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社会连带关系
刘继峰;李世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国民经济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连带性,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团结型连带;二是由特定主体间形成的中心结构和不特定主体间形成的外围结构组成的辐射型连带。规制国民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分别对应的是上述两种连带类型。两种不同的社会连带类型可以在国民经济的不同领域中观察到,例如团结型连带体现在地区间协调关系、产业间协作关系、企业间合作关系等方面;辐射型连带则体现在产品间关联关系和行为复合性关系等方面。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社会连带;团结型连带;辐射型连带;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AZD107)
2、民营企业经营权的法律检视与民事保护策略
齐恩平;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营企业经营权保障性法律规范缺位,单纯政策性保障存在先天局限性,使民营企业经营权的实现面临困境。民营企业虽属非公有制经济,但不妨碍其一般性民事保障的获取。经营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应在既有财产法保障外寻求人格权保护路径:通过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安宁权完成对经营行为自由的积极与消极法律表达。并且,要注意保持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谦抑,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权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民营企业;经营权;人格权;企业社会责任;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FXB060)
3、保单贷款制度的意义及其法律性质
岳卫;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以现金价值为限向保险人借款的制度。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认为其法律性质是以现金价值为质的保单质押贷款,并据此主张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亦予以了确认。与美国法下保单为有价证券可作为质押标的不同,我国法下的保单仅为证明证券。此外,由于现金价值的给付必须以合同的解除为前提,故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权利质权亦难以成立。由于现金价值与保险金均来自责任准备金,于经济上具有实质关联性。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应将保单贷款理解为一种特殊给付,且由于其法律性质并非质押,故亦无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关键词:保单贷款;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同意;
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FXB009)
4、论银行理财纠纷中当事人资源不平等
牛子晗;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社会学理论根据社会现实中的实力和资源差距将诉讼中的当事人分为"单次当事人"和"重复当事人"。"重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占据优势。在银行理财纠纷中,金融消费者与银行分别属于"单次当事人"和"重复当事人",二者资源不平等限制了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的实现,削弱了法律体系在社会实践中运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弥补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资源不平等,应该利用组织机构将金融消费者从"单次当事人"整合为"重复当事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在银行理财争端解决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支持作用。
关键词:银行理财纠纷;金融消费者;单次当事人;重复当事人;
作为本公众号收入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们需要您的支持

如果你想助力本公众号发展

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微信登录即可助力我们
2021年法学考研交流群
2021年非法学考研交流群
凡有发广告者立即请出群组,永远不得进入。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