收取市场调节价费用。
(3)农行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支行信用证开证手续费为当地同类型机构最高收费的10倍。
(4)浦发银行青岛分行未通过物理空间或电子网络渠道向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票据贴现、质押融资等融资类服务,以及票据入池、保管、信息查询、到期托收等服务,但进行了收费。
(5)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没有针对客户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提供实质性服务,但收取了咨询费。
(6)北京农商行超标准收取保理业务手续费。
2、2020年11月2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对部分机构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通报。
(1)工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违反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的规定,即“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2)民生银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以及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
(3)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

(四)2020年6月以来相继发布六大风险提示

2020年6月以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过官网发布了一系列风险提示,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看,
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一)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侨兴私募债,罚没合计7.22亿元)

1、2016年12月20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兜底保函)到期无法兑付,随后10余家金融机构拿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主张债权,致使广发银行违规担保事件爆发,该案涉及金额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
2、该案例暴露出广发银行存在如下问题:(1)对分支机构既存在多头管理,又存在管理真空,印章、合同、授权文件、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方面管理混乱;(2)对于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设定红线的同业、理财等方面的监管禁令,涉案机构置若罔闻,违规“兜底”,承诺保本保收益;(3)涉案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违法套取其他金融同业的信用,为已出现严重风险的企业巨额融资,掩盖风险状况,致使风险扩大并在一部分同业机构之间传染;(4)内部员工法纪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薄弱,形成跨部门作案小团体,与企业人员和不法中介串通作案,收取巨额好处费,中饱私囊;(5)过分注重业绩和排名。
3、此案中,银监会最终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52661.37万元,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同时银监会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和2名原纪委书记分别给予取消五年高管任职资格、警告和经济处罚,对6名涉案员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广发银行总行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依法处罚。
同时银保监会还对广发银行总行时任董事长、时任行长等总行责任人员,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2名原纪委书记及6名涉案人员等分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二)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发放贷款案件(罚款4.62亿元)

1、2017年底银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编造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换取相关企业出资承担浦发银行成都分行不良贷款。
2、此案暴露出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存在诸多问题:(1)该分行多年来采用违规手段发放贷款,银行内控体系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2)该分行采取弄虚作假、炮制业绩的不当手段,粉饰报表、虚增利润,过度追求分行业绩考核在总行的排名;(3)为达到绕开总行授权限制、规避监管的目的,该分行化整为零,批量造假,以表面形式的合规掩盖重大违规;(4)浦发银行总行对分行长期不良贷款为零等异常情况失察、考核激励机制不当、轮岗制度执行不力、风险重视不够等。
3、四川银监局最终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罚款4.62亿元;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支行行长分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警告及罚款。同时银保监会还对浦发银行总行时任董事长、行长、1名原副行长等总行责任人员,对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1名部门负责人和1名支行行长等分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三)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合计罚款2.95亿元)

1、2016年12月末,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对武威文昌路支行核查中发现,吉林蛟河农商行购买该支行理财的资金被挪用,由此暴露出该支行原行长以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名义,违法违规套取票据资金的案件,涉案票据票面金额79亿元,非法套取挪用理财资金30亿元。
2、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内外勾结、私刻公章、伪造证照合同、违法违规办理同业理财和票据贴现业务、非法套取和挪用资金的重大案件,涉及该案的相关机构肆意妄为,不具备资质开展非标理财产品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违规通过签订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倒打款”甚至“不见票”“不背书”开展票据交易,项目投前调查不尽职、投后检查不到。
3、除对各机构人事作出处理外,最终银监会还对案发机构邮储银行武威市分行罚款9050万元,对违规购买理财的机构吉林蛟河农商行罚没7744万元,对绍兴银行、南京银行镇江分行、厦门银行、河北银行、长城华西银行、湖南衡阳衡州农商行、河北定州农商行、广东南粤银行、邯郸银行、乾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等10家违规交易机构共计罚款12750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为29544万元。

(四)陕西、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质押贷款案件(合计罚款5250万元)

2016年5月,陕西潼关县联社发生一起2000万元质押贷款案件,随后陕西、河南银监局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发现多名外部不法人员横跨陕西、河南两省,以纯度不足的非标准黄金做质押物,骗取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190亿元贷款。2018年1月,陕西、河南银监局依法查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

(五)蒙赣豫粤川等5家省联社违法违规案件(合计罚款3172.70万元)

1、2017年,原银监会对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等5家省联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家省联社存在一些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1)对农合机构偏离支农服务主业没有有效纠正;(2)在落实风险防控处置责任方面履职不力,导致辖内风险持续积聚,高风险机构数量上升,对地方金融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3)部分省联社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违规设立实体企业、未经批准超范围开展业务等,个别省联社甚至越权干预农合机构经营决策,违规牵头组织发放大额、异地、非涉农贷款,形成大额风险暴露;(4)高管人员违规履职问题突出。
2、最终银保监会体系对5家省联社合计罚款3172.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0.5万元。人员处罚方面,对省联社63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取消任职资格、警告和罚款,其中42人合计罚款455.5万元。

四、重大违法违规案例

(一)2020年8月:对农业与建设银行等两家机构合计处罚9235.60万元

2020年8月,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看,
1、对农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没合计5315.6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对建设银行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款3920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中,禁止1名责任人员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2020年9月:对民生浙商广发华夏与华融等5家机构处罚3.2亿元

2020年9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对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华融资产等5家机构处罚金额合计3.20亿元,处罚事由包括为土储项目和地产企业融资、通过理财产品实现本行资产出表和同业投资接受回购承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不合格个人投资发行权益理财产品、违规收购资产等。
(三)2021年1月:对国开行、工行、邮储等7家机构处罚1.995亿元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对国开行、国银金融租赁、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长城资产、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合计1.995亿元,处罚事由包括违规为政府融资、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理财资金投资他行资产收益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违规对外担保等。
(四)2021年5月:对华夏渤海中行招行东亚等5家银行处罚3.66亿元
2021年5月,银保监会查处华夏银行、渤海银行、中行、招商银行、东亚银行(中国)等5家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合计约3.66亿元,处罚事由包括理财资金对接本行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发售不合规、违规发放并购贷款、违规向房地产项目融资等。
(五)2021年7月:对民生浦发交通以及进出口等4家银行处罚近3亿元
1、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对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以及进出口银行等4家机构分别处罚11450万元、6920万元、4100万元和7345.60万元,合计处罚金额达到29815.60万元。
2、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与交通银行分别在同业、理财与委托贷款等业务存在如下问题:(1)内控管理不完善,业务制度不健全,前期检查发现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甚至屡查屡犯;(2)风险隔离不到位,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自营业务之间的不当交易仍时有发生;(3)产品管理不规范,未完全执行“穿透式管理”要求,部分理财产品未准确登记、报告和披露底层资产信息;(4)为房地产市场或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
3、进出口银行则分别于2008年及2010年违规投资企业股权,数额较大,时间持续较长;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不真实;违反国家压降地方债务的政策要求,变相支持地方政府举债等。情形依然存在等。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