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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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分红条款
2. 优先清算权条款
3. 优先认购权
4. 优先购买权
5. 回赎权

6. 反稀释条款
7. 对赌条款
8. 股份锁定权

9. 强制随售权
10. 一票否决权

11. 知情权

12. 其他条款
开篇小案例
这起被业内称为“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缘起于2009年。本着回归烟草主业愿望的云南红塔决定将其持有的6581.39万股云南白药股权做出转让,而福建首富陈发树以33.54元/股的价格买进,股权转让总价达22.08亿元,并在随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把款项付清。然而合约中还有一条规定,“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但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一事却长期搁置,直至778天之后,中烟草才给出了明确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拒绝此次股份转让交易。陈发树付出的22亿元投资也因此成了无息存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合约签订时,时任新华都集团总裁的唐骏曾高调宣称:“只花了十分钟时间读了一下股权转让协议,就让陈总签字了。”
嗯嗯,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重要协议看十分钟是不够的,怎么也得看个20来分钟。
好吧,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第一我们要认真审阅重要协议,第二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甩给律师帮忙审核。
有的人说我家穷,请不起律师,有的人说我家有点钱,请了律师,但是水平不行。
那只能自己长本事了,所以今天来科普一下投资协议中的一些小细节。
在增资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中,通常会规定一些涉及投资人权利保护及风险规避的条款,包括优先权条款和特殊权利条款,比如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回赎权、共同出售权等。有些权利目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能只能存在于协议中,但是得不到国内的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备注:通过《公司法》可以看出,股东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但是未明确规定优先分红权。
如果标的公司经营亏损最终破产清算,投资方未能及时退出,可以通过清算优先权条款减少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其实公司股东不可以协商确定分配比例,因此优先清算权没有适用的空间。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实际中,的确有案例约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再分配补偿机制。例如,投资协议中可以约定,发生清算事件时,标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按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后,如果投资方分得的财产低于其在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投资金额,控股股东应当无条件补足;也可以约定溢价补足,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资金成本或基础收益。
投资协议签署后至标的公司上市或挂牌之前,标的公司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引进新投资者,应在召开相关股东(大)会会议之前通知本轮投资方,并具体说明新增发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拟认购方。本轮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同等条件认购相应份额的新增股权。
这条和上条看上去差不多,有一点区别,上条强调的是增量股份,这条说的是存量股份的转让。
标的公司股份转让时,股东优先对转让股份进行受让。
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股份公司。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是人和性质,股东之间转让及股东对外进行转让时,股东均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属于资合性质,《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优先受让的权利。
之前就有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创始大股东挂了之后,剩余股东不同意其儿子继承父业,使用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先购买权。
当然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提前做出其他相关约定:
如在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未能达成投资方约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及其指定方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一般回赎的主体为标的公司原股东。如以标的公司为回购责任主体,将非常非常的麻烦,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哈哈哈、去年10月份《公司法》修订就专门有说,确实是非常非常的麻烦,而且还有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为啥无效?因为《公司法》20条说了,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回赎权还是和原有大股东之间做君子之约比较合适。
标的公司再次引进新投资者时,应确保公司估值不低于本轮估值。如低于本轮估值,则由标的公司原股东按照约定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
如在约定期限内,标的公司未能达成投资方约定目标,标的公司或现股东对投资人进行的经济补偿。补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补偿及股权补偿两种方式。
如标的公司正面临上市,股权补偿方式可能会被证监会认为影响股权稳定而不被认可。
例如:春秋电子(603890,2017年12月12日上市)分别于2015年至2016年引入多名财务投资人并签署了对赌条款;在申报IPO之前,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分别与财务投资人签署解除协议,约定自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对赌条款解除,已履行部分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投资人要求标的公司创始人股东在约定年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或只能按进度分期转让股份,如锁定人未到期离开,则未解锁股份纳入股票期权池。
拖售权,在标的公司不能达成投资人约定条件下,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原股东按照投资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和投资方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行使的:
股东会层面设置仅适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没戏,因为《公司法》约定“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
在投决会层面行使的:
具体事项一票否决的:
常见约定有:
(1)委派董事;
(2)委派监事;
(3)无法占有董事席位的情况下,委派董事会观察员,有权列席和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要求目标公司需定期向投资人提交财务报表,月报、季报;
(5)要求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
比如规定资金的使用:
比如分红:
比如竞业禁止:
比如知识产权:
比如控制权转移约定:
嗯嗯,今天就整理到这里,咱们做信披的,不要每次看到很简单一两页纸的协议就很高兴,前期结婚的时候没有约定好,后续过日子的时候肯定少不了吵架。
所以在前期收购的过程中,需要周全进行考虑,从收购的意图上、目的上,收购标的的核心资产、核心人员,如何通过协议做好对其的把控,并保证上市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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