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移民签证 (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 Transferee) “EB-1C”)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第一类优先职业移民。EB-1C移民签证的申请适用于符合L-1A非移民工作签证标准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符合L-1A签证标准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如计划在美国永久居住,可进一步通过申请EB-1C移民签证取得绿卡身份.  

   *L-1A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派遣至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职位。被调动的高管人员需在公司提交L-1A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一年为美国公司的境外机构工作满一年。同事,L-1A签证允许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遣至美国筹建新的办公室。如果想了解关于L-1A签证更详细的信息,请点击这里

   L-1A和EB-1C最主要的区别在于EB-1C可帮助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获得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同时,拥有L-1A非移民签证并非申请EB-1C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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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移民签证的申请要求

 • 作为申请人的美国境内公司,与美国境外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关联公司关系要求,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以及附属公司。

 • 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均需拥有正常、持续、系统的运营状况。

 • 作为受益人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提交EB-1C申请前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受雇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

 • 受益人需要拥有必要、合理的资质以履行高管职能,但此项不要求受益人具备特定的教育、专业背景。


      *请注意,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美国移民法中具有特殊定义。对于您所提供的职位是否满足该定义要求,请咨询MT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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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评估要素:

  工作职位

  工作经历

  美国境外公司规模(例如最近一年的年收入、利润、雇员人数)

  美国境外的经营方向

  美国境内公司的规模(新成立vs.已成立)

  美国境内公司的经营方向

  所管理的美国境外以及境内公司、部门或团队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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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签证申请所需文件:

   美国境内公司证明信;

   美国境内外公司的经营、财务和关联关系的文件;

   作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受益人受到美国境外公司雇佣的证明信;

   受益人关于自身学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美国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文件;

   其他可以证明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担任职位符合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要求的相关文件。

注意事项: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境内公司作为该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担保人出面提交;

   EB-1C的申请无需办理美国劳工证,但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做出永久性雇佣的承诺;

   EB-1C作为职业移民类的第一优先,目前没有绿卡的排期。

       申请EB-1C的过程复杂、繁琐,涉及到美国移民法、公司法等许多方面,因此MT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律师进行咨询。MT律师事务所拥有中美律师团队经验丰富,确保与客户沟通顺,通过深入研究美国境内外公司与高管人员背景资料,量身定制最能体现公司实际运营与雇员高管资质的申请文案。根据客户的需求,MT律师事务所可以在设立美国新公司、租赁办公室、起草商业计划书及其他公司法相关文件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确保美国新公司顺利起航,协助客户准备最为全面、专业的移民签证申请材料与文案。

*本文仅作为客户的参考信息,不构成MT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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