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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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1. 北大方正债券违约的“坑”有多大
2. 我的债券还没到期,我能起诉发行人吗
3. 债券违约了,我该去哪里维权

4. 关于是否要参加债权人委员会

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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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发布公告称,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19方正SCP002”)因未能筹措到足额偿付资金, 不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北大方正债券违约的消息, 意料之中, 却在情理之外
关于北大方正的流动性风险, 今年早已耳闻多次。早在“19方正SCP002”本息兑付日前, 大家就已经在关注其是否会发生违约, 因此违约的结果似在市场意料之中。
但是,坐拥3000亿资产、六家上市公司、AAA级评级, 中国最好大学的校企债券, 种种光环加持下, 北大方正竟也撑不过2019年, 却在情理之外。
然而,无论信仰如何碎了一地, 该面对的总得面对, 后悔已是无用。既然债券违约了, 我们的注意力还是应当放到该怎么办上。
上个月, 你以为东旭是今年最大的坑, 但没想到北大方正毫不逊色。
 根据近年债券市场的惯例, 在第一只债券违约后, 后续债券无论本金和利息得到兑付的概率是极低的, 因此根据小编的不完整统计, 在“19方正SCP002”后, 可能还有20颗雷在未来四年里等着我们。
其实,对于“19方正SCP002”的债券持有人而言, 已经没有太多选择, 要么起诉北大方正、要么与北大方正谈到天荒地老, 要么认栽坏账处理。
相较之下, 剩余20只债券的投资者目前的处境就有些进退两难了。选择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债券还未到期(以19方正02为例, 甚至要到2024年才会到期), 是否胜诉可能都有困难; 选择静观其变, 其他投资者敲锣打鼓处置资产, 别人处置失败还好, 万一有人成功, 那还剩下什么给我呢?
想要解决这个困境, 就必须对提起债券违约的时机有所了解。虽然我们常说回收债权还需要“狠”, 但越早提起诉讼固然有利于实现债权, 也就有越大的败诉风险, 想要在债券没有到期前抢占先机在法律上当然有路可走, 但却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所以说想要尽可能早地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回收到更多债权, 关键需要债券持有人“狠”下决心。当然, 所谓“狠”下决心, 不是要大家冲动行事, 更不是希望大家去“挤兑”债券,根据债券的实际情况, 在有一定胜算的情况下, 果断地在合适的时机提起诉讼/仲裁才是所谓的“狠”。具体来说:
  • 债券已经出现本金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应当立刻采取法律行动;
  • 债券已经出现利息不能兑付的情况, 即便债券本金尚未到期, 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发行人出现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解除募集说明书, 实现提前还本付息的诉求, 建议采取法律行动的时机;
案例: 在我们的帮助下, 已经有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方案就15中城建MTN001和16中城建MTN001两只尚有两年和三年到期的债券取得了胜诉。
  • 即便没有违约行为, 债券到期前6个月(一审审限为6个月), 也是可以考虑提起诉讼/仲裁的时机, 因为债券很可能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到期,这一策略保证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及时性, 而裁判前本金到期也保证了案件最终能够胜诉, 避免了不确定性;
案例: 在我们的帮助下, 已经有金融机构通过上述方案就12中城建MTN1在到期后第一时间取得胜诉判决。
  • 如果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距离本金到期也超出6个月, 我们建议慎重考虑是否要立即提起诉讼。坦白说, 如果“预期违约”就是全部的诉讼主张, 那没有人可以预判案子胜诉与否。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预期违约”的证明尚无法定的标准, 即对于这一问题裁判者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 案件的结果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举例来说:
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处理“11天威MTN1”时就旗帜鲜明地否定了“预期违约”的观点, 但保定天威在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前就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原告因此胜诉)。在这个案例中, 即便是发行人濒临破产,仍然不足以说服法院认为其不可能到期兑付债券。
综合上述内容, 我们不难得到结论: 在未来6个月内可能本金到期或利息到期的北大方正发行的债券, 现在采取司法行动, 都有相当胜诉的可能性, 而现阶段的司法程序还有可能保全到有价值的资产, 再晚可能就渣都不剩了。
基于上述分析, 我们也为大家准备了北大方正全部债券的司法处置方案, 哪些现阶段能告, 哪些现阶段有败诉风险, 一目了然:
在债券纠纷中, 债券持有人通常不愿意在被告所在地即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提起管辖, 原因无他, 为了逃离“地方保护主义”。要知道发行人往往是地方国企或重点发展的民企,  在此情况下, 债券持有人跑到发行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可谓是“客场作战”了。
幸运的是, 结合上述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来看, 北大方正公开发行的债券大多未约定管辖, 也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鉴于我们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非公开债的募集说明书, 暂不做讨论)。对于双方未约定管辖或仲裁条款的债券而言, 债券持有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债券持有人作为起诉主体, 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债券持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债券持有人所在地提起诉讼。
但特提示各位债券持有人注意, 有两只债是例外。根据“18方正09”和“18方正13”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即上海市黄浦区。因此, “18方正09”和“18方正13”债券持有人如希望提起诉讼, 则应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或上海市金融法院(持券规模大于5000万的)提起诉讼。
但是, 考虑到最高院近期在海航、新光、银亿、抗美、永泰、中信国安等多个债务主体的案件中均采用了“集中管辖”的方式, 我们也不排除北大方正后续的案件会集中到北大方正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正常的套路, 以北大方正的债务规模, 其债委会很快就组织成立, 而债券持有人也会面临是否应当参加债委会的难题。
由于债委会并非法定的组织, 因此参加与否, 债券持有人有完全自主选择的权利。从实际效果来看, 由于债委会通常要求不起诉、不加速到期, 因此如果想要通过司法程序回收债权的, 则建议不要参加债委会。反之,对于无意采取司法措施的,我们建议且听且看债委会能够掀起什么风浪, 毕竟参加债委会除了花点话费和差旅费, 也不会产生实际损失。
去哪里告?是否可以告?终究只是北大方正债券违约处置的开端。过去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 债券违约处置可能会是一场无休止的等待, 能做的似乎只有耐心等待, 相信属于你的终究不会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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