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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存在哪些风险?该如何治理?才让其趋利避害。
文 | 财经E法 张剑 姚佳莹  实习生 陈子轩
编辑 | 朱弢
1月初,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不管是否接受,算法几乎已经影响到每一个人,对于算法的忧虑也普遍存在。
1月14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联合举办“人工智能时代算法的法律规制”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以“被算法操纵的生活”为主题。
与会专家分析了算法如何影响公众,以及算法对公众权益侵害的表现。在对算法的法律规制已经是共识的背景下,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成为必然,但法律规制也面临一些难题。
参与制定《规定》的专家表示,2021年成为算法治理元年,《规定》对于算法治理有里程碑意义。
01
对于算法,人们在担忧什么?
《规定》将算法推荐技术分为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检索过滤、调度决策等五类。
长期关注与研究算法治理的法律专家、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举了三个例子,对算法作了形象的阐述。
比如,每年冬季是毕业生应聘的的关键时刻,每一名毕业生所投的简历基本是被软件首先过滤一遍,一些企业明确列出了必须是211、985高校毕业,如果不是,简历会直接被刷掉。软件如何对简历进行筛选,设置了什么条件,这实际就是一种最简单的算法。
再比如,电商平台使用的算法不仅仅决定了消费者看到的商品价格,也决定了平台内店铺是否能够被消费者看到。早在2010年7月,就曾有众多中小商家聚集到淘宝总部讨说法,原因就是淘宝更改了对商家排序的算法,很多中小商家发现,这一更改完成后,消费者在搜索页第一页看不到自己的店铺了。这对中小商家影响巨大。
甚至,算法已经被用来做出关系人之自由与生命的决策。如美国至少有15个州已经使用算法自动风险评估工具来帮助法官做出假释决定。新冠疫情期间美国有医院用算法来决定将呼吸机分配给哪个病人。
张凌寒认为,算法既涉及个人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竞争秩序,甚至事关人们的健康和自由。可以说,算法在逐渐发挥特别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今天算法变得如此重要。
正是因为算法如此普遍而重要,对其进行规制,扼制其负面影响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认为,算法存在五类风险。
其一是大数据画像会给用户电子身份标签,但有时这个标签可能是负面的。一旦形成电子身份标签,便会在数字社会中固化和流转。
“比如有人经常浏览炫富或者暴露、色情的信息,可能就被贴上相关的标签,算法再根据这一标签不断地推送类似信息。人们无法用传统的名誉侵权之诉实现救济。”王莹表示。
其二是算法给企业带来利益的同时,它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会由参与主体之外的人来承担,例如外卖骑手的交通安全问题。
其三是算法操纵“实际上困在系统里的不仅是外卖骑手,也包括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甚至未来可能更多人被算法施加工作绩效管理,这就是一种操纵。”王莹说。
其四是算法歧视,比如利用算法进行差别化定价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杀熟”。
最后一个风险是算法的如果发生错误,或者模型出现缺陷,可能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比如,如果自动驾驶的算法存在缺陷,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此时算法已不仅提供内容信息推荐服务,还结合物联网、智能机械操纵,这时便可能带来生命权益的侵害。”王莹说
忙于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大学教师,被推送了大量相关课程;外卖骑手在算法操控下,接了不顺路的配送订单,造成超时罚款。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陈龙以上述两个例子为例表示,“对于算法或许不必太焦虑,但不能不警惕”。
陈龙在完成博士论文期间,曾进行为期约半年的田野调查——成为一名外卖骑手。他总结那段经历时表示,“整个配送的过程,我们并不需要思考,取餐时间、配送时长、路线等,整个过程其实已经被计算好,按照算法的引导一步步地完成即可。而且算法的规则骑手必须服从。”陈龙说,“当我们迈入人工智能时代,社会生产平台是由一批“天才”设计,由另一批“天才”去操作,而我们作为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根本无法掌控和了解”。
“我们应该警惕的其实不只是算法,还有算法背后的资本力量,算法这个工具掌握在少数企业手中”陈龙表示。
趣法律创始人、CEO蒋金平承认,人们对于算法存在焦虑,但他同时认为,算法永远不可能操控人们的生活,因为算法毕竟是由人来操控的。算法存在已久,之所以到现在才着重强调规范,主要在于之前的互联网产业没有发展到现在的繁荣程度。
他认为,目前中国的互联网产业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算法几乎无处不在,也成了双刃剑,既出现了公众质疑较多的个别平台的大数据杀熟情况,也有某些公司利用大数据提升劳动强度等潜在危害,但也有诸多有益之处,例如,互联企业也使用算法和人脸识别技术参与到打拐工作中,每年都解救为数不少的被拐儿童。
蒋金平表示,算法一定会有不规范的地方,需要进行法律规制。相信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出台“数字经济法”或“算法法”,形成更为完备的治理规则。伴随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完备的共治格局也会逐渐形成。
02
如何让算法趋利避害?
张凌寒和王莹等专家都认为,算法需要规制,但也承认,进行有效治理并不容易。
张凌寒提出,第一个难题是如何看待技术中立原则。很多平台在算法产生不利影响后,都会加以辩解:自己仅提供技术,造成不良后果并非不是出于他们的主观意图。然而,对于技术中立问题的认识逐步清晰,在几年前的快播案判决认定,企业开发了技术,就应该对技术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及时发现软件内是否有一些不应该传播的内容。算法本身可能确实是没有错,在设计的时候也没有想到各种损害问题会出现,而输入的数据不完整或者有瑕疵,造成了结果的不完整,产生了具体侵害结果。
第二个难题是算法造成的损害有时难以界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比如,用户沉迷于短视频不能自拔,这种情况可否被界定为损害?这种技术成瘾的风险,显然对人的认知情感和生理心理都有大量的负面影响。但能说这一定就是一种损害吗?即使是,用户又能否根据以及如何根据这一损害去主张权益,追究平台方的民事法律责任?
再比如,经常被吐槽的大数据杀熟能否能界定为损害?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商品必须卖同样的价格。
对算法可能带来的风险和侵害,王莹提出,可以三种对策,即对用户赋权、建立程序性规则以及追责。
具体而言,赋权是在设计算法时就赋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比如要求平台必须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推荐服务的选项,以及用户标签的管理权、删除权;建立程序性规则主要是从算法影响力评估、算法备案、分级分类管理和算法透明、解释性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和规制;追责模式则主要着重事后规制。
张凌寒则认为,算法治理将以嵌入算法的价值理念和目标为主要对象,第一是信息内容是否安全,第二是算法能否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是算法能否保护消费者和用户权益。所以,对算法的治理应从设计、部署到运行,进行全面覆盖。
虽然对于算法侵害尚无明确的界定,但监管部门实际上有比较模糊的评价标准,就是用户感知和社会评价。《规定》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因此要求平台必须设置方便用户投诉和举报的途径,也就是说,平台有义务通过前置性程序,去解决用户所感受到的危害,如果平台没有做到这一点,可能会被追责。
同时,包括《规定》在内,已有一系列的法律涉及算法规制。
比如,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张凌寒指出,世界各国都已开始重视算法治理,而中国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2021年可以称为中国算法治理元年。2021年9月17日,网信办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最终在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规定》,这既是中国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全面性、系统性治理算法的法律性文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先前的法律法规已经要求算法输出的结果必须公正透明,保护用户的权益,《规定》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此外,《规定》也将规制与监管前置到算法开发、设计的行为端。要求平台企业在设计计算法的模型机制机理时,给用户设定各种各样的标签的时候,就要开始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出现不良信息,也要给用户提供一个拒绝算法的权利等等。
虽然《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它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共同形成算法监管和治理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算法治理有里程碑意义。
按照算法治理的三年规划,可以预期的是,接下来可能还会有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出台,进一步推动公众关注的各类算法问题,例如大数据杀熟、网游或短视频防沉迷、未成年人保护,网游过度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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