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从燕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荣誉教授
国际组织既是国家间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它们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法律秩序的发展。倡议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中国在敏锐地注意到国际关系格局发生重大变迁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日益迫切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政治与法律决策,是中国国际组织法新实践的两个经典案例,也是中国在法律外交方面取得的两个重大成就。
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仅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于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尤其国际造法——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以及增强中国崛起的正当性和重要性也将与日俱增。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中国未来的国际组织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次
一、导言
二、中国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国际关系背景
(一)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国际关系背景
(二)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国际关系背景
三、上合组织与亚投行的特殊法律安排
(一)上合组织的特殊法律安排
(二)亚投行的特殊法律安排
四、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地缘法律”分析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地缘法律分析
(二)亚投行的地缘法律分析
五、结论
本文原题为《国际关系格局变迁与中国国际组织法的新实践——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地缘法律”分析》,为《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思想栏目文章(第150-160页),原文1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购刊请戳这里。
导言
20世纪的国际社会是一个“迈向组织”的国际社会,综合性与专业性组织、多边和区域组织都迅猛增加。国际组织不仅是国家间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国际组织的活动几乎已经涉及国家间关系的所有方面,并且日益影响主权国家的内部治理。当前,没有国家不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或者不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国际组织的兴起——数量的增加和职能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际法的创设、适用、解释以及执行。当然,不同国家参与国际组织的动力并不相同,对国际组织的期待有所差别,影响国际组织的能力以及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也有大有小。
就大国而言,一方面,整体和长远地看,国际组织有助于提高大国行动的效率和正当性。比如,大国可以经由国际组织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动其认为适当的议程,并且经由国际组织获得更大的权威性。由于国际组织的重要性,有学者认为它们是大国实践“霸权国际法”的主要场所。实践表明,大国普遍致力于在国际组织中寻求法律或事实上的特权,并努力在设定和推进组织议程方面展现领导力。另一方面,由于面对数量众多、利益各异的其他成员国,大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行动也可能面临诸多制约。
要言之,能否在国际组织中展现领导力是衡量大国身份的主要标志之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席位为主要标志,中国逐步恢复了对国际组织的参与。长期以来,中国国际组织法律战略的主要特点是:寻求加入更多的国际组织,根据国际组织及其管理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履行义务——包括完善国内治理,从而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由此,西方学者往往用“社会化”(socialization)理论分析中国的国际组织法实践,即国际组织如何促进中国更好地理解、适应以及遵循国际规则。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中国逐步被认为是一个新兴大国。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倡议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人们逐步更新对于中国国际组织实践的理解,认为中国具有通过国际组织塑造国际秩序的意图和潜力;尤其是,2013年中国倡议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并成功运作更是吸引了人们的关注。不少人认为亚投行是中国寻求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提高其地位的重要工具,对于世界银行等现行国际发展机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可能极大地影响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整个国际秩序。然而,既有的研究从数量上说还相当少;更重要地,既有研究很少从国际组织法的角度进行讨论,因而未能充分揭示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重要性。
本文无意系统性地研究在晚近国际关系格局变迁背景下中国国际组织法的新实践。鉴于本专栏的主题设计,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国际关系背景(第二部分)、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特殊法律秩序(第三部分),以及它们产生的“地缘法律”影响(第四部分)。
选择上合组织和亚投行进行讨论的原因是,中国在这两个组织的成立中都发挥了主要作用,是中国国际组织法新实践的两个经典案例。进一步看,上合组织是中国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第一个国际安全组织。鉴于安全是任何国家的核心利益,尤其是,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近年来的安全环境日益复杂,可以认为上合组织对中国的重要性将与日俱增。亚投行是中国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第一个国际经济组织。鉴于经济长远而言对于国际关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亚投行对中国的重要性因而是不言自明的。特别是,较之上合组织只有8个成员国,成员方已经高达上百个的亚投行对于中国运作国际组织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
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表明中国敏锐、及时地注意到国际关系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并据此采取了重大政治与法律行动;无论从观念、架构与制度的角度,还是从既有实践与未来愿景的角度来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对于完善全球治理体系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两个组织为中国在国际关系中展现领导力提供了难得的政治与法律平台,有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提高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增强中国崛起的正当性,是中国在法律外交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可以为后续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国际关系背景
诚然,20世纪诞生了数量众多的国际组织。然而,并非所有的国际组织都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事实上,有些国际组织在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并未能有效运转。比如,1966年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被认为没有发挥预期作用。不过,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看,ICSID长时间未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并不难理解。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投资尚未成为国际经济交往,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重要形式。更重要地,正是在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掀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并在70年代达到高峰。其间,发展中国家普遍强化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包括限制外资准入以及对业已存在的外资实施征收和国有化,并且强调在国内层面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端。因此,即便发达国家成功地推动了ICSID的成立,也无法让ICSID发挥预期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推动设立ICSID不同,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是基于中国及时、敏锐地注意到国际关系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迫切要求。
(一)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的国际关系背景
2001年6月15日,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等六国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2年6月7日,六国签署《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该文件于2003年9月19日生效。2017年,上合组织首次扩容,接纳印度和巴基斯坦作为成员国。
上合组织的成立有着深刻的国际关系背景。鉴于中俄两国是上合组织的两个主要倡议方,我们不妨主要从这两个国家的角度进行考察。
在20世纪90年代的多数时间里,中国面临着改革开放后最困难的外部安全环境。东欧巨变、苏联解体使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遭受重大挫折,中国面临着“和平演变”的重大风险。1989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领域对中国实施全面封锁。1996年,由于李登辉发表“两国论”,中美两国在台海爆发严重的军事对峙。进入21世纪,乔治·布什在总统竞选中把中国确定为战略竞争对手,并在上任后对中国采取一系列敌视措施;尤其是,2001年4月发生的EP3撞机事件使中美关系陷入新的低谷。
面临严峻的外部安全环境,中国努力寻求破解之道。其最重要也最成功的行动之一是,中国与苏联解体后独立并成为中国邻国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塔吉克斯坦达成安全合作安排,极大地改善了中国的外部安全问题。1989年开始,以中国为一方,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四国为另一方开始了边界问题谈判。
在边界问题谈判取得成功后,五国开始了加强边境地区信任和裁军的谈判进程,并由此改变了谈判结构,即谈判不再发生在中国与另外四国之间,而是五国之间。“上海五国”机制由此形成。1996年和1997年,“上海五国”分别签署了《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随着2001年乌兹别克斯坦的加入,“上海五国”机制扩大为“上海六国”机制。
就俄罗斯而言,俄罗斯独立后采取了亲西方的外交政策,尤其期待北约信守不向东方扩张的政治承诺。然而,北约并未信守这一政治承诺,持续在东欧地区和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扩大地缘政治影响,从而对处于国家转型期的俄罗斯构成不断扩大的安全压力。1996年9月,北约公布了《东扩计划研究报告》。1997年7月,北约决定首批接纳波兰、捷克和匈牙利加入北约。2004年3月,北约接受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以及保加利亚7个国家加入北约。据此,北约的军事力量不断靠近俄罗斯边境。
在俄罗斯看来,北约的行为“加剧了使欧洲陷于分割的旧的界线并导致了新的此类界线”。进入21世纪后,西方国家进一步在前苏联地区煽动“颜色革命”,这不仅对这些地区构成直接的威胁,也对俄罗斯构成了间接威胁。作为应对,俄罗斯开始采取“离开西方”的战略。
除了面临类似的外部安全压力外,包括中俄两国在内的“上海六国”还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三股势力”)的威胁。
(二)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国际关系背景
在2013年10月7日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亚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巨大,特别是近来还面临着经济下行风险增大和金融市场动荡等严峻挑战,有必要动员更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区域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为此,中国倡议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2014年10月,首批22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签署了《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备忘录》。2015年6月,50个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共同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另外7个国家当年年底前也签署了该协定。2015年12月,《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达到法定生效条件,亚投行正式宣告成立。迄今为止,亚投行已经拥有105个成员方,其中包括88个正式成员方和17个意向成员方。除美国和日本之外的5个七国集团成员,以及除美国、日本、南非、墨西哥和欧盟之外的二十国集团中的15个成员方都成为亚投行的正式成员方。
中国倡议成立亚投行同样有着深刻的国际关系背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贸易、投资与金融自由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化进程加速推进。然而,困扰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社会数十年的发展难题——也是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掀起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根本原因——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非但没有明显改善,反而趋于恶化。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经济衰退更是暴露出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大缺陷,其主要后果之一是发展中国家成为历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受害方。
许多发展中国家逐步认识到,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是制约其发展能力和抵御全球化风险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然而,少数西方大国基于狭隘的国家利益计算,长期控制着“二战”后成立的最重要的多边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发展银行——的组织架构、政策与资金规模,这两个机构都未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这不仅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也影响了跨国公司投资这些国家的积极性。然而,西方大国无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声,极力拖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发展银行治理机制的改革进程。这是中国倡议成立亚投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认为,倡议成立亚投行是中国敏锐地注意到全球经济体系治理变革的日益迫切的客观要求,从而在自身国家实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结合自身成功的发展经验采取的一个重大法律行动。
首先,这一倡议适应了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变革的时代需求,而发达国家拒绝对这两个机构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态度无疑增强了设立新的多边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次,这一倡议建立在中国成功的实践基础之上。基础设施落后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中国的经验表明,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可以激发发展潜力、提高发展能力,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和国家整体发展的正确思路。再次,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发展,尤其成为成功抵御2008年开始爆发的经济危机的少数经济体之一,具备了主导建立新的重大国际经济架构的实力。
上合组织与亚投行的特殊法律安排
上合组织和亚投行与其他国际组织具有许多共同的法律特征,比如它们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拥有签订条约、获得并处置动产或不动产、起诉和被诉,以及设立账户并开展资金业务等在内的法律权利。在此,笔者无意全面阐述这两个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而集中讨论某些特殊的法律安排和法律行动。
(一)上合组织的特殊法律安排
作为一个首先基于安全考虑而设立的国际组织,安全无疑是上合组织法律秩序的重要内容。不过,与联合国和北约不同,上合组织主要关注的并不是传统安全议题,而是作为非传统安全议题的反恐。为此,《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10条专门规定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以实施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的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内的一系列反恐文件。不过,上合组织并不是一个像北约那样的纯粹的安全组织,而是一个像联合国那样的综合性组织。如下文所述,这为上合组织后续的实践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并没有包含着《联合国宪章》和《北大西洋公约》中所指的集体安全义务和机制。换言之,《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没有规定,在特定成员国面临诸如侵略情形时,上合组织或其成员国负有采取单独或集体行动的义务。
从根本上说,宪章规定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集体安全义务。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条的规定,任何成员国“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并且“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这一消极性规定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7)和《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2015)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前者规定,缔约各国“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后者进一步规定,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止在本国境内的任何违反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不过,这不意味着上合组织不会在国家安全领域彼此提供有力的支持。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6条的规定,在出现威胁某一缔约国安全的情况时,该缔约国可以在上合组织框架内与其他缔约国进行磋商,以便对出现的局势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这一规定为上合组织在集体安全方面开展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合组织采取了柔性但有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上合组织各机关采取协商而非投票的方式通过相关决议,即如果没有成员国在协商过程中提出反对,则相关决议就获得通过。为了在出现成员国提出反对的情形下上合组织能够继续推进相关议程,第16条第2款规定,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无意参与其他成员国感兴趣的项目不影响该项目的实施,也不影响前者未来参与该项目。由于上合组织未来有可能会吸收更多的成员国,因而成员国间的利益分歧可能扩大,第16条第2款对于在上合组织框架内持续推进相关议程显然具有重大意义。
上合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别于国际组织的普遍实践,即没有包含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模式。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2条的规定,如果在解释和适用该宪章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分歧,成员国将通过磋商和协商加以解决。
(二)亚投行的特殊法律安排
亚投行是基于强化基础设施投资与融资的目的而成立的,亚投行的名称以及作为亚投行之章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也加入“基础设施”的表述。然而,亚投行的职能范围并不限于推动基础设施投资与融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条规定,亚投行为了促进发展,尤其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领域的发展,促进本地区的公共和私人资本投资。该条还规定,亚投行可以从事有助于履行其职能的“其他活动”和“其他服务”。这为亚投行未来的职能扩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亚投行确立了富有特色的资本结构。一方面,亚投行的初始法定资本是1000亿美元。这一数额经理事会遵循“超级多数”(super majority)规则可以扩大,各成员方都有合理的机会按照理事会决定的条件进行认缴。当前,中国认缴股本在总股本中的比例为30.7776%,相应地拥有26.5726%的投票权,因而目前是亚投行的最大股东。
另一方面,“区域内成员”——包括来自亚洲和澳洲的成员——在总股本中的比例不低于75%,而“区域外成员”的该比例不高于25%。亚投行借鉴了既有国际金融机构的治理机制,但包含若干重要的创新,其目的主要是提高亚投行的治理民主性,降低运作成本,提高决策效率。比如,亚投行的行长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12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选举产生。这可以确保所有亚投行成员方都能平等地参与行长的选任。又如,亚投行不设常任董事。这是汲取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治理机制中长期被人诟病的一个教训,即常任董事机制不仅增加了财政负担,而且降低了机构的工作效率。
亚投行的治理政策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第一,亚投行非常重视与私人资本的合作。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投资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项目、企业和活动,并且在私人投资无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私人资本融资时予以补充是亚投行的三个主要职能之一。这一政策有助于亚投行撬动更大规模的私人资本,并且可以发挥其作为国际组织所具有的权威性增强私人投资在投资东道国的安全性。
第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贷款往往以贷款接受国实施重大而广泛的国内治理改革不同,亚投行在这方面采取谨慎的态度。与此同时,亚投行也充分借鉴现有多边开发银行在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采购政策、债务可持续性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总之,作为亚投行的主要倡议方,中国期待“亚投行应该奉行开放的区域主义,同现有多边开发银行相互补充,应该以其优势和特色给现有多边体系增添新活力,促进多边机构共同发展,努力成为一个互利共赢和专业高效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
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地缘法律”分析
“地缘法律”(geolegal)是乔根森(Malcolm Jorgensen)在借鉴“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术语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概念。利用这一概念,乔根森描述了那些基于地缘战略考虑而采取的法律行动。由于国际关系根本上属于国家间关系,“地缘法律”实践从实质意义上说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尽管如此,“地缘法律”概念有助于彰显国际法在与国际政治互动中的长期重要性,尽管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它在特定情势中的重要性大于国际政治因素。据此,本文借用这一概念分析中国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影响。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地缘法律分析
西方国家似乎没有想到始于1996年,旨在处理边境问题的“上海五国”机制会在短短几年发展成一个国际组织。不仅如此,在上合组织成立之时或之后的几年,它似乎也没有真正引起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关注。上合组织真正受到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关注,始于2005年7月5日在阿斯塔纳召开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会议。在阿斯塔纳元首会议上,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决定,鉴于北约国家在阿富汗的反恐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此前使用相关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地面设施或在这些国家驻军的西方国家必须确定退出的最后期限。2005年7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要求美军在180天内撤出汗阿巴德空军基地。
在此背景下,2006年9月,美国国会针对上合组织是否会损害美国在中亚的利益举行听证会。参与听证的美国政府官员的基本判断是:上合组织的政策基本上是防御性的,主要是为了使成员国不受外部干涉;中俄两国在中亚地区有不同的利益,俄罗斯为维持其在中亚地区的传统影响不会支持上合组织扩大职权;上合组织的重要职能是反恐;上合组织在集体安全方面缺乏真正的行动能力;中国在中亚的利益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因此,上合组织在短期内不可能成为亚洲版的北约。有官员甚至认为,由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属于邻国,因此上合组织在这些国家中发挥作用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些官员也认为,上合组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美国在中亚的利益,比如美国在中亚地区推动“颜色革命”会变的更加困难;尤其是,如果上合组织的活动更多地涉及政治议题,那将会给美国带来更大的问题。
西方学者大致持类似的判断。虽然有西方学者担心上合组织有可能发展成为“东方版北约”,但他们总体上也不看好上合组织。在他们看来,由于上合组织存在若干明显缺陷,它不太可能会真正地发挥作用。比如,有学者认为,上合组织缺乏解决成员国间可能发生的争端的司法方法是“不幸的”,并建议应该成立上合组织法院以便提高上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另有学者认为,上合组织在提供真正的安全方面几乎无所作为。
不过,笔者此前已经强调指出,上合组织的重要性被明显低估了。事实上,在与一些中国国际法学者的交流中,笔者一再认为应该加强对上合组织的研究。从中国的角度看,上合组织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上合组织有效地改善了中国的安全环境。如前所述,《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任何成员国“不谋求在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并且“不采取有悖本组织利益的任何违法行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成员国“不参加任何针对其他缔约方的联盟或集团,不支持任何敌视其他缔约方的行动”;《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规定成员国“禁止在本国境内的任何违反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活动”,以及2005年在阿斯塔纳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要求西方国家撤出在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军事基地。
实践表明,这些法律规定和政治共识有力地降低了美国等西方大国企图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损害中国安全利益的能力。比如,2005年7月29日,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正式通知美国驻乌大使馆,要求美军在180天内撤出汗阿巴德空军基地。8月26日,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上院正式通过决议,要求中止乌美两国于2001年签署的关于美军使用汗阿巴德军事基地的协议。11月21日,美军全部撤出该基地。类似地,2009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与美国签署协议,将美国及其北约盟国于2001年为反恐需要在玛纳斯国际机场设立的空军基地更名为“国际过境转运中心”。2013年6月26日,阿坦巴耶夫总统签署法案,决定废除与美国在2009年6月签署的租用玛纳斯国际机场的协议。2014年7月11日,美军全部撤出该转运中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及其北约盟国的这两个军事基地距离中国都只有数百公里。诚然,乌、吉两国要求美国撤出军事基地,部分是对西方国家试图在包括吉尔吉斯斯坦在内的多个中亚国家发动所谓的“颜色革命”的严重不满,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及相关条约显然也为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这些法律和政治文件还为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未来行为确定了规范。比如,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重新允许外国使用汗阿巴德军事基地,据此允许进出阿富汗的美军临时停留铁尔梅兹空军基地,进行后勤补给。但是,乌国对美军停留铁尔梅兹空军基地有明确限制,即美军只能乘坐德军的运输机,才能在铁尔梅兹空军基地停留。这意味着美军运输机、战斗机和武装直升机等作战飞机都不能在铁尔梅兹空军基地停留。更遑论,根据“上海五国”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的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中国在西部方向的安全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总之,上合组织有力地改善了中国的安全环境。
第二,《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等法律和政治文件维持了中国的外交政策传统。《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都规定了不干涉内政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而这些原则是中国外交政策传统的核心要素。这些原则使中国避免卷入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内部事务。尽管如此,如前所述,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第6条的规定,中国等上合组织成员国仍然有可能在维护成员国的安全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合作。
第三,上合组织是中国提高在国际法律事务中话语权与影响力的重要平台。提高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是中国确立的新的国际法律战略。然而,在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主导国际法律秩序的现实背景下,中国有效实现这一国际法律战略殊非易事。事实上,国际造法日益呈现出区域化的趋势。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2条,上合组织成员国将在“利益一致的领域逐步采取联合行动”。显然,此类联合行动包括法律行动。实践表明,上合组织在国际造法过程中正在成为日益重要的行为体,这对于中国实现新的国际法律战略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如所周知,极端主义是各国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威胁,201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新的全球反恐战略指出,要把反极端主义纳入反恐战略。然而,早在2001年,上合组织成员国就已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离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17年,在中国的倡议下,上合组织成员国又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
毋庸置疑,在未来针对反极端主义的可能的国际造法中,上合组织针对反极端主义的法律实践——包括上述公约——必将是各国不可不考虑的重要因素。显然,这也有助于中国在未来的反极端主义国际造法中提高话语权与影响力。
上合组织成员国在网络空间安全与主权的国际立法方面也进行了有效合作,它们不仅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签署相关国际条约或政治文件,比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国际信息安全的声明》(2006年)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2009年),而且积极向联合国大会提供法律草案,比如《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2011年、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经常提及上合组织的上述文件,并且在多个报告中实际上接受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的主张。事实上,已经有学者认为,上合组织可能催生新的国际法律秩序。
(二)亚投行的地缘法律分析
由于亚投行运作的时间只有五年多,因此现在对于它可能产生的地缘政治、地缘经济以及地缘法律影响作出结论性的判断为时尚早。然而,美国始终对其持警惕态度至少表明了亚投行的重要性。众所周知,美国不仅自身不愿意加入亚投行,还极力游说其西方主要盟国不要加入亚投行。尽管如此,2015年3月,作为美国盟国的英国、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不顾美国的反对,申请成为亚投行的创始成员方。
不过,中国显然也注意到要减少其他国家对中国在亚投行中拥有主导地位的疑虑。为此,习近平主席指出,“亚投行不是中国一家说了算”。亚投行行长金立群也认为“让亚投行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机构,而且比现有的机构做得好,是中国最大的成功”,“如果被人认为中国控制了这个机构,与倡导建立亚投行的初衷就相违背了”。筹建亚投行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主席史耀武认为,中国目前在亚投行中的投票权比例是各股东基于自愿出资的结果。随着更多成员方的加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成员方的投票权比例都会相对地下降,因此“所谓中方寻求或放弃一票否决权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
从中国的角度看,亚投行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倡议成立亚投行是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次重要行动和一个重要平台。在2013年10月首先提出成立亚投行的倡议时,中国领导人并没有明确地把亚投行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相联系。然而,随着中国认识到有必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以及中国提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国对于亚投行功能的理解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亚投行开业的致辞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亚投行的成员方结构——以发展中成员为主体,同时包括大量发达成员——的“独特优势使其能够成为推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习近平主席指出,亚投行对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顺应了世界经济格局调整演变的趋势,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习近平主席认为,倡议成立亚投行“是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推动完善现有国际经济体系、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建设性举动,有利于促进各方实现互利共赢”。金立群行长也明确指出,亚投行可以更好地体现发展中国家贡献和声音,推动现有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让它更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换言之,亚投行的功能不仅在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资与融资,而且被期待有助于完善现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第二,亚投行有助于增强中国崛起的正当性,尤其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毋庸讳言,中国的迅速崛起引发了一些国家的疑虑。因此,如果中国在亚投行运作中能够妥当地行使领导力,则有利于增强中国崛起的正当性,尤其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诚如金立群行长所说的,如果亚投行办好了,“将来中国再提出各种倡议,才会有热烈响应”。根据金立群的介绍,亚投行投资的许多项目是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提出的。据此,金立群把亚投行与“一带一路”倡议形容为一架飞机的两个引擎。在亚投行开业的致辞中,习近平主席也期待包括亚投行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第三,亚投行强化了中国参与国际组织的能力建设,有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其他国际组织。近年来,中国政府日益注意到能力建设对于中国有效参与国际组织的重要性,为此积极采取措施,包括为中国人到国际组织实习提供资金支持。可以认为,亚投行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亚投行成员方数量众多,构成复杂,组织日益活跃,这无疑极其有利于中国提高运作国际组织的能力。事实上,根据金立群的介绍,目前亚投行中约有24%的雇员来自中国。这表明,亚投行为中国培养国际组织人才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结论
20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国际组织不仅是国家间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国际关系的重要行为体。国际组织深刻地影响着国际法的创设、解释、适用以及执行。
与中国的其他国际组织法实践不同,中国是上合组织和亚投行的主要倡议方。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表明,中国敏锐地注意到了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迁以及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客观要求。通过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中国不仅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包括改善了安全环境,提高了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尤其是国际造法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增强了中国崛起的正当性。
总之,倡议成立上合组织和亚投行是中国国际组织法新实践的两个经典案例,是中国在法律外交方面取得的两个重大成就,对于中国未来的国际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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