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
突然出现这么一个消息——
事情貌似没这么简单,
其实是存款利率定价方式的调整。
为了搞清楚,我们要从头说起
我们之所以愿意把钱存在银行,
是因为银行会给我们利息。
这个利息就是根据
存款利率
算出来的。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所有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都是一致的。
就像去饭店吃饭,虽然饭店有大有小,可是价格竟然是一样的。

因为当时我国存款利率改革尚未放开,存款利率由央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决定。
各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不准上浮也不准下调。
到了2004年10月,我国放开了
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

2012年监管开始允许金融机构上浮存款利率,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存款基准利率1.1倍
这时候,各银行的存款利率上浮比例可以
不一样
。一般来说,大银行允许上浮的比例少,中小银行允许上浮的多。但都不能大于最高限额。

等到2014年11月22日,
上浮最高幅度进一步调整为1.2倍
2015年3月1日调整至1.3倍
2015年5月11日调整至1.5倍
到了2015年10月24日则全面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
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迈进了重要一步。
此时,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形式上
就可以宣告基本完成了。
这是因为,
虽然在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放开后,各银行对于自身的存款利率有了自主决定权
中小银行能通过提高自身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增强与大银行的竞争力
但是,有个问题,
实质上,很多银行还不具备存款利率的定价能力,如果个别银行一味提高存款利率只会导致恶性竞争
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就曾遇到类似问题,银行恶性竞争导致利差大幅下降,最终纷纷倒闭
所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防范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引发的金融风险
我国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组织,全行业继续实施存款利率行业自律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银行约定存款利率上浮的自律上限,对存款利率继续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控制线
在这个控制线下,目前大部分银行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4倍,部分银行经申请后可上浮最高至1.5倍
定价自律机制有点类似“利率同”的市场自律组织,对各银行自主确定价格进行自律管理
定价自律机制
的存在,为推进利率
市场化
的顺利实施起到了
保驾护航
的作用。

严格的说,这次调整其实并不属于
降息
,而只是把存款利率的
定价方式
进行了更改。

对不同类型银行、不同的存款期限设置了不同的最高“基点”上限。
我们举个例子,
现在
1年期
定期存款的
基准利率
1.5%

假设一家地区性商业银行原先的上浮比例是1.4倍,
那么根据新规,存款利率如下——

可见,1年期利率由原先的2.1%变成现在的2.25%,
新规后存款利率反而是
上升
的。

我们再来看看2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如何变化。
现在2年期定期存款的基准利率是2.1%
这时候,2年起利率由2.94%变成2.85%,
新规后存款利率是
下降
的。

总的来说,此次调整后各期限利率是有升有降的,
短期利率可能有所上升,
长期利率则可能有所下降。
采用基准利率加减点模式定价是国际通行的定价惯例,本次改革也是行业自律统一协商的结果。
多家银行的存款利率2021年6月21日做了调整
补充一句,贷款定价模式已经调整为LPR加减点形式,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点击链接复习。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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