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国务院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改革政府监管方式之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覆盖国企、外资、民企等,对象广、内容多、处罚严。一旦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的查处,单位除面临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面临因为守法诚信评级降低而成人社部、税务局、证监会等各监管部门的重点监察对象以及联合惩戒对象的风险。对于拟开展资本运作的企业,可能进而导致申报推迟、在审反馈轮数增加、行政许可附条件,甚至IPO、新三板挂牌、再融资受阻等严重后果,业有不少案例前车之鉴。
为了便于企业,特别是拟开展资本运作企业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充分了解专项检查内容,做好相关工作,本文结合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一般性监管要求,对人社部上述专项检查作初步解读、并提出建议,协助企业积极应对监察。
正文
近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宣布将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背景与决定
根据144号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律师解读:
专项检查是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一种方式。劳动保障监察和司法途径是对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规制的两种主要途径。相比劳动仲裁诉讼而言,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特点:
1、监管部门可以主动启动监察程序,从人社部牵头,各地方厅局作为实施主体。
2、一次监察能够同时处理单位的多名甚至全体员工,涵盖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多项内容。
3、法律后果可以远大于劳动仲裁诉讼。可能导致诚信守法评级降低、被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受到其他监管部门联合惩戒、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我们建议单位充分关注本次专项检查动态,并预先评估自身规范性(参见下文“检查内容”)及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
专项检查时间
地方监管部门将在2017年7月3日至8月3日期间进行。
律师解读:
专项检查在1个月内集中开展,强度较大、时间较短。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在监管思路上的转变,更强调监管方式与监察结果的运用。我们建议单位在2017年7月3日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筹备专项小组、进行违规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制定预案等。
检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均为检查对象,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律师解读:
各类用人单位都在检查范围内,但重点是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根据劳动监管实践,除上述明确列举外,下述大量使用普通岗位员工的企业通常也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如:
1、为上述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外包公司;
2、快递、保洁、保安、物业、房产中介、商场与连锁店等传统服务领域的外资及中资企业;
3、电商、外卖、网约车、人人送、O2O等劳动密集型互联网企业;
4、保险、银行、理财、P2P等(类)金融领域的重销售型企业以及网络分销类企业。
此外,其他拟开展资本运作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亦应重点关注,尤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较多、占比较大的用工单位。
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
5、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其中,要重点检查1-4项内容。
律师解读:
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单位对普遍性、强制性、关系员工切身权益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劳动监察中通常要求单位提供书面材料与信息进行审查,如: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规章制度、工资单、考勤记录、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准文件等。在审查的过程中很容易通过某项导火索发现其他违规情况,并同时进行进一步查处。
我们认为虽然1-4项内容是检查重点,但单位更应当关注6-7项内容。6-7项内容容易出现违规情况,且整改的成本和难度非常高,根据新闻报道及公司公告,裕元集团(股票代码:00051.HK)在一次监察案件中拨款9900万美元用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等。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单位自查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没有及时开设社会保险账户;
● 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 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
● 违规使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 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没有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
● 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超过10%;
● 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要求,或者没有履行辅助性岗位的法定程序;
●  “假外包、真派遣”;
● 未依法给予被派遣劳动者薪酬、福利待遇。
检查要求及后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律师解读:
不同省市及各区县都有监察任务,但可能会有不同的监察重点。一线城市部分区县由于农民工较少,监察重点可能会转向其他大量使用普通员工的企业,如前文列举的企业。
(二)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
律师解读:
1、直接违规处理结果包括:行政处理(责令改正、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责令赔偿、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及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等);
2、除了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外,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将全部进行检查,这是最新监管机制。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劳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存在劳动保障违规情况的单位,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严重的列入重点监察名单,强化日常检查;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还将依法向社会公布。
3、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在最新监管机制下该等违规情况将被共享至国务院各部门、金融机构等,对违规单位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并结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准入审核规定中对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要求,违法后果及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行政许可审批期间,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新三板挂牌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2)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4)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特别提示:对于拟IPO、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因劳资处罚,未申报企业可能延迟申报甚至影响报告期间计算、社保合规函开具,在审项目可能增加反馈次数、整改延期或终止审核,已过会项目可能影响发行;而企业净利润因处罚及补缴费用会受不同程序影响,需判断扣缴之后发行条件是否满足;在资本市场从严监管的背景下,又将连锁触发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履责、提交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意见是否存在疏漏或不实陈述的问题。以往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机构关于社保问题主要依赖监管部门合规函、公司说明、创始人兜底承诺,对公司合规情况仅作表面尽调、简单核查的生态环境已经悄然改变,除企业自身外,相关行业同仁亦应对客户的劳资合规性问题提起特别关注。
综上,我们建议企业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尤其是有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计划等的企业与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以及投资前述企业的投资机构、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建议进行预先排查及准备,避免因侥幸心态、防范未及,而最终触发潜在、连锁、巨大风险。
(三)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
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律师解读:
监管联动是监管机制下的新特点。国务院各部委之间、以及各部委内部各单位之间对单位的各类信息、违规线索或情况进行共享。劳动仲裁委、劳动监察、社保稽核、法院、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所掌握的信息都可能被用于本次专项检查。我们建议在前述各单位有未结案件、违规记录或者敏感信息的单位重点关注及采取适当应对措施。
随机抽查也是监管机制新特点,指监管部门随机选定被检查对象、随机选定监察人员实施监察。这大大增强了监管的公正性,政商关系强的单位可能成为被监察的对象,政商关系弱的单位也不用担心被重点监察。在此机制下,单位可以更放心地在检查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有争议、错误的要求或处罚提出异议。我们建议单位充分关注在专项检查中自身的程序与实体法律权利,积极使用该等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单位监管环境而承担不必要的高昂损失,甚至因为处罚导致留下违规记录、上市受阻等严重后果。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7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劳动监察局。
律师解读:
由于本次专项检查的结果很快就要书面上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专项检查期间监管部门对个案的处理比较快,相应的留给单位准备和活动的时间、空间非常少。
笔者结语
相对个案的劳动纠纷而言,劳动监察的影响及法律风险更大。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广、内容多,监察对象甄选存在不确定,我们建议各单位及投资机构高度关注本次专项检查,积极预防,提前做好专家组筹备、风险排查、违规整改、制定应急预案等准备工作,并在一旦被抽中成为检查对象时快速、有效地委托专业律师应对,避免由于准备不充分或应对不适当而遭受行政处罚及经济损失,或守法诚信评级降低而成人社部、税务局等各监管部门的重点监察以及联合惩戒对象,进而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受限,故对于拟开展资本运作的企业以及服务该等企业的中介机构亦应引起特别关注。

喻鑫 律师
010-5809 1368
喻鑫律师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有9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以劳动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等为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喻鑫律师具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喻鑫律师曾在大型企业内部担任多年法律顾问,并长期在顶级劳动法律师事务所从事实务与研究工作。喻鑫律师擅长为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审查、起草和修改规章制度、法律文件,代理劳动争议与劳动监察案件等,特别是在裁员、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筹划、解雇、谈判、TMT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市人力资源合规审查等高端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喻鑫律师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施耐德电气、罗氏制药、安永、联想、中国财政学会、中国财政科学院、包商银行等。
陈进进 合伙人
010-5809 1178
陈进进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逾十年,现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领域为私募投融资、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
陈律师获CLP颁发2015年度最佳并购大奖,于2016/2017年被LEGAL BAND推荐为TMT领域领先律师,获CLECSS授予2016年度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并入围ALB年度中国最佳青年律师。陈律师现受聘为国内数家知名券商投行部内核专家委员、中国投资人中心法律顾问,同时为多家高端金融培训机构、高校进行私募投资、海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专项法律培训,是数家知名财经媒体的常年合作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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