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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期,反洗钱引发高度关注。什么是洗钱?反洗钱金融监管是如何运行的?如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马勇在著作《金融监管学》中给出了相关解读,以下为部分内容摘录:
洗钱的巨大危害直接催生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金融机构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完善。
洗钱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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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及成因
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手段,古已有之。据说早在圣经时代就有类似洗钱的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现代意义上的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般是指将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等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成为“合法化”收入的行为,例如将走私、贩毒所取得的非法利润存至银行,再从银行提取现金用于其他途径,从而造成其收入来源合法的假象,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现实中,洗钱犯罪一般是上游犯罪所衍生的一种犯罪行为,通常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相联系。
洗钱活动在操作上一般包括处置(placement)、离析(layering)和归并(intergration)三个步骤。其中,处置是指将犯罪收入或赃款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同起来,离析是指掩饰犯罪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所有权关系,而归并则是指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至与犯罪组织或所有人无明显关系的合法组织或个人账户中,从而完成洗钱的全过程。洗钱活动可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房地产等多个金融领域展开,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一是将钱存入海外银行以避免向本国监管部门报告存款详情,二是将钱存入本国银行后以电汇方式转移到国外保密银行,三是从证券公司买入股票后卖出,四是在合法赌场购买筹码后立即兑换回现金。
从成因上看,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客观环境。20世纪后期,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为享受全球化带来的红利,许多国家加大了开放力度,封闭经济逐渐转向开放经济,金融监管也随之松懈,这为一些国际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客观便利,其中包括高度依赖金融手段和跨国化操作的洗钱活动。
二是巨大的收益诱惑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主观动机。对于犯罪集团而言,为将不法收入转为“合法收入”,常常不惜投入重金进行洗钱,而洗钱的个人或组织为获取丰厚的回报,也不惜以身试法,甚至与金融机构串谋。总体来看,一方面洗钱的需求方急于实现非法收入正当化,另一方面洗钱的供给方则希望赚取高额的“服务费用”,双方各取所需,催生了洗钱的利益和产业链条。
三是监管的宽松与制度漏洞为洗钱犯罪提供了金融活动的空间。由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倡导市场自由与信息保密,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在预先调查与事后查证私人账户时容易受阻。同时,国与国之间在反洗钱金融监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洗钱分子常常会利用这些差异展开跨国洗钱活动,特别是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国家长期实施有组织的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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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发展阶段与特点
(一)洗钱的发展阶段
(1)原始阶段。在经济欠发达的国家或社会形态里,犯罪组织或个人清洗犯罪所得的手段和方式往往比较原始,如通过将犯罪所得藏匿在家中,或者将赃款用于购买奢品或存入银行生息等方式来隐匿和掩饰非法所得。在这一时期,洗钱本身尚未发展成为专业性、目的性的犯罪行为,同时洗钱的手段也比较简单原始,容易被司法部门追踪和察觉。
(2)有组织阶段。随着各种“地下经济”和“黑市经济”的发展,洗钱逐渐进入到有预谋和有组织的犯罪阶段。在这一阶段,洗钱分子开始通过从事合法生意将“黑钱”混入其中以掩盖资金来源。20世纪50年代末,黑手党伙同洗钱分子和专业金融背景人士等召开会议,正式开始有组织的秘密活动。1957年,贩毒集团在美国阿巴拉欣召开会议,集中讨论了毒品走私及洗钱问题,这标志着洗钱活动从孤立无序的行为逐渐演变为团体有组织的行动,洗钱方式也开始呈现出专业化、技术化和产业化的趋势。
(3)国际化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洗钱再次从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演变为职业性的罪犯活动,国际间犯罪资金转移愈发频繁,金额愈来愈大,涉及范围也愈来愈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跨国洗钱成为洗钱活动最主要的形式,洗钱分子的身份也愈发复杂,涉及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与层次,洗钱方式与手段也更加隐蔽、智能和多样化。进入21世纪,洗钱活动开始与恐怖融资相勾联。据估计,仅美国境内的恐怖组织每年就要花费高达70亿美元的活动经费,这成为国际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洗钱”一词的来源
据说,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有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带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生意,便将这些硬币用碱液清洗一遍,然后再投入使用。这可能是“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最原始的一种辞源。
■  不过,“洗钱”一词被用于特指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行为究竟始于何时,目前存在着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1932年,臭名昭著的洗钱者迈耶·兰斯基利用在瑞士银行开立的账户掩饰贿赂给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州长休伊朗的秘密资金。另一种说法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市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等人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该集团的一个财务主管为隐瞒和掩饰这些非法收入,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然后将这些合法收入与犯罪企业的非法收入混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而成功地将非法收入“清洗”为了“合法”收入。 
注:本专栏内容节选和改编自阮方民(2002):《洗钱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二)洗钱的主要特点
从现实中的洗钱活动来看,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为跨国行为。从20世纪80年代起,跨国洗钱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最主要形式。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进一步开放,洗钱者越来越多地利用国家间监管政策的不同寻找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监管,并且为了提高跨国洗钱效率,这些洗钱组织也呈现集团化、跨国化特征。这些跨国洗钱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并且以高额报酬吸引到一些了解甚至熟识金融政策与监管措施的金融类人才参与其中,进一步助长了此类非法组织的发展壮大。
二是呈现出大宗化趋势。近年来,国际洗钱犯罪涉及的人员和组织越来越多,洗钱活动的规模开始呈现出大宗化趋势。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早已不再是小范围和小额度的犯罪,而是涉案金额巨大的重要犯罪形式之一。从单个洗钱案件看,美国曾于1998年破获了一起重大毒品洗钱案,逮捕百余人,涉及12家墨西哥银行。在中国,香港一家庭主妇在2002-2005年间利用9个银行账户洗钱逾68亿港币,存取款多达3.9万次,2013年被判入狱10年,成为香港有史以来第二大宗洗黑钱案。
三是手段多样化。为躲避法律惩戒,洗钱分子目前所使用的手段非常丰富,同时许多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程序员和金融专家等,也在利益的诱惑下加入到洗钱犯罪之中,这使得洗钱活动进一步向专业化、技术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此外,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新金融形式相继出现,在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这些新兴金融领域也为洗钱分子提供了新的可乘之机。
四是政治化。随着国家和组织之间多边政治的复杂化,一些恐怖活动开始与洗钱犯罪紧密勾连,成为恐怖活动重要的资金来源和周转方式,洗钱活动也因此沾染上了越来越浓的政治色彩,其中一些逐渐发展成为有明确政治目的的犯罪活动。特别是美国“9·11事件”之后,洗钱活动与恐怖主义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受到重视,反洗钱成为反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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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主要渠道与危害
(一)洗钱的主要渠道
洗钱的主要渠道包括金融渠道、投资渠道、贸易渠道以及其他一些渠道。其中,金融渠道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本国金融机构渠道。该渠道通常以商业银行为主,还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等。在一些信息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金融机构需要为客户保密,这实际上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隐蔽的便利,金融机构也一度成为洗钱犯罪重灾区。近年来,随着各国反洗钱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信息备案、内部审查等反洗钱制度的完善,该渠道的洗钱活动逐渐得到一定遏制。
二是外国金融机构渠道。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如果通过本国的金融机构洗钱难以实施或者风险较大,那么洗钱分子就会考虑在其他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选择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特别是在一些金融服务严格遵循保密协议的国家,由于用户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洗钱分子往往利用这样的监管漏洞,寻找合适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三是离岸金融中心渠道。离岸金融中心也叫“境外金融中心”,上世纪50年代末首先在伦敦出现,是不受所在地政府管辖的国际金融业务汇集地,它的成立不受贸易中心发达程度与国家资金实力限制,同时金融监管十分宽松,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甚至拒绝与各国政府交换客户信息等反洗钱情报。因此,不少犯罪分子将离岸金融中心视为洗钱犯罪的“天堂”。一些比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百慕大群岛、维尔京群岛等。
四是互联网金融渠道。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下的新兴金融模式,以其匿名性、进入门槛低、交易便捷、监管不严等原因吸引了大量洗钱分子,成为新的洗钱犯罪集中地。由于洗钱多发生于非面对面交易、远距离交易、在线资金流转等过程中,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洗钱风险的高发地。此外,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推进,对应的监管措施往往处于缺位状态,这使得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等新兴金融领域也成为洗钱活动的重要渠道。
利用比特币等虚拟
       货币进行洗钱犯罪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4年发布的《虚拟货币:核心定义与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中将虚拟货币界定为“一种可以以数字形式交易,具有交易媒介和(或)计价单位及(或)价值存储功能,但在任何法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数字形式的价值”,主要包括三类:游戏币、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站内服务的专用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以及电子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
以比特币为例,由于中国的资本管制和打击贪污腐败,大量的资金无法通过正常的金融途径自由离境,于是一些资金就开始利用比特币交易来洗钱和外流,其主要做法是:先在中国的比特币交易市场开户,建立账户后汇款进账户,然后买入比特币,再将买入的比特币从国内比特币交易中心转到比特币钱包(这种比特币钱包是区块链接,不受任何监管),然后再到国外的比特币交易市场卖出比特币,换成美元,最后取出美元,整个洗钱和资金外流过程就完成了。据媒体报道,如果提前开好账户,上述过程可以在5分钟之内完成。在上述模式下,大量的非法或灰色资金进入比特币交易市场,导致了中国比特币交易极度火爆,洗钱和资金外流源源不断。同时,一些投机人民币贬值的资金,也通过比特币交易市场实现资金外流,这些投机性资金的规模非常庞大,直接推动了中国的比特币交易占到全球比特币交易量的90%。2015年做空中国股指期货的俄罗斯投机家,也是通过比特币交易所将资金转移到中国境外,只不过还没有完全转移出去,只转移了一部分,就被中国司法机关逮捕了。
总体来看,由于虚拟货币完全依赖于互联网运行,具有匿名性、跨国性、去中心化、快捷性等特点,甚至提供及时结清服务,因此已成为国际范围内洗钱的新手段。为规避监管,洗钱分子可直接使用匿名产品,或使用虚假身份、窃取身份、代理人等规避身份验证措施来间接实现匿名性,包括使用虚拟货币洗钱、利用虚拟货币管理商与交易商洗钱、利用第三方注资洗钱、利用虚拟货币非面对面性洗钱、与其他洗钱方式结合洗钱等。为维持货币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已于2017年禁止比特币、火币、OKCoin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并关停其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具体见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帀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除金融渠道之外,洗钱者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渠道进行洗钱。比如,从国内投资渠道来看,洗钱者可以通过将黑钱投入国内实体经济领域,然后将产出收入进行申报,以此达到洗钱的目的,具体方式包括:投入现金密集产业后与合法收入一同上报,投入在建工程并兑换为合法收益,购买原国有资产并将其转化为合法资产等。从国外投资渠道来看,洗钱者一般会选取监管相对宽松、有大量资金需求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洗钱,具体方式一般是通过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或新建企业,或者通过建立空壳公司进行资金转移。
此外,洗钱者还可以通过贸易、地下钱庄、走私、赌博等方式洗钱。其中,贸易渠道一般是在国际贸易中以先买后卖的方式,将黑钱转化为资产后再进一步转化为正当资金,或利用贸易中的支付手段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比如以黑钱购置资产后进行变卖。地下钱庄渠道主要是通过外汇黑市,将犯罪所得的赃款兑换成外币,然后转移出境进行洗钱,典型案例如中国2001年查获的汕头地区洗钱大案。走私方式包括直接携带或利用邮件运送,购买与兑换购买的则往往是贵重金属、古玩、艺术品、已中奖奖券等,一个典型的货币走私案件是1988年瑞士马格恩兄弟洗钱案。通过赌博洗钱是指将来源非法的资金在赌场过一遍,比如赢得或者故意输给他人,并以此达到洗钱的目的。
利用地下钱庄
         货币走私进行洗钱
一、利用地下钱庄洗钱:2001年中国汕头地区洗钱大案
在中国汕头地区洗钱案中,一些犯罪分子以地下钱庄和货币兑换的方式进行洗钱。当地“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需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兑换美元或港元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
“当走私分子从走私中赚到越来越多钱甚至倒腾出上千万财产的时候,怎样合法地花出去就成了大问题,这时洗黑钱也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汕头众大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介绍,洗黑钱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与境外签订合同购货汇钱出去,这时通常得境内外互相配合做假单证;第二种是通过地下钱庄把钱汇出;第三种是分散投资化整为零。他说,现时潮汕地区走私积蓄的黑钱多数通过地下钱庄来洗,“原因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地下钱庄洗黑钱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是潮汕地区海外华侨多,黑钱到了境外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二、利用货币走私进行洗钱:1988年瑞士马格恩兄弟洗钱案
货币走私是指洗钱者利用合法身份出境,在行李或交通工具中直接非法携带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利用合法的进出口贸易,将赃款隐藏在商品的包装中或集装箱内,转移至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合法化。关于这一手法,有一个比较典型并被广泛引用的案例,这就是马格恩兄弟洗钱案。马格恩兄弟组织了一个专门从事洗钱的团伙,他们通常住在瑞士苏黎士的一家饭店里,各地的毒品贩子源源不断地将毒品贩运收入的现金由专门的交通员交给马格恩兄弟。马格恩兄弟收到毒资后,将这些钱装箱偷运至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送交给集贸市场上的金贩子。这些金贩子再将毒资原封不动地偷运到保加利亚后,经过重新清点包装,由黎巴嫩和叙利亚的交通员送到瑞士的苏黎士,存入苏黎士的“休斯信贷银行”,并兑换成美元。之后,这些美元被用于从苏黎士一个名叫穆罕默德·沙卡奇的黎巴嫩金银商处购买黄金。购得的黄金由交通员通过索菲亚走私进入土耳其,再由伊斯坦布尔的金贩子以毒资形式支付给毒品贩子。马格恩兄弟通过上述方式将资金经过多次转移,将资金进行清洗。据称,马格恩兄弟团伙用这种方法洗钱的总额高达10亿美元。1988年11月,此案一经告破就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导致了时任司法部长的引咎辞职,还引发了瑞士银行保密法的重大修改。
注:本专栏内容部分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部分摘编自邹瑜(2003):《洗钱犯罪:挑战与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二)洗钱的相关危害
洗钱活动扰乱金融活动和经济秩序,滋生和助长各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一国、多国甚至全世界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是需要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概括而言,洗钱的危害具体表现在:
一是妨碍金融正常运行。在各种洗钱途径中,通过金融机构转账依旧是当前不法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方式。由于上游犯罪如走私、贩毒等日益猖獗,犯罪分子与组织的非法收入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全球范围内洗钱数额正在猛增。同时,洗钱分子往往寻求快速洗白资金,其洗钱活动投机性强,短时间内通过金融渠道注入并抽逃大量资金对正常金融秩序构成了巨大冲击,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此外,洗钱分子也在不断寻求更加便利的洗钱方式,而通过非法金融或非金融渠道洗钱从侧面也妨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是影响国家经济秩序。汇率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实现内外均衡的重要基础,而随着跨国洗钱活动的盛行,大量犯罪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流动,这无疑会对汇率稳定造成冲击。对于固定汇率制的国家而言,资金流入导致其货币有升值压力,容易诱发通胀和资产价格泡沫,而资金流出则导致国家被动投放储备,有可能诱发外债危机。对于浮动汇率制的国家而言,资金流入导致货币升值,这会影响出口,而资金流出则会导致本币贬值,有可能诱发货币危机。此外,大规模的洗钱活动一旦形成气候并渗透到国家经济的各个领域,则有进一步干扰经济正常运行甚至控制一国经济命脉的危险。
三是扰乱政治和社会秩序。洗钱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将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十分深远。一方面,洗钱活动妨碍了司法机关对其上游活动的追查追究,为犯罪分子掩饰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使其逃避应有的惩处制裁。另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国内洗钱猖獗,国外洗钱分子也纷纷进入到国内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此外,犯罪集团通过洗钱犯罪实现非法所得与收益的合法化,也将进一步积累犯罪资本,为其再次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来源,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产业和产生更大的反社会势力。因此,洗钱犯罪不仅是其上游犯罪的延伸,更可能是对未来犯罪的推动,对社会秩序有极强破坏力。一些犯罪分子甚至可以凭借其资金实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国家行政力量,从而进一步扰乱政治秩序。
反洗钱及其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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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定义
洗钱的巨大危害直接催生了反洗钱工作。所谓反洗钱(Anti-Mmoney Laundering),是指政府动用立法与司法力量,调动相关组织与力量识别可能的洗钱犯罪,并处置有关款项和惩罚相关机构和人士,以达到以预防和惩戒洗钱犯罪活动的目的。
反洗钱金融监管是反洗钱工作在金融领域的自然延伸,特别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融合,金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各国政府不仅需要在本国范围内开展反洗钱金融监管,还需要跨国展开反洗钱的金融联合监管。从反洗钱工作策略来看,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金融反洗钱监管逐渐从“以规则为本”向“以风险为本”转变,即提倡在科学准确评估各相关部门、单位、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注重动态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并通过将更多的反洗钱资源投入到洗钱风险更大的领域之中,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反洗钱金融监管一般涉及三个主要的环节:首先是识别,主要是识别金融机构的资金变动,通常需要结合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联合判断;其次是侦察,这是反洗钱工作的关键环节,通过确定目标行为是否为洗钱犯罪,决定下一步的工作走向;最后是处理,即一旦确认相关行为确实是洗钱犯罪,那么就要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控制、处置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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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监管的机制设计
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一定的金融监管机制设计,这涉及到监管立法、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设计既要考虑本国的国情和现实需要,同时也要考虑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进行国际合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国反洗钱监管的机制设计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和完善反洗钱立法。通过反洗钱立法,金融监管程序更为规范。在反洗钱立法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多在已有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加入与反洗钱监管相关的法律法条;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美国为代表,多单设法律体系并构成新的反洗钱监管规范准则。
二是设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制度。为加强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各国还需另设监管机构或监管机构体系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监管一般由各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也可由中央银行设立并协调下属监管部门进行。此外,各国还需要建立适合国情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Cash Transaction Reporting System),以实现对金融洗钱的常态化监控。此外,各国还应设立反洗钱情报分析的专门机构,以广泛收集洗钱信息。反洗钱情报机构一般设置在警察系统、司法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独立机构运行。
三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重要作用。金融机构渠道作为洗钱犯罪使用较为频繁的洗钱途径,在反洗钱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世界各国政府大都明确了其境内金融机构的现金交易报告等义务。根据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反洗钱基本策略,“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是金融机构在其自身业务执行过程中需要配合履行的监控、理解与分析职责。
四是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长期以来,洗钱活动威胁着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各国有必要就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防扩散融资做出一贯的政治承诺。特别是,由于洗钱犯罪已普遍发展成国际行为,一国难以将情报网络广泛设置在其他国家,因而在反洗钱信息的收集上,国家间相互合作沟通信息同样重要,如签订反洗钱双边或多边协定、形成国际与地区反洗钱组织联盟等。国际反洗钱联合监督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反洗钱国际化阶段的发展势头,合作趋势呈逐渐加深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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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
洗钱活动具有隐蔽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在反洗钱过程中,往往需要法律、行政、金融和科技等多种手段并用,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立足点。通过反洗钱立法,国家可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威慑,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基本工作准则。此外,反洗钱立法与司法相结合,有助于精准打击洗钱犯罪,使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
(二)行政手段。除了通过法律手段反洗钱,国家也应考虑运用自身行政力量有力贯彻反洗钱的各项措施,从而将反洗钱任务细化到日常行政工作。比如,通过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执行各类反洗钱任务,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
(三)金融手段。由于犯罪分子多利用金融渠道进行洗钱,因此,反洗钱监管当局可通过金融机构来识别、监控和处理洗钱行为,使之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力量。此外,将部分反洗钱监控职能下沉至金融机构,也有助于全面、系统和长期监控,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四)科技手段。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新型技术手段洗钱,这就需要监管当局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反洗钱的科技手段和能力。在这一背景下,防范基于网络和金融科技的洗钱犯罪将成为未来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重点之一。
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洗钱风险日益增大,洗钱方式愈发多样,产业碎片化导致信息分割,成为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要障碍。其中,虚拟货币以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快捷性等特点逐渐与恐怖融资联系在一起。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由于汇集了大量数字货币交易数据,已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要对象之一。以美国为例,2014年10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 CEN)进一步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反洗钱监管义务,要求平台将客户资金存入公共账户,不允许与第三方产生资金往来。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关于虚拟货币反洗钱金融监管的建议是:清晰界定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制定并执行具体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条例。具体可理解为,各国应明确或设立专门的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监管主管机构,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相关立法,强化虚拟货币客户管理与平台管理工作过,规范虚拟货币的交易环节,运用各种先进监管科技强化反洗钱监管,等等。
《金融监管学》,马勇/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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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投资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人大重阳聘请了全球数十位前政要、银行家、知名学者为高级研究员,旨在关注现实、建言国家、服务人民。目前,人大重阳下设7个部门、运营管理4个中心(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中美人文交流研究中心、中俄人文交流研究中心)。近年来,人大重阳在金融发展、全球治理、大国关系、宏观政策等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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