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迫在眉睫
作者:徐艳红
来源:人民政协网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徐艳红)我国当前涉外法律人才不论是数量或是质量都与需求存在较大缺口,存在专业性不强、数量较少、分布不均以及话语权不足等问题。多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国家应加快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这类问题的产生,是因为涉外法学教育有所欠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不注重涉外法律知识的考察。而且涉外法律业务壁垒较高,将绝大部分的法律职业工作者阻挡在门外。
汤维建建议,增强涉外法律的教育,高校可以从改进课程、双语教学、专设相应学位等方式改革当前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外国语大学应当发挥其语言教育培养的优势,政府可引导外国语大学与法学教育强校进行合作,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汤维建还建议,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增加对涉外法律考察知识点的广度与深度,适当提高涉外法律知识的分值占比必要时可考虑设置涉外法律人才职业资格单独序列考试,考试合格者纳入国家统一的涉外法律人才库,着重培养和使用。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也提出了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建议。他主张对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实行专门的单独职业资格考试,并与现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打通,只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才能参加国家涉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特别关注向国际组织推荐中国涉外律师人才的工作机制。他指出,随着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面临的风险增加,产生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企业公民权益保护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目前,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等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任职的人数还比较少,其中在高级别、关键岗位任职的更是寥寥无几。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在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还比较弱,发挥的作用还比较小。
迟日大建议,将优秀涉外律师纳入到向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推荐人才的工作范围,让更多中国律师进入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任职。同时,各部门、各地方都要加大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力度。
涉外法律人才:多些,再多些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22日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我国当前涉外法律人才不论是数量或是质量都与需求存在较大缺口,存在专业性不强、数量较少、分布不均以及话语权不足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涉外法学教育有所欠缺;二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注重涉外法律知识的考察;三是涉外法律业务壁垒较高。
为了满足我国对涉外法律人才从数量到质量的需求,应加强宏观规划。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涉外法律机构的培育引导以及对外国法律、国际法等国际规则的研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维护国家利益。
增强涉外法律的教育。高校可以从改进课程、双语教学、专设相应学位等方式改革当前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外国语大学应当发挥其语言教育培养的优势,政府可引导外国语大学与法学教育强劲院校进行合作,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增加对涉外法律考察知识点的广度与深度,适当提高涉外法律知识的分值占比。必要时可考虑设置涉外法律人才职业资格单独序列考试,考试合格者纳入国家统一的涉外法律人才库,着重培养和使用。
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法律职业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并非一劳永逸的,因此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加强对所属会员、工作人员的涉外培训。培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对涉外法律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增强会员或工作人员的涉外法律知识与技能;二是加强引导会员执业方面的培训。在此方面,司法部已经建立涉外法律律师库,同时也有地方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执业方向的认证,这些措施有利于律师打破涉外业务的壁垒,增强涉外律师的专业性,值得被其他行业所借鉴参考。应当强调的是,涉外法律人才不仅是律师,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证部门以及仲裁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同样应当重视涉外法律人才的培训教育以及执业分类引导。
充分发挥港澳优势。自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现有制度50年不变,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仍属普通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接具有优势,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深受葡萄牙的大陆法系传统所影响,可以对接葡语系国家法律。因此,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不能缺少港澳律师公会、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才的身影,应当采取相应举措吸纳港澳法律人才参与国家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建设,协助制定各类规则以及解决相关具有涉外因素的争端。
充分发挥留学人员专业与语言的双重优势。我国现有大量的留学归国法律人才,应当充分发挥他们语言与专业的双重优势,例如出台相应物质与精神嘉奖措施,鼓励他们在国际期刊发文、到国际组织就业以及在国内从事涉外法律的研究与应用,尽最大可能减少人才流失与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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